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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及辖内各分支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工作时间、通信地址一览表 2021-09-02/liaoning/2021/0902/1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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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畅通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管理服务“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提高金融外汇服务县域经营主体工作质效,福建省分局指导宁德市分局结合福安“中国中小电机之都”产业特色,开展助力电机出海外汇政策宣传活动。活动根据福安涉外企业经营特点,从外汇政策宣讲、涉汇咨询与服务、产品推荐等方面提供宣导与服务。一是以有奖竞答的方式向企业宣传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等外汇政策及服务渠道,提高企业对外汇政策和金融服务的知晓度。二是向企业讲解跨境贸易投资等便利化政策、剖析涉汇非法金融案例、分享当前国际形势下有效管理人民币汇率风险的举措。三是向企业推荐惠企便民金融产品及渠道,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各类“便利化+”线上办理系统,降低脚底成本,提升服务效率。 下一步,宁德市分局将继续开展外汇政策下基层宣传活动,积极宣导外汇管理政策,提升涉汇主体合规用汇意识。 2024-10-09/fujian/2024/1030/2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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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江苏省自律机制在泰州召开“牵引赋能 提质外贸”宣讲会,泰州全辖近100家重点外贸企业参加会议。 市分局卢建明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外汇管理一科解读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并对相关业务操作进行了提示;江苏省中行专家分析了人民币汇率走势,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理念。本次宣讲会是江苏省自律机制落实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获得了参会企业的一致好评。 下一步,泰州市分局将继续指导泰州地区自律机制,认真落实江苏省自律机制工作部署,强化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和服务供给,积极推动辖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10-24/jiangsu/2024/1024/1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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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成功为某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办理2笔菜油和菜粕套期保值业务,实现了全区首笔菜油及菜粕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成功落地。 外汇局呼伦贝尔市分局在“融汇助北疆”主题宣传活动走访时了解到,某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加工期间油菜籽价格波动导致亏损的情况,并指导银行与企业进一步沟通,通过签订大宗商品套期保值解决企业难题。 下一步,呼伦贝尔市分局将持续关注企业发展难题,鼓励辖内更多大宗商品进口企业通过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助力辖区进口贸易持续向好发展。 2024-10-24/neimenggu/2024/1024/1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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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境外旅客在岚外币兑换支付服务,打造平潭国际旅游岛“高标准、国际化”金融服务体系,近期平潭营管部成功推进辖内金融机构在平潭国际邮轮中心布设外币自助兑换机,为搭乘海上航线来岚的境外人员提供简便高效的货币兑换服务,实现“落地即办、即刻兑换”。兑换机具备外币现钞直接兑换人民币现钞及数字人民币硬钱包储值两项功能,支持美元、欧元、英镑等多种外币现钞根据实时汇率办理货币兑换,为境外旅客提供多样的提款选择。 下一步,平潭营管部将持续加强辖区外币兑换服务能力建设,以优质金融外汇服务助力平潭国际旅游岛发展。 2024-09-30/fujian/2024/0930/2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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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漳州市分局积极采取多重举措深入推进企业汇率避险服务,以实际行动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反馈辖内银行首办户开展情况,向银行推送“首办户”清单,引导银行向对接企业,提升汇率避险服务的精准性。二是加强宣传,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先后深入辖内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政策宣传和调研,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三是重点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扩面增量。加强银行、企业以及融资担保机构“三方”的沟通协调,促成辖内银行落地免交保证金、免收担保费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2024-09-27/fujian/2024/0927/2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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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分局联合南平市总工会、共青团南平市委成功举办2024年南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学‘汇’业务强技能 融‘汇’贯通优服务”外汇业务知识竞赛。 此次竞赛分初赛、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初赛由南平辖区9家银行共45人参与,通过现场笔试的方式,角逐出排名前六的队伍进入决赛。参加决赛的六支代表队在“个人必答题、团队共答题、抢答题、风险挑战题”等四个环节中依次较量、强强对决,充分展现外汇从业人员良好的精神风貌,实现了竞赛成绩与精神文明的双丰收。竞赛期间还开展了现场观众个人外汇知识有奖问答,进一步提升竞赛趣味性,增强了社会公众依法合规用汇意识。 本次活动促进了辖区外汇从业人员业务学习、素质提升,助力打造一流外汇从业队伍,进一步激励广大外汇从业人员弘扬工匠精神,为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新力量。 2024-09-25/fujian/2024/0925/2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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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包括福建省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具体分为以下九类: (一)机构职能:福建省分局在职局领导姓名、职务及机构设置等情况; (二)工作动态:领导讲话、外汇工作动态、外汇管理重要新闻; (三)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等; (五)业务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 (六)信息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相关指引及制度; (七)特色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八)公众交流: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联系方式;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三、信息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 2、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4、机关对外服务场所的公告栏; 5、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四、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搜索功能或在线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应具体栏目获得所需信息。 2、通过其它信息发布渠道,如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获取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主管机构进行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1-87846947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号 邮政编码:350003 六、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12-26/fujian/2018/1226/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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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适合公开的信息;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四)机关对外服务场所的公告栏;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公开实行情况: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07-19/fujian/2018/0724/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