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8-03-23/safe/2018/0323/8784.html
-
2017年7月27日至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杭州举办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培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代表,全国各分支机构从事跨境人民币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培训。 培训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部助理总顾问Katharine Christopherson女士、高级顾问Kyung Kwak女士及货币与资本市场部前高级财务专家Aditya Gaiha先生,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内涵与实践、政府管理部门如何更好地落实第八条款义务等议题进行现场授课。 中国于1996年12月1日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义务。一直以来,中国不断推进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依法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此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培训,有助于我国加深对第八条款义务的理解,在监管中充分借鉴成员国最佳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切实履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义务,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同时,培训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际收支监管,更好地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完) 2017-08-02/safe/2017/0802/6738.html
-
2016年12月11日,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宣布中国正式加入国际银行业统计的本地银行业统计(Locational Banking Statistics, LBS),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中国数据,这表明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再次得到国际认可,数据透明度持续提高。正式加入LBS是继实施《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和加入协调证券投资调查以来,我国全面弥补二十国集团(G20)数据缺口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扩大国际银行业统计报送经济体是G20数据缺口动议的目标之一,本次中国加入后,LBS数据报送国家/地区增至46个,其中发展中国家/地区12个,发达国家/地区22个,离岸金融中心12个。 2016年6月末,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总计7780亿美元,在全球银行业跨境债权规模排名中居第10位,对外负债总计9180亿美元。从币种构成来看,2016年6月末,美元对外资产5490亿美元,对外负债274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750亿美元;人民币对外资产730亿美元,对外负债3580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850亿美元。 BIS新闻原文见其官方网站www.bis.org/publ/qtrpdf/r_qt1612s.htm。(完) 2016-12-13/safe/2016/1213/6697.html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季度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8号)和《关于2016年第四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国办秘函〔2017〕5号)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开展了2017年第二季度政府网站抽查工作,随机抽取湖北、广东、四川、浙江4家分局子站作为被抽查网站,重点检查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抽查结果全部合格。 2017-06-30/safe/2017/0630/6731.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1-26/safe/2017/0126/6821.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最近,三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来文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的范围。为推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三个地区扩大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 (一)北京市扩大到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扩大到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业; (三)辽宁省扩大到沈阳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辽宁省可根据扩大试点情况,于2006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广东省扩大到珠海、佛山、江门、东莞、惠州和肇庆市所有出口企业;辽宁省扩大到全省所有出口企业。实施前,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调整广东省、辽宁省试点方案,除特殊情况外,外汇局可每半年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一次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留存备查。 辽宁省试点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五条规定处理。 四、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应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扩大试点工作。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安全。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内部的电子数据传递、使用管理。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制定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复核、监控管理办法。 五、其它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应积极研究本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具体办法,条件成熟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试点工作。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现行出口退税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 2006-06-19/safe/2006/0619/6825.html
-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非典型肺炎影响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外汇管理部门的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对外汇局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的有关工作事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强调,全国各级外汇局要按照“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本部门职能工作的关系。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建立本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的工作机制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各项应急方案,在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同时,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外汇局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奋战在抗击非典型肺炎第一线的优秀医务人员为榜样,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同时,各级外汇局应主动加强与当地海关、外经贸、财税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提高协调办事的效率。 针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给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办理日常外汇业务带来的不便,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级外汇局要努力改进工作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企业和个人往返外汇局的次数。 一是对于外贸企业,可按实际需要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是对于银行和企业的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可尽量采用传真、邮递和电子网络等方式解决。 三是对于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物资和药品进口,各级外汇局在办理购付汇、核销、账户管理等相关业务手续时,要采取灵活措施、特事特办,优先予以办理,确保第一时间为有关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有条件的外汇局可以设置“防治非典型肺炎绿色通道”。 四是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延长保险经营机构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期限,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暂凭外汇局的批复办理保险外汇收支业务。 五是要加强对外汇局系统电子设备和应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所有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以支持外汇局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要求,各级外汇局要努力改善对外服务营业场所的办公环境,每日做好通风、消毒和环境卫生工作,为前往外汇局办理业务的有关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2003-05-22/safe/2003/0522/4006.html
-
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一期) 2017-03-24/safe/2017/0324/6911.html
-
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严三实”作风建设要求,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紧扣“三严三实”要求,边整改、边总结,转职能、改作风,持续用力扎实推进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多措并举坚决防止纠治问题反弹回潮,以整改工作的深入进一步促进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化。截至2014年4月,39项整改任务已完成24项,6个方面专项整治工作已完成5个,修订新建18项制度已完成13项,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取得初步成效。 抓住重点落实整改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始终坚持抓住外汇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银行企业联系紧密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五个转变”,从实际出发谋划外汇管理改革,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行得通、整改效果看得见。外汇管理部门已分7批取消6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开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夯实外汇市场基础建设,提高外汇市场自我出清能力。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广大市场主体的期盼,获得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评价,外汇管理工作更加“接地气”、“通民情”。 听取意见完善整改措施。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查找整改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整改内容和整改措施,出实招办实事,求创新管长远,真正实现顺民意、惠民生、促发展。尤其是对于涉及外汇管理改革的长期整改任务,坚持与全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结合起来,与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广泛听取相关部委、服务监管对象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议,以改革成效检验作风建设成果。党组成员深入福建、浙江、江苏、广西、贵州、云南等省市基层一线,实地了解和查看外汇管理改革成效,听取改进基层作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意见。 坚持标准加快整改进度。为防止整改工作跑偏落空,国家外汇管理局牢牢抓住人民群众这个根本标准,通过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集中培训和局领导为党员干部专题解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对照先进典型、对照自己的各项承诺,自觉检视自己在思想境界、素质能力、作风形象等方面的不足,增强深化整改的内在动力,带头做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切实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员干部实实在在工作、尽心尽力履职。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学习传达中央深化整改工作座谈会精神,通报领导班子“两方案一计划”整改落实情况,对正在落实的整改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实行销号式管理,统筹落实进度和整改效果,确保整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健全制度巩固整改成果。严格对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明确的规范,制定出台《中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调研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正风肃纪加强外汇管理部门作风建设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等一批行得通、能落地、真管用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学习和监督机制,着力加强整章建制和制度约束,切实做到改进作风既治标又治本,用制度建设成果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成效。(完) 2014-05-15/safe/2014/0515/4586.html
-
问:2012年10月底以来,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连续涨停。请问,这是否意味着近期我国热钱流入的压力增加? 答:近期,在主要发达经济体相继实施大规模货币刺激政策、主权债务危机出现积极进展、国内外贸出口增速加快、经济显现触底回升迹象等因素作用下,市场担忧我国资本外流、人民币贬值的紧张情绪有所缓解。但是,10月份的统计数据尚不支持当前我国跨境资本流入压力显著增加的判断。 从结售汇情况看,2012年10月份,银行代客结汇环比下降9.1%,售汇环比下降10.6%,售汇降幅大于结汇降幅导致净结汇增加,结售汇顺差78亿美元,环比小幅增加15亿美元,但10月份远期结售汇仍为逆差。从跨境收支情况看,10月份,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环比下降4.9%,支出环比下降6.3%,收付逆差53亿美元,连续两个月小幅流出,其中内地对香港继续保持资金净流出。从人民币汇率走势看,境内外即期人民币汇率差价进一步收窄,半年以上远期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延续升水(即未来人民币汇率贬值)。 综上,当前国内外汇供求仍保持基本平衡,人民币汇率预期基本稳定。尽管外汇形势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国际国内因素的共同作用,近期市场情绪由前期对中国经济和货币前景的过于悲观转向乐观,导致人民币汇率走势偏强。对于这种市场情绪变化对未来外汇供求关系的影响,我们将继续密切观察。 问:在许多新兴市场都面临美国第三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QE3)引发热钱回流压力的情况下,为什么中国尚未受到这方面的显著影响? 答: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货币政策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其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将增加新兴市场管理资本流入的难度。对此,我们一直呼吁这些经济体采取负责任的宏观经济政策,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宽流动性、低利率政策,会刺激资本流入我国,但受以下因素制约,其作用尚不明显:一是今年8月份,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将表外同业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后,企业减少了进口延付并加速偿还前期的境外银行代付款。二是今年下半年,境内银行大幅下调外币存贷款利率,境内外美元利差收窄,一些企业以境内融资替代跨境融资。三是远期人民币汇率延续贬值,抑制了境内企业海外融资的热情。四是国内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还需进一步稳固。五是QE3刺激资本流入的作用已被市场提前消化,10月份全球投资风险偏好又有所下降,新兴市场股票和货币总体均出现了一定回落。 问:如何看待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前景?外汇局对此将如何应对? 答:总体看,我国国际收支有望继续保持基本平衡,跨境资本有进有出、双向流动。一方面,国际金融市场环境逐步改善和我国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我国吸引长期、稳定的资本流入。另一方面,世界经济复苏、主权债务风险等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使市场情绪可能时好时坏并触发国际资本流动的短期波动。同时,在“走出去”等推动资本有序流出的政策引导下,未来国内资本主动输出的规模将不断扩大。 面对上述机遇和挑战,外汇局将加强对跨境资本异常流入流出的双向监测和管理,继续加快外汇市场发展,建立健全资本双向流动的国际收支自我调节机制。 2012-11-21/safe/2012/1121/4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