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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四)
问: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企业?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一)近 12 个月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三)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 B 类企业标准的; (四)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2021-01-29
/tianjin/2021/0129/1589.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2021-01-26
/ningxia/2021/0126/1535.html
2021年外汇知识问答(三)
问: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2021-01-27
/ningxia/2021/0127/1536.html
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1-01-29
/tianjin/2021/0129/1590.html
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1-01-29
/hubei/2021/0129/1489.html
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1-01-29
/hubei/2021/0129/1488.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1-29
/shanghai/2021/0129/1451.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01-22
/gansu/2021/0122/1205.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1-29
/qinghai/2021/0129/957.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1-29
/xiamen/2021/0129/1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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