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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浙江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8笔,金额合计3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12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20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354.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阮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8月,阮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9笔,金额合计32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93.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上海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6月至10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金额合计231.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喻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喻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30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64笔,金额合计78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安徽籍许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许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218.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西籍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05.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4-03-25/shandong/2024/0325/2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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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建设,落实《国务院印发〈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等文件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决定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开展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北京外汇管理部制定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综合业务处反馈。 附件: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0 年2 月18 日 2020-02-18/beijing/2020/0218/1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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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第三届国际金融领袖投资峰会在香港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出席会议并发言。朱鹤新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持续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巩固和提升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同时,继续推动金融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2024-11-22/qinghai/2024/1122/1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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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重庆内陆开放高地建设,进一步提升重庆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地方发展的作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拟在重庆全辖开展高质量发展试点,试点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重庆市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在重庆市辖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外债、境外上市等外汇业务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等3项业务。 按照相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制定了《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银行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试点业务在重庆尽快落地实施,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7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资本项目管理处315室; 2.电话:023-67677163。 附件: 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银行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4年4月24日 2024-04-24/chongqing/2024/0424/2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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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支持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科汇通”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26号)要求,河北省分局研究起草了《雄安新区“科汇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日。即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一是通过电子邮箱526801949@qq.com反馈;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通信地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109号722房间),并在信封上注明《雄安新区“科汇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311-87938871。 附件:雄安新区“科汇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4年11月22日 2024-11-22/hebei/2024/1122/2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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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12/chongqing/2024/0412/3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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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4-26/chongqing/2024/1122/3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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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毕节市分局指导“汇初心”外汇服务站组织县域涉农企业参加农产品销售线上培训。通过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主动跟踪了解企业线上销售意向和实际经营需求,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全辖共有19家企业参训。 2024-11-22/guizhou/2024/1122/1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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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2/guangdong/2024/1122/2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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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促进重庆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支持重庆高质量发展试点的批复》(汇复〔2023〕8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重庆开展多项业务试点。主要包括: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重庆市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同意重庆市辖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外债、境外上市等外汇业务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 为确保资本项目业务试点政策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制定了《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银行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各银行机构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业务试点政策的落实工作。试点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 系 人: 张 玮 董 耀 联系电话:67677379 67677424 附件: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3.银行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4年5月30日 2024-06-06/chongqing/2024/0606/2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