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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严格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提高外汇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尽职尽责做好咨询服务 1、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相应的指引标识标志,通过摆放服务指南、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审批依据、办理流程等,并根据业务需要完善配备等候座椅、书写用笔等便民利民设备设施。 2、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到底。认真听取来访者意见、要求或投诉举报反应的问题,及时接听对外公布的服务电话。 3、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对于本部门承办的事项,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网址等,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及材料的出处、份数和要求。 4、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窗口)承办的、停止办理的、无需审批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并提供热情周到的引导服务;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事项,要做到依法依规处理。 二、及时依规受理申请 5、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及时接收。申请材料一次审清,材料齐全的一次收清。若材料不齐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如何补正、是否受理及其理由等事项。 6、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能够当场指正补充修改申请材料的,当场指正。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 三、准确、规范、及时办理 7、落实分级授权制度,权责一致,审查办理准确、规范、及时。依职责对服务对象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出具意见。 8、属于本级权限内事项按时完成,能即时办的不延时办,能当日版的不隔日办;属于上级部门批准事项,应审查后及时上报。 四、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 9、在办理窗口明显位置摆放《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请前来办理业务的申请人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五、严格遵守纪律要求 10、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及办理流程;服务态度好,言行礼仪得当、热情大方;接待服务、接听电话、遇到服务对象投诉时,应认真耐心,必要时做好记录。 11、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优先办理”等名义联合中介机构等收取任何费用或“灰色”收入。 12、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串岗或进行聊天、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物;未经批准不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服务期间因故离开窗口中断服务,必须摆放暂停服务牌,同时向服务对象明示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以防服务对象在无人窗口前等待。 13、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秘密;按规定整理归档,保证服务对象信息安全。 14、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究问责。 服务监督电话:0891-6323981(国家外汇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内审部门组)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01-04/xizang/2019/0104/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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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统筹推进跨境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工作,结合近年来云南省涉外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研究修订形成《云南省银行业开展外汇收支形势分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69号金融大厦国际收支处(邮编650021) 传真:0871-63629656 附件:云南省银行业开展外汇收支形势分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3年8月30日 2023-08-30/yunnan/2023/0830/1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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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统筹推进跨境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工作,结合近年来云南省涉外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研究修订形成《云南省银行业开展外汇收支形势分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69号金融大厦国际收支处(邮编650021) 传真:0871-63629656 附件:云南省银行业开展外汇收支形势分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3年8月30日 2023-08-30/yunnan/2023/0830/1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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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8/content_69008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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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8/content_69008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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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操作指引 2023-08-30/heilongjiang/2019/0319/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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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外汇检查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2023-08-30/heilongjiang/2023/0830/2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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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黑龙江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名单 2023-08-30/heilongjiang/2023/0830/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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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23-09-18/shaanxi/2023/0918/1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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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1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专题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了近期外汇市场形势和人民币汇率问题。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指导司局、8家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机构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近期人民币对美元虽然有所贬值,但对一篮子货币保持基本稳定,对非美主要货币保持相对强势,外汇市场运行稳健,市场预期总体平稳。随着国内稳经济、稳预期政策陆续出台落地,物价(CPI)同比增速触底转正,进出口数据好于预期,房地产政策效果逐步显现,消费明显回暖,科技创新不断突破,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经济“进”的势能正在积聚,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具有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是金融管理部门、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外汇市场成员、广大企业和居民的共同愿望。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金融管理部门有能力、有信心、有条件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该出手时就出手,坚决对单边、顺周期行为予以纠偏,坚决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处置,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要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持续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加强对自律机制成员的行为监督和自律管理。外汇市场成员要自觉维护市场稳定,有序开展做市自营交易,坚决杜绝投机炒作、煽动客户等扰乱外汇市场秩序的行为。企业和居民要坚持“风险中性”,不盲从跟风,不赌单边,不赌点位,维护好财产安全。(完) 2023-09-15/anhui/2023/0915/23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