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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答: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 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2021-05-10/tianjin/2021/0510/1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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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个人如何办理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外币现钞结汇?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八条规定,个人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2021-04-23/tianjin/2021/0423/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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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如何办理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外币现钞结汇?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八条规定,个人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2021-04-21/tianjin/2021/0421/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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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如何办理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存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七条规定,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2021-04-22/tianjin/2021/0422/1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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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收到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年金,应如何申报?非居民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每年定期缴纳保费,现保单到期,由境内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福利,该笔款项应如何申报? 中国居民收到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年金,应申报在“821010其他投资-资产-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项下;境内保险公司向非居民个人支付人寿保险福利,应申报在“822010其他投资-负债-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项下。 2021-04-28/tianjin/2021/0428/1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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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船务公司受境内出口商委托出运货物,货物出运后出口商从其境内账户向该船务公司支付海运费,出口商所在地银行通过境外银行将资金划至船务公司境内账户,则该款项应如何申报? 答:出口商与船务公司均为中国居民,虽外汇划转通过境外进行,但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汇路原因产生的居民之间资金跨境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021-04-30/tianjin/2021/0430/1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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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A公司向境内银行存入一笔保证金,开立保函,为其境内子公司B公司进口货物提供担保。到期支付之日,境内B公司无法支付境外货款,境内A公司担保履约,由境内银行向境外支付货款,应如何申报? 境内A公司担保履约后,并由境内银行向境外支付货款,实质是替境内子公司对外支付货款,应根据境内子公司B进口货物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2021-04-29/tianjin/2021/0429/1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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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个人如何办理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外币现钞存入?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七条规定,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2021-04-20/tianjin/2021/0420/1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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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2020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将于2021年6月30日截止。请相关市场主体尽快完成2020年度FDI联合年报、ODI存量权益登记。 2020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2021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2020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办理。 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应通过网上申报或委托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2020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各申报主体应通过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zwfw.safe.gov.cn/asone/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2020年度存量信息登记工作,企业用户代码为quanyidj,登录密码为20150101Aa。 请各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填报相关信息,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要求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外汇局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如有疑问,请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咨询电话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23209129 23209376 滨海新区中心支局:66239191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1年5月13日 2021-05-17/tianjin/2021/0517/1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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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为借鉴交流在推进落实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推动自贸区发展等方面的实践经验,王伟亮副局长带队赴北京外汇管理部开展调研交流,外汇业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陪同调研。北京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刘玉苓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交流活动。 北京外汇管理部介绍了推进中的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各项外汇管理创新政策,以及对贸易新业态、个人外汇业务的监管与服务特色措施;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分享了滨海自贸区的金融创新实践经验。双方还就部分特殊业务及工作方法进行了深入交流。 王伟亮副局长表示,要以此次交流活动为契机,按照总、分局的工作思路与要求,着眼市场主体的自身特点与实际需求,进一步探索创新性政策措施,取得服务实效。同时,希望今后双方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为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贡献外汇力量。 2021-05-14/tianjin/2021/0514/1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