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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2020-10-28/guangxi/2020/1109/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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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http://www.gov.cn/xinwen/2021-11/06/content_56493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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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1年9月) 2021-11-11/jiangxi/2021/1109/1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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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11/shaanxi/2021/1111/1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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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成渝双城经济圈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拟在成渝地区实施外债便利化试点,试点内容包括:成渝地区异地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成渝地区异地办理外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备案;成渝地区跨国公司异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 根据相关规定,重庆外汇管理部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成渝外债便利化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征求意见稿》共计11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试点业务在成渝地区尽快落地实施,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7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1号楼315室; 2.电子邮件:zibenchu@163.com; 3.传真:023-67677862。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成渝外债便利化试点操作指引 (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11-09/chongqing/2021/1109/2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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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辖区外汇管理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根据分局年度培训计划安排,近日,外汇局陕西省分局举办2021年外汇管理业务第三次联合培训。本次联合培训采取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形式,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副局长李学武同志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开班讲话,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及陕西省各中心支局、杨凌支局分管局领导、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100余人参加。 此次培训特别邀请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室信息科相关同志,就《出口信用保险稳外贸政策解读》以及《政务信息工作交流》进行培训。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负责人、业务骨干系统解读了各业务条线的政策制度、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研究方法等内容。为及时掌握培训效果,全面了解参训人员的培训需求和建议,外汇局陕西省分局精心设置了相关测试和满意度调查问卷,得到了辖区各中心支局(支局)的积极反馈。根据匿名评价,参训对象对于本次培训的总体满意度为95%,对12个培训项目评价为“非常满意”的占比达到92.64%。 此次联合培训节奏紧凑、内容丰富、紧贴履职,加深了全省外汇管理系统干部职工对总分局政策业务要求和履职要点的认识理解,有助于培训人员解放思想、补短强弱、有效履职,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好服务陕西涉外经济发展,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2021-11-11/shaanxi/2021/1111/1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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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打击非法外汇交易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之严厉打击跨境赌博资金非法转移 2021-01-07/guangdong/2021/0107/1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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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地市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表(含代兑机构)(截止2021年8月16日) 2021-08-19/jiangxi/2021/0819/1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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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pbc.gov.cn或current@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3号)(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3或010-6840238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2021-11-11/safe/2021/1111/20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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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洋浦某船务公司向某银行提出申请为租船方办理非关联关系代垫业务,儋州市中心支局经研究后,认为该笔业务真实合理,符合商业逻辑,并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相关规定开展集体审议,同意此家银行按规定办理该业务。 儋州市中心支局以开放创新的模式,灵活、充分地利用政策制度工具,引导银行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对符合改革方向且真实合理而现行法规或依据不明确的业务需求,通过集体审议后引导银行办理,赋予市场更多自主权,优化了辖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提升了银行展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2021-11-11/hainan/2021/1111/14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