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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外商独资企业国内外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生产暂时陷于停顿,为了维持企业停产期间的固定开支,如人员工资、水电费、机器养护费等,投资人汇给企业一笔办公经费。企业收到办公经费该如何申报? 答: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境外投资人汇入的固定开支款项,应根据企业账务处理情况区分交易性质后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 若以后需境内企业还款,应申报在“62202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 若作为增资资本金,应申报在“622013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下。 2020-07-14/tianjin/2020/0714/1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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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货物,由于货物需在低温中储藏,因此在运输过程中该公司单独支付一笔款项购买了少量干冰以降温。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干冰已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溶化,不存在实物,那么运输过程中所用干冰的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干冰虽然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已消耗,但其作为货物的属性仍需得到承认。货物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如水电气),干冰无需报关,支付干冰款项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不报关干冰货款。 2020-07-13/tianjin/2020/0713/1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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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进度和预审进度查询功能”正式上线啦!使用微信扫一扫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葵花码(附件1),办件进度随手可查,收藏使用方便快捷。根据查询需求点击“外汇政务服务办理进度查询”或“外汇政务服务事项预审进度查询”,进入查询模块后,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办件请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办件编号,即可查询办理进度。 附件1:国家政务服务葵花码 2020-07-03/tianjin/2020/0703/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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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是否可以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需要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2020-07-16/tianjin/2020/0716/1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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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是否可以境内划转? 答: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2020-07-27/tianjin/2020/0727/1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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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是否需要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0-07-15/tianjin/2020/0715/1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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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020-07-21/tianjin/2020/0721/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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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否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答: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0-07-09/tianjin/2020/0709/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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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公司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向海外保险公司投保进出口货运险,因交易频繁,故一次性支付一定期间的保险费,期末结算多退少补,预付保险费和多退少补款项应如何申报? 答:(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预付保险费,应申报在“225021服务贸易-保险服务-非人寿险-为我国出口提供的保险”项下;为进口货物提供的预付保险费,应申报在“225022服务贸易-保险服务-非人寿险-为我国进口提供的保险”项下。 (2)期末多付保险费退回,属退款性质,应当申报在与原涉外支出相对应的交易编码项下;少补款项支出仍应按原则(1)申报。 2020-08-11/tianjin/2020/0811/1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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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可以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税收等费用?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2020-07-29/tianjin/2020/0729/1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