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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8/content_70377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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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8/content_7038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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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71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751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345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978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8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9715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 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158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2798亿元,服务贸易逆差7604亿元,初次收入逆差4089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8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981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5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9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6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1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35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00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56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05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6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75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96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43亿SDR,初次收入逆差30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9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996亿SDR。 按SDR计值,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257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42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796亿SDR,初次收入逆差423亿SDR,二次收入顺差5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065亿SDR。(完) 2025年二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9715 1351 996 贷方 2 76684 10664 7868 借方 3 -66968 -9312 -6871 1.A 货物和服务 4 12406 1726 1272 贷方 5 69992 9733 7181 借方 6 -57586 -8007 -5909 1.A.a 货物 7 15751 2191 1615 贷方 8 62696 8718 6433 借方 9 -46945 -6528 -4817 1.A.b 服务 10 -3345 -465 -343 贷方 11 7296 1015 749 借方 12 -10642 -1480 -1092 1.A.b.1 加工服务 13 174 24 18 贷方 14 224 31 23 借方 15 -51 -7 -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83 12 8 贷方 17 235 33 24 借方 18 -153 -21 -16 1.A.b.3 运输 19 -900 -125 -92 贷方 20 2095 291 215 借方 21 -2996 -417 -307 1.A.b.4 旅行 22 -3050 -424 -313 贷方 23 952 132 98 借方 24 -4002 -556 -411 1.A.b.5 建设 25 126 18 13 贷方 26 288 40 30 借方 27 -162 -23 -17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20 -31 -23 贷方 29 46 6 5 借方 30 -266 -37 -27 1.A.b.7 金融服务 31 0 0 0 贷方 32 79 11 8 借方 33 -79 -11 -8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747 -104 -77 贷方 35 155 22 16 借方 36 -901 -125 -9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92 68 51 贷方 38 1238 172 127 借方 39 -746 -104 -77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778 108 80 贷方 41 1923 267 197 借方 42 -1145 -159 -11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55 -8 -6 贷方 44 34 5 4 借方 45 -89 -12 -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6 -4 -3 贷方 47 27 4 3 借方 48 -53 -7 -5 1.B 初次收入 49 -2978 -414 -305 贷方 50 5982 832 613 借方 51 -8959 -1246 -919 1.C 二次收入 52 287 40 29 贷方 53 710 99 73 借方 54 -423 -59 -4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9715 -1351 -996 2.1 资本账户 56 -5 -1 -1 贷方 57 2 0 0 借方 58 -7 -1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9710 -1351 -99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0398 -1446 -1066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502 -209 -154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2127 -296 -218 2.2.1.1.1.1 股权 63 -1948 -271 -200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179 -25 -18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624 87 64 2.2.1.1.2.1 股权 66 675 94 69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51 -7 -5 2.2.2 储备资产 68 687 96 70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147 -20 -15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85 -12 -9 2.2.2.4 外汇储备 72 919 128 94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初步统计,2025年二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04亿美元(折约1464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1589 3006 2257 贷方 2 148714 20701 15512 借方 3 -127125 -17695 -13256 1.A 货物和服务 4 25194 3507 2629 贷方 5 136441 18993 14234 借方 6 -111248 -15485 -11605 1.A.a 货物 7 32798 4566 3425 贷方 8 121960 16977 12722 借方 9 -89162 -12411 -9297 1.A.b 服务 10 -7604 -1059 -796 贷方 11 14482 2016 1512 借方 12 -22086 -3074 -2307 1.A.b.1 加工服务 13 361 50 38 贷方 14 435 61 45 借方 15 -74 -10 -8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91 27 20 贷方 17 461 64 48 借方 18 -269 -38 -28 1.A.b.3 运输 19 -1687 -235 -176 贷方 20 4185 583 437 借方 21 -5872 -817 -613 1.A.b.4 旅行 22 -7319 -1019 -767 贷方 23 1749 243 182 借方 24 -9068 -1262 -949 1.A.b.5 建设 25 229 32 24 贷方 26 554 77 58 借方 27 -325 -45 -3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550 -77 -57 贷方 29 112 16 12 借方 30 -662 -92 -69 1.A.b.7 金融服务 31 15 2 2 贷方 32 161 22 17 借方 33 -146 -20 -1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1317 -183 -137 贷方 35 344 48 36 借方 36 -1661 -231 -17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912 127 95 贷方 38 2434 339 254 借方 39 -1522 -212 -159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688 235 177 贷方 41 3914 545 409 借方 42 -2226 -310 -232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87 -12 -9 贷方 44 81 11 8 借方 45 -168 -23 -1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0 -6 -4 贷方 47 53 7 6 借方 48 -93 -13 -10 1.B 初次收入 49 -4089 -569 -423 贷方 50 10942 1523 1140 借方 51 -15031 -2092 -1563 1.C 二次收入 52 485 67 50 贷方 53 1331 185 139 借方 54 -846 -118 -8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5 -19810 -2758 -2065 2.1 资本账户 56 -10 -1 -1 贷方 57 3 0 0 借方 58 -14 -2 -1 2.2 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9 -19799 -2757 -206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60 -22721 -3163 -2372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3932 -547 -413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5598 -779 -587 2.2.1.1.1.1 股权 63 -4260 -593 -445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1338 -186 -142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1665 232 174 2.2.1.1.2.1 股权 66 2208 308 231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543 -76 -58 2.2.2 储备资产 68 2922 407 309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233 -32 -24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110 -15 -11 2.2.2.4 外汇储备 72 3264 454 344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1780 -248 -192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5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5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5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初步统计,2025年上半年,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392亿美元(折约2813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5-08-29/anhui/2025/0821/2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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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功能升级后,云南省分局积极推动,于8月7日在保山市落地全省首笔“小微信保易”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该业务为保山一家涉缅边贸企业提供300万元人民币纯信用授信支持,标志着云南省边境小微外贸企业高效便捷融资通道的开拓取得突破性进展。 聚焦痛点,破解边境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题。该企业是保山腾冲市一家长期对缅出口圆钢钉、水泥等货物的小微边贸企业,2025年以来,受缅北局势影响,面临货款回笼慢、采购资金短缺的困境。由于缺乏抵押物,传统融资渠道难以满足其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以全省“一盘棋”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及时联动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银行及信保公司,通过“政策辅导+三方协作”模式,指导企业利用“小微信保易”在保单融资场景线上完成保单融资业务代申请、受理、审核及放款全流程,实现无抵押、纯信用、快放款,60万元首笔资金当日到账,有效缓解企业燃眉之急。 功能升级,释放政策普惠红利。此次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功能升级后落地辖区首笔业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落实稳外贸政策的重要举措。平台升级后新增“小微信保易”和“综合险(报备模式)”保单融资功能,优化授权方式与数据查询等操作。针对云南省毗邻缅老越三国、边贸企业规模小、险种匹配难的特点,升级后的场景显著降低融资门槛,政策红利真正惠及边疆。 银行经办人员介绍,此前有不少外贸企业咨询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但由于他们投保的多是小微信保易,银行无法提供融资支持。“现在平台升级后,小微信保易保单也能办理融资,操作流程更简便,企业申请更方便,我们的服务效率也大幅提升。”企业负责人感慨:“没想到一张保单就解决了之前我们没有抵押物贷不到款的难题,外汇管理局和银行一对一服务,真正帮我们搭上了政策快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将继续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强化银企对接与风险防控,为沿边外贸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活水。 2025-08-29/yunnan/2025/0829/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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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省局工作部署,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分局坚持深耕细作,在跨境金融领域持续发力,近日指导招商银行抚顺分行举办“稳外贸 强合规 优服务”跨境金融政策宣讲会,全市50余家外贸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强化政策解读,助企应对汇率风险。抚顺市分局工作人员深入分析当前汇率市场形势,向企业详细讲解汇率风险中性的内涵,强调涉外企业应聚焦主责主业,主动管理汇率风险敞口。通过介绍汇率避险工作实战案例、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优势以及相关外汇便利化政策等内容,引导企业建立科学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 讲解服务方案,精准匹配企业需求。招商银行抚顺分行工作人员从跨境结算、融资、资金管理等领域,结合具体案例为外贸企业量身定制跨境金融综合解决方案,详细介绍当前的外汇衍生产品特征、保证金情况及占用授信情况,精准对接企业个性化业务需求。 深入交流互动,疏通政策传导堵点。企业代表们就自身关心的跨境业务和汇率风险管理问题与外汇局、商业银行进行交流探讨,大家纷纷表示对后续拓展企业国际业务、优化汇率风险管理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和更强的信心。 此次活动是深化“汇银企”政策传导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抚顺市分局将继续深耕细作,以跨部门协作凝聚合力,持续强化政策传导,推动惠企政策从“纸上”落到“地上”,以实际行动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2025-08-29/liaoning/2025/0829/2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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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8月29日) 2025-08-29/safe/2025/0829/26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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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持续优化外汇服务效能,近日,巴南分局相关负责人、外汇管理工作人员赴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走访调研。 巴南分局一行实地参观企业展厅、生产车间,详细了解企业主营产品及生产经营状况。座谈会上,企业财务负责人及海外业务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企业的出口模式、海外设厂情况及外部冲击影响。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巴南分局针对性为企业介绍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跨境资金池等相关外汇政策,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下一步,巴南分局将持续关注企业需求,针对性“送政策上门”,支持辖区企业稳步开拓海外市场,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8-29/chongqing/2025/0829/3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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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87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09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65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37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5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07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1406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6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68亿SDR。 2025-08-29/ningbo/2025/0829/2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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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 (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二、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 (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二)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三、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一)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仍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及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给外商投资性公司核准,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资金境内划转手续,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及时备案。 (三)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出资的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仍需在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四)境内企业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及其他境内主体的外汇出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 (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上述业务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管理。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 (一)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调整为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确认回函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登记的各类外国投资者出资全额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以外汇局减资外汇登记信息作为出资确认信息。 五、简化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外国投资者采取从境外汇入形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汇局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外国投资者采取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应至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六、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 (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二)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三)取消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四)取消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的外汇局购付汇核准,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可为其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五)取消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六)取消上述业务的异地购汇及对外支付限制。 七、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他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二)发生涉及以下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境内资金划转的,银行应按本通知附件2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划转手续。 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2、外汇资本金账户; 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5、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6、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7、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八、进一步放宽境外放款管理 (一)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二)放宽境外放款条件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九、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实施资本金结汇发票核查的地区,银行可不再按月上报《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等相关凭证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提供税务机关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结汇后退货、撤销交易、作废发票等情况月报表》,改由银行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备案。 (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但符合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原则的支付需求,银行审查后可以为其办理结汇及支付手续,并应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专项备案。 十、提高银行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项业务。 (二)银行应在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的开立和关闭、资金的入账、结汇、购付汇、划转等各项业务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即时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的银行,外汇局可将其上述业务办理方式由事后备案调整为事前核准。 (三)银行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其他事项 (一)取消本通知发布前银行、企业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以及外汇局各分局需向总局报送的所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报表。 (二)本通知实施后,现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业务衔接及账户数据迁移等问题应按照附件4的原则办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中直接投资项下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删除: 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前期费用登记”的“审核原则”中的第3点和第4点、“办结时限”中的“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授权范围”第1点中的“前期费用额不超过30万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和第2点。 附件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中“办理原则”“四、其他要求”中的第2点。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附件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4.历史业务和直接投资系统数据的过渡和迁移方案 5.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3: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附件4: 历史业务和直接投资系统数据的过渡和迁移方案 附件5: 废止法规目录 2025-08-29/tianjin/2025/0829/2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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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制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二、各银行应针对《通知》内容及时开展内部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三、各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的账户结构尽快做好相应系统调整建设工作。同时,将《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于《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我管理部备案。 四、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做好数据报送、资金监测和额度管理工作。主办企业在取得备案通知书一年内未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的,银行应及时关闭主办企业据此开立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我管理部。 五、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15〕231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9774、68559977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2019-03-28/beijing/2019/0328/10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