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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辖内汇率避险金融服务,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近日,常德市分局联合民生银行常德分行赴津市开展“园区万里行”汇率风险管理政策宣传活动,40余家外贸企业参加了活动。活动现场,常德市分局围绕“为什么要进行汇率风险管理、怎样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当前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思路”等三个方面展开政策宣传,指导企业熟悉汇率风险常见策略及方式、外汇业务衍生品常见种类。 下一步,常德市分局将持续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引导银行建立健全汇率避险服务长效机制,在创新产品、改进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避险业务专业化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为企业发展添砖加瓦,助力赋能。 2025-05-20/hunan/2025/0429/2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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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执法证信息表(截至2025年5月16日) 2025-05-20/xiamen/2025/0520/2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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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5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前往东莞开展企业调研,实地走访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详细了解企业发展历程、生产经营、科技创新等情况,围绕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跨境贸易投融资、外汇服务诉求等方面开展深入交流,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宣讲最新外汇便利化政策。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鼓励企业坚定发展信心,充分运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便利化政策,稳健拓展国际市场,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25-05-20/guangdong/2025/0520/2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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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09/qingdao/2025/0509/2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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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的地区扩大到青岛市,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青汇发〔2025〕1号印发),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水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青岛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二、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青岛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 2025-01-10/qingdao/2025/0110/2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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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025-01-27/qingdao/2025/0127/2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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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现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公布)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占该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比例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2025-01-13/qingdao/2025/0113/2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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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至15日,甘肃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赴武威开展县域外汇管理与服务专项调研。调研组先后前往商业银行、相关企业开展调研,深入探讨了汇、银、企合作新模式,为外汇管理部门更好地服务县域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思路。 现场调研结束后,调研组与武威市分局进行了交流座谈。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武威市县域外汇业务发展现状,并对县域外汇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强化“外汇服务为民”理念,让外汇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到县域;二要强化创新方式方法,让科技赋能县域外汇金融服务;三要强化一线调查研究,帮助县域涉外企业和银行解决好实际问题,确保县域外汇服务不断档、不降质。武威市分局表示,将严格贯彻落实省分局关于加强县域外汇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拓宽县域政策覆盖面,促进涉外经济发展。 2025-05-20/gansu/2025/0520/2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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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 2024-04-15/qingdao/2024/0415/2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