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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251.61 2 278.49 3 286.18 4 301.42 5 305.50 6 318.63 7 351.26 8 363.04 9 398.36 10 437.16 11 490.23 12 516.20 1995-01-31/safe/1995/0131/5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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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上下积极投入到防治非典的战役。在此期间,外汇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奋战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优秀医务人员为榜样,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一方面采取科学的、多渠道的防范措施,全面加强非典防治,确保了特殊时期各项业务高效有序地开展。同时,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改进工作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支持经济稳定发展。 第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保障。 为支持全国的抗击非典工作,外汇局对与防治非典相关的物资与药品进口,在付汇及核销环节采取灵活措施;对与抗非典有关的资金往来业务审核,提高办事效率。一些外汇分支局专门设立了“防非典绿色通道”,确保第一时间为有关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北京外汇管理部广大干部职工响亮地提出了“做好工作是我们的天职”的口号,他们为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及时高效地处理了大量与非典有关的业务要求,用实际行动支持了全国抗非典工作。为方便接受境内外捐赠款抗击非典,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申请扩大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北京外汇管理部加急处理,当场办理了审批手续并将核准件交付单位使用,保证了捐赠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北京市医药部门委托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紧急进口30台可移动X光机,但是外方坚持见到预付货款后才能发货,并拒绝开立预付款保函。北京外汇管理部在确认业务真实贸易背景后,立即批准公司办理免保函预付的“真实性审核”类进口付汇备案,使仪器得以及时进口,保障了抗非典时期设备的到位。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呼吸机,申请以预付款形式对外支付货款。按规定预付款超过3万美元的需由对方银行开具正本保函,但美国出口商不予出具保函。为保证进口医疗用品迅速到岸投放一线,福建省外汇分局特事特办,允许该公司凭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先行对外付汇,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做到监管与服务两不误。 第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利服务。 外汇局作为窗口服务部门,每天要面对来自四面八方的银行、企业人员,受理各类单据。非典期间,针对非典给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办理日常外汇业务带来的不便,各级外汇局对日常外汇管理业务,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企业和个人往返外汇局的次数。 比如,对出口企业按需发放核销单;对各项外汇统计,尽量采用传真、邮递和电子网络等方式解决;暂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现场核查,加强非现场核查;保险经营机构凭外汇局的批复就可以开始办理保险外汇收支业务,暂不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在疫情最早出现的广东,外汇局干部职工按照“重视预防、合理安排、齐心协力、坚守岗位”的十六字方针,坚守一线,保持外汇营业室对外业务不间断、服务质量不降低,尤其是对出口收汇核销开放了所有业务窗口,减少了人员在营业大厅的逗留时间。深圳市外汇分局对出口收汇核销发单系统和人员进行了两套“备份”,实行设备、人员的物理隔离,并制定了应急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流程。广西区外汇分局开通了年检“绿色通道”,将在大厅定期集中收取年检材料的方式调整为由企业分送各部门,外汇局全天为年检企业服务,随到随检。 第三,多种方式,主动宣传,为企业排忧解难。 非典时期,各地外汇局在尽可能减少人员直接接触的同时,改变传统的座谈会形式,利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继续与银行、企业等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帮助社会各界解决在外汇管理方面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山西长治市中心支局开发了外汇业务咨询语音提示系统,客户办理进出口核销、个人购汇等业务,均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很多外汇分支局还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各方面对外汇服务的具体要求,提供必要的外汇服务。 第四,密切监测外汇收支形势,未雨绸缪。 各级外汇局密切关注非典疫情发展对各地以及我国整体对外经济和外汇收支活动的影响,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以便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改进与完善外汇管理,为经济发展的大局服务。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全国外汇管理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经受住了严峻考验,用工作实际维护了正常的外汇收支秩序,支持了经济健康发展。尤其是在柜台直接面向客户的一线工作人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表现出高度的敬业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目前外汇管理工作正按照年初的部署,有条不紊地进行。为做好下一阶段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地外汇分支局要继续抓紧防治非典工作不放松,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的各项防治措施和要求。同时,要及时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和经验,统筹安排好下一步外汇管理工作,确保今年年初布置的各项工作逐项落实。此外,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改进与完善外汇管理,支持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为经济发展的大局服务。 2003-06-16/safe/2003/0616/4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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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东省召开“外汇服务电子化”现场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外汇电子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对外经贸便利化,带动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大信息化开发和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与服务的电子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居民个人购汇系统通过外汇局和银行的联网实施操作,防止了重复购汇,打破了只能由独家银行经营此项业务的局面,极大地方便了居民购汇,也为银行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外汇账户管理系统通过采集银行电子账户数据,监测外汇账户资金流动,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放宽了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限制,便利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在会上指出,加快外汇服务电子化建设在当前外汇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紧迫性,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外汇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趋势对外汇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外汇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外汇管理要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为金融部门和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除了观念的转变、服务意识的增强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快推进外汇服务电子化建设,从而有利于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预防腐败,促进金融机构和外经贸企业提高对外竞争力。 会议确定,外汇服务电子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构建外汇服务电子平台。通过外汇服务电子平台,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高效的前台柜面业务处理系统,提高前台处理业务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并丰富外汇统计监测数据的采集,形成业务基础数据库,促进外汇业务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为今后办理远程业务打下基础。围绕外汇服务电子平台的建设,首先要建立一套统一、完整、规范的企业基本档案信息库,改进和统一外汇局对外的主要核心业务流程,改变以往对外办理业务条条分割的管理模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外汇分局开发了企业“外汇业务综合管理IC卡系统(简称“IC卡系统”)。它以企业外汇业务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IC卡为企业身份识别标志,能够对企业基本情况、进出口核销信息、外债借用还信息、外汇账户信息、外汇违规立案及处罚情况等信息进行查询,并用于办理业务。通过IC卡系统,能够实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所需提供凭证电子化及其电子信息在外汇局内部共享,减轻企业重复提供凭证等各类资料的负担;为企业远程办理业务提供现实手段,减少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来回往返的次数与时间,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实现自助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该系统,能够实现内部信息共享,有利于对企业外汇业务的综合监管,显著地提高工作效率,从根本上缓解前台业务人员不足的矛盾。 目前,IC卡系统已在广东省分局营业室运行一段时间,4000多家省、市直企业、单位已经开始在出口核销单发单、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账户限额调整、企业自助查询等方面应用IC卡系统,企业普遍反映良好。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工作进度,开始第二阶段的系统建设工作,逐步实现网上核销、网上申报等系统功能,提高对外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外经贸发展服务。 2003-09-27/safe/2003/0927/4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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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上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一行,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调研,了解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工作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 张志刚副部长首先与郭树清局长进行了会谈,随后在李东荣副局长的陪同下,听取了外汇局对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汇报。近年来,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本着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外汇违法行为,适时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外汇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外汇局在监管外汇市场主体及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已经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了一些基础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五年工作方案》,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构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外汇局有关人员重点演示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和“外汇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等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管理系统。 在听取了汇报和演示后,全国整规办的同志对外汇局高度重视整规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外汇局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已经展开,走在各部委的前列,并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为全国整规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联系单位。 最后,张志刚副部长介绍了全国整规办的主要工作和当前的任务,指出全国整规办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尝试和实践,并对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点要高。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系统,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信用信息交流可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中国国情,还要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二是加强法规建设,建立由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组成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是研究信用信息的使用条件和范围等。四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人走到守法的路径上来。在实践中提炼信用信息标准化的指标,能够与社会其它部门的接口衔接,便于我国全社会范围内分类管理。 2003-08-19/safe/2003/0819/4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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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是发现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重要途径。通过举报,能够掌握外汇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及时予以查处。从历年外汇检查工作实践来看,很多案件的线索都来源于举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贯重视群众举报。为了调动社会举报外汇违法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0年初就制定了《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各地外汇分支局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举报受理制度,注重从群众举报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展开调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但从执行落实情况看,由于社会上对举报受理制度了解不够全面,未做到广为周知,不利于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在打击外汇违法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力度,更有效地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建立和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环境,发现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各地的外汇分支局举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认真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举报电话:010-6840226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举报电话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外汇局介绍”栏目查询。 2003-06-25/safe/2003/0625/4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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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稳步推进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 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合理配置外汇资源和形成人民币汇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币种,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等,不断完善外汇市场运行机制。但过去银行在外汇市场同场交易只能进行单向买或卖的交易,不利于银行及时平补外汇资金头寸。 《通知》允许各会员单位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在同场交易中进行买卖双向交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会员交易按同币种买卖轧差净额收取手续费。 此次实行双向交易,是发展我国外汇市场的又一措施,对推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国际接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改变了过去银行间外汇市场对单向交易的限制,允许银行在头寸限额内全天候进行外汇资金买卖,及时进行外汇市场的头寸平补和资金调度,为银行规避风险拓宽了渠道。 二是会员交易的自主性大大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活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从而更好地反映市场意愿,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和汇率变动趋势。 三是客观上降低了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也为企业及时通过银行进行本外币汇兑提供了便利。 2003-09-22/safe/2003/0922/4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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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3-06-20/safe/2003/0620/4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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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Limited)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批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Nomura Securities Co., Ltd) 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3-06-06/safe/2003/0606/4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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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活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满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需求,根据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总体部署和现有金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使用效益。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通过委托放款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境外直接放款方式进行。同时,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外汇放款、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还本付息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直接由受托银行办理。 《通知》的颁布和实施,将为跨国公司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有利于推动中资跨国公司实施 “走出去”发展战略。 《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该项政策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经营已开始进入收获期,形成了相当数额的利润和剩余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统一的经营战略,外资跨国公司陆续提出了一些资金集合或境外运作的要求。同时,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支持下,中资企业纷纷到国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但流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成为制约境外中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中资企业集团呼吁允许其通过集团内融资对境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通知》。 2问:《通知》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遵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跨国公司依据《通知》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不得与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应当遵守《贷款通则》、《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是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运作的原则。只允许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以其经常项目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内可自由支配资金进行内部运营。 三是境外放款总额度控制的原则。《通知》对中资和外资跨国公司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境外放款总额度标准,既从盈利与风险承担能力的角度对从事运作的企业做出了要求,也通过这一总额限定了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潜在风险。 四是境外放款专户管理的原则。要求最终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必须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所有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这使得跨国公司内部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路径集中化、清晰化,便于操作和监管。 五是境外放款资金运作安全性原则。对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通知》要求其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六是全收全支的原则。《通知》要求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时,放款资金和还款资金必须全收全支,不得自行轧差和抵扣,防止产生投机行为和信用风险。 3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的哪些问题? 答:《通知》全文共分六部分,主要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方式、资金来源、额度、资格条件、申请程序、操作步骤及后续监管要求等作出了规范,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放款以及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的政策需求。 4问:《通知》所适用的“跨国公司”的定义及其范畴是什么? 答:《通知》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从内涵上明确了“跨国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实质,从外延上明确了“跨国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和外资控股两种类型,并规定《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通知》还进一步界定“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将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明确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一企业,以保证《通知》出台的可执行性。 5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有哪些可以选择的方式? 答:《通知》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提供了多种可选方式。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在境内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外汇资金在境外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公司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还可以不通过银行由境内成员公司直接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同时对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均作了明确规定。 6问: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从事境内委托放款,无须经外汇局核准,由受托银行按照《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后即可办理。 跨国公司的境内委托放款需要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受托银行可参照国内外汇贷款有关规定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划转及还本付息手续。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委托放款人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也无需经外汇局核准。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外汇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期限届满还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也应按照三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上述还款手续。 7问: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才可进行,但随后其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的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等手续由各相关外汇分局核准即可办理。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需要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所有来自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的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遵循总额度标准。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8问:跨国公司在办理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的具体操作时,是否必须一次性办理完成放款资金的境外付汇? 答: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跨国公司在具体办理境外放款时,可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额度以内,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性向境外汇出放款资金,也可分几次汇出放款资金。 9问: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应当遵守哪些后续监督要求? 答: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通知》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现行管理制度的通常做法,规定由受托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报备责任。 对于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通知》规定从事集团内部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境内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并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将有关材料向国家外汇局报审。(完) [相关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 《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0-27/safe/2004/1027/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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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丰富我局职工子女的暑期学习文化生活,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委牵头组织职工子女参观了中国银行总行、北京外汇管理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等单位。 在参观过程中,孩子们了解了中国银行的发展历史及外汇交易室的主要业务;北京外汇管理部有关人员以出国留学购汇的例子,形象地解释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外汇管理政策,北京外汇管理部等地方分局执行政策,并对商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的全过程。在参观活动的最后一站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有关人员首先给同学们提出了有趣的问题,例如,我们有四千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什么大门口没有保安?我们那么多的钱都放在什么地方?有什么用?调动了大家的好奇心。随后,储备司同志给大家讲解了国际金融知识,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载体、参与者、交易员,以及外汇储备的交易过程、持有外汇储备的意义等。 这次活动寓教于乐,组织形式生动活泼,孩子们在学习简单的金融知识和外汇业务知识之余,更是了解了父母从事的工作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意义,得到了孩子和家长们的好评。 2004-08-16/safe/2004/0816/4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