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一是如与法律有关的公证费用,申报在“228021-法律服务”项下;参与国际团体的会员费及注册费,如果包含食宿、旅游、就医健康或教育等消费金额,则视为旅行项下预付款,申报在“223-旅行”项下。二是如纯粹为获得会员资格等支付的费用,则根据团体性质,申报相应服务项目,例如体育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990-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项下,音乐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会计师国际联盟会员费,申报在“228022-会计服务”项下。三是与产品生产或市场准入有关的认证费、注册费,申报在“228039-其他技术服务”项下。四是对于确实难以明确属于何种服务项目的,可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2019-12-12/tianjin/2019/1212/1312.html
-
问: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汇入资金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如何申报? 答:外籍员工将资金从境外账户汇至上市公司账户参与股权激励的,应由上市公司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认购股票/行权)或“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购买股票期权)项下,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字样。 外籍员工将资金从境外汇入至其境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参与股权激励的,在资金汇入环节由外籍员工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代该外籍员工申报为“822030-境外存入款项”;在购买股票或期权环节,则由境内收款人(如券商等)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认购股票/行权)或“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购买股票期权)项下,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字样。 2019-12-04/tianjin/2019/1204/1306.html
-
问:因外保内贷履约而进行短期外债登记的主体能否为境外个人和境内企业?能否为境外银行? 答: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且债务人需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符合以上条件的外保内贷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因此,因外保内贷履约而进行短期外债登记的主体只可能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债务人),不可能为境外个人、境外银行。 2019-12-20/tianjin/2019/1220/1319.html
-
为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履职水平,切实做好资本项目管理工作,11月19日,天津市分局组织召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会,分局各处、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会议回顾了资本项目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阐述了资本项目改革思路,对近期出台的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此次培训进一步加深了参训人员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精准理解和把握,对指导下一阶段工作,提升工作质效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 2019-12-05/tianjin/2019/1203/1305.html
-
问:居民赵某的女儿在英国读书,赵某购汇支付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境内居民出国留学,购汇对外支付的学费,其资金用途属于教育支出,计入横栏“322旅游”,纵栏“05居民个人”。 如果该居民的女儿已经移民,则该笔资金汇出属于居民付给非居民的赡家款,计入“3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纵栏“05居民个人”。 2019-12-11/tianjin/2019/1211/1311.html
-
境外个人工资报酬购汇汇款时,超过5万美元需要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但实际操作中多加税务局表示,对于境外个人工资报酬的跨境汇出,不再出具上述备案表,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对于境外个人境内工资收入购汇,可审核相关工资收入在境内已合法纳税的相关税务证明。 2019-12-05/tianjin/2019/1205/1307.html
-
境内企业能否用外汇支付境内外籍员工的工资?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境内禁止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原则上企业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后者可以购汇汇出。 2019-12-10/tianjin/2019/1210/1310.html
-
单位跨境汇款给境外个人的工资,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给银行? 答:提交能证明该笔交易真实合理的交易单证,如合同、发票等;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还应该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19-12-18/tianjin/2019/1218/1316.html
-
为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水平,近期,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辖区商业银行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动员会。王伟亮副局长出席会议,57家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王伟亮副局长肯定了辖区商业银行近年在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成绩,传达了《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同,对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提出六点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今后重点工作,为营造地区良好营商环境坚实思想基础;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人员深入全面学习《条例》内容,广泛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企业充分了解《条例》内容,提升市场主体认知度,增强社会主体信心和预期;三是优化金融产品,在区块链等重点领域发力,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充分利用国家和监管部门网上服务平台,提高合规展业效率,推进各项贸易便利化举措,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四是有效落实外汇管理政策,深入研究外汇局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相关制度,特别是天津自贸区、FT账户等特色政策,加深与外汇管理改革共鸣,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让企业及时全面享受政策红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五是牢守外汇合规底线,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框架下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性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实现自身发展与优化地区银行环境有机融合;六是加强信息反馈,主动向外汇局报告推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和工作成效;对于落实《条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积极与外汇局和上级行沟通、协调、解决。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主动走访银行和企业,调研实体需求,积极争取创新政策,持续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同时,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严格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为地区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优质的涉外金融环境。 2020-01-20/tianjin/2020/0106/1330.html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现就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3/tianjin/2020/0113/13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