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附件。 附件:2025年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2026-03-20/anhui/2026/0320/3131.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服务“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及新疆自贸区博州联动创新区发展大局,2026年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博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分局与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阿拉山口综保区企业服务中心举行《深化涉外经济协同管理与服务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是中国人民银行博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分局主动融入“口岸强州”战略、深化政银协作的重要举措。立足阿拉山口作为中欧班列重要枢纽、新疆对外开放前沿的定位,双方聚焦“本外币一体化”融合发展需求,在常态化沟通协调、金融政策宣介、金融“五篇大文章”、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汇率避险、风险防控、创新驱动七个方面达成合作共识,推动金融资源精准对接现代商贸物流、进口资源落地加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助力阿拉山口综保区实现内外贸高效联动。 根据合作备忘录约定,双方将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合调研与课题研究机制,健全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设立“外汇服务绿色通道”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对企业反映的业务疑难问题、政策咨询等安排专人对接;加强金融政策法规传导宣介,实施“一对一”精准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和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实,复制推广自贸区制度创新成果;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联合开展汇率避险政策宣介,引导涉外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理念,鼓励企业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强化金融外汇管理与风险防控,筑牢金融风险防控底线;支持创新驱动发展与应用探索,优化对边民互市、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管理和服务。 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不仅标志着政银合作进入制度化、常态化新阶段,更以“内外贸一体化、本外币一体化”为核心,将为沿边地区深化开放型经济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服务模式。随着各项合作举措的落地实施,必将进一步激发阿拉山口涉外经济活力,推动形成“开放、便利、安全、高效”的营商环境,为阿拉山口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助力博州在自贸区联动创新区中发挥更大作用。 2026-03-23/xinjiang/2026/0323/1642.html
-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精神,深化自律机制县域工作组建设,提升县域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质效,11月12日与20日,苏州市分局指导银行于太仓、常熟两地举办汇率风险管理主题宣讲会。苏州市分局选派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宣讲团,太仓、常熟两地50余家县域企业代表参会。 苏州市分局宣讲人员系统阐述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的核心内涵,强调企业应聚焦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将汇率波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避免因汇率投机或非中性操作引发经营风险。通过案例对比,揭示“赌汇率单边走势”“过度套保”等非中性行为的潜在危害;从制度搭建、策略选择、工具应用等实操层面,为企业提供“识别风险—制定方案—执行监控”的全流程管理框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汇率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以“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目标,完善决策机制、风险识别体系、套保策略实施流程、风险报告编制及监督机制,并加强专业培训。 建设银行苏州分行相关人员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走向及市场情绪,围绕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进行分析,并介绍适用于县域企业的汇率避险工具及服务方案,助力企业主动应对市场波动。互动答疑环节中,企业代表就“中小微企业套保门槛”“政策支持措施”“工具实操细节”等实际问题与宣讲人员展开深入交流,相关疑问均得到细致解答,现场气氛热烈。 下一步,苏州市分局将持续深化“外汇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围绕县域汇率避险服务需求,创新推进“1+5+N”汇率避险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外汇政策宣导频次与密度,扩大宣讲覆盖面;加强“汇银企”协同发力,紧密对接市场主体诉求,通过政策引导与产品支持相结合,精准服务县域企业,助力企业在复杂汇率环境中行稳致远,为区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动能。 2025-11-24/jiangsu/2025/1124/1130.html
-
为进一步打通境内信贷资产与境外资金的流通渠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市场互联互通,2026年3月17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一笔外币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予以备案,指导该行将一笔信用证项下的美元福费廷资产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澳门分行,金额为14万美元。这不仅是《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南沙金融30条”)政策发布后的首笔外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落地,也是广州南沙自贸区外币福费廷资产向境外转让的首次实践,为支持南沙丰富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品种、深化跨境金融市场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实践样本。 “南沙金融30条”明确提出,优化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规则。为支持广州南沙自贸区开展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靠前服务,构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风险防控”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通过线上线下联动宣讲、现场走访调研开展政策宣传和需求摸排。在了解到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存在外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需求后,提供全流程“一对一”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指导该行制定跨境资产转让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外币福费廷资产顺利转出。 该笔业务的落地,兼具政策实践与市场服务“双重”价值,带来“三赢”局面。一是通过外币信贷资产跨境转让,有利于境内银行盘活存量信贷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提升金融资源配置和流动性管理效能。二是有利于境内银行依托境内外市场联动优势,提升盈利能力,为后续银行探索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实体企业融资开拓实践路径。三是为境外资金投资境内优质金融资产提供了合规、便利的渠道,有力促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协同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立足广州南沙自贸区发展大局,进一步推动“南沙金融30条”政策落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更多跨境融资便利举措,进一步支持广州南沙自贸区建设高水平开放门户。 2026-03-20/guangdong/2026/0323/3183.html
-
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分局指导下,推动辖内首笔保税仓单转卖项下跨境收支业务、首笔深加工结转项下外汇收支业务相继顺利落地,实现两项业务零突破。 保税仓单转卖业务采用货物不移动、仅转移货权的保税模式。厦门某国企从土耳其进口棉花并仓储于青岛保税仓库,辖内企业购入棉花仓单后,再转手销售给广东棉花公司,最终由广东公司办理货物出库。整个交易链条清晰、流转规范,是保税仓单转卖模式在喀什地区的首次实践。此次落地实践验证了保税仓单转卖模式在外汇管理框架下的可操作性,有效帮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为辖区企业利用保税物流节点拓宽贸易渠道积累了有益经验,进一步丰富贸易新业态外汇服务场景。 深加工结转项下外汇收支业务涉及两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按照常规货物贸易管理要求,境内企业间交易原则上应使用人民币,但鉴于该笔业务属于深加工结转且货物全程保税,允许外币计价结算。辖内企业进口棉花并对外支付货款,加工成棉纱后境内结转销售,下游企业进一步加工为棉布后再出口,全程保税且以美元结算。该笔业务的成功落地,进一步畅通加工贸易产业链资金渠道,为辖区企业利用深加工结转模式打通“国内流转”环节提供可复制经验。 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坚持真实合规与高效便利并重,秉持优化资金服务、风险有效防控基本原则,指导企业和银行明晰业务属性,严格审核要点与操作流程,精准服务企业多元化贸易需求。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分局将持续聚焦企业急难愁盼,加大政策创新与推广力度,不断提升外汇服务质效,全力支持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3-23/xinjiang/2026/0323/1641.html
-
2月5日,南通市分局召开2026年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会议,辖区相关银行机构分管行领导及外汇业务牵头部门负责人近70人参加会议。市分局李波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南通地区外汇业务自律机制秘书长单位中国银行南通分行汇报了2025年银行汇率避险服务优化提升活动成效,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和中信银行南通分行2家银行就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经验交流。 李波副局长指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各银行积极落实外汇局相关工作部署,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汇率波动风险。2025年,全市运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达191.28亿美元,覆盖企业1657家,外汇套保比率提升至38.8%,三项指标均创历史新高。下一步,各银行要加力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主动运用央行政策工具为重点企业做好融资和避险服务,推动“苏贸融”“苏贸贴”增量扩面、“苏汇保”落地见效。通过开发操作简单、价格合理的汇率避险产品,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为构建覆盖广泛的汇率避险服务生态贡献应有之力。 2026-02-09/jiangsu/2026/0209/1146.html
-
为助力外贸企业高效应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新要求,苏州市分局指导昆山营业管理部于11月25日组织贸易信贷调查企业开展直接申报业务专题培训会,辖内25家重点企业申报人员近50人参加会议。 培训会聚焦“三个转变”——从贸易信贷向直接申报的主体资格转换、从贸易信贷系统向新直报系统的系统迁移、从人工填报审核向小工具智能校验的填报方式革新。苏州市分局通过三个填报实例,深入解析新系统融合后的申报要点,特别针对企业取数口径、校验小工具使用等高频问题,展开现场推演。江苏科瑞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总监表示:“填报实例很清晰,原本厚厚的一本政策条款变得可操作”。 培训通过逐表逐项讲解的方式,用案例和数据细述到每个步骤每个指标,便于企业快速理解,有助于提升参训人员直接申报能力,为夯实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强化数据源头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昆山营管部将持续做好后续指导与服务,确保相关统计工作高效、规范运行。 2025-12-01/jiangsu/2025/1201/1131.html
-
12月16日,宿迁市分局指导辖内工商银行为泗洪天岗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成功办理全市首笔绿色外债业务,外债签约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资金将专项用于企业清洁能源项目。该试点业务的成功落地标志着宿迁在对接全球绿色资本、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绿色外债业务试点政策将绿色外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大幅提高了企业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为助力实体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宿迁市分局深入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苏汇发〔2025〕68号)要求,组织银行围绕企业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开展专项摸排走访和新政宣介,鼓励企业统筹利用好境内外资金发展绿色低碳项目,推动试点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下一步,宿迁市分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宣传培训,持续推动试点业务增量扩面,为地方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注入更多的绿色金融活水。 2025-12-19/jiangsu/2025/1219/1132.html
-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要求,河北省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日。即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外汇管理一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109号,联系电话:0311-87938738),在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试点业务征求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6年3月23日 2026-03-23/hebei/2026/0323/2468.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4/hainan/2026/0324/2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