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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实践中我们关注到,随着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及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市场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也有了新的更多的诉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外汇局认真调研市场诉求,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系统梳理贸易外汇收支、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9项政策措施。 问:《通知》有哪些政策思路? 答:《通知》的主要政策思路是:在宏观上,加强和完善外汇领域政策供给,增强政策的系统集成,围绕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在微观上,积极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通知》推出4项跨境贸易便利化举措。一是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使用市场采购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在线办理收结汇。二是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可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资金轧差业务。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问:《通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一方面是助力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委托第三方报关的市场采购商户以自身名义线上办理收结汇。另一方面,鼓励更多银行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支持银行根据客户业务情况、银行信息化建设等自身实际,灵活使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收结汇服务,提高商户资金结算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银行节约系统开发成本。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对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的金融支持,《通知》在这方面有哪些落实举措?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由于自身净资产小而面临无法获得更多跨境融资等难题,为此,从2018年起,国家外汇局持续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创新的外汇政策供给,出台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知》从主体范围、试点地区、试点额度等方面对上述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升级。一是在以往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基础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主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政策覆盖范围从此前的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三是将此前17个省(市)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便利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同时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问:《通知》中的哪些政策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 答: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简化业务手续和流程,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业务。2020年,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金、外债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2022年开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四地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业务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为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通知》明确,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结合企业需求,有序推动更多资金收支纳入该账户,便利企业资金使用。 问:《通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实际显示,企业外债账户的使用越便利,越有利于企业提高跨境资金使用效率。2022年4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允许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并支持企业通过线上方式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政策,进一步简化外债账户管理。这些政策的实施,提升了外债账户使用的便利度,获得了市场经营主体的普遍好评。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的核准要求,允许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在异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有利于企业更好使用外债账户,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2023-12-11/xizang/2023/1212/1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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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林芝市分局将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聚力“学思践悟”,扎实推动会议精神学习贯彻走深走实,在深学细悟笃行中汲取奋进力量,为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贡献有力之举、有效之策。 坚持目标导向,及时跟进融汇贯通。林芝市分局聚焦思想引领,把理论学习摆在重中之重,筑牢政治底色。一是高站位抓好落实部署。局领导对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要求,要持续深入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金融工作的政治性,永葆金融工作的人民性,在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的新征程中切实发挥好金融的“支撑柱”作用。二是高标准抓好学习贯彻。依托“三会一课”等载体,通过支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交流研讨等形式,及时传达学习会议精神,推动支部党员干部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着力增强行动自觉。三是结合主题教育抓好深化联动。在提升外汇政策精度、优化外汇服务温度上强化宗旨意识,在推动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覆盖面上体现为民情怀,加强对银行机构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的督导,为跨境结算提供“无堵点”“一站式”优质服务,持续营造优质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营商环境。 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广泛调查研究。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同履职重点领域相结合,把调查研究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重要抓手,“走出去”广泛开展交流、发现问题、解决矛盾、推进工作。一是聚焦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专项行动,赴奇正藏药等重点外贸企业调研,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意识和本币优先意识,有效提升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积极性。二是聚焦社会公众对外汇便利化的政策诉求,完善外币兑换点建设,确保提供“安全、高效、稳定、专业”的外汇金融服务,深刻践行金融为民、外汇惠民的工作理念。三是聚焦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推行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一次办”,进一步提升网办率、缩短办理时限、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强化系统思维,模块梳理加强转化。在认真学习必学资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习模块,动态更新学习内容,从会议精神学习中找方向、找思路、找方法,统筹好全局与局部,发展与长远等的关系,联动集成本条线履职思路,科学制定工作目标、路径抓手。一是围绕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等议题认真讨论,提出贯彻落实思路和具体举措。二是完善内部管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用好《央行案鉴》《人民银行系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突出问题案例汇编》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守底线,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外汇管理干部队伍。 2024-01-22/xizang/2024/0122/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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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21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结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形式多样的贯彻落实会议,围绕“党建引领业务”“主题教育成效”“金融监管”三个维度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并分享学习体会。山南市分局局长、分管外汇业务副行长、科室负责人及外汇岗位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围绕“党建引领业务”维度,学习金融工作最新指引。为更好的将中央党委对金融工作的要求贯彻落实,12月20日,山南市分局分管行领导带领科室所有人集中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委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分析2023年度党建业务引领情况重点解读如何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相关内容,并提出几点意见。 围绕“主题教育成效”维度,学习金融为民之道。为更好完成主题教育下半篇工作,12月20日,山南市分局青年分管行领导围绕“主题教育”为青年干部讲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心得,通过会议精神与主题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生动形象的表达了会议精神精髓,与会青年纷纷表示听取了他的感想更好的理解了如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重要含义。 围绕“金融监管 ”维度,学习监管工作职能。为更好的完成金融监管职能要求,12月21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所在支部邀请党委书记、局长向支部成员讲党课。党课内容主要通过传达学习人民银行监管历程,剖析各历程存在的意义及党中央不断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过程。通过听此次党课,使与会人员更好的了解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来龙去脉以及对如何加强金融监管有了更深的理解。 2023-12-27/xizang/2023/1229/1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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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站式”应用,外汇局山南市分局根据《山南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关于编制2023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函》要求,及时完成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工作,并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加强外汇政策宣传,持续提升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 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内容。按照山南市政务服务工作有关要求,梳理配置行政许可事项76项。从认领许可事项、录入事项、审批事项以及设置许可办理节点流程图四个环节进行设置,完善实施要素、办事指南和申请资料。 明确行政许可设置功能。为更好的使申请主体了解山南市外汇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办理条件及事项办理依据政策,通过设置闭环流程图且每个流程指定专人办理环节,确保许可办理流程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此设置提升了行政许可人员办理事项的合规性意识,实现了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申请。 利用服务窗口宣传政策。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山南市分行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金融便民服务窗口”平台,发放宣传折页,生动形象地介绍经常、资本项下便利化外汇政策,让市场主体及时理解并利用好各项便利化政策。 此次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工作的完成不仅为涉外主体提供了从申请到受理、决定、办结一站式的服务,而且将外汇政策宣传册摆放在金融便民服务窗口,便利了涉外主体可以在线上查询许可事项,线下了解外汇政策,使涉外服务工作更具透明度。 2024-01-09/xizang/2024/0109/1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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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数字普惠金融,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着力加强辖区外汇业务电子化水平,大幅节省企业和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成本。截至2023年11月,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共计办理外贸企业名录登记11家,其中线上办理占比达60%,去年同期此业务电子化占比为0;日喀则辖内银行机构共计办理个人外币兑换业务218.34万美元,其中线上电子化业务占比达36.07%。 自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上线以来,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积极推广平台应用,鼓励和指导企业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办理业务,逐步推进辖区涉外企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工作。企业不再需要长途跋涉来到市区办理业务,可以通过信息传送的方式实现电子化审核,业务流程简便,业务用时短,有效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与此同时大力推进各银行外币兑换的便利化,辖内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的外币兑换量大幅度增加。使我市外汇业务办理呈现出电子化、智能化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将进一步推广和宣传数字化业务,让更多的涉汇主体享受高效便捷的线上外汇服务,进一步提升外汇金融科技服务的受众度和覆盖面,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外汇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2023-12-14/xizang/2023/1214/1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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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4-01-19/xizang/2024/0119/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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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4-01-19/xizang/2024/0119/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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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1-31/xizang/2024/0131/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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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7/xizang/2024/0407/1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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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15/xizang/2024/0315/1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