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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为客户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留存材料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2020-02-21/jiangxi/2020/0221/1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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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2-03/jiangxi/2020/0203/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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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永丰县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2-03/jiangxi/2020/0203/1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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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156亿元,支出2688亿元,逆差153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67亿美元,支出389亿美元,逆差222亿美元。 因海关1月和2月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数据将合并发布,2020年1月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数据也将与2月数据合并发布。(完)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1.服务贸易差额 -1532 -222 贷方 1156 167 借方 -2688 -389 1.1加工服务差额 78 11 贷方 80 12 借方 -3 0 1.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28 4 借方 -18 -3 1.3运输差额 -319 -46 贷方 225 33 借方 -544 -79 1.4旅行差额 -1269 -183 贷方 166 24 借方 -1435 -207 1.5建设差额 8 1 贷方 56 8 借方 -48 -7 1.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8 -6 贷方 16 2 借方 -55 -8 1.7金融服务差额 9 1 贷方 20 3 借方 -10 -1 1.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4 -18 贷方 34 5 借方 -158 -23 1.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5 4 贷方 153 22 借方 -128 -18 1.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3 16 贷方 366 53 借方 -253 -37 1.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3 0 借方 -23 -3 1.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5 -1 贷方 9 1 借方 -13 -2 注: 1. 本表所称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1.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1.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1.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1.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1.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1.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1.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1.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1.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1.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1.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1.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1.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3-18/jiangxi/2020/0318/1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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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3-20/jiangxi/2020/0317/1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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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取消外债事前审批,极大地便利了境内机构跨境融资。近年来,随着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创新型企业。部分创新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在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跨境融资额度的上限较低,部分融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为鼓励创新,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此项试点政策较好地满足了中关村部分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便利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上述外债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市。同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持续优化外汇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完) 2020-03-24/jiangxi/2020/0324/1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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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省内各市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银行南昌分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南昌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机构。原《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汇发〔2020〕26号)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2020年3月13日 2020-03-13/jiangxi/2020/0313/1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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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2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67亿美元,较年初下降12亿美元,降幅为0.04%。 2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国际金融市场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主要国家经济形势及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估值因素,是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主要原因。 未来,全球经济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多,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可能加大。虽然疫情对我国经济运行造成一定冲击,但综合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疫情影响是短期的、总体上是可控的。随着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积极因素不断积聚,将为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我国外汇市场有基础、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外汇储备规模有望继续保持总体稳定。 2020-03-12/jiangxi/2020/0312/1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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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2020-03-16/jiangxi/2020/0316/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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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内实际及疫情防控新形势,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助推外向型经济走向复苏。一是制定外汇业务便民服务措施,积极推行“外汇政策电话问、行政许可在线办、现场业务就近办”的便民服务措施,并制作成微网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广泛宣传,方便公众通过网上渠道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业务。二是为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有力支持,继续开辟外汇业务“绿色通道”,指导辖内银行特事特办、急事速办,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加速业务办理速度,高效、便捷地服务涉外企业复工复产。三是深入开展调研,以调查问卷形式开展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辖内涉外企业影响的调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局反馈涉外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进一步为企业排忧解难。 2020-03-13/jiangxi/2020/0313/1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