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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shandong/2022/1121/2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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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11-29/jilin/2022/1129/1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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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下午,永州市中心支局局长王一凡与永州市商务局局长周晓芬一行开展座谈,永州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双方围绕有效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方面进行深入沟通。 商务局有关同志首先汇报了3家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外汇难点,希望外管局给予相关解答和支持,随后双方围绕有效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方面进行深入沟通。周晓芬局长介绍了2022年商务局工作开展情况,表示在疫情严峻形势下,永州外贸、外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促进辖内外向型经济取得更大发展。 王一凡同志表示,双方沟通很有必要,人民银行、外汇局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将全力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最大程度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商务部门应培养一批优质企业,双方共同发力呵护好市场主体;二是政府、企业要学金融、学外汇,不仅要精通外汇业务结算,还要学习投融资方面的政策措施;三是沟通协调机制还需进一步提高,尤其在跨境人民币等方面可以进一步推进。 2022-11-28/hunan/2022/1128/2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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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8日,娄底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举办全市外贸业务知识培训班,此次活动由外管局娄底市中心支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海关、市国税局联合主办,娄底经开区、高新区、娄星产业开发区、冷水江经开区、双峰高新区、新化高新区等分管负责人,市重点外贸、物流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主要负责人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谢志成副局长出席开班仪式。 培训班上,商务、海关、税务以及企业代表分别就相关职能内容进行了交流授课。外管局娄底市中心支局以《外汇管理政策框架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为题进行了授课,系统地向企业介绍了外汇管理局的职能、近期出台的便利化政策等。同时,培训班特邀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汇率风险管理专家为企业就汇率风险防范进行讲解。随后,外管局娄底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娄底分行前往华菱涟钢开展汇率风险中性宣传活动。近年来,外汇管理局娄底市中心支局主动作为,主动靠前服务为企业宣讲政策、纾困解难,积极推进“六稳”“六保”有效落地,取得了一定效果。 2022-11-24/hunan/2022/1124/2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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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6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目录》新增文件主要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行政处罚办法等。(完) 2022-08-05/hainan/2022/0805/1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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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9日,永州市中心支局主管局领导黄小勇同志率队赴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分行开展调研,调研主要围绕银行近二年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帮持企业汇率避险和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等三方面进行。 会上,建设银行永州分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了近两年外汇业务总体情况,介绍了建设银行主要外汇产品,外汇存贷款情况及对接政府、跟进招商、稳企纾困等相关举措。最后,黄小勇同志对银行机构服务涉外经济提出几点要求:一是银行机构各项创新方案要紧紧与“利民”思想相结合;二是各项外汇产品要适应企业当下的发展需求,切实服务好企业,利好企业;三是发展的同时要注重风险防控,在保证金融安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大外汇业务开展力度。 2022-11-25/hunan/2022/1125/2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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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收支处 主要外汇服务: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结售汇期间银行合并、分立及变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等;出具外汇管理相关证明;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及企业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 负责人:胡处长,18623305067 联系人:贺老师,13452762496 二、经常项目管理处 主要外汇服务: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业务,货物贸易外汇报告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服务贸易外汇业务,保险外汇业务;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负责人:顾处长,13500368715 联系人:李老师,13983382211 三、资本项目管理处 主要外汇服务:外债管理,跨境担保管理;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个人(对外)财产转移。 负责人:刘处长,13883379802 联系人:刘老师,13883116702 2022-11-10/chongqing/2020/0128/1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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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11-29/jilin/2022/1129/1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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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_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0-10-26/jilin/2020/1026/1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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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六保”相关工作的部署要求,帮助外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2022年9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联合省商务厅的指导下,指导福建省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成功主办“2022年新形势下汇率风险管理”主题讲座。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福建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以及200多家外贸企业代表现场参会,本次讲座通过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福建省电子口岸服务中心)实现线上同步直播,直播观看2200多人次。 会上,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专家就当前人民币汇率形势及全球宏观经济进行详细分析,运用企业案例生动阐述了“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理念的必要性,并介绍当前常用的外汇衍生产品,帮助企业进一步认识汇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引导企业主动运用外汇衍生产品,积极提升应对汇率风险的能力。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分析了当前中国外贸形势,介绍了出口信保稳外贸相关举措和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福建省商务厅为外贸企业解读了政府相关外贸惠企政策。参会企业表示,在当前形势下,本场讲座内容覆盖汇率避险政策、出口信保政策以及外贸支持政策,干货满满、非常及时。 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日趋常态化,福建省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将继续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支持外贸发展,引导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运用汇率避险工具、出口信用保险等手段助力企业稳健经营,有效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和外贸订单风险。 2022-09-07/fujian/2022/0907/1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