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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66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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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https://www.gov.cn/zhengce/jiedu/tujie/202403/content_69364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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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68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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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09-18/henan/2019/0918/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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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2023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报送方式 (一)FDI存量权益登记。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相关年报数据将共享至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二)ODI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仍按原操作模式,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2023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机构代码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9至17位,默认用户代码为:quanyidj,初始用户密码为:20150101Aa。境内个人股东应委托银行代为报送。 三、报送时间 2023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四、相关说明 (一)未按要求报送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要求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主体将被暂停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报送主体应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报表逻辑。如完成申报后发现数据错误,报送主体可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录原报送平台进行修正。 (三)2024年7月1日起,需补报或更正2023年度“多报合一”年报的,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办理;需补报或更正ODI存量权益登记数据的,仍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按照原报送方式办理。 (四)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银行端和企业端)FDI存量权益模块的查询、登记和修改功能均已开通,银行可通过相应功能为企业查询、登记和修改存量权益数据。 请各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存量权益登记,如有疑问,请与注册地外汇局联系。 外汇局天津市分局:23209129 滨海新区分局:66239191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4年3月6日 2024-03-06/tianjin/2024/0305/2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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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业务发展,规范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企业付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研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外汇结算操作规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推动政策落地,切实服务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4年3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8号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30028),请在信封上注明“边民互市外汇结算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gxwhglj@163.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外汇结算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4年3月6日 2024-03-06/guangxi/2024/0306/2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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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2020-09-24/henan/2020/0924/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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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落实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政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近期,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举办两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培训。培训采取“线上+线下”形式举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及辖内分支机构、广东省辖内银行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会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粤汇发〔2024〕1号)相关内容,并详细解读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培训加深了参训人员对最新外汇便利化改革政策的理解,有利于提升辖区外汇服务水平。 2024-03-06/guangdong/2024/0306/2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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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4年1月31日) 2024-03-05/guangdong/2024/0305/2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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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4年2月29日) 2024-03-04/guangdong/2024/0304/2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