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Hang Seng Bank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4-06-25/safe/2004/0625/4092.html
-
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计委外资司司长张晓强就制定这一《意见》的目的、对外发债审批管理的主要程序、我国对外发债情况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答:对外发债是重要的金融活动。从亚洲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看,加强对外发债的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手段。我国目前对外发债的管理主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等,围绕对外发债此前尚无一个统一的管理法规,急需完善相关法规。《意见》的制定,将有利于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加强对外发债的管理和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问:对外发债审批管理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今后对外发债主要的审批程序是,首先由经审核认定有资格对外发债的境内机构向国家计委提出发债申请,国家计委接到申请后对其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此后由国家计委起草审核意见,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为了保证借用外债的合理用向,并做好国家的全口径外债管理,对使用对外发债资金的建设项目,还要按现行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债规模要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问:请介绍一下我国对外发债的历史情况? 答:我国境内机构向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始于1982年1月。当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东京市场发行了100亿日元的私募债。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在东京发行200亿日元公墓债,标志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1985年6月,中国银行首次进入德国法兰克福市场;同年8月中信公司首次在香港发债;1986年11月、1987年10月相继开拓新加坡和伦敦市场;1993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进入美国市场发债。 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包括财政部在内,我国共有18个发行体在境外发行了近120笔,总额约215亿美元的外币债券。 对外发债拓宽了外资筹措渠道,为国家及地方重点项目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整体水平。目前,筹资市场多元化、发行方式多样化的对外发债格局已经形成。 问:《意见》与现行对外发债审批管理的主要区别与改进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将以往重大发债筹资报国务院审批,改为今后对外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二、将原对外发债“窗口制”改为对外发债“资格审核批准制”,不再保留对外发债窗口单位。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借鉴国际评级方法,对拟发债的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每两年评审一次。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发债主体中明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四、将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和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区分不同情况,纳入规范管理。 问:截至目前,我国有多少企业获准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情况怎样? 答:为了适应我国国内上市企业扩展业务的需要,探索上市企业再融资的新渠道,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起国家计委会同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进行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为了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截至目前先后有6家企业获准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它们是深圳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除上海轮胎和四川成渝由于市场原因未对外发行外,其余企业均已完成发行工作,筹资总额5.9亿美元。 2000-04-29/safe/2000/0429/3899.html
-
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编译的《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中译本,近日已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负责监督各国汇兑管理事务的国际组织,从1950年开始连续出版《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编译的最新版《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中译本,全景式地反映了各国外汇、外贸和投资管理状况。由于年报专业性较强,中译本强调了融会贯通、通俗易懂的编译风格,既确保了该书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也增强了可读性。 《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中译本不仅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世界各国外汇、外贸和投资管理体制,便利企业对外贸易、投资往来及个人因私出境活动,而且也是各研究机构和人员研究各国汇率制度安排、国际资本流动和货币可兑换进程的重要参考文献。 2000-11-08/safe/2000/1108/3905.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吉林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该项试点时间为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境外投资购汇总量限额为5000万美元。 截至到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详细情况可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信息”栏目。 2004-07-09/safe/2004/0709/4094.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大和证券SMBC株式会社(Daiwa Securities SMBC Co.Lt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4-07-12/safe/2004/0712/4095.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法国兴业银行 [Societe Generale]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4-09-23/safe/2004/0923/4114.html
-
为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连续保持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较快增长,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截至2006年底,外债余额同比增长约14%,其中短期外债增长约16%,短期外债占全部外债余额的比例达到57%左右。为规范和控制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有效利用国内资金资源,促进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2007年金融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调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将期限在90天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个人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等对外短期债务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二是调减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明确指标调减的要求及步骤,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国内货币市场拆借、掉期等方式增加外汇资金来源。 三是规范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其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等问题。 本次短期外债管理政策调整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不涉及一般企业等非金融机构。相关措施体现了严格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为进一步服务对外贸易发展,便利贸易结算,对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考虑其目前资金来源结构的特点,此次仅对其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了较小幅度的核减。为了稳妥有序,利于境内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准备逐步压缩境外借款规模,将允许各金融机构分期、分步达到预定的调减目标。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出台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境内融资的政策措施,如发展境内同业拆借市场,放开外资银行进入境内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限制,扩大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体范围,扩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业务等,以适应金融机构不同的需要,拓宽其外汇资金来源渠道。 《通知》还就进一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做出相应规定,明确中资银行由其总行通过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短期外债数据,并明确了外资银行改制后有关外债数据的报送方式和渠道等问题。 《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完) 2007-03-02/safe/2007/0302/4334.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外汇指定银行检查情况通报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19家中资银行和渣打银行、瑞穗实业银行、东亚银行、比利时联合银行、新加坡大华银行等10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到会并发表讲话。 会议通报了2006年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检查和处罚情况。随着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外汇管理的不断完善,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汇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越来越重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的总体状况较以往有了明显改善,但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行为。2006年,外汇管理部门对29家中、外资银行的2027个机构(包括总行、分行和支行)进行了检查,其中,265个分支机构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被外汇管理部门处以约16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检查发现的外汇指定银行违规行为主要有短期外债超指标、外债资金违规结汇与划转、违反外汇贷款管理规定、违反外汇担保管理规定、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违规、挂牌汇价超规定的浮动幅度、违规办理收结汇业务、违规办理售付汇业务、违反出口核销管理规定等。检查还发现了拆分金额办理外汇业务等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会议指出,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外汇管理正逐步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由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转变,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会议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正确处理好发展业务与合规经营的关系,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外汇业务合规性水平。会议还要求各银行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开展的外汇资金流入及结汇检查和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专项检查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认真准备和提供各种材料和数据,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协助检查人员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外汇指定银行检查情况通报会进一步加强了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对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参加会议的银行代表表示,将以此次通报会为契机,增强大局意识和宏观意识,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真实性审核工作,提高外汇业务合规性水平,切实防范外汇业务风险。(完) 2007-03-30/safe/2007/0330/4337.html
-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到来之际,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带领机关党委和机关工会负责人参加了局机关复转军人及军人家属茶话会,共庆“八一”建军节。 李东荣代表外汇局党组向复转军人及军人家属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他强调,长期以来,在外汇局工作的复转军人们继承和发扬了人民军队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在本职工作中努力钻研业务,默默无闻,无私奉献,较好履行了岗位职责,表现出了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他指出,同志们应继续保持和发扬革命军人的拼搏精神和优良传统,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外汇管理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大家纷纷表示要在自己的岗位上,以革命军人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八一”建军前夕,外汇局机关党委和机关工会还组织复转军人及军人家属参观在军事博物馆举办的《我们的军队向太阳》大型展览活动,并对生病复转军人进行了看望和慰问。(完) 2007-08-06/safe/2007/0806/4357.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居民个人可在试点地区通过相关渠道,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境内个人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境内个人多样化投资需求日益增长,我国充裕的外汇资金也为境内个人开展对外证券投资提供了条件。 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首选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居民个人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购汇直接从事境外证券投资,投资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不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二是投资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办理,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并委托其在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开立对应的证券代理账户。三是试点初期,投资者可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四是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在开户行结汇。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如需结汇的,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五是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业务办理机构应如实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同时严格内部风险控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将有助于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有序进行,积累相关风险防范和监管的经验。放宽个人对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是促进境内个人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的有益尝试,也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重要举措。(完) 2007-08-20/safe/2007/0820/43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