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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68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920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156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720亿元,二次收入顺差35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4126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49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9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45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8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2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5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65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393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2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43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040亿SDR,服务贸易逆差131亿SDR,初次收入逆差307亿SDR,二次收入顺差4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467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82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2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5685 贷方 2 61091 借方 3 -55406 1.A 货物和服务 4 8049 贷方 5 57211 借方 6 -49162 1.A.a 货物 7 9205 贷方 8 50989 借方 9 -41784 1.A.b 服务 10 -1156 贷方 11 6222 借方 12 -7378 1.A.b.1 加工服务 13 204 贷方 14 217 借方 15 -1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54 贷方 17 115 借方 18 -61 1.A.b.3 运输 19 181 贷方 20 2640 借方 21 -2459 1.A.b.4 旅行 22 -1869 贷方 23 147 借方 24 -2016 1.A.b.5 建设 25 60 贷方 26 197 借方 27 -137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338 贷方 29 94 借方 30 -432 1.A.b.7 金融服务 31 16 贷方 32 75 借方 33 -59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91 贷方 35 203 借方 36 -69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80 贷方 38 932 借方 39 -65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762 贷方 41 1553 借方 42 -791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1 贷方 44 22 借方 45 -3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 贷方 47 28 借方 48 -31 1.B 初次收入 49 -2720 贷方 50 2933 借方 51 -5653 1.C 二次收入 52 356 贷方 53 947 借方 54 -59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685 2.1 资本账户 56 -16 贷方 57 4 借方 58 -20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566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172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4126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668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6795 2.2.2 储备资产 64 -2498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6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4 2.2.2.4 外汇储备 68 -2505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2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895 贷方 2 9623 借方 3 -8728 1.A 货物和服务 4 1268 贷方 5 9012 借方 6 -7744 1.A.a 货物 7 1450 贷方 8 8032 借方 9 -6582 1.A.b 服务 10 -182 贷方 11 980 借方 12 -1162 1.A.b.1 加工服务 13 32 贷方 14 34 借方 15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 贷方 17 18 借方 18 -10 1.A.b.3 运输 19 28 贷方 20 416 借方 21 -387 1.A.b.4 旅行 22 -294 贷方 23 23 借方 24 -318 1.A.b.5 建设 25 9 贷方 26 31 借方 27 -2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53 贷方 29 15 借方 30 -68 1.A.b.7 金融服务 31 2 贷方 32 12 借方 33 -9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77 贷方 35 32 借方 36 -10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4 贷方 38 147 借方 39 -103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20 贷方 41 245 借方 42 -125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 贷方 44 4 借方 45 -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0 贷方 47 4 借方 48 -5 1.B 初次收入 49 -428 贷方 50 462 借方 51 -890 1.C 二次收入 52 56 贷方 53 149 借方 54 -9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895 2.1 资本账户 56 -2 贷方 57 1 借方 58 -3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89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49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650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420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070 2.2.2 储备资产 64 -393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2.2.2.4 外汇储备 68 -394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2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643 贷方 2 6905 借方 3 -6262 1.A 货物和服务 4 910 贷方 5 6466 借方 6 -5556 1.A.a 货物 7 1040 贷方 8 5763 借方 9 -4723 1.A.b 服务 10 -131 贷方 11 703 借方 12 -834 1.A.b.1 加工服务 13 23 贷方 14 25 借方 15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 贷方 17 13 借方 18 -7 1.A.b.3 运输 19 20 贷方 20 298 借方 21 -278 1.A.b.4 旅行 22 -211 贷方 23 17 借方 24 -228 1.A.b.5 建设 25 7 贷方 26 22 借方 27 -15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38 贷方 29 11 借方 30 -49 1.A.b.7 金融服务 31 2 贷方 32 8 借方 33 -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6 贷方 35 23 借方 36 -7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2 贷方 38 105 借方 39 -7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86 贷方 41 175 借方 42 -8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 贷方 44 3 借方 45 -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0 贷方 47 3 借方 48 -3 1.B 初次收入 49 -307 贷方 50 332 借方 51 -639 1.C 二次收入 52 40 贷方 53 107 借方 54 -6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643 2.1 资本账户 56 -2 贷方 57 0 借方 58 -2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64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5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467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02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769 2.2.2 储备资产 64 -282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2.2.2.4 外汇储备 68 -283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2-04-28/shenzhen/2022/0428/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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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召开2022年深圳市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会议。会议传达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1年全市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通报2021年深圳市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分析当前外汇市场形势,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黄富在主会场主持会议并讲话,分局各处及跨境办负责人布置2022年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67家中外资商业银行及2家支付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在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2021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总行总局决策部署,把学习党史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为推动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纵深发展、确保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统筹更高水平开放型体制机制安全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认为,当前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异常严峻复杂,有些突发因素超出预期,对经济平稳运行带来更大不确定性和挑战。2022年,深圳市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为深圳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外汇金融支持和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 会议对2022年深圳市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增效。扩大试点范围,丰富试点措施。推动科技赋能,进一步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二是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持续推进个人用汇双向便利,增强人民群众外汇政策获得感。三是提高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政策宣导精准性。坚持目标导向,加大与政府政务服务等现有智能平台的资源整合,实现政策的智能化精准投放。四是推动深化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工作。以中小进出口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通过增加授信支持、专项担保等方式,宣传引导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培育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的习惯。五是推动深化前海、河套区域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提升前海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支持贸易新业态更多主体、更多模式创新发展,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在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等领域先行先试。六是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外汇检查。持续“零容忍”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跨境赌博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七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范。强化外汇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共同维护外汇市场稳定运行,为迎接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八是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真实性审核能力,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机制,逐步建立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管理机制。 2022-04-20/shenzhen/2022/0420/1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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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附件2: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新顺序) 2022-04-22/shenzhen/2022/0422/1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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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3月,银行结汇16374亿元人民币,售汇1467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699亿元人民币。2022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4193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820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73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3月,银行结汇2580亿美元,售汇2313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68亿美元。2022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6603亿美元,累计售汇601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587亿美元。 2022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700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604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656亿元人民币。2022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0013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9618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9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783亿美元,对外付款568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03亿美元。2022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576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514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22亿美元。 注:受疫情影响,个别地区银行结售汇数据为部分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4-22/shenzhen/2022/0422/1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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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4月1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座谈会,抓好近期各项金融政策的落地工作,加大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支持,保障物流畅通和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循环。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肖远企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金融系统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坚持金融为民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等金融政策的落地工作。 会议指出,要用好用足各项金融政策,主动靠前服务实体经济。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围绕接触型服务业、小微受困主体、货运物流、投资消费等重点支持领域,强化对重点消费、新市民和有效投资的金融服务,及时在信贷资源配置、内部考核、转移定价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要充分发挥多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效能,做好政银企对接,及早释放政策红利。要平衡好支持疫情防控、支持实体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提升政策可持续性和宣传落地效果。 会议强调,金融机构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要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的金融服务。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人群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司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及相关分支机构,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5家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完) 2022-04-21/shenzhen/2022/0421/1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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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应对汇率风险能力的工作通知》,推出七项举措支持深圳外贸企业提升应对汇率风险能力,确保深圳外贸稳定发展。 一是鼓励银行机构在传统汇率避险产品基础上,结合外贸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汇率避险产品,满足企业多样化避险需求。二是鼓励银行机构拓展线上交易服务,通过科技赋能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强外汇从业人员能力建设,提升企业服务体验,指导企业合理运用汇率避险工具。三是构建协同高效的汇率避险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联动,降低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办理门槛。四是支持开展远期结售汇专项担保业务,鼓励担保体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提供增信担保服务。五是鼓励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在坚持风险中性理念的基础上,主动提供低成本的汇率避险和专项担保服务,减免相关业务费用,进一步降低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成本。六是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基于实际需要原则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对依托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免除保证金所支付的担保费用给予资助。七是加大汇率避险宣传力度,引导外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下一步,为了更好地引导外贸企业理性应对汇率风险,深圳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协同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共同进行汇率避险宣传培训,线上线下多渠道结合,引导外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2022-04-26/shenzhen/2022/0426/1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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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部署要求,分析外汇市场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会议强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措施精准落地。要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落实好已出台的外汇支持政策;要加强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研判和预期引导,强化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04-24/shenzhen/2022/0424/1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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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2.03 2022-05-10/shenzhen/2022/0505/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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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拓展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1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将该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试点政策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三是提高试点额度,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06-01/shenzhen/2022/0601/1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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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06-01/shenzhen/2022/0601/11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