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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6日至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大连联合举办跨境收支存量和流量统计研讨会,重点讨论了跨境资金流动中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及金融部门国际收支统计等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的专家,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和分析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保监会以及部分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员等参加了研讨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他介绍了中国建立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进展情况。近年来,外汇局一直致力于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分析队伍的建设,努力改进国际收支统计方法和手段,提高统计质量和透明度。去年开始每半年度发布《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今年5月首次公布了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目前,外汇局正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并开始尝试更多地采用调查方法和数据交换采集数据。李东荣指出,尽管我们在国际收支统计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涉外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很多问题还亟待我们去正确认识和努力解决,国际收支统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现阶段,完善跨境资金收支尤其是直接投资存量和流量统计,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的跨境资金流动统计,对完善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借此次研讨会的机会,引起各方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共同探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国际收支统计,为改善国家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完) 2006-07-04/safe/2006/0704/4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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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采取多种形式热烈庆祝建党85周年。一是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局机关各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广大党员紧密结合实际,重点围绕学习贯彻党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学习实践活动。二是及时召开局机关党委委员会议,传达学习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理论研讨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在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贯彻局党组近期印发的《关于加强党的先进性长效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深化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工作机制。三是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织的党章知识竞赛和反腐倡廉征文比赛活动,并获得良好成绩。四是机关党委联合机关纪委和机关工会,组织了党风廉政建设暨构建平安家庭、家庭助廉书法摄影绘画比赛,许多离退休老同志也积极参与,共收到近二百件参赛作品。五是组织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观看反映主旋律的红色歌剧“乐歌方志-歌剧篇”《红梅赞》,多角度感受我党建设与发展的不平凡历程。(完) 2006-07-12/safe/2006/0712/4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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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购汇额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2005年上半年,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大幅提高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核定并下达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外汇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满足;二是境内投资者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可以先行汇出。《通知》强调境外投资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要求加强对境外投资资金购付汇的审核、统计和监测,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的同时,防范和控制涉外风险。 上述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需要。(完) 2006-06-08/safe/2006/0608/4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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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共青团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召开“五四”表彰大会,对机关团委评选出的4个先进团支部、18名优秀共青团员和8名优秀团干部进行表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东荣肯定了外汇局机关团委近年来的工作,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祝贺,并对全局团员青年提出希望和要求。他希望团员青年带头追求思想政治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觉悟。既要在外汇管理改革事业中拓宽视野、坚持学习,争当思想敏锐、业务精深的优秀工作人员,也要热心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发扬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为形成和谐、健康、互助的机关文化贡献力量。 机关团委介绍了近期有关工作计划并表示,将继续秉承“以青年为本,为青年服务”的宗旨,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总结经验,弥补不足,继续抓好青年同志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切实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年利益,为青年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 2006-05-29/safe/2006/0529/4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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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6年3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2879.0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68.60亿美元,增长2.44%。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268.62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9.60亿美元,上升1.57%;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10.4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49亿美元,增长3.14%。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55.94%。 在2879.05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933.05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946亿美元。在1933.05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0.60亿美元,占17.10%;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16.78亿美元,占31.91%;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28.69亿美元,占27.3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08.44亿美元,占21.13%;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4.69亿美元,占2.31%;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85亿美元,占0.20%。 2006年1-3月,我国登记的中长期外债新借入40.9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34亿美元,下降3.17%;偿还外债本金33.5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27亿美元,增长27.64%;付息5.2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8亿美元,增长10.04%。 2006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总规模继续上升,增速进一步放缓,短期外债占比略有上升。(完) 2006-06-27/safe/2006/0627/4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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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比联金融产品英国有限公司(KBCFinancialProductsUK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并批准其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6-06-16/safe/2006/0616/4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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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加拿大丰业银行(TheBankofNovaScoti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5亿美元,并批准其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6-06-16/safe/2006/0616/4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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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理解文件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六部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 记者: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为什么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有关负责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其目的是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规定,应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境外投资者未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记者:《意见》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调整?调整以后有何具体要求? 有关负责人:目前执行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是1987年颁布的,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原有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了提高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充实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资本,《意见》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将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投资总额(1000万-3000万美元)的2/5或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1/3,统一提高到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对于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记者: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在审批程序方面作出专门规定? 有关负责人:外资以购买股权等形式进入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是:企业的股权结构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作为房地产项目主体的企业名称等有的并未发生变化;一些企业新股东不愿遵守以前股东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些企业订立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等。而原有审批程序难以保证有关部门掌握相关信息,成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为了防止利用股权转让和并购投机炒作房地产,防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规避正常的外资准入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规定:上述股权、项目转让和企业并购,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以及建设(房地产)部门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系统后发放的股权变动(变更)备案证明。在外汇登记环节,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投资者切实履行股权投资责任进行监管,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工作。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意见》重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有关部门在审批中将加强固定回报的审核工作。 记者:为什么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有关负责人:《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强调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应对职工安置和银行债务处理做出妥善安排,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防止出现投机炒楼,或囤积土地、房源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意见》规定不允许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从事上述并购活动。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强股权转让外汇登记工作,落实对境外投资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监管。 记者:《意见》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这是否说明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和外汇管理的政策更加严格了? 有关负责人:这项规定并不代表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和外汇管理的政策更加严格,而是为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与中资企业在相关政策上的一致。这既是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需要,也是防止境外热钱短线炒作境内房地产的措施。譬如《意见》要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时满足按规定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这三个条件,方可办理银行贷款,这与目前对中资房地产企业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而擅自借入外债,外汇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其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外汇指定银行也不得办理其外汇入账和结汇手续。同时,新的外汇管理政策还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管理的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存入境内银行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未转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之前,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有关负责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房地产市场逐步发展,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日趋活跃,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准入规则不够规范、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人口众多,人地矛盾突出。从长远考虑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监管。 《意见》规定,除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时间的,已属国民经济的“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入我国的GDP,自然可以享受境内自然人的部分待遇,因而允许购买生活、工作必需的自住商品房;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其住房需求可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考虑到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允许其在境内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意见》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记者: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为什么必须采取实名制? 有关负责人:为防止某些境外机构和个人违规购买炒作房地产,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更准确地掌握房地产信息,参照国内居民购房的普遍做法,对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实行实名制是必要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时,境外机构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个人则应持在境内学习、工作超过一年的有效证明。各地房地产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自用、自住原则按以下政策把握:凡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完善商品房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发现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不符合自用、自住原则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记者:《意见》出台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的具体办理程序有什么变化? 有关负责人:为配合《意见》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今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只有符合自用、自住原则,才能办理相关外汇收支和汇兑手续。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其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依法办理纳税等手续并经商品房所在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购汇汇出。(完) 2006-08-07/safe/2006/0807/4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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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主持,专题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各位中心组成员踊跃发言。 大家畅谈了对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的认识和体会,并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和举措。大家一致认为,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分析了我们党加强先进性建设的历史经验,系统总结了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八个特点和六个方面的突出成效,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讲话对于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更好地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胡晓炼要求,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对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把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体现到外汇局各项工作中去。首先,要着力加强思想建设,确保党员干部队伍思想上的先进性。必须坚持抓好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队伍政治理论素养;必须坚持抓好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党员干部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必须坚持抓好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从政和文明从业意识,使每个党员真正成为科学发展观在外汇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者。其次,要紧密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用先进的理念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工作做细、做实。各级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正确认识市场发展规律,准确把握市场特点,发扬与时俱进精神,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第三,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关键在于完善制度和机制,要按照讲话精神,进一步梳理外汇局过去的规章制度,对各单位制定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意见进行补充和完善,真正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队伍的长效机制,深入持久地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完) 2006-07-20/safe/2006/0720/4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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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亚银行境内分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允许上述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募集境内个人和机构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后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5号公告实施以来,首批商业银行获得的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其中,中国银行为25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为20亿美元,东亚银行为3亿美元。除上述三家银行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的相关购汇额度申请。在已办理和受理的银行申请中,各银行对代客境外理财购汇规模提出了较大需求,表明该项业务在国内拥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商业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应积极防范投资风险,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理财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严格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同时要求托管银行认真履行有关的保管、服务和监督职责,并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有关报备责任。(完) 2006-07-21/safe/2006/0721/4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