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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据了解,2011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门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此次将改革向全国推广,请问是何考虑? 答: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优化。鉴于此, 2011年12月,外汇局、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联合推出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优化升级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的力度。试点以来,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完善改革试点措施。目前,试点地区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良好,试点成效明显,得到了贸易企业、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支持,已具备了全国推广的基础和条件。为此,外汇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做法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通过优化升级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同时,提高监管部门间数据与信息交流的力度,强化协同机制,加强联合监管。 三、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更加便利,贸易收付汇效率明显提高。新制度下,企业贸易收付汇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从试点地区经验看,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加快。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时间缩短,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得到提高。 二是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风险监管能力得到切实加强。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通过对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实现宏观监测与微观管理的有效结合,风险监测能力得到切实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到有效提高。 三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外汇局大幅清理法规,共废止120多个现行法规。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层次更加简明清晰,便利企业和金融机构理解和执行。同时,外汇局等监管部门通过动态分类、持续监管、到期评估的机制加强正向引导,以精准打击实施失信惩戒,与市场主体一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您刚才提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成本。请问,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对企业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四是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对金融机构而言,银行贸易收付汇审核所需单证及程序都大幅简化,有利于提高贸易收付汇效率,改善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水平。 对监管部门而言,通过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能够对可疑、违规交易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实现了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了管理成本。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部门联合,形成监管合力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建立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外汇局定期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贸易收付汇核查数据及分类监管等信息,海关总署定期向外汇局传输企业报关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向外汇局传输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及骗税企业名单等监管信息,作为外汇局加强管理的参考。 二是建立部门间个案协查机制。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及时通报日常监测及核查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共同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六、在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中,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主体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明确企业主体管理范畴。 二是企业报告。要求企业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等业务应按规定报告外汇局。 三是非现场监测。通过总量核查、重点监测和专项监测等方式,对所有贸易企业实施多维度、全口径监测,有效排查异常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主体,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 四是现场核查。采用企业自查、约见谈话或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核实异常或可疑情况,并按规定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 五是分类管理。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适用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2012-06-29/safe/2012/0629/4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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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成钢:“邓局长,首先感谢您接受财经频道的专访。我们这个专访还是从概念入手。”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谢谢。” 芮成钢:“您如何定义热钱这个词?”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热钱这个词在国际国内没有统一的定义,那么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国家和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我个人认为对热钱有不同的分类。非法的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包括在贸易和投资都没有真实性的交易背景,违背外汇管理法规的,这样的热钱就是我们外汇管理部门打击的对象。我们依法打击这种非法的、没有真实性交易背景的热钱。我们宏观调控的政策,就要弱化市场过度的投机性的利益导向;另一个方面,利用管理部门的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热钱。” 芮成钢:“那么热钱的统计,我们在媒体上看到很多种说法,您计算的方法又是怎么计算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在有资本部分管制的环境里面,热钱它进来就是披着合法的外衣的,如果它是不合法,它就进不来,也出不去。因此,只有通过外汇检查、排查才能知道真正的热钱有多少。我给你举一个例子。简单的讲,热钱就像散兵游勇,散兵游勇藏在深山老林里面,你讲这支部队有多少人啊,我只有通过排查搜山我才知道,当然可能也有漏网的,但是我可以准确地告诉你,在我们国家不存在有大规模的热钱流入,这个散兵游勇都不是大规模的,都是分散的。” 芮成钢:“您不同意热钱加速流入中国这样一种说法,那么社会上流传这种说法的根据是什么?”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从我们目前分析来看,存在着大量的净流入,存在着比较大的顺差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把顺差与净流入与热钱混同一体。经过分析以后,发现很多都是企业对市场利率、汇率预期这么一种分析,进行资产负债的一种摆布,我们发现结汇这一块基本上是平稳的,但是在购汇和付汇这个环节上,不少是通过替代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对于进口的东西你该付出外汇的时候,通过贸易融资、延期付汇、内保外贷、境外代付、境外融资的方式进行直接支付,这样就显得外汇有大量的没有出去。” 芮成钢:“确实金融危机之后,境外的资本或者流动性在加速的往中国流入,这个判断您觉得准确吗?未必是热钱。”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是这样的。现在国际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采取了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使资金流动性泛滥。我们国家是率先恢复了经济,贸易增长现在也比较快,这样就产生了一个落差,这个落差就会对利差、汇差产生一种预期,因此在这个时候,就是有大量的资金净流入进来,使顺差规模加大,这个是有的,这时我们的压力比较大。但是不能说净流入和顺差全部看成是热钱,刚才讲了,只要是真实性的交易背景的,我们都看成是正常的经济活动。” 芮成钢:“目前一些违规套利的热钱资金您觉得到中国来的主要诉求是哪几个方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一个是对于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一个就是对于股市可能上升的预期,还有是对于楼市上升的预期,它都是这种预期产生的一种作用所推动,作为它的主要瞄准的对象和目标。” 芮成钢:“那么商业银行在避免热钱流入当中,您觉得还能起哪些重要的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在我们检查中也发现,有部分银行没有履行这个真实性审核的义务,就是对于外汇管理这个政策要求,它进行真实性审核有些放松,因此使热钱有这么一个有机可乘的机会。总的来看的话,这几年我们检查发现,银行的合规性加强了。规范银行对于防范热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什么?因为一家银行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就等于规范了几千家上万家的市场主体。” 芮成钢:“地下钱庄确实是非常难监管的,外管方面的监管者有什么样的方法能够打击这些地下钱庄?”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这几年我们就在打击地下钱庄中间,也摸索出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我们与公安部门有一个联合打击的机制,对打击地下钱庄我们还动用了社会的力量。今年以来,我们总共打击了13家比较大的地下钱庄。过去我们打击地下钱庄都是一个一个地打,今年采取一个整体打击的做法。” 芮成钢:“最后一个问题,在加强热钱监管的时候,有没有一些外国的投资者对此表示不同意见,认为这些强化的监管打击了他们对于中国市场投资的积极性,这方面有没有双刃剑的意思在里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们在打击热钱中间特别注意要依法行政,就是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流入的跨境资金,但另一个方面要注意依法来进行,不能因为打击热钱伤及无辜。因此,我们特别要注意打击与正确处理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 芮成钢:“好的,谢谢。谢谢邓局长接受我们的采访。” 2010-11-10/safe/2010/1110/4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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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季度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2246亿美元,对外负债4609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6150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1914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296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6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4255亿美元,储备资产3305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19%、5%、0.1%、23%和53%;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8809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789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88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930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62%、17%、0.2%和20%。 自公布2016年一季度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现有美元计值的基础上公布以特别提款权(SDR)计值的国际投资头寸表,折算汇率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方网站公布的美元兑SDR季末汇率。2016年一季度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4183亿SDR,对外负债32719亿SDR,对外净资产11464亿SDR。(完) 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6,150 11,464 资产 2 62,246 44,183 1 直接投资 3 11,914 8,457 1.1 股权 4 9,716 6,897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198 1,560 2 证券投资 6 2,966 2,106 2.1 股权 7 1,796 1,275 2.2 债券 8 1,171 831 3 金融衍生工具 9 56 40 4 其他投资 10 14,255 10,118 4.1 其他股权 11 1 0 4.2 货币和存款 12 3,652 2,592 4.3 贷款 13 4,789 3,399 4.4 保险和养老金 14 173 123 4.5 贸易信贷 15 4,830 3,428 4.6 其他 16 810 575 5 储备资产 17 33,054 23,462 5.1 货币黄金 18 715 507 5.2 特别提款权 19 105 74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0 107 76 5.4 外汇储备 21 32,126 22,803 5.5其他储备资产 22 2 1 负债 23 46,095 32,719 1 直接投资 24 28,809 20,449 1.1 股权 25 26,606 18,885 1.2 关联企业债务 26 2,203 1,564 2 证券投资 27 7,898 5,606 2.1 股权 28 5,907 4,193 2.2 债券 29 1,991 1,413 3 金融衍生工具 30 88 62 4 其他投资 31 9,300 6,602 4.1 其他股权 32 0 0 4.2 货币和存款 33 3,332 2,365 4.3 贷款 34 2,988 2,121 4.4 保险和养老金 35 96 68 4.5 贸易信贷 36 2,381 1,690 4.6 其他 37 406 288 4.7 特别提款权 38 98 70 说明:1. 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 ”表示净负债。 3. 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6-06-30/safe/2016/0630/5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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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 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是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通过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对少数异常、可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监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 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形成了贸易便利化与加强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方式,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完) 公告全文 2012-06-29/safe/2012/0629/4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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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就8月2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2011年预算控制法案》回答了记者提问。 周小川行长说,我们注意到8月2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2011年预算控制法案,在提高债务上限和制定长期减赤计划方面取得了进展。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对于该法案的具体内容和分阶段实施过程,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并保持密切关注。近年来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框架下,中美财经官员保持了有效沟通,促进了相互理解。 美国国债是全球债券市场最主要的投资与交易品种,美国国债市场的大幅波动和不确定性将影响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稳定,拖累全球经济复苏。我们希望美国政府和国会从自身和全球利益出发,切实采取负责任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债务问题,保障美国国债投资安全和市场正常运行,维护全球投资者信心,实现在G20达成共识的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从国内的角度来看,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我国经济和金融安全。外汇储备管理将继续坚持多元化投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对我造成的负面影响。 2011-08-03/safe/2011/0803/4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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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促进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在整合近年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大幅简化管理流程,便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 二是简化和规范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管理。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事项标准化、格式化,简化相关申请材料,并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经营所涉外汇账户的管理。 三是规范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须在完成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后,才能办理后续相关外汇业务。 四是提升监管手段,有效防范风险。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要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查询登记信息,并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备案或反馈信息。 《通知》的出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促进投资便利化和加强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有益探索,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2-11-21/safe/2012/1121/4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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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已分6批累计废止275件法规。在上述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整理发布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0年6月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共收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496件,其中,行政法规5件,部门规章19件,规范性文件472件。所录法规均为全部或绝大部分内容正在有效实施,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性通知或政策性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有关司法解释。《目录》分综合、经常、资本、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统计等9大项,并按照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以便公众查询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开展法规清理,定期梳理更新《目录》,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完)。 2010-07-13/safe/2010/0713/4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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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03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9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46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完) 2016-10-28/safe/2016/1028/5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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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境外“热钱”怎样入境,去向何方,为啥流入,规模多大,如何应对?针对这些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接受《人民日报》独家专访。 怎样入境 多采取“蚂蚁搬家”方式,尚未发现“热钱”有组织、大规模流入境内 记者:热钱(Hot Money),又称游资,通常定义为追求最高报酬和最低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流动的短期投机性资金。总感觉社会各界对“热钱”定义不一、观点各异,外汇局是如何界定“热钱”的? 邓先宏:当前社会各界对“热钱”到底是什么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还保持着适度资本管制的前提下,我国的“热钱”问题与那些资本自由流动的国家或经济体有着完全不同的语境,盲目套用得出的结论恐怕会南辕北辙。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跨境资金都是逐利的,投资和投机的界限不易区分。问题的关键要看资金流动是否具有真实、合法合规的贸易投资背景。同时,长、短期资本的划分也只是相对的,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在我国,由于存在资本项目管制,所谓“热钱”应明确为那些纯粹以投机套利为目的、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的国际收支交易及跨境资金流动。 记者:外汇局是否发现有“热钱”大规模流入,或者外界传言的“金融大鳄”操作“热钱”的迹象或案例? 邓先宏:从今年2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流入量较大的13个省市组织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共计非现场排查近期的跨境交易347万笔,累计排查金额4400多亿美元。截至目前,专项行动已查实190起涉嫌违规案件,涉案金额73.5亿美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专项行动的数据显示,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及外汇收支总体上是合法合规的,尚未发现境外“热钱”有组织、大规模流入境内。违规流入的“热钱”多采取“蚂蚁搬家”方式,呈现多点式、渗透的特点。至于所谓的“金融大鳄”问题,由于我国对资本项目交易还存在一定管制,国际上正规的大型金融机构,出于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考虑,通常不会采取违规途径。此次专项行动也证实了这一点。 记者:外汇局局长易纲在今年两会期间曾披露,流入我国的“热钱”很多都披着合法合规的外衣,您能否介绍一下“热钱”是如何“伪装”流入的? 邓先宏:专项行动显示,“热钱”违规流入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贸易和投资领域,方式五花八门,确实给监管和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只要抓住“热钱”的运作规律,不难发现其中的疑点,可以说其“伪装术”并不高明。 例如,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价格做文章,即通过高报工缴费、虚增可收汇额度和转移定价等方式达到多收汇、多结汇的目的;部分转口贸易企业利用收付汇时差“动手脚”,即通过收汇后全额结汇、推迟付汇及虚构交易等方式扩大外汇净流入;服务贸易项下“热钱”主要是以运输费、咨询费名义违规办理收结汇,有些企业以服务贸易收入的名义收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以逃避外汇监管;外商投资项下的“热钱”很多与“虚假外资”有关。部分外资企业虽有真实项目,但无真正的“外资”,有的干脆就是“空壳企业”,所需外汇通常通过中间人与地下钱庄之间进行资金交易,资本金结汇后用于归还地下钱庄或境内外出资人。个人项下的“热钱”主要是通过分散汇入—分散结汇—集中入账等多种形式,达到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进行分拆结汇的目的。 专项行动发现,大部分银行能够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但也有个别银行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合规意识薄弱,对单证审核不严;甚至有的银行为短期利益驱使,主动“配合”客户进行业务“创新”,为企业规避外汇管理导入资金提供便利,不仅扰乱了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银行经营管理带来风险。 去向何方 “热钱”进入的重要目标就是进入股市、楼市获取资产价格上涨收益 记者:“热钱”的去向一直是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专项行动中是否发现了“热钱”进入楼市、股市的痕迹? 邓先宏:从专项行动看,“热钱”进入的重要目标就是进入股市、楼市获取资产价格上涨收益,这符合“热钱”的投机套利本性。 “热钱”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往往通过贸易、外资、银行、个人等多个渠道,既有企业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有的是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套汇运作。如香港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境内多家房地产企业,由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资金垫付土地拍卖保证金,香港母公司通过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方式,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偿还代垫款。上述企业涉嫌违反资本金支付结汇制、非法套汇、擅自对外放款和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等,违规金额较大、资金链条复杂、性质严重。也有个别银行向境外个人发放了中长期房屋抵押外汇贷款,且房贷结汇后用于购买境内房产。 关于“热钱”进入股市,专项行动中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虚构用途将资本金结汇后进入股市的案例。此类案例中,外资企业以支付货款等名义向银行申报资本金结汇,将结汇所得人民币划给境内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再以往来款等名义将资金原路划回。外资企业收回此笔人民币资金后,不再受结汇时申报用途限制,从而流入A股市场。 流入动因 当前“热钱”流入,既有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原因,也有监管方式、体制机制等原因 记者:有人说,国际金融危机深刻改变了全球资金的配置方向和规模,快进快出的“热钱”正出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门口。这样的说法是否道出了“热钱”流入的原因? 邓先宏:分析当前“热钱”流入的原因,既要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也要看到监管方式、体制机制等原因。 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良好的经济基本面以及汇差、利差等价格因素是吸引外汇资金持续流入的根本原因。危机爆发后,我国经济率先回升向好,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回暖,加之本外币正利率差和人民币升值预期因素影响,对境外资本有较强的吸引力。由于外汇资金持续流入,推高了国内股市和楼市价格,强化了人民币升值预期,反过来进一步刺激外汇资金流入,一定程度上容易形成外汇资金持续流入的正反馈机制。 此外,我国经常项目已经开放,但资本项目还存在一定管制,资本项目中各个子项目之间管理方式和管制程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热钱”必然竭尽所能避开管制,从开放和便利化程度较高的渠道(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渗透流入。 规模多大 单靠计算国际收支数据不可能全面得出“热钱”流入情况 记者:“热钱”流入的规模一直众说纷纭。此前,社会上用“新增外汇储备-贸易顺差-实际利用外资=热钱”的方法估算“热钱”流入规模;近期,又有人提出用“新增外汇占款-贸易顺差-实际利用外资=热钱”的方法计算“热钱”规模。对此您怎么看? 邓先宏:你提到的两种方法都可以称作“残差法”,其主要思路是试图发现统计数据中的“不可解释”部分,并将“不可解释”与“热钱”等因素挂钩。第一种方法是将外汇储备增加额扣除同期贸易顺差和实际利用外资后得到的差额归结为无法解释,即为“热钱”流入规模。第二种方法将外汇储备增加额换成了新增外汇占款。 “残差法”的关键是“不可解释”的设定。尽管会有些枯燥,这里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个问题说得更深入一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编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规定的各项原则编制,并基于以下恒等式: 储备资产=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净误差与遗漏 变换成“残差”的形式: “残差”=储备资产-货物-外商直接投资=服务+收益+经常转移+资本项目+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净误差与遗漏 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所谓“残差”实际上由服务、收益、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项国际收支交易构成,这既称不上“不可解释”,更与所谓“热钱”扯不上关系。难道说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中就没有“热钱”,除了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之外的国际收支交易都是“热钱”?这明显有悖常理。因此,用残差法计算“热钱”流入规模,其起点就是错误的,结论更是谬之千里。 此外还必须说明的是,即使是“净误差与遗漏”,很多也是出于国际收支统计技术的原因,不能简单等同于不可解释。 关于近期用新增外汇占款来计算“热钱”流入规模的方法,实际上是残差法的局部“改进”。当然,它和第一种残差法一样,漏掉了服务、收益等其他同样重要的国际收支交易。关于外汇占款这个数据,权威的解释应该在央行,但我认为,在没有明确外汇占款构成要素及形成机制的情况下,直接以新增外汇占款替代新增外汇储备,将不同范畴的统计数据混在一起,只会使研究方法更加扭曲,更加偏离正确的轨道。如果说“不可解释”的话,这种方法的设计本身倒是有一些“不可解释”的地方。 记者:那您觉得哪种方法判断“热钱”规模要更准确一些? 邓先宏:判断“热钱”规模,必须要看到“热钱”很多都是披着合法合规的外衣进入的,也就是说单靠算国际收支数据这本“会计账”是不大可能全面得出“热钱”流入情况的。但在管理实践中,通过监测和查处“热钱”,可以为判断“热钱”流入规模提供一定的依据。例如,此次专项行动累计排查金额4400多亿美元,已查实的“热钱”涉案金额73.5亿美元,这个数字是建立在对国际收支交易记录进行系统排查的基础上的,是实打实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得出一个认识,我国大多数国际收支交易是合法合规的,但不排除违法违规资本“借道”混入。有观点动辄认为有成百上千亿的“热钱”流入,我觉得还是要基于事实依据。 如何应对 防范“热钱”流入要标本兼治 记者:中国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吸引着“热钱”流入,最近,央行又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热钱”也可能赌人民币升值而加快流入中国。您认为防治“热钱”,重点应做好哪些工作? 邓先宏:防范“热钱”等违规资金流入宜标本兼治。从长远来看,关键是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理顺国内资源、资金等价格体系,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避免给“热钱”提供持续套利投机的空间。同时,要坚守防范风险的政策底线,着眼当前监管中的重点渠道、重点项目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外汇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政策,加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外汇交易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热钱”流入,切实维护好涉外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汇政策环境。 2010-07-05/safe/2010/0705/4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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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什么是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答:本次扩大试点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类一般工商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试点地区提供面向境内外个人的外汇换人民币、人民币买外汇的双向兑换服务。 国际上,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一般由银行网点、特许外币兑换商和外币代兑机构组成,针对不同客户人群和客户特点构成多层次的服务体系。我国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属于特许外币兑换商,类似于境外的找换店。 二、问:为什么要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试点? 答:允许银行之外的一般工商企业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完善个人兑换服务、丰富外汇市场主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2008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北京、上海各选择一家特许机构进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试点,取得了预期效果,各界反响良好,提出进行试点的地区和机构较为踊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13个省市自治区、4个计划单列市扩大试点,增加试点机构数量,允许跨地区连锁经营,简化兑换手续,实施统一监管。上述试点地区有的是涉外经济发达、人员往来频繁的地区,有的是边境口岸城市或旅游中心城市,还有的是国家政策扶持地区,都有一定的兑换需求。 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能够弥补我国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不足,形成银行、特许经营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利用各自优势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多样化个人本外币兑换的服务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需要。 三、问:申请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首先,个人不能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必须是一家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性商业企业(内外资均可)。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外资为等值外汇),并从事外币代兑业务六个月以上。其次,企业内部需要有一定数量的了解外币兑换业务和外汇管理政策的从业人员。再次,企业需要有适合开展业务所需的场地、系统、设施及安全保障,尤其是应该具备与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连接的软硬件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申请材料,外汇分局收齐材料后,对申办企业是否具备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当地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实际需求、申请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等客观条件,把握审批节奏并适当调节经营机构的数量。 四、问: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有哪些管理内容? 答:这次扩大试点,总结了前期试点经验和对特许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制定了全国统一、规范的试点办法,同时兼顾合规性和便利性。主要包括:一是要求经营机构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兑换业务,将每个客户的兑换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控制;二是为体现小额兑换的特点,限定特许经营机构对单一客户当天累计兑换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三是要求经营机构的所有经营活动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并对外汇备付金实行限额管理;四是要求经营机构按月向外汇分局报送兑换业务相关报表,履行国际收支、反洗钱等统计报告义务;五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适应市场需求合理布局、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原则,把握审批节奏、调节机构数量,由点及面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五、问:目前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已有银行网点和外币代兑机构,特许经营机构的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去年个人本外币兑换(又称结售汇)量约有1700亿美元,其中境外个人兑换量约有240亿美元,市场潜力大、需求多样化。特许经营机构与银行网点和外币代兑机构在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上是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的关系。与其他两类机构相比,特许经营机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目前外币代兑机构90%设在涉外宾馆酒店内,主要作为宾馆酒店的配套服务设施,满足住店客户结算时的外币兑换需求,银行网点普遍集中在对公业务和居民密集区,而在机场、酒店、风景区等非居民集中的消费场所则网点设置较少,特许经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需要设置网点。二是银行网点一般有营业时间限制,部分节假日甚至不营业,外币代兑机构服务区域有限,而特许经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随时延长营业时间,部分设在机场的网点能够24小时营业。三是相比于外币代兑机构,特许经营机构具有双向兑换及自主定价能力,而且人员专业化程度较高,能够识别主要国家货币现钞,及时掌握新的防伪技术,并具备基本的外语沟通能力。 六、问:此次扩大试点的地区有广西、云南、新疆等边境省份,请问边境贸易结算是否可以利用此次试点提供的服务? 答:此次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试点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个人,特别是满足进出境频繁地区人员的外币兑换需求,体现小额、便利的特点。本次试点将边境省份列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鼓励设立在边境口岸城市的特许经营机构加挂周边国家和地区货币进行收兑,如果该货币无法通过开户银行平盘,还允许特许经营机构选择其他渠道平盘,这将有利于引导当地合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需求进入正规渠道,从源头抑制非法外汇交易,但可能难以完全适应边贸结算的需要,边贸结算应该仍主要通过银行渠道。 2009-11-11/safe/2009/1111/4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