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切实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以下分别简称《复议程序》和《听证程序》)。 《复议程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审。《复议程序》全面、系统地对外汇局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外汇局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将进一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合法、顺利开展。 根据《复议程序》,以下五种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规定申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外汇局颁发许可证、进口付汇备案表、售汇通知单,或者申请外汇局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认为外汇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听证程序》是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外汇处罚行为而出台的。《听证程序》规定,在外汇局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可在听证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程序》明确规定了外汇处罚听证的范围、听证标准、听证程序以及出具听证结果报告等。 根据《听证程序》,外汇局在作出以下重大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没款等。 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规范,标志着外汇局在加强依法行政、增强执法监督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促进外汇执法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同时,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2002-09-16/safe/2002/0916/3964.html
-
问:近期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公告称,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后,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统计时间有无调整? 答: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等规定,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记录银行在每个交易日发生的代客结售汇和银行间外汇交易。银行可以根据合理审慎原则和内部管理实际,基于前台交易和(或)后台会计确定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数据基础和交易日截止时间,但截止时间不应早于当日16:30。 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银行应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与会计科目定期核对。各行应将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有效统计方法于2016年1月8日前向外汇局说明,其中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和做市商银行应将说明发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具体方式由所在地外汇局另行通知。 2015-12-30/safe/2015/1230/3879.html
-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和地(市)支局的职能作用,充分体现外汇业务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城市所在地设立的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XX(所在省、自治区名称)分局,在上海、天津市设立的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天津市分局;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设立的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分局;在地(市)设立的支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XX(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名称)中心支局。机构更名后,原有职责和机构级别保持不变。更名后的机构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印章。 2001-04-06/safe/2001/0406/3918.html
-
(2001年6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函〔2001〕50号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联业商〔2001〕1125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目前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内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不视为境内机构的对外债务,不需要批准或进行外债登记。因此,为此类人民币贷款提供的担保,也不视为对外担保,不需要事前批准,也不进行对外担保登记。 此复。 2001-07-11/safe/2001/0711/3925.html
-
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2年第6期 2012-05-31/safe/2012/0531/5995.html
-
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7期 2013-06-28/safe/2013/0628/6008.html
-
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4157.20 2 4266.39 3 4398.22 4 4490.17 5 4585.60 6 4706.39 7 4829.82 8 4961.69 9 5145.38 10 5424.43 11 5738.82 12 6099.32 2005-01-27/safe/2005/0127/5831.html
-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公告,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简称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 一、什么是OTC方式,它与撮合方式有何不同? 答:OTC方式是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以双边授信为基础,通过自主双边询价、双边清算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 OTC方式与撮合方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基础不同,OTC方式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需要建立双边授信后才可进行交易,而撮合方式中各交易主体均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交易对手方,交易中心集中承担了市场交易者的信用风险;二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同,OTC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而撮合方式通过计算机撮合成交形成交易价格;三是清算安排不同,OTC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而撮合方式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集中清算。 二、为什么要推出OTC方式并保留撮合方式? 答:OTC方式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基本制度。全球即期外汇市场的绝大部分交易量都集中在OTC市场,以美国为例,OTC方式的交易量占全部外汇交易量的比例超过90%。外汇交易的国际性及外汇交易主体的广泛性、差异性决定了OTC方式具有成本低、信用风险分散等优点。OTC方式凭借其灵活性更好地适应了外汇市场主体多元、需求多样的特点,因而取得了迅猛发展,OTC方式的产品也日益丰富。 1994年我国实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在信用基础薄弱、原有外汇调剂市场区域分割的条件下,直接引入OTC方式还不现实,为顺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现人民币汇率并轨,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集中统一的银行间撮合外汇市场。11年来,银行间撮合外汇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 200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成交量已达2090亿美元,是1995年的3.2倍。随着外汇市场交易量增大、交易主体增多,市场主体的交易和避险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客观上要求引入OTC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OTC方式和撮合方式的比较优势,进行金融创新,满足企业和居民的避险需要。 2005年7月21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顺利实施。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因此,遵循国际外汇市场发展规律,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形成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分层有序的外汇市场体系,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重要环节。 贯彻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2005年8月,人民银行在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市场率先推出了场外交易,4个多月来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市场运行平稳,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不断增大。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人民银行决定于2006年1月4日引入OTC方式。 考虑到在引入OTC方式的初期,中小金融机构在短期内获取授信存在一定困难,为满足中小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需要,仍有必要保留银行间即期撮合方式。 三、什么是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为什么在引入OTC方式的同时引入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 答: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成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通过自身的买卖行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 做市商制度是国际外汇市场的基本市场制度。做市商通过自身的连续报价和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提高交易效率、分散风险,并通过买卖价差盈利。同时,做市商也集中了市场供求信息,成为重要的定价中心。 随着OTC方式的发展,客观上将形成分层的外汇市场体系,即具备实力的大机构之间相互进行大额交易,同时大机构承担做市职能,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大机构将成为市场上人民币对外币汇率的主要报价源。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欧元和港币交易中进行了做市商制度试点,初步积累了经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OTC方式的同时,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活跃外汇市场交易,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培育金融机构的做市能力,建立OTC方式、撮合方式和银行柜台交易方式之间的价格传导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四、新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和港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五、为什么要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答: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200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即期询价外汇交易推出。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可自主选择OTC方式与撮合方式,进行即期外汇交易。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银行间撮合市场收盘价不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新的市场框架下,做市商将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和市场风险分散的主渠道,做市商通过OTC方式、撮合方式及柜台交易方式使外汇市场形成统一联动的价格传导机制。外汇市场做市商作为联结外汇市场各组成部分的枢纽,其报价集中反映了外汇市场供求的变化。适应新的外汇市场结构和价格传导机制,参考国际金融市场确定基准汇率、利率的常用做法,人民银行决定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六、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后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管理有何变化? 答: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改进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非美元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交易中间价的1%的非对称性管理,只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交易中间价的1%、且卖出价与买入价形成的区间包含当日交易中间价即可;银行对客户美元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 七、在新的中间价形成方式下,人民币汇率会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答: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会造成较大的冲击,不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新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仅仅改变了中间价的生成方式,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人民币汇率不会出现大幅波动:首先,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不再盯住任何一种单一货币,而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汇率进行调节。国际市场主要货币汇率的相互变动,客观上减少了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性。其次,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主要职责是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做市商制度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外汇市场供求的自调节机制,有利于避免外汇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第三,随着汇率等经济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外汇供求关系进一步理顺,国际收支调节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国际收支会趋于基本平衡,从而为人民币汇率稳定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第四,国家将继续积极协调好宏观经济政策,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为人民币汇率稳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最后,人民银行将努力提高调控水平,改进外汇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八、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有何重要意义? 答:根据贯彻和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需要,遵循国际外汇市场发展规律,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一是有利于建立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分层有序的外汇市场体系和联动的汇率传导机制,促进外汇市场的纵深化发展,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二是有利于在新的市场结构下提高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代表性。做市商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报价反映了做市商当日预期的结售汇和做市头寸及其对国际外汇市场走势的判断,因此以报价为基础公布当日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人民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规律;三是有利于培育外汇市场的价格形成与反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主动的风险管理,促进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使外汇市场供求逐步趋于平衡,增强国民经济应对外部冲击的弹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四是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特别是做市商的自主定价能力、创新能力等核心竞争力,建立市场导向的正向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完) 2006-01-04/safe/2006/0104/4230.html
-
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2661.76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86.84亿美元,增长7.5%。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248.2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6.9%,比上年末增加5.39亿美元;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413.47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3.1%,比上年末增加181.45亿美元。 在2661.76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906.76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755亿美元。在1906.76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3.97亿美元,占17.52%;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72.46亿美元,占35.2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77.29亿美元,占25.03%;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3.34亿美元,占19.06%;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7.10亿美元,占2.99%;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60亿美元,占0.13%。 2005年1-6月,我国新借入登记外债1482.7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48.36亿美元,增长77.71%;偿还外债本金1378.2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83.4亿美元,增长131.7%;支付外债利息20.3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5亿美元,增长71.73%。外债净流入金额(新借款额减去还本付息额)为84.1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63.04%。 关于我国外债数据中贸易信贷负债数据统计方法调整的说明 贸易信贷负债包括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2年起实施贸易信贷企业抽样调查制度统计贸易信贷数据。目前,样本企业覆盖全国13个地区、5000余家企业。这13个地区贸易进出口占全国贸易进出口的90%左右,涵盖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此前,我国公布的贸易信贷负债数据是根据我国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估算的。在统计方法改变后,贸易信贷负债数据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统计和公布。 2001-2005年6月末贸易信贷统计方法调整前后外债有关指标对比 金额单位:亿美元 调整前数据 调整后数据 年份 贸易信贷余额 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占比(%) 贸易信贷余额 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占比(%) 2001年12月末 216 1701 506 29.7 363 1848 653 35.3 2002年12月末 263 1714 558 32.6 413 1864 708 38.0 2003年6月末 298 1826 642 35.2 416 1944 760 39.1 2003年12月末 366 1936 770 39.8 517 2087 921 44.1 2004年6月末 405 2210 990 44.8 643 2448 1228 50.2 2004年12月末 465 2286 1043 45.6 654 2475 1232 49.8 2005年3月末 474 2334 1079 46.2 704 2564 1309 51.0 2005年6月末 463 2370 1122 47.3 755 2662 1413 53.1 注:2001-2002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仅有年末数据;2003年以后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有上半年数据和年末数据。 2005-10-05/safe/2005/1005/4204.html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和讲党课等形式,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10月19-20日,局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各部门及部分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学习。10月24日下午,外汇局机关召开全局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同志结合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体会,向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北京外汇管理部和汇金公司的部分同志,做了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报告,分析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并就如何做好“十一五”时期的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胡晓炼指出,《建议》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创新应用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充分体现了时代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建议》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超的执政能力,体现了我党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决心。 胡晓炼表示,《建议》明确把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作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际收支问题的高度重视。外汇管理部门一定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国内外形势和趋势。当前,全球贸易迅速发展但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跨国公司在全球贸易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增强,全球分工调整的重点正逐步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人力资源国际流动日益明显。从国内情况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宏观管理有待加强,统筹内外经济均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增大。这些新形势对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胡晓炼指出,《建议》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在提出规划目标的同时,提出了实现目标的主要政策措施,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她结合《建议》中与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目标有关的政策措施提出“十一五”期间外汇管理工作的重点:一是进一步扩大内需,统筹促进国内需求与国外需求;二是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三是支持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四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利用好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五是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六是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增强国内企业和银行抗风险能力;七是加强国际收支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管理,维护金融安全。 最后,胡晓炼对外汇局全体干部职工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学习,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突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坚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任何政策制定和实施都要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基层、企业、专家和市场一线人员的意见。三是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和效果的了解与反馈。她强调,今后五年,外汇管理部门一定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议》的要求,履行职责、深化改革,积极支持与配合有关政策的推进和落实,努力为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做出应有的贡献。(完) 2005-10-26/safe/2005/1026/42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