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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 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5-05-07/qinghai/2015/050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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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 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附件2: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2015-08-10/qinghai/2015/081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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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 2016-03-04/qinghai/2016/030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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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全辖名录企业2012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期间外汇收支情况进行了核实,共清理出102家名录企业在连续二年当中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之第三款“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注销102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见附件)。 各相关企业如对此次名录企业注销有异议,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异议申请。 联系人:陈生元 联系电话:0971-6126169 附件:青海省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名录内企业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4年8月14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货物贸易名录企业注销名单 2014-08-14/qinghai/2014/08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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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清食展”外汇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做好“2015年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各项筹备工作,根据本届展会总体方案和各部门分工情况,我分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高度重视展会期间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认真解读个人外汇政策,特别是业务量大的个人网点,要确保政策执行力。 二、各行营业网点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外币兑换服务环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展会期间境外客商建立快速、便利的外币兑换通道。 三、各行在展会期间设立的外汇临时兑换点,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手续,为客商提供最大便利。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张文娟 联系电话:6126149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5年5月5日 2015-05-06/qinghai/2015/050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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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自行制定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宣布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汇管[2003]28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推荐办法>的通知》(青汇管[2010]49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宣布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汇发[2013]11号) 2014-10-30/qinghai/2014/103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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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切实加强外汇服务与监管,积极搭台借力,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将外汇政策及外汇知识以点带面渗透到学校、厂矿及社会公众中,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和外汇业务的了解,构建和谐金融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一、 立足履职实际,搭建宣传平台 为切实向进出口企业、外汇银行及社会公众普及外汇知识水平,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将个人外汇业务办理、直接投资结汇等外汇知识整理成7本宣传手册,确保宣传工作的常态化和持续性。 二、借力“金融知识普及月”,拓宽外汇宣传辐射效应 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借助“2017年石嘴山市金融知识竞赛”活动,精心编写外汇知识题库,通过初赛、决赛方式,在辖区金融行业内大力普及外汇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政策宣传效果。走上街头巷尾,就个人外汇结售汇办理、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等业务流程通过解读、咨询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现场向社会群体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普及了个人外汇基本知识。走进石嘴山市老年大学及宁夏神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老人及一线工人们送上了一堂精彩纷呈的外汇知识普及课。 三、创新宣传手段,凸显宣传效应 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在外汇知识宣传推广中,通过“三个结合”,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相结合、《石嘴山日报》等传统媒介与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针对性宣讲相结合等方式,营造出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社会大众踊跃参与、低净值人群重点普及的立体化宣传工作氛围,进一步深化了“普及外汇知识、提升金融素养、防范金融风险、共建和谐金融”的宣传主题。 2017-09-30/ningxia/2017/093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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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炒汇”又称外汇保证金交易,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经境内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网罗境内居民从事交易。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媒介,以类似传销手法,大肆鼓吹其外汇投资平台“高收益、低风险”,吸引投资者入局。目前,从警方已查获案件看,多数涉嫌诈骗。 这些网络炒汇平台以境外正规经纪商为噱头,以直接参与国际市场交易为诱饵,承诺20%以上高额回报,以传销或集资模式,骗取投资者钱财,但其实质为网络金融诈骗行为。不法分子利用少数人幻想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以网络炒汇高额回报诱骗投资者,并以“人拉人、层层返利”发展下线,扩充规模,赚的盆满钵满后,卷款一跑了之。“网络炒汇”属于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代理“网上炒汇”,还是参与“网上炒汇”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特别提醒,为了资金安全,请遵守国家法规,不要轻信“网络炒汇”,坚决远离网络炒汇活动,以免上当受骗、追悔莫及。 2017-09-19/ningxia/2017/0919/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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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相关主体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境外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的,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控制资金调回规模。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后,归还境外贷款时可否从境内汇出? 答:可以。根据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渠道不同,实行不同的汇出管理:以外债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债还本付息方式汇出;以股权投资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商直接投资相关规定(如股息、红利、转股、减资等)汇出。 3.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相关购付汇手续如何操作? 答:按照当前政策要求,银行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4.在跨境担保业务项下,担保合同币种与履约币种可否不一致? 答:为避免货币错配风险,原则上要求担保合同(或保函)币种与履约币种一致。 2017-10-10/ningxia/2017/1010/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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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辖内经营外汇业务区级保险机构情况表(截至2017年9月30日) 2017-09-30/ningxia/2017/0930/4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