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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召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外汇配套政策说明会 10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外汇配套政策说明会”,向参会的银行、企业解读外汇局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出台的一系列外汇配套政策措施,帮助其分析如何在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下,充分合理地利用新政策来加强汇率风险防范和管理。 开幕式上,外汇局副局长魏本华介绍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背景和外汇局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管理思路,并就在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下银行、企业如何加强汇率风险防范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他指出,经过充分准备和周密部署,我国主动进行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为配合这次改革,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外汇局相继推出一系列外汇管理政策措施。这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支持银行、企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抑制投机资本流动,维护汇率稳定。在管理思路上遵循着市场化、便利性和非歧视的原则。他提出,在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下,银行、企业应提高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充分认识、学习新政策,以市场手段来增强经营的灵活性。企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产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更具弹性和定价的主动权。 外汇局参与政策研究制定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就人民币汇率改革后推出的一系列外汇配套政策,讲解了其出台的背景、主要政策点等相关内容,涉及到汇价管理、外汇市场发展、推出外汇衍生工具、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融资担保、境外融资与返程投资、完善外债管理、外汇账户管理、个人因私购汇政策调整等。结合参会代表关注的汇率风险防范具体操作问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部专家讲授了在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下,企业可利用国内哪些产品工具或服务来防范外汇风险等知识。 此次参加会议的单位有14家中资外汇指定银行、5家外资银行的6家分行,以及18家外汇收支规模居前的大型企业,分别来自能源、钢铁、电子、通讯、运输、制造业、投资公司等不同的行业,近百位参会代表。会议期间,各位代表认真听讲并积极提问,授课人员现场解答了大家的问题。(完) 2005-11-01/safe/2005/1101/4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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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切实保障涉汇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拓宽了与涉汇主体和群众的沟通渠道,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全面原则,将涉汇主体和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重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一是公开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二是公开外汇统计数据,包括每半年公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每季度公布外债统计数据,每月公布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每年公布外汇反洗钱报告、银行间外汇市场成交量等。三是公开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等。四是加强决策透明度,通过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意见及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五是开展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逐步将公开外汇查处结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六是公开外汇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已批准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已批准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名单、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名单等。七是公开录用公务员的名额、报考资格条件等信息。八是公布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从因地制宜和便民的角度出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丰富政务公开形式。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中国外汇管理年报》、《中国外汇管理法律全集》等多渠道公布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外汇统计数据等信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加强对各地外汇局的指导,通过设置触摸屏、建立业务咨询网站、开通专门电子邮箱、制作宣传栏、摆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和行使监督权。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积极探索网上核销,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拓宽政务公开内容,丰富政务公开形式,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完) 2005-08-18/safe/2005/0818/4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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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汇价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外汇指定银行自主定价能力和规避汇率风险能力,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扩大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从原来的上下1.5%扩大到上下3%;调整了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的管理方式,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通知》还取消了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的价差幅度限制,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7月21日,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此举保证了汇率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增强了外汇指定银行定价的自主性。此次人民币汇价管理的进一步改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银行自主定价能力,有效管理价格风险;有利于通过公平有序竞争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更有效地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有利于提高市场在汇率形成中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基础性作用。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的适度扩大,也可能增加投机炒作者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维护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基本稳定。 本次汇价管理政策的调整没有改变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中间价的形成机制和浮动幅度。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主动、可控和渐进的原则,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健全面向市场、更加具有弹性的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完) 2005-09-23/safe/2005/0923/4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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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部分分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破获的多起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群众举报案件中,出现了数起美元假钞案件。所发现的美元假钞制作逼真、设计精良,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多为居民个人在外汇黑市非法买入,存入银行或在银行兑换时被发现,已使多个居民个人的财产受到侵害。虽然美元假钞只在个别地区发现,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美元假钞的制作和流通极有可能为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犯罪团伙所为。 近期发现的美元假钞均为1996年版百元面值美元假钞。经有关部门鉴定,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美元假钞英文冠字有六种之多,分别以AB、AC、AD、AJ、AK、AL开头;二是正面右边花边的第二个花瓣为实心;三是冠字号码全部不同、间断不连续,号码字体间距不等、大小有少许差别、同一数字有时明显不同;四是安全线内“USA100”字样清晰度接近真钞但不明朗;五是票面崭新,经手触摸手感偏厚,点数后手上会沾上少许淡绿色的油墨。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向各分局和金融机构通报了有关情况,要求各分局和银行加强对外币现钞的管理,切实做好柜面堵截防范工作,严守假币流通的第一道防线。公安部门也正在加紧对涉案人员进行审讯,力争查清假美钞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并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居民个人的财产权益。希望广大居民个人不要在外汇黑市买卖外币,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等正规渠道买卖外汇,以防止自身的钱款被骗,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完) 2005-11-25/safe/2005/1125/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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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2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联合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大规模打击外汇非法交易专项行动(以下简称“9.12”行动),摧毁了多个外汇非法交易团伙,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0人,缴获人民币及外币现钞折合人民币共计600万元、各币种存折及银行卡近300张,加上前期已监控的涉案账户,共冻结账户近800个,仅其中500个账户资金余额折合人民币达1200多万元。 为确保“9.12”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公安部门共同制定了详尽的行动方案,并依据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提供的重大可疑线索,以北京外汇管理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走私案件为切入点,经过半年多的周密部署和精心经营,基本掌握了北京地区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多个团伙及其活动规律。根据获取的可靠情报,9月12日下午,北京外汇管理部部署40多家外汇指定银行连夜冻结所有涉案账户资金,北京市公安局同时出动警力200多人,一举打掉了长期在雅宝路地区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多个犯罪团伙。(完) 2005-09-15/safe/2005/0915/4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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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ABN AMRO Bank N.V.) 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专项用于发起设立“中国A股基金”。 2006-02-15/safe/2006/0215/4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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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2018-01-03/safe/2018/0103/8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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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周小川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看望和慰问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殷勇,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陪同。 周小川代表人民银行党委对全体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表示亲切慰问,并充分肯定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取得的成绩。周小川指出,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面对复杂的改革任务和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稳步推进经营管理各项工作,实现了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为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保障经济金融安全作出了新的重要贡献。 周小川强调,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要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脚踏实地、攻坚克难,推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完) 2017-12-30/safe/2017/1230/8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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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8年1月31日) 2018-01-31/safe/2018/0131/8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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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17年9月末) 2017-12-27/safe/2017/1227/8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