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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021-01-27/ningxia/2021/0127/1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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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固原市中心支局对辖内涉外企业开展贸易信贷报告辅导工作。通过运用外汇监测系统,筛选涉外企业外汇数据,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的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向涉外企业详细讲解贸易信贷报告网上申报流程;通过操作指南、视频指导等方式,辅导偏远县域涉外企业自主进行网上申报。通过以上方式,进一步提高了涉外企业贸易信贷报告质量,有力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 2021-01-29/ningxia/2021/0129/1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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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2021-01-27/ningxia/2021/0127/1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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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境外给自己境内银行账号汇款有什么限制? 答:需要根据具体交易背景判定。要先明确其境外取得外汇收入的合法性,而后才能判断能否汇入境内银行账户。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可以直接入账;属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需根据款项具体性质按照资本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 2021-02-02/ningxia/2021/0202/1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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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2021-02-02/ningxia/2021/0202/1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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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1-01-29/ningxia/2021/0129/1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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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1-29/ningxia/2021/0129/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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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行为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这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十八条对企业可疑行为的判定标准是否一致? 答:一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包括客户尽调、日常业务办理、事后跟踪等,发现企业存在与货物贸易收支相关的各类异常或可疑行为的,如涉嫌通过构造交易、虚假交易或未按规定收付汇等,应及时向外汇局进行书面报告。二是《指引》第十八条是指银行在对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时,发现法规列明的四类可疑情况如涉嫌重复使用报关单、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等,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相关企业进行标识,该标识向所有银行开放,提醒其他银行关注,特别是为标识企业办理业务时参考。由于该标识企业已在系统中标注,故无需向外汇局另行书面报告。 2021-03-26/ningxia/2021/0326/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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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灵武市支局利用腾讯会议APP对辖区7家外汇银行的22位业务人员开展线上培训。 为了提升本次培训的有效性,灵武市支局提前收集辖区各外汇银行意见及疑难点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准备培训内容。在培训会上,灵武市支局详细讲解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重点提示了日常业务办理中的易错点,推动银行向“以尽职审核为基础,以合理性评估为重点”的审核方式转变。同时,对各外汇银行提出“三化”“两高”要求,即“强化业务人员能力、简化业务手续、优化服务模式”“业务审核高质量、业务办理高效率”,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2021-03-17/ningxia/2021/0317/1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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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2021-03-16/ningxia/2021/0316/1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