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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2: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案例4: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140.3万元人民币。 案例5: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6: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3.8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利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对外付汇1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28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5月,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938.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12: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利用1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17.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发票,对外付汇33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1.27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6月,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和提单,对外付汇887.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50.94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9至12月,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454.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8.3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88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4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复使用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212.8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浙江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赌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9: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97.28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新疆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574.0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广东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7.76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2:湖北籍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5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331.8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59.8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安徽籍卢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卢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88.68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8.3万元人民币。(完) 2018-10-17/hubei/2018/1017/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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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201亿元,支出14710亿元,顺差49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927亿元,支出11741亿元,顺差218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74亿元,支出2969亿元,逆差169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68亿美元,支出2194亿美元,顺差7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78亿美元,支出1752亿美元,顺差32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0亿美元,支出443亿美元,逆差25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91 73 15,201 2,268 -14,710 -2,19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186 326 13,927 2,078 -11,741 -1,752 2.服务贸易差额 -1,695 -253 贷方 1,274 190 借方 -2,969 -443 2.1加工服务差额 99 15 贷方 101 15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30 4 借方 -13 -2 2.3运输差额 -458 -68 贷方 237 35 借方 -695 -104 2.4旅行差额 -1,321 -197 贷方 212 32 借方 -1,533 -229 2.5建设差额 10 2 贷方 64 10 借方 -54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31 5 借方 -60 -9 2.7金融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9 3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41 -21 贷方 32 5 借方 -174 -2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0 6 贷方 169 25 借方 -129 -1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25 19 贷方 366 55 借方 -242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5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2 -5 贷方 8 1 借方 -41 -6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10-17/hubei/2018/1017/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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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统计,2018年1-8月,湖北省进出口值2135.6亿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6.9%。其中,出口1346.9亿元,增长4.8%;进口788.7亿元,增长10.7%。贸易顺差558.2亿元,收窄2.6%。 8月份,湖北省进出口总值309.8亿元人民币,下降1.3%。其中,出口195.6亿元人民币,下降8.6%;进口114.2亿元人民币,增长14.3%;贸易顺差81.4亿元,收窄28.7%。 1-8月湖北省外贸进出口的主要特点有: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占比逾7成,保税物流货物进出口增长较快 1-8月,湖北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1630.5亿元,增长10.1%,占全省外贸总值的76.3%。其中,出口1012.2亿元,增长11.9%;进口618.3亿元,增长7.3%。此外,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360.8亿元,下降10.3%。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96.7亿元,增长33.7%。 二、民营企业进出口占比近一半,外商投资企业增速高于整体 1-8月,湖北省民营企业进出口值1036.3亿元,增长6.3%,占全省外贸总值的48.5%。其中,出口790.3亿元,增长4%;进口246亿元,增长14.3%。同期,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586.9亿元,增长11.7%,占27.5%,其中,出口307.8亿元,增长10%;进口279.1亿元,增长13.7%。此外,国有企业进出口511.8亿元,增长2.9%,占24%,其中出口248.8亿元,增长1.2%;进口263亿元,增长4.5%。 三、对美贸易继续保持大幅增长,与欧盟、日本贸易增长较快,对非洲进出口呈现较好增长态势,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增速高于整体 1-8月,湖北省对美国进出口总值283.3亿元,增长19.5%,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13.3%,是湖北省第二大贸易伙伴。其中,出口208.2亿元,增长12.7%;进口75.1亿元,增长43.4%;贸易顺差133.1亿元,扩大0.5%。从月度数据来看,8月份当月湖北省对美进出口总值54.4亿元,增长23.7%,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月度进出口规模创年内新高。其中,出口43.1亿元,增长18.4%;进口11.3亿元,增长49.4%;贸易顺差31.8亿元,扩大10%。 1-8月,湖北省对欧盟进出口总值328.8亿元,增长19.5%,占15.4%,继续稳居湖北省第一大贸易市场。其中,出口212亿元,增长14.8%;进口116.8亿元,增长29.3%。 此外,1-8月湖北省与东盟贸易总值238亿元,增长11.4%;与我国香港地区贸易总值179.8亿元,下降20.5%;与日本贸易总值172.9亿元,增长16.9%。 1-8月,湖北省与非洲国家贸易总值88.5亿元,增长29%。其中出口41.9亿元,增长12.3%;进口46.6亿元,增长49%。南非、刚果(金)、赞比亚进出口值排在前3位。 1-8月,湖北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值561亿元,增长9.4%,高于全省整体增速2.5个百分点。其中,出口448.4亿元,增长5.7%;进口112.6亿元,增长27.4%。 四、武汉市进出口增长低于整体,全省绝大部分市州进出口实现增长 1-8月,武汉市进出口总值1313亿元,增长4.6%,占全省外贸总值的61.5%。其中,出口751.3亿元,增长3.1%;进口561.7亿元,增长6.5%。进出口总体增速、出口增速和进口增速分别低于全省2.3个、1.7个和4.2个百分点。 全省除随州和恩施外,其他市州进出口均有不同程度增长,襄阳、荆门、仙桃等地进出口总值增幅超过20%。 五、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小幅增长,农产品出口下降 1-8月,湖北省出口机电产品740.8亿元,增长1.8%,占全省出口总值的55%。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与机电产品有交叉,下同)476.8亿元,下降2.3%。其中,手机出口136.5亿元,下降15.1%;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出口62.6亿元,增长16.4%;集成电路出口37亿元,增长45.3%。同期,湖北省出口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193.3亿元,增长9%,其中,纺织服装出口136.3亿元,增长7.6%。此外,1-8月湖北省出口农产品75.2亿元,下降11.8%;出口钢材48.4亿元,增长4%;出口医药品31.4亿元,增长19.6%;出口汽车22亿元,增长22.6%;出口汽车零配件48.8亿元,增长61.1%;出口轨道交通装备5.9亿元,增长1.3倍。 六、铁矿砂、大豆、汽车进口明显减少,机械设备、日用消费品进口增长 1-8月,湖北省进口机电产品481亿元,增长14.9%,占全省进口总值的61%。其中,进口机械设备195.6亿元,增长57.6%。同期,湖北省进口农产品17.7亿元,下降19.8%,其中,进口大豆6.7亿元,下降38.7%。此外,进口集成电路89.4亿元,下降25.6%;进口铁矿砂51.2亿元,下降45.1%。同期,湖北省进口日用消费品19.3亿元,增长42.8%。 2018-10-17/hubei/2018/1017/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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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7月末下降82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97亿美元,较7月末下降82亿美元,降幅为0.26%。 8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总体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衡。全球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经济局势等不确定因素继续发酵,美元指数波动上升。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外汇储备规模略有下降。 今年以来,国际政治经济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受到较大冲击,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但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基本稳定,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延续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强。 展望未来,尽管国际环境错综复杂,金融市场不确定性上升,但我国经济将保持韧性好、适应能力强、回旋余地大的基本面,同时坚持改革开放目标不动摇,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格局。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保持总体稳定。 2018-10-17/hubei/2018/1017/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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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6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786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0万亿美元)。 2018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00.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68万亿美元))。(完) 2018-10-17/hubei/2018/1017/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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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采取多项措施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水平。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梳理行政许可流程,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定详细的服务指南,方便服务对象快速办理各项业务。 二是合理设置服务大厅。按照经常项目业务和资本项目业务分别设置服务窗口,在大厅明显位置摆放服务指南、张贴流程图、安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审批依据等,并配备完善的办理电脑、等候座椅、饮水机等设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舒适的办事环境。 三是规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制定窗口工作人员仪容、着装、言语、服务等规范,加强作风建设和指导教育,增强为民服务意识。 四是多渠道公布办事指南。充分利用业务窗口派发宣传手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站发布信息、自媒体推送二维码等方式,宣传介绍业务办理流程、材料要求和审批依据,方便服务对象快捷查询办事指引。 五是优化咨询电话接听服务。按照业务类型分别设置对外咨询电话,公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站,并要求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来电要及时接听、态度友好、认真解答、正确指引、负责到底,不断提高咨询便利化程度。 六是创新“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业务及辅导期报告业务电子化办理。优化升级“广东对外贸易单证公示平台”,服务对象无需到外汇局业务窗口,即可就近通过银行网点提交业务资料,由银行将纸质资料转化为电子资料后通过公示平台转呈外汇局,节省服务对象“脚底成本”。 七是积极推进外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依托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站,提供外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及共享服务,提高外汇行政管理的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是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评价制度。不定期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根据结果督促和改进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2018-10-17/guangdong/2018/1017/1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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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8月末下降227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870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227亿美元,降幅为0.7%。 9月,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总体平稳态势,市场主体涉外交易行为较为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与8月末基本持平,主要非美元货币汇率有涨有跌,主要国家债券价格小幅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下降。 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我国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态势,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不断增强,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展望未来,虽然外部环境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但我国经济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抵御外部风险能力,稳健的基本面将继续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在波动中保持稳定。 2018-10-16/neimenggu/2018/1016/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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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积极开展以“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在外汇指定银行营业场所发放宣传单、摆放宣传台和宣传展板、电子显示屏幕中滚动播放“诚信兴商”内容等方式进行宣传。并以中心支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为契机,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等开展宣传。本次宣传活动旨在提高社会公众对规范金融行为、维护合法权益的认知度,对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8-10-17/neimenggu/2018/1017/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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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中关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自报送2017年1月报表起,按本通知规定填报附件报表。 二、附件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含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应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开办远期、掉期、期权业务的情况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外汇局分支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另行要求辖内银行分支行通过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送附件表1-3。 三、外汇局分支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 asone)访问系统,各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外汇局分支局和银行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四、银行结售汇统计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试报<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国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271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1: 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7-07-27/qingdao/2017/0727/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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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2016-05-27/qingdao/2016/0527/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