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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09-27/ningxia/2020/0927/1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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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放松对银行印制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明确银行可使用电子形式《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和电子凭证。二是银行可自主在“数字外管”平台修改《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三是进一步明确退款的申报原则和1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四是顺应代码编码变化,相应修改《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同时废止。(完) 2020-09-28/ningxia/2020/0928/1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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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2020-09-28/ningxia/2020/0928/1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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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便利申报主体更加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7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20年版)》)。 《业务指引(2020年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的具体申报要求。二是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申报主体业务创新等需要,新增存托凭证等业务的填报说明。三是针对申报主体常见的各类申报疑问进行补充解释。 《业务指引(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完) 2020-09-27/ningxia/2020/0927/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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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的传导落实情况,强化金融支持“稳外贸”,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固原市中心支局多措并举,助推各项便利化措施落实落地。一是强化企业宣讲。通过电话沟通、现场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便利化政策的掌握情况以及政策诉求,加强政策解读,帮助企业用好用活便利化政策。二是加强银行督导。开展银行政策培训,督促银行有效落实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三是对症精准施策,指导银行上门为辖内某涉外企业开展贸易外汇业务现场培训,精准回应企业出口结汇单证审核服务便利化诉求。 2020-09-29/ningxia/2020/0929/1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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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929亿元,支出13808亿元,顺差312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5677亿元,支出11621亿元,顺差405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52亿元,支出2186亿元,逆差93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42亿美元,支出1991亿美元,顺差45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61亿美元,支出1676亿美元,顺差58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1亿美元,支出315亿美元,逆差13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121 450 16929 2442 -13808 -1991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056 585 15677 2261 -11621 -1676 2.服务贸易差额 -934 -135 贷方 1252 181 借方 -2186 -315 2.1加工服务差额 69 10 贷方 72 10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7 5 借方 -18 -3 2.3运输差额 -240 -35 贷方 310 45 借方 -549 -79 2.4旅行差额 -609 -88 贷方 125 18 借方 -734 -106 2.5建设差额 24 3 贷方 56 8 借方 -32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7 -10 贷方 33 5 借方 -100 -14 2.7金融服务差额 -1 0 贷方 23 3 借方 -24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0 -27 贷方 37 5 借方 -227 -33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197 28 借方 -176 -2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351 51 借方 -289 -4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4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8 -1 贷方 7 1 借方 -15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9-29/beijing/2020/0929/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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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9-22/hebei/2020/0922/1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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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59亿美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3%,继续运行在合理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证券市场双向资金流动保持活跃。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0年上半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844亿美元,同比增长2%。分季度看,一季度货物贸易顺差231亿美元,二季度顺差1613亿美元,显示我国经济稳步恢复,复工复产逐月好转。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0年上半年,服务贸易逆差765亿美元,同比收窄41%。其中,旅行逆差617亿美元,同比收窄44%,主要是出境旅行受全球疫情影响大幅收缩;运输逆差191亿美元,同比收窄31%,主要受货物贸易进口下降影响。 三是直接投资延续顺差,证券市场双向资金流动保持活跃。2020年上半年,直接投资顺差187亿美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472亿美元,来华直接投资659亿美元,均保持基本稳定。证券市场方面,二季度,境外投资境内证券净流入逾600亿美元,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显示人民币资产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我国对外证券投资亦保持一定规模。 总体来看,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仍处于平衡区间。当前,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经济结构持续优化,改革开放继续深化,这些基本面优势为下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平衡提供了有利条件。 2020-09-25/hebei/2020/0925/1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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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2407亿美元,对外负债13671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26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37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2109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922亿美元,债券资产1782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70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2%、14%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325亿美元,美元资产8421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660亿美元,分别占11%、68%和21%。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6242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165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774亿美元,债券负债220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69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7%、16%和27%。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698亿美元,美元负债548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491亿美元,分别占比34%、40%和26%。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849亿美元,占比43%;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822亿美元,占比57%。(完) 2020-09-29/beijing/2020/0929/1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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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工作顺利开展,帮助申报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制度规定,近期外汇局奉化支局对辖区4家参与直接申报工作的企业开展了现场培训。 2020-09-30/ningbo/2020/0930/1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