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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外汇检查政策有效运用到实际业务中,11月22日,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开展以“理论+操作”模式的外汇检查业务培训,培训由中心支局分管科长负责讲解,外汇业务岗位人员共计3人参加培训。 培训中,中心支局分管科长带领与会人员集中学习了2022年总局检查司组织开展的关于外汇非现场及现场检查方法、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以及外汇检查分析应用系统的操作等培训内容,并对重点内容从两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一是针对近两年来外汇收支形势、外汇资金流动规模较大的重点涉汇主体,以跨境资金流出为重点方向,引导外汇业务岗位人员将理论知识运用到非现场检查系统中,熟悉操作流程,进而提升数据分析能力;二是针对外汇检查工作,根据外汇检查依法行政培训内容,紧扣依法行政理念,结合外汇检查工作实际,具体讲解了外汇检查对外执法中的重点、难点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外汇检查执法文书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执法规范等内容,提升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意识,增强执法专业能力,进而提升辖区外汇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理念。 通过此次培训,提高了外汇检查人员操作系统及检查的专业能力,把外汇管理检查领域最新政策动态及检查关注重点以交流方式增强了参训人员知识储备,实现了理论知识与实际业务的有效衔接。 2022-11-24/xizang/2022/1124/1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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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疫情发生以来,山南市外汇名录企业停工停业1个多月,对生产造成较大影响。近期,根据《山南市乃东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第17号)》中关于进一步有序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相关工作要求,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及时制作企业复工复产问卷,通过“山南市涉外企业微信群”了解企业近况,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准备。 问卷内容包括疫情期间企业务工人数、疫情对企业的主要影响等16项。根据搜集的问卷结果显示,山南市12家企业在疫情期间,务工人数最少的仅为3人在岗,最多65人;具体影响程度从占比来看“很大”占44.44%,“较大”占44.44%,“没有”占11.11%,主要表现为不能正常营业及银行业务办理不便。 此外,部分企业再疫情期间主动担当,提供总计29万元的口罩、药品等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为防疫工作尽力尽为。目前,全市名录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但外汇业务办理仍受疫情有所影响。 下一步,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将根据问卷结果,搭建银企鹊桥,精准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及外汇业务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助力山南市涉外经济恢复发展。 2022-09-05/xizang/2022/0905/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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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开幕,为及时了解和深入学习会议精神,重新树立正确的祖国观、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让每位党员自愿充当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领会者、传播者、践行者,真正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10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中心支局所在第一党支部开展“领会二十大精神 引领新的征程”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开场,第一党支部全体成员奏唱国歌,接着支委同志带领学习党章节选,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内涵,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真理伟力。随后,支部全体成员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畅谈个人感想和体会,进一步延伸学的深度;活动最后,支部全体党员还重温入党誓词。 通过此次活动,大家一致认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坚定不移推进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2022-10-16/xizang/2022/1016/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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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服务涉外市场主体,进一步检验银行在系统故障情况下外汇业务处理流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外汇局山南市中心支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应急演练方案》相关要求,2022年11月4日,组织中行山南分行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应急演练。 演练时,银行柜台业务员针对“个人客户持外币现钞前往柜台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过程中,系统结售汇登记模块提示异常”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处理流程,填写“个人外汇业务特殊事件处置台账”同时留存客户证件信息,采取应急脱机操作,进行非联动登记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引导客户在打印的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告知系统恢复正常后会进行结售汇数据补录登记工作。 此次演练在有效的沟通、充足的准备和熟练的操作下达到了预期效果,加强了银行业务人员应急反应能力,提升了个人结售汇业务综合素质,更畅通了汇银沟通机制。 2022-11-14/xizang/2022/1114/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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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18/xizang/2022/1118/1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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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2/xizang/2022/1202/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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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西藏白云进出口有限公司、樟木诺诺进出口贸易有限任公司、西藏立新措千手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其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代表先后发言,逐一介绍了对外贸易主营业务、进出口货物运输模式、货源地销售地、年均贸易营业额、进出口贸易资金结算方式、资金需求量及经营状况等,反映了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外贸企业货物贸易量减少、资金需求量较小等情况。 樟木口岸中心支局传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表示此次座谈会旨在:一是发挥外汇局纽带桥梁作用,加强“银企”对接,深化合作,梳理急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重点支持。二是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推动涉外企业树立汇率中性理念,了解银行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同时鼓励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投资业务结算,减少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支持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共同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会上,樟木口岸中心支局向银行和企业发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手册》,详细讲解了外汇避险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四类产品,着重讲解了产品中的案例,引导外贸企业视具体情况合理使用外汇产品规避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提高企业应对汇率避险能力。 最后,樟木口岸中心支局向银行、企业传导了国家外汇局贸易便利化政策,介绍了贸易便利化时间、试点地区、便利化措施、成效及开展试点业务具备的条件等,表示外汇管理局将立足本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5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樟木口岸中心支局在日喀则樟木新区农行樟木支行营业网点组织召开2022年上半年银企座谈会。本次会议邀请樟木口岸辖内4家外贸企业及2家金融机构人员参加。会议由樟木口岸中心支局龙阅新副局长主持。此次座谈会通过开展面对面调研沟通和宣讲国家稳外贸政策、银行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贸易便利化政策等,了解中小微外贸企业在疫情影响下跨境贸易中的“堵点”“痛点”,结合实际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为银行展业、企业享惠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022-06-28/xizang/2022/0628/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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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汇局及西藏分局外汇业务宣传要求,为打击非法网络炒汇、非法外汇买卖及地下钱庄,构建更加清明、健康、文明、安全的网络生态环境。2022年5月外汇局樟木支局、农行樟木支行联合开展“打击非法网络炒汇”宣传活动,利用“喜迎党的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樟木镇文艺汇演演讲比赛”现场,开展普及外汇网络安全知识和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设置外汇咨询点、发放外汇宣传资料和向群众赠送宣传品、解疑答惑等方式,结合实际案例、图文结合,深入浅出地向群众讲解外汇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引导群众提高外汇网络安全意识,远离网络安全犯罪,健康文明安全上网。 利用银企座谈会开展网络炒汇宣传。向辖内边贸企业普及合法用汇相关知识,提升企业防范非法网络炒汇意识,现场讲解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的外汇知识,深入企业、到企业身边,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提高边贸企业外汇风险防范意识。 在樟木镇小学开展外汇业务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现场派发外汇知识宣传折页的宣传品,积极讲解个人合规用汇的知识,普及个人外汇业务知识,警示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网络炒汇行为的危害性,有效提生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最新外汇政策及解读信息。 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开展网络炒汇不合法宣传。网点业务人员向办理业务的群众讲解外汇知识,发放宣传资料,醒目处摆放宣传折页、LED屏流动播放宣传标语等形式,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外汇知识,警示群众远离非法网络炒汇,远离外汇诈骗。 此次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地,向群众深刻的揭露了常见的外汇网络交易陷进,引导群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外汇活动,让网络安全走进基层、深入百姓,有效扩大了宣传活动的社会覆盖面、受众率和辐射力,对营造良好的外汇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2022-06-08/xizang/2023/0608/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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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中心支局自觉响应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系列工作部署,积极融入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热潮,促进思想和行动相统一,学习与履职同提升,切实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学深、用实。 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重要现实意义,将其作为中心支局当前的首要学习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有序推进学习宣传相关工作。一是将学习宣传工作落实细划至部门全体员工,第一时间将学习工作安排传达至休假、事假等不在岗人员,做到学习宣传有计划、有衔接、有保障,坚持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不掉线、不缺位。二是灵活运用线上线下学习教育平台,将党的二十大报告全文、党的二十大文件汇编、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列为重点学习内容,力争及时学、用心学、深入学,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实质和内涵。三是坚持党员带头学、群众主动学,通过内部学习交流,积极分享对二十大精神的所思、所悟,促进党员群众共学、共助、共进。 高度重视学习成果转化运用,严格立足外汇金融服务职能,积极发挥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作用,大力促进外汇管理履职。一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大背景下,持续践行“金融为民”理念,不断优化外汇基础服务,扎实做好稳外资、稳外贸相关工作。二是深化巩固“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密切跟踪关注疫情当下外贸企业经营状况与经营困难,发挥多部门协作成效,积极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三是强化外汇局、银行、企业三方联动,开展辖区外汇收支形势分析,主动收集外汇主体金融诉求,着手解决企业外汇领域“急难愁盼”事项,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2-12-02/xizang/2022/1202/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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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中心支局自觉响应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系列工作部署,积极融入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热潮,促进思想和行动相统一,学习与履职同提升,切实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学深、用实。 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重要现实意义,将其作为中心支局当前的首要学习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有序推进学习宣传相关工作。一是将学习宣传工作落实细划至部门全体员工,第一时间将学习工作安排传达至休假、事假等不在岗人员,做到学习宣传有计划、有衔接、有保障,坚持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不掉线、不缺位。二是灵活运用线上线下学习教育平台,将党的二十大报告全文、党的二十大文件汇编、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列为重点学习内容,力争及时学、用心学、深入学,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实质和内涵。三是坚持党员带头学、群众主动学,通过内部学习交流,积极分享对二十大精神的所思、所悟,促进党员群众共学、共助、共进。 高度重视学习成果转化运用,严格立足外汇金融服务职能,积极发挥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作用,大力促进外汇管理履职。一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大背景下,持续践行“金融为民”理念,不断优化外汇基础服务,扎实做好稳外资、稳外贸相关工作。二是深化巩固“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密切跟踪关注疫情当下外贸企业经营状况与经营困难,发挥多部门协作成效,积极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三是强化外汇局、银行、企业三方联动,开展辖区外汇收支形势分析,主动收集外汇主体金融诉求,着手解决企业外汇领域“急难愁盼”事项,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2-12-01/xizang/2023/0109/1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