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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5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93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598亿美元)。 2017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5.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57万亿美元)。(完) 2017-05-27/xiamen/2017/0527/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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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样本企业: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进行了修改,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征求<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修订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调查主体、调查频度、调查内容、数据核查、报表格式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现向你们征求两方面意见:一是转手买卖、来料/出料加工以及区分关联企业等调查内容的调整是否可行;二是若调查覆盖面扩大、调查频率提高,工作量是否可以负担。请你们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国际收支科。传真:5890986 联系电话:5850615 5890958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征求《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2、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修订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2015年7月13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征求《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附件2: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修订稿) 2015-07-13/xiamen/2015/0713/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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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自2012年8月改革以来,取消了逐笔核销管理方式,实施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以及分类管理。外汇局全面比对和评估每家企业进出口和收付汇的总体匹配情况,及时分析企业的贸易收支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并将其分为A、B、C三类,并依据其后续业务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八条明确指出:“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但是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发现,部分企业仍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现就企业报告事项重申如下: 一、企业报告的定义 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以及辅导期情况进行报告的制度。 企业报告按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主动性报告则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二、企业报告的重要性 外汇局核查企业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综合评估企业报告情况。对报告数据质量不高、多次漏报或者错误报告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将情节严重的企业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三、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2)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2.贸易融资业务报告: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4.辅导期业务报告: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进出口和收付汇或转口贸易收支数据。 四、企业报告的方式 1.系统报告。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 2.现场报告。企业未在上述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提交报告,可以准备相应单证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具体查看经贸信息网的现场报告事项告知信息。 3.对已经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报告数据修改或者删除操作方式同上述1.2。 4.辅导期业务报告时间是辅导期截止时间后10个工作日内。辅导期的截止时间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五、企业报告注意事项 1.辅导期企业除做好辅导期业务报告外,应同时按A类企业有关规定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等各项义务性报告。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3.相关文件参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企业可在厦门市经贸信息网-厦门外汇业务指引栏目查看。 2015-07-23/xiamen/2015/0723/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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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完善考核项目。对原有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梳理与调整,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与评分办法,使相关要求简单明晰、更具操作性。二是注重与时俱进。根据外汇形势及监管规定的发展对考核项目进行更新,引入跨境资金流动双向调节考核机制,提升外汇监管与调控有效性。三是优化考核流程。充分考虑银行间业务种类与规模差异对考核结果造成的影响,使考核评级更趋于公平合理。四是突出银行内控管理考核。分别对银行总行与分行提出外汇业务内控考核具体要求,促使银行更好地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五是健全违规问题落实整改机制。建立银行反馈整改报告制度,督促银行及时落实违规问题整改措施、反馈整改结果,加强后续跟踪,切实提高考核有效性。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5-06-24/xiamen/2015/0624/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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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并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首个境内特定品种。为支持配合《暂行办法》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简化交易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便利市场操作。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各交易主体外汇账户管理要求,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降低交易风险。二是明确境外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便利相关资金运用。三是便利资金汇兑,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期货交易保证金、盈亏结算等实际需求直接在开户行办理结购汇,结购汇后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四是简化数据报送,期货交易涉外收支以及有关交易数据统一由开户银行、交易所通过系统报送。 《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完) 2015-08-04/xiamen/2015/0804/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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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含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从2015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2015年存量权益登记将于2015年9月30日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尚未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仔细阅读厦门市分局子网站发布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须知》、《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须知》(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点击“地方分支机构~厦门”,首页的“特别提示栏”),并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外直接投资权益登记数据,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_placeholder。2、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将对其进行业务管控,并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15年9月16日 2015-09-21/xiamen/2015/0921/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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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市各特许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2016 年1 月1 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 年11 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5〕89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业务联系人:苏燕瑜,联系电话:5890921 特许机构联系人:陈东杰,联系电话:5890939 技术联系人:黄斯颖,联系电话:5899651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15 年10 月22 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10-29/xiamen/2015/1029/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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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自查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4]42号)要求,请辖内各银行要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自查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我分局将继续做好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跟踪监测工作。如有疑问,请与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外汇科联系。联系电话:589962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2015年6月30日 2015-07-02/xiamen/2015/070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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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2015-11-18/xiamen/2015/1118/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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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5-11-26/xiamen/2015/1126/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