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企业: 2015年一季度外汇局新疆分局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样本抽样工作已经完成,现请你单位着手开展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时间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一季度) 二、调查表填报截止日期:2015年5月8日 三、要求企业在本期调查表中填报“1.当期出/进口总额”项。“当期进/出口总额”指本调查对象当期经营的实际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该项填报必须以企业会计记录为准,避免直接从海关口径采数。若企业无相应的会计记录,也可通过以下计算得出,当期出口总额=本期实际收到的出口收入额+本期出口应收余额-上期出口应收余额+上期出口预收余额-本期出口预收余额;当期进口总额=本期实际支付的进口支出额+本期进口应付余额-上期进口应付余额+上期进口预付余额-本期进口预付余额。以上公式仅适用于企业全额收付汇的情况,如存在来料加工、样品进出口等非全额收付汇的情况,企业应采用台账等其他方式计算进出口额。 四、在填报本期调查表时各分局应提示企业关于进口海外代付与出口海外代付的申报。其中,进口海外代付,实质上是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的应付债务,转化为进口商对境内银行的贷款债务和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的同业拆入,因此,进口海外代付数据不形成企业的应付款,不应被计入贸易信贷报表中;出口海外代付,实质上是增加了一笔出口商对境外银行的贷款债务,出口商对境外进口商的应收债权依旧存在,因此,应根据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选择申报在“3.1.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银行开立出口信用证时)或“3.2贸易信贷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企业信用时)项下。 五、请填报单位重点对申报表 “3.期末账面出/进口应收/付款余额”分项中“3.1.银行信用项下出/进口应收/付款余额”和“3.2.贸易信贷项下出/进口应收/付款余额”的填报数据予以区分,避免将银行信用项下出/进口应收/付款数据填入3.2栏中。 六、企业在登陆系统填报调查表之前,需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网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下载《贸易信贷抽样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并根据手册内容进行网络浏览器设置。新增企业必须首先进行单位基本信息填报,以往填报过的企业需注意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如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予以更改。企业填报过程中需仔细阅读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企业可以查看所有填报项目的填报说明,以帮助更好的进行数据填报。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新疆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联系人:张 硕 0991-2373545 夏 瑜 0991-2373515 附: 序号 出口企业名称 序号 进口企业名称 1 新疆嘉禾丰农资有限公司 1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 新疆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2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3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4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新疆嘉润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6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海永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6 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7 乌鲁木齐新欧嘉商贸有限公司 7 新疆西部钻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8 新疆三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 新疆八钢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9 新疆国瑞经贸有限公司 9 乌鲁木齐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10 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10 新疆西部劲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1 新疆西部钻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11 新疆万达有限公司 12 新疆凯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2 新疆五福贸易有限公司 13 新疆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3 野马集团有限公司 14 新疆金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4 新疆南方航空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5 新疆欣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5 新疆汇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16 野马集团有限公司 16 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 17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17 新疆亚欧稀有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18 乌鲁木齐凯凌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9 乌鲁木齐市纳吉达成贸易有限公司 20 新疆安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1 新疆中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5-05-05/xinjiang/2015/0505/203.html
-
为做好“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期间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哈密中心支局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从强化信息安全责任,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夯实信息安全基础等方面,圆满完成“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期间网络及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有力保障辖内外汇业务顺利开展。 2017-06-13/xinjiang/2017/0613/199.html
-
为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和“学转促”学习教育活动,2017年5月中旬,外汇局克州中心支局一行三人,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研,用实际行动落实“学转促”主题活动,努力解决“政策传导一公里”的问题。在走访调研过程中,克州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向涉外企业介绍了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等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同时,克州中心支局与企业负责人座谈,了解了企业的最新生产经营状况和人民币在巴基斯坦的使用情况。 2017-06-14/xinjiang/2017/0614/200.html
-
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2年底以来试点基础上,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按照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资金使用、高效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五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留存相关单证备查,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 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集中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转变,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服务实体经济。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干预,便利企业资金运用,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为企业在华设立“资金中心”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创造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积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经验。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管理,提升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和资金管理能力,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三是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综合监管防范风险。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循序渐进,扎实稳步实施。做好跨境资金流动统计,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检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4-10-23/xinjiang/2014/1023/201.html
-
2017年3月底,昌吉中心支局召开2017年昌吉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会议。会议总结回顾2016年区域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工作,分析形势,提出总体工作要求,安排部署2017年重点工作。会议还对2016年辖区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考核情况、国际收支非现场与现场核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2017-04-14/xinjiang/2017/0414/182.html
-
2017年3月下旬,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局召开“学、转、促”专题会议,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全体干部职工都要积极践行“学、转、促”要求;二是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入查找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尤其党员干部要进行更为深入的剖析,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三是要以此次专项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学、转、促”活动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017-04-19/xinjiang/2017/0419/183.html
-
附件1: 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 2015-06-19/xinjiang/2015/0619/205.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精神,更好地将改革精神落到实处,阿勒泰中心支局多措并举,切实做好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是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文件下发后,立刻组织中心支局全员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及时转发至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要求各银行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二是及时反馈新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核验工作,探索新模块的实践应用,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反馈问题。 2017-04-21/xinjiang/2017/0421/184.html
-
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国际机场营业部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延安路分公司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 2014-11-26/xinjiang/2014/1126/20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6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工作。 三、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3月2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2016-03-10/xinjiang/2016/0310/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