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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中国科协批复同意,海南省首个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正式设立,为海南自贸港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探索更为开放灵活的国际招才引智模式和创新创业体制机制提供了崭新舞台。 据悉,基地的设立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政策的溢出效应,把开放制度优势转化为人才优势,加快吸引集聚海外高端智力资源及要素落户海南。基地将以海口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为核心区,以海口国家高新区、江东新区和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共建区,形成“1+3”一核三区的国际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整体布局。基地将以“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理念,面向海外人才,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空间载体,依托海南自贸港人才、产业和贸易便利政策,先行先试,吸引国际人才到海南自贸港开展离岸创新创业,以创新驱动促进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 2020-07-09/hainan/2020/0709/1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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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在外汇局三亚市中心支局的指导下,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依托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块链平台”),成功为辖内一家进出口企业办理了金额为155万元人民币的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这是三亚市依托区块链平台开展的首单业务。区块链平台能够有效便利涉外企业跨境资金的使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下一阶段,外汇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将加大区块链平台推广力度,不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 2020-07-06/hainan/2020/0706/1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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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速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海南省分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 近期,首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已顺利办理。试点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收付款时,银行按“展业三原则”办理业务,大大缩短了单笔业务的办理时长,帮助企业节省经营成本、提升管理效能。 2020-07-06/hainan/2020/0706/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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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 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 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 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9/hainan/2020/0929/1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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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 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 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 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09-29/hainan/2020/0929/1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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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办法》共八章83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细化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处罚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案件集体审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过程记录等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细化听证程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听证标准,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明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处罚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2020-09-24/hainan/2020/0924/1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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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前期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块链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贸易融资和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应用场景在海南落地实施后,近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海南省分局在全辖推动开展区块链平台新应用场景——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场景(以下简称资本项目真实性审核场景)试点工作。 2020年9月29日,在海南省分局指导下,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运用区块链平台成功办理一笔11.07万港币的外汇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真实性审核业务,标志着资本项目真实性审核场景在海南自贸港成功落地实施。资本项目真实性审核场景上线应用,建立起银行、企业和监管部门间的业务信息交互核验机制,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核验留痕,帮助银行摆脱传统的线下逐笔人工核验的繁琐操作,有利于银行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举措健康发展。 下一阶段,海南省分局将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深入推进区块链平台各应用场景试点工作,用好用活金融科技工具,切实提升科技赋能质效,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全力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 2020-10-10/hainan/2020/1010/1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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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 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2020-09-29/hainan/2020/0929/1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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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分局组成调研组赴三亚、琼海两市,就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情况、金融机构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外汇改革和便利化政策、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外汇政策诉求等方面开展调研。调研期间,调研组分别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业召开了多场座谈会,现场走访了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中免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等,并积极回应了市场主体的问题和诉求。同时,调研组表示,外汇局将持续加大外汇改革和便利化政策传导力度,不断扩大政策惠及面;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发展需要,研究推动新的外汇改革和便利化政策落地实施,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0-09-24/hainan/2020/0924/1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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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海南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在海口召开2020年工作会议。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邀参加会议。 会上,海南省自律机制牵头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介绍了2020年以来自律机制工作情况。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传达了人民银行总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会议精神,分析了海南省前8个月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介绍了外汇管理支持抗“疫”、复工复产的工作情况,充分肯定了自律机制发挥的作用,并就下一阶段自律机制相关工作提出了有关建议。 会议还审议通过吸纳海南银行和渤海银行海口分行为新成员单位,至此海南省自律机制的成员单位由19家增至21家。 2020-09-30/hainan/2020/0930/12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