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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A公司从某外国引进战略投资者境外公司B投资100万美元,境内A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其中70万美元汇到境内A公司境内股东C的资产变现账户,30万美元汇入境内A公司的资本金账户,应如何申报? 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进行投资而汇入的投资资本金,应按投资后持股比例区别申报: ①若投资后,境外B公司对境内A公司的持股比例大于等于10%,境内股东C资产变现账户收到的境外汇入资金,应申报在“622014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项下;境内A公司资本金账户收到的境外汇入资金,应申报在“622013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下。 ②若投资后,境外B公司对境内A公司的持股比例小于10%,则境内收到的款项,都应申报在“721040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股本-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 2022-04-20/tianjin/2022/0420/1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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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的房产因旧城区拆迁,政府予以拆迁补偿,该非居民将所得补偿款按规定购汇后汇出境外,如何申报? 当境内政府部门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非居民时,拆迁补偿其交易性质属于不动产处置,境内政府部门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申报在“622030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从非居民购买境内不动产支出”项下;非居民业主所得拆迁补偿款汇往境外,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 2022-04-20/tianjin/2022/0420/1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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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以来,铁岭市中心支局紧紧围绕辽宁省分局重点工作安排,积极开展汇率风险中性宣传,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积极构建“汇银行联动”汇率风险宣传体系,指导辖内银行强化线上服务供给。近期推动辖内建设银行成功办理一笔线上远期锁汇业务,实现“首办户”破冰。 一、遴选客户,开展汇率风险靶向宣传。结合辖区实际,铁岭市中心支局筛选出可以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企业,并了解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最后确定宣传对象,开展汇率风险靶向宣传,做到有的放矢。同时提高了宣传的针对性,做到事半功倍。 二、深入企业送政策,解读政策。为了帮助企业切实了解汇率风险中性,铁岭市中心支局与建行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与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座谈,讲解汇率风险的含义与汇率避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企业汇率避险的主动性。 三、了解企业诉求,助力企业提升风险应对能力。针对美元汇率波动较大、疫情期间出行困难和远期结汇业务保证金比例等诉求,铁岭市中心支局协调银行为企业提供了最优保证金比例,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费让利,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到疫情的不确定性,专门设计了“线上+远期锁价”的方式,为企业开通了网上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大线上服务供给,便利网上操作,为企业提升风险应对能力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支持。 四、汇率风险管理政策得到企业认可,成功办理首笔业务。在铁岭市中心支局与建行的共同指导和推动下,2022年4月12日成功为铁岭地区某出口企业办理首笔线上期限为1个月的远期锁汇业务,有效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下一步,铁岭市中心支局将继续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着力提升“首办户”与套保率,继续加大汇率风险中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指导银行通过金融科技力量支持地方外贸企业发展,不断加大衍生品线上办理力度,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助力铁岭地区进出口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健康发展。 2022-04-13/liaoning/2022/0413/1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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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中旬,在铁岭疫情防控形势趋紧的情况下,国家外汇管理局铁岭市中心支局统筹安排疫情防控和业务开展,本着“便捷高效,为民服务”的理念,为“铁岭公共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公投”)办理境外融资发债登记和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保证疫情期间外汇资本项目业务正常办理,受到政府和企业好评。 一、坚持“特事特办”,领导积极协调 在防疫特殊时期,铁岭公投持有的2.66亿美元境外发债额度即将到期。在接到企业融资诉求后,铁岭市中心支局领导高度重视,主动安排约见铁岭公投负责人开展座谈,研究政府融资平台境外发债常态化运行机制,了解发债所面临的困难。铁岭市中心支局领导表示,将全力支持企业境外融资,充分发挥外汇管理职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二、坚持“服务全面”,想企业之所想 在防疫特殊时期,铁岭市中心支局领导对本次政府融资平台发债提出两点工作要求:一是全力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境外发债工作,做好外汇政策指导与服务;二是主动担当作为,想在企业前面,为银行企业搭起一座桥梁,促进发债资金顺利落地。 三、坚持“培训及时到位”,确保合规操作 为保证企业合规办理境外发债业务,铁岭市中心支局通过非现场方式,对银行柜面业务人员开展“跨境+资本”专题培训,从外汇政策要求、审核重点、制度建设、业务规范性等方面开展培训,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政策与业务同步”。 四、坚持“汇银企合力”,促成募集资金落地 铁岭公投在短时间内完成境外发债项目并及时调回使用得益于外汇局、银行、企业三方合力作用,境外募集资金第一时间顺利调回境内,做到无缝链接,实现募集资金“零在途”,大幅提高境外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铁岭市中心支局积极发挥外汇管理职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得到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广泛好评。 2022-04-18/liaoning/2022/0328/1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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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汇管理和服务工作,辽阳市中心支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保证外汇服务绿色通道畅通,全力保障辖区涉外主体正常运转。 3月23日,辽阳市某企业拟借用外债补充流动资金,由于辽阳全市人员因疫情防控要求均需进行核酸检测,该局仅有一名业务人员留岗,得知企业订单交货时间将至,急需补充流动资金进行原材料购买。辽阳市中心支局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应急预案,迅速以快递邮寄方式接收企业外债申请材料,并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联系资本业务条线人员,在业务指导下为其快速办理资本项目外债登记业务,并向企业详细介绍外债使用方式,事后用快递邮寄方式向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及协议,切实考虑疫情期间企业人员生命安全问题,得到企业好评。 疫情期间,辽阳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布疫情期间外汇业务办理指南,指导涉外主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站等方式开展政策咨询,鼓励居民个人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切实做到疫情防控不松懈,外汇服务不断档。 2022-04-08/liaoning/2022/0408/1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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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3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880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258亿美元,降幅为0.8%。 2022年3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入总体回升,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地缘政治局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大流行阶段,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加大。但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支撑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4-20/neimenggu/2022/0420/1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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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及全国保障物流畅通和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会议要求,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 《通知》指出,要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将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将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促进金融资源向受疫情影响企业、行业、地区倾斜。保障留抵退税资金及时准确直达,促进市场主体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受困人群,金融机构要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予以支持,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通知》强调,要抓好抓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优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全力保障粮食、能源稳定供应。设立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支持普惠养老机构融资。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丰富新市民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依法合规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因城施策,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最大化惠企利民。要求金融机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 为落实好全国保障物流畅通和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会议精神,《通知》要求,发挥好民航应急贷款作用,加快科技创新再贷款落地,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支持货运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循环。金融机构要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物流企业、货车司机的融资需求,对暂时偿还贷款困难的,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经营性贷款支持。 《通知》明确,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开展更高水平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和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提高企业跨境人民币使用效率,完善企业汇率避险管理服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加大流动性投放力度,为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加速落地,人民银行靠前发力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截至4月中旬已上缴6000亿元,主要用于留抵退税和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相当于投放基础货币6000亿元,和全面降准0.25个百分点基本相当。4月15日,人民银行宣布全面降准0.25个百分点,将再投放长期资金约5300亿元。从全年看,人民银行将总计上缴11000多亿元结存利润,缴款进度靠前发力,视退税需要及时拨付,与其他货币政策操作相互配合,有力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引导市场利率下行0.1-0.15个百分点,带动一季度企业贷款利率同比下降0.21个百分点至4.4%,为有统计以来的记录低点。加大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和两项减碳工具,加快1000亿再贷款投放交通物流领域,创设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和400亿元普惠养老再贷款,预计带动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多增1万亿元。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与相关部门、地方党政和金融机构并肩奋进,扎实推动各项政策精准落地,及早释放政策红利,全力以赴支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 附件: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附件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提出货币信贷、金融服务等30项措施,为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受疫情和国内外因素叠加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受到疫情实质影响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帮助银行提升客户获取、风险评价和管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自2022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用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等不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四)提高对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水平。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五)提供便捷金融市场服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进一步优化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提供多种服务渠道,调整部分业务开展方式,强化服务保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要利用前期已建立的“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发债企业,简化业务流程,适度放宽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六)保障基础金融服务畅通。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供应和现金安全卫生。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按需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 金融机构在必要时要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要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继续落实好受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畅通金融消费者线上咨询、投诉处理通道。 要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协同工作机制,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国库要落实好助企纾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 (七)全力做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产销的金融保障。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适时增加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围绕春耕备耕、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措施。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及时保障中央储备粮信贷资金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收购加工金融需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等环节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对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保障。 (八)做好煤炭等能源供应的金融服务。优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合理满足煤炭安全生产建设、发电企业购买煤炭、煤炭储备等领域需求,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稳定供应。抓实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加大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周边煤电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同时,支持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 (九)加大对物流航运循环畅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 (十一)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 (十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债券融资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合作关系,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充分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进一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十三)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要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 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十四)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在推动平台企业网络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平台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作用。支持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场景化线上融资产品,向平台商户和消费者提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获客、数据、风控和技术优势,加大对“三农”、小微领域的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引导平台企业稳步降低利息和收费水平,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客户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服务,最大化惠企利民。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开展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赋能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 (十五)加强对重点消费领域和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服务。设立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加大对普惠养老机构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新型消费、绿色消费、县域农村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汽车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满足合理消费资金需求。 金融机构要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围绕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丰富信贷产品供给,降低新市民融资成本,激发新市民创业就业活力。积极创新针对新市民消费、职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健康保险、养老保障、住房等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 三、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 (十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稳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十七)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 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以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的服务水平,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八)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金融机构要及时响应外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汇率避险需求,支持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优化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强化政银企合作,探索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汇率避险业务的担保,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能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 (十九)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水平,银行可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提供跨境结算服务。银行应提高企业经常项下跨境收付款效率。鼓励银行丰富人民币投融资产品,便利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 (二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做好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理赔效率。深化政保银企四方合作,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提供更丰富的跨境贸易背景信息和更便捷的核验服务,精准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二十一)提升投资者跨境投融资便利度。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统一准入标准,简化入市流程,完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资金管理。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管理,熊猫债发行主体境内关联企业可按实需原则借用相关熊猫债资金。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办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登记业务。 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政策长期可持续性和政策宣传落地效果 (二十二)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政策,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 (二十三)强化金融支持的可持续性。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盘考虑利润、拨备和核销等因素,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持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要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确保企业合规合理使用资金。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要解决政策落地的痛点难点,主动呼应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合理诉求,完善政策落地长效机制。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2022-04-20/guangdong/2022/0420/2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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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支局党支部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履职具体举措,推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增强外汇管理条线党员力量,在日常工作中学习贯彻2022年四川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抓好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重点领域风险跟踪监测及汇率避险宣传等重点工作,践行“金融为民”初心,为区域经济稳定发展和“特色支局”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打造外汇管理队伍,形成良好工作机制。新都支局把握“大党建”示范点和发展党员工作试点的机遇,为青年党员提供在外汇业务条线进行轮岗锻炼的机会,号召党员在外汇管理服务中挺在一线,促进政策下沉、服务下沉,让党旗在基层高高飘扬。 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助力便利化政策落地。新都支局以“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为契机,推动各类便利化政策稳步落地。针对企业海外融资业务,积极探索外债登记预审机制,将业务办理时间缩短至1-2个工作日。为切实让企业“少跑路”,支局还提供资料邮寄服务,有效节省企业资金、时间成本。 靠前做好监督防控,恪守金融风险底线。新都支局压实属地责任,增强系统观念,一方面加强向银行宣传真实合规的展业要求,确保认真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加强对境外发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风险排查和防范。坚持“事前严审核、事中严监管”的原则,对辖内企业外债登记及余额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和跟踪监测,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聚焦汇率避险服务,传导风险中性意识。新都支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面向银企加大汇率避险的宣传力度,切实为中小微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为帮助辖区涉外进出口及境外融资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通过金融机构工作会宣讲“两免一奖”政策,提出推广汇率避险工具的工作要求,在服务大厅向企业面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汇率避险宣传,进一步提升涉外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大力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 2022-04-20/sichuan/2022/0420/1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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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不断提升干部政治能力,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近日,张家界市中心支局联合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重点外资外贸企业开展“汇银企”联学联建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当天,张家界市中心支局党支部带领全体参会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学习《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等篇章内容,进一步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引导党员重温革命历程、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履职服务意识和能力。随后通报了“三三六”联系机制、“外汇政策直通车”小程序推广运用、便利化政策评估传导的开展情况,解读了跨境电商便利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与汇率中性管理政策,部署了“双基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银行、企业现场观摩了“区块链+贸易融资”业务办理流程,汇、银、企三方就各项便利化政策落实情况、当前存在不足与问题、今后改进方向等方面开展了深入交流与探讨。各外汇指定银行主管负责人均表示今后将抓好党建与基础工作,一方面主动积极对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一方面切实履行“展业原则”做好尽职审核,确保基础工作效能提升、外汇便利服务提质优化;参会企业对外汇局给予的外汇金融支持和便利化服务表达了感谢;张家界市外汇局主管局长强调要以本次主题党日活动为契机,全面提升全辖外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提升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推动张家界市外汇管理与服务上新台阶。 此次主题党日活动,有效推动了汇银企三方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入开展,通过学习观摩、沟通交流,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汇银企关系,有助于促进银企积极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共同维护良好的外汇金融秩序,形成促进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2022-04-18/hunan/2022/0418/1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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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hown in the statistic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in March 2022,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RMB 1637.4 billion and RMB 1467.6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urplus of RMB 169.9 billion. During January to March 2022,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RMB 4193.3 billion and RMB 3820.2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n accumulative surplus of RMB 373.1 billion.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March 2022,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USD 258.0 billion and USD 231.3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urplus of USD 26.8 billion. During January to March 2022,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USD 660.3 billion and USD 601.5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n accumulative surplus of USD 58.7 billion. In March 2022, th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RMB 3670.0 billion and RMB 3604.4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urplus of RMB 65.6 billion. During January to March 2022,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RMB 10013.8 billion and RMB 9618.1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n accumulative surplus of RMB 395.7 billion.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March 2022, th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USD 578.3 billion and USD 568.0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urplus of USD 10.3 billion. During January to March 2022, the accumulativ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USD 1576.7 billion and USD 1514.5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n accumulative surplus of USD 62.2 billion. Please note that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data for few banks is incomplete due to COVID-19. Addendum: Glossary and relevant definitions Balance of payments (BOP) refers to all economic transaction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refers to settlement and sale transaction that bank executes for customers and for the banks themselves, including statistic data on settlements of forward contracts for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and the exercises of option, and excluding the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bank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The statistic reporting date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should be the trade day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transaction. By definiti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means that foreign exchange holders sell foreign exchange to banks, and foreign exchange sales means that banks sell foreign exchange to foreign exchange buyers. The newly signed contract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the binding forward contract between a bank and its client that predetermines foreign exchange currency, amount, exchange rate and tenor which to be executed upon maturity. The unwind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where client is unable to perform the original forward 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client to fully or partially close its forward position by executing another deal with opposite direction to the original contract. The roll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client to adjust the settlement date of original 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The outstand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the end of the current period refers to the total amount of forward contracts accumulated from all non-matured forward contracts with client. The net Delta exposure of outstanding options refers to the implied foreign exchange spot risk exposure from outstanding option contracts that bank executed with client. The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refers to the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domestic non-banking sectors (including institutional and individu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excluding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cash. In particular, the statistics includes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including RMB and foreign currency), and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temporarily excluding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RMB between individu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 individuals). Data are collected when customers conduct receipts and payments with non-resident counterparties at domestic banks. Specifically, the receipts refer to the capital of non-banking sectors received from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the payments refer to the capital of non-banking sectors paid to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2022-04-22/en/2022/0422/1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