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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近日,衡阳市中心支局调研组赴辖内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开展外汇业务调研。 本次调研内容包括各银行外汇业务开展情况,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支持衡阳市涉外经济发展情况,以及银行内部外汇政策传导情况。同时,调研组还向各银行征集如何提升辖内外汇管理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见与建议。 座谈会上,调研组对各银行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必须坚持“展业三原则”,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范业务操作;二是结合各行自身优势,突出特色化、差异化服务,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三是加强与外汇局沟通联系,共同推动全市涉外经济发展。 2019-10-18/hunan/2019/1018/1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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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外汇局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发放关联方国内外汇委托贷款。同样,根据外汇局规定,借款人需要开立专门的国内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而根据银监会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需要委托人在银行开立专用的“放款专户”。即根据监管要求,借款人需要开立委托贷款专户,委托人需要开立专用放款户。外委托人资金来源于资本项目收入的情况下,为满足银监会要求,应开立何种账户,才即满足外汇局要求,又满足银监会要求?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可以向关联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借款人需开立委托贷款账户接受委贷的资金,至于银监要求委托人在银行开立专用的“放款专户”,建议与银监部门沟通,是否可将办理委托贷款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视同委托贷款账户进行管理,无须再另开“放款专户”。 2019-10-15/jiangxi/2019/1015/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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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业务数据质量,促进银行合规经营,防范业务经营风险,10月16日,岳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9年三季度外汇指定银行联席会议暨三季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评估会。全市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外汇业务经办人员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通报了各银行2019年三季度的外汇业务数据质量,对外汇银行业务进行展评,组织参会人员学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新制度。同时,对各银行下阶段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二是高度重视外汇数据质量,要建立数据质量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业务人员政策培训;三是要加强对问题的分析和反思,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2019-10-18/hunan/2019/1018/1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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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再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划转的投资资金是否可以用于收购其他公司资产,如果可以,银行应审核哪些材料,如果不可以是因为什么,以上问题能最好详细一些,谢谢老师! 答:原则上,境内再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划转的投资资金可以用于收购其他公司资产,该种交易如果是持续的境内再投资行为,可参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6.6;该种交易如果是经营范围内的合法支出,审核材料应根据个案展业确定,这里无法详述。 2019-10-14/jiangxi/2019/1014/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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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公司美金可以汇到境内个人账户吗? 答:目前,境内个人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及金融投资等均存在严格的管理,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须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须通过QDII或港股通等渠道办理,因此,未通过上述合法方式的个人境外投资,在收到境外公司汇款时,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入账。 2019-10-17/jiangxi/2019/1017/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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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客户是境内企业,主要在大使馆提供审核资料等服务,定期收取境外一公司汇入的款项,境外公司是与大使馆签订了合作协议的中介机构,收取的款项是公司日常运营审件费用,应该申报在哪项呢? 答:因该笔款项非大使馆汇入,而为境外中介机构,因此可申报在 “22899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项下。 2019-10-16/jiangxi/2019/1016/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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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更优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会议指出,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利用外资。会议确定,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更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一是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清理取消未纳入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落实好新修改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优化汽车外资政策,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允许外资在华投资的整车企业间转让积分。二是促进投资便利化。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支持外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鼓励其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对外资项目,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三是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转让技术,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完善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判定通知、移除规则。政府采购不得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投资者国别、产品或服务品牌等。四是支持地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对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予以支持。在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19-10-18/shanghai/2019/1018/1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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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决策部署。本次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2019-10-18/shanghai/2019/1018/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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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6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9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9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略有增长。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9980亿美元,较2019年3月末增长263亿美元,增幅1.3%,主要源于债务证券余额增长。 总体来看,我国外债结构持续优化,外债的稳定性增强。随着我国境内人民币债券2019年4月被纳入国际主要债券指数——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国际投资者对中国债券市场的认可度进一步提升,持续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2019年二季度,我国全口径外债增量七成以上由非居民购买境内人民币债券推动,且非居民中主要以央行等中长期投资者为主,由此带来外债结构持续优化。2019年6月末,中长期外债占比较2019年3月末上升3个百分点,本币外债占比较2019年3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延续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态势,经济结构持续优化,经济发展有巨大的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我国国际收支保持总体平衡,外债风险可控。未来,外汇局将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同时切实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9-10-18/neimenggu/2019/1016/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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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稳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序开放。目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种渠道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体现高水平开放要求,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时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近期,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已取消了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以及QFII/RQFII额度限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同渠道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政策原则上基本趋同。 上述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研究推出新的优化管理措施,实现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2019-10-18/shanghai/2019/1018/1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