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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9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到广州银行总行举办个人外汇业务专场培训,广州银行广州国际业务中心、零售业务条线、信用卡中心以及11家分行的260名业务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培训的方式参加了培训。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系统介绍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和业务系统操作,并结合近期外汇形势,讲解了个人外币现钞业务的风险识别以及典型案例。培训受到广州银行参训人员的一致好评,为银行全面系统地加强风险管理及合规经营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11-10/guangdong/2017/1026/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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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外汇政策传导和预期引导,内蒙古分局以深入宣传改革开放40周年外汇改革成效为重点,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红色轻骑兵送外汇知识进草原”主题系列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一、与乌兰牧骑携手,宣传形式新颖突出。内蒙古分局携手乌兰牧骑走进呼伦贝尔大草原,举办了红色轻骑兵送外汇知识进草原文艺宣传专项活动。乌兰牧骑结合外汇管理工作表演了《黑市换汇不安全,换汇要到外汇指定银行》《“网络炒汇”不合法 资金安全无保障》情景剧及蒙古族长调歌舞等,强化政策宣传普及性与通俗性,提升了外汇知识宣传效果。 二、俄蒙汉多语言使用,宣传内容重点突出。内蒙古分局根据涉外主体特点,采取不同的宣传模式,确保宣传效果。一是针对涉外企业,采取召开座谈会与政策宣讲相结合的方式,听取企业政策需求与解读外汇知识并重。二是针对口岸地区出入境人员特点,以案例介绍、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问题解答的方式,使用新蒙文、俄语等语言介绍换汇便利化政策。三是针对牧民群众,编印了蒙语文字宣传材料,对外汇政策和外汇知识点进行简化,使之通俗易懂“接地气”,让牧民群众了解基础外汇知识,有效规避网络平台诈骗、黑市非法购汇等风险。 三、点多面广全覆盖,宣传社会效益突出。本次“红色轻骑兵送外汇知识进草原”主题系列宣传历时1个多月,累计行程两千多公里,开展现场宣传8次、外汇知识专题座谈3次、外汇文艺演出1次、发放外汇传单2000多份,为群众解答外汇知识1000余次,做到了外汇政策“进企业、进口岸、进社区、进草原、进学校”。宣传覆盖面广,受众多,培育了社会公众金融外汇知识素养,为营造良好外汇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10-15/neimenggu/2018/1015/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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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促进辖区涉外经济持续发展,近日,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到揭阳塑胶行业协会、揭阳市鞋业商会开展“学习十九大精神 外汇服务百企行”活动,并组织银行机构及部分企业召开政策宣讲和调研座谈会。 座谈会上,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详细了解揭阳市塑胶产品行业、鞋类制品行业的经营情况,重点关注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以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政策需求、对外汇管理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等,并宣讲外汇管理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外汇业务。针对鞋业商会反映当前中小微企业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现场指导银行机构创新融资产品,争取多方面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切实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揭阳市塑胶协会会长宋旭彬表示,此次外汇政策宣讲和调研座谈,体现了外汇局对塑胶行业的重视和对全体成员企业的关心支持,协会将继续推进揭阳市塑胶行业向标准化、国际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揭阳市鞋业商会会长、广东思迪嘉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黄伟兵也表示,鞋业商会将继续坚持商会宗旨,积极规范企业行为,加快鞋业的转型升级,打造先进的、有揭阳特色的鞋业产业集群,为推动地方对外经济发展作贡献。 2018-10-16/guangdong/2018/1016/1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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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召开2018年银行外汇业务情况通报会,分析广东跨境资金流动形势,通报部分违规案例,部署下阶段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工作。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李升高副局长主持会议,广州地区70家中外资银行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2018年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指导银行落实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加大对外汇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会议强调,各银行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严格执行外汇业务展业要求;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强化内部管理,认真落实自律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外汇法规培训力度,确保政策传导及时到位。 2018-10-16/guangdong/2018/1016/1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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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涪陵中心支局就辖区1家中资企业境外建设项目相关问题组织召开座谈会,外汇管理科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会上,企业详细介绍了其参与塔吉克斯坦变电站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提出目前面临的困难和诉求。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就企业关注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资金汇回、NRA账户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涪陵中心支局主动发挥外汇管理政策指引作用,帮助企业尽力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得到企业的肯定好评。 2018-10-16/chongqing/2018/1016/1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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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江津中心支局局长宦雪峰带队赴辖区1家重点企业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参观、现场座谈等形式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进出口收付汇情况以及政策需求,听取企业对外汇工作的意见建议。宦雪峰局长向企业介绍了相关外汇服务政策,针对企业反映的收汇结算难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研帮助其加强了对外汇政策的了解,为企业更好地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建议。 2018-10-12/chongqing/2018/1012/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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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为贯彻落实外管总局及重庆外管部关于外汇服务工作部署,南川支局携外汇银行赴辖内重点企业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详细了解了企业近期经营情况、外汇政策需求和困难,并就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此次专题调研获得了企业的好评,为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水平积累了经验。 2018-10-12/chongqing/2018/1012/1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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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绵阳市中心支局就辖内重点企业境外发债资金调回事宜,对其开展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解读,指导并解答调回资金用途、境外承销费汇出等问题,支持其创新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2018-10-17/sichuan/2018/1017/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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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月17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10-17/ningbo/2018/1017/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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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2: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案例4: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140.3万元人民币。 案例5: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6: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3.8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利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对外付汇1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28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5月,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938.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12: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利用1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17.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发票,对外付汇33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1.27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6月,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和提单,对外付汇887.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50.94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9至12月,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454.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8.3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88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4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复使用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212.8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浙江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赌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9: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97.28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新疆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574.0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广东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7.76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2:湖北籍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5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331.8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59.8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安徽籍卢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卢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88.68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8.3万元人民币。(完) 2018-10-17/hubei/2018/1017/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