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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精神,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兴市支局联合宜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举办2021年跨境业务研讨会,指导和帮助涉外企业了解各项便利化政策,充分利用银行、信保各项金融产品帮助企业降本保值。 会上,宜兴市支局副局长强调了企业坚持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重要性,提出广大涉外企业要主动适应汇率双向波动的常态,在坚守主业的基础上依法合规用好汇率避险工具和跨境人民币政策。 宜兴市支局青年员工介绍了贸易外汇便利化的内涵及相关政策,并针对跨境人民币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更好助力涉外企业享受外汇局的便利化红利。 中信保专家介绍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通过对保单案例的分析,强调了关注贸易风险的重要性。 招商银行总行跨境金融部高级客户经理就涉外企业支付结算便利化、汇率中性管理等六大跨境高频需求,针对性地介绍了六大跨境金融解决方案。 本次研讨会为政银企三方搭建了沟通交流的平台,帮助宜兴市涉外企业了解最新的政策方向和宏观经济形势,对外汇局便利化政策、汇率避险理念进行了多方位的解读和介绍,全力支持涉外企业发展。 2021-10-08/jiangsu/2021/1008/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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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期,宜兴市支局开展了一系列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活动,着力提升了外汇政策传导服务效能,切实增强了辖区涉外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多方宣讲”扩大外汇便利化覆盖面 宜兴市支局举办重点外贸企业外汇便利化政策宣讲会,有针对性地宣讲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等便利化政策措施,帮助涉外企业用好、用活外汇便利化政策。 “一企一策”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宜兴市支局梅伟强副局长带队走访宜兴市宇龙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永昌轧辊有限公司、江苏兴达文具集团有限公司等10多家涉外企业,倾听企业外汇政策需求,对近期外汇管理领域的重点政策进行宣讲,并着重宣传了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 下阶段,宜兴市支局将持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外汇为民的服务理念,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外汇政策切实传导落地,持续提升对涉外企业的服务水平,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9-14/jiangsu/2021/0914/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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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总局关于做好汇率避险宣传工作的要求,9月18日,昆山市支局联合中国银行昆山分行,以“汇率中性控风险 金融知识送下乡”为主题开展了外汇政策下乡镇宣传活动。 昆山市支局从宣导政策为切入点,以优化线上渠道为着力点,以产品和流程为支撑点,与企业面对面进行外汇政策宣导。同时,昆山市支局还组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以多种方式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此次活动深入金融知识较为薄弱的农村地区,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五百多份,活动辐射近千余人。村民们反映通过本次宣传活动,对远离非法集资等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昆山市支局将继续开展汇率避险工作宣传,优化服务,精准推送汇率避险知识,动员银行主动为企业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让更多企业参与到汇率避险中来。 2021-09-26/jiangsu/2021/0926/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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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切实便利在华外籍人才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优化引才引智环境,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联合无锡市科技局走进村田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围绕外籍人才服务送政上门。 中心支局朱敏副局长向企业介绍近期试点实施的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并就企业及外籍人才个人办理便利化业务开展辅导。 村田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和外籍人才引进状况,对外汇局个人外汇服务便利化政策给予高度评价。 下阶段,中心支局将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推动外籍人才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深入开展,不断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满足在华外籍人才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支持江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2021-10-15/jiangsu/2021/1015/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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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8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6月,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63.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19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14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上海籍梅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梅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4笔,金额合计4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7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境外个人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2笔,金额合计74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54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3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金额合计17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2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42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1-11/neimenggu/2021/1111/1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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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帮助苏州中小微外贸企业有效管理汇率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8月26日,苏州市中心支局联合苏州市商务局,共同指导苏州地区银行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举办“苏州市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专题宣讲会”。苏州市中心支局副局长庄为岛、苏州市商务局副局长张皓,苏州辖内54家银行及500家中小外贸企业参会。 此次汇率风险管理宣讲会创新采用“线上+线下”的会议模式,在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有效扩大宣讲覆盖面,最大化会议宣讲效果。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10家银行及企业代表30人现场参会,其余银行及企业则通过线上直播平台“建行大学”线上参会,点击观看逾2600人次。 宣讲会上,银行和企业代表开展了“汇率风险中性综合服务签约仪式”,就银行基于风险中性原则为外贸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企业明确以“保值”而非“增值”为管理目标,运用汇率管理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建立完善的汇率风险内部管理机制等内容进行签约。 会上,苏州市中心支局副局长庄为岛强调了企业坚持汇率风险中性原则和汇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他指出,广大中小微外贸企业应主动适应汇率双向波动的常态,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理念,在坚守主业的基础上依法合规用好汇率避险工具和跨境人民币政策,降低汇率风险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鼓励银行加强外汇衍生产品的宣传和创新,协助中小微企业建立和完善汇率风险管理制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汇率避险服务,不断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2021-08-30/jiangsu/2021/0830/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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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1.08 2021-10-26/liaoning/2021/1026/1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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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指引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015-03-02/guangxi/2015/0424/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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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1-26/guangxi/2017/0126/2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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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8-03-23/guangxi/2018/0705/1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