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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6月,银行结汇15188亿元人民币,售汇1377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413亿元人民币。2021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7828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952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876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6月,银行结汇2365亿美元,售汇214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20亿美元。2021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2101亿美元,累计售汇1074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356亿美元。 2021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5506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3458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2047亿元人民币。2021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3870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71642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222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528亿美元,对外付款520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19亿美元。2021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41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6529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89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07-23/beijing/2021/0723/1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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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6月,银行结汇15188亿元人民币,售汇1377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413亿元人民币。2021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7828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952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876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6月,银行结汇2365亿美元,售汇214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20亿美元。2021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2101亿美元,累计售汇1074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356亿美元。 2021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5506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3458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2047亿元人民币。2021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3870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71642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222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528亿美元,对外付款520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19亿美元。2021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41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6529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89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07-23/safe/2021/0723/19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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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07-23/zhejiang/2021/0723/1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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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4月,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56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东籍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19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黑龙江籍石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石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101.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5.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20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11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8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1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67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金额合计86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8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9笔,金额合计1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苏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6月至10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0笔,金额合计7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7-23/beijing/2021/0723/1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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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动辖内银行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巴南中心支局对巴南区6家银行营业网点执行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情况进行督查。 巴南中心支局工作人员以普通客户的身份来到银行网点,通过咨询办理个人结售汇,查看《个人购汇申请书》以及使用手机银行办理结售汇等方式,了解银行对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就现场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立即进行整改。下一步,巴南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强对银行的指导,确保整改工作到位。同时,将个人外汇业务督查工作常态化、高效化,确保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升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满意度。 2021-07-16/chongqing/2021/0715/1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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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7月14日,江津中心支局与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公司部、贸易金融部相关负责人交流座谈。华夏银行重庆分行介绍了其汇率避险产品方案、特点、优势以及适用对象,双方就企业需求及产品推介进行了交流探讨。下一步,双方将积极对接企业需求,为企业实现汇率避险提供更多选择和优质服务。 2021-07-15/chongqing/2021/0715/1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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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江津中心支局与璧山区商务委、江津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江津区商务委开展座谈,对接推动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工作,提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通过座谈,中心支局与相关部门就给予更多政策支持达成了初步共识,后续将进一步讨论补充支持政策的具体渠道和方式。 2021-07-12/chongqing/2021/0712/1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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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指引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015-02-28/heilongjiang/2015/0228/1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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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04/heilongjiang/2017/0404/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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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方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使用,公安部拟从2017年6月起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银行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证件类型应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国家/地区代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前三位的国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全15位号码,并根据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业务类型。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673。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 2017年5月19日 2017-11-29/heilongjiang/2017/1129/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