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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2025年) 2025-12-10/hubei/2025/1210/2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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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第二条所称“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答:《展业办法》第二条中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 2.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的规定? 答:银行应当基于自身的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系统以实现重点环节信息化管理,如客户尽调信息归集、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客户分类与事中审核联动、事后监测筛查处置等重点环节。系统控制的目标是通过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系统落地内控制度要求,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各展业环节有效联动,提升展业效率,降低道德风险。展业系统可以是新架设的独立系统,也可以是依托银行现有系统的新增功能模块。 3. 《展业办法》第九条“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备查”中的留存期限如何理解? 答: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期限执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无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的,银行应留存相关资料和记录五年备查。 4. 客户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客户尽职调查由“基础尽调”和“外汇业务专项尽调”组成。其中,“基础尽调”主要是复用银行既有尽调信息,如客户身份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专项尽调”是指对客户外汇业务特征进行的尽调,如客户外汇业务年限、规模、结构,以及银行掌握的客户内外部评价等。 5.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的规定? 答:《展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持续尽职调查条款,持续尽职调查即尽调要素重检,可分为“触发式”和“周期式”两种。“触发式”尽调要素重检是指银行发现《展业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为证实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真实,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的过程。“周期式”尽调要素重检是指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策略及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持续尽职调查周期,并定期进行尽调要素重检的过程。 6. 《展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相关监管部门”具体是指哪些监管部门? 答:根据外汇管理工作的特点,《展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相关监管部门”目前是指海关总署及其分支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同时也鼓励银行适当收集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信息。 7. 如客户为洗钱高风险客户,银行在事中外汇业务审核过程中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银行落实外汇展业要求不影响履行反洗钱义务。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8.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的规定? 答:银行和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注意,一类客户凭指令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是“可凭”而非“应凭”。银行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政策及客户的具体特点,自主决定一类客户中可凭指令办理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范围;或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政策及具体外汇业务的特点,自主确定一类客户中可凭指令办理的具体的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种类。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其他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展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外汇资金收付”包括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业务”包括结售汇和结售汇资金的支付。 9.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责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展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尽职免责条款,积极回应银行诉求,避免“唯结果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客户在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如银行有证据证明其在全流程展业过程中,已落实了勤勉尽职审核责任,则不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24-01-04/sichuan/2024/0104/2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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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融合“党建与内控”,强化内控监督党的领导。市分局高度重视外汇内控监督工作,将深化外汇内控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作为外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内控建设融入“贡汇先锋”党建品牌建设,开展“贡汇先锋+内控提升”行动,将内控管理岗打造为党员先锋岗,通过支部“三会一课”、局务会等开展外汇内控制度学习、讨论与分享。内控监督融入全面从严治党管理,加强内控内审案例通报警示教育学习,严格行政许可业务合规管理,切实防范内控廉政风险。 二是融合“能力与机制”,提升内控内管治理能力。坚持系统学习内控制度,充分运用科务会、局务会、“局长讲堂”等形式学习最新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开展讨论交流,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持续健全内控制度体系,落实落细省分局“内控制度学习月”要求,细化内部管理流程,开展学习评估,着力提升内控制度执行力。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细致学习总局、省分局关于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国际收支统计核查制度等要求,积极提出修订意见。 三是融合“内控与业务”,促进优质规范高效履职。开展“贡汇畅办”专项行动,着力提升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质效,积极推广“汇蓉易”外汇服务小助手,拓展外汇业务网办渠道,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最新行政执法和立案查处相关制度,认真研究相关条款和细则。加强内控管理促进“数字外管、安全外管”建设,严格落实外汇信息系统内控管理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自查,确保外汇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 四是融合“检查与整改”,筑牢业务合规风险防线。对照总局、省分局内部审计发现典型问题及整改情况通报、专项审计报告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控检查。建立内控检查登记簿和内部通报制度,全面呈现内控管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外汇检查、干部队伍建设等检查自查和整改情况。 五是融合“跟学与培养”,提升内控内审专业技能。组织多名骨干力量参加省分局开展的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审计、外汇管理工作情况全面审计等重点工作,加强外汇内控内审人才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外管科人员,强化老带新、传帮带辅导机制,着力培养市分局不同年龄梯次的内控内审人才。 2023-12-29/sichuan/2023/1229/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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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字当头,以学增智。一是头雁领学。党委班子率先垂范,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必学内容的专题学习讨论,以领学带促学,确保主题教育“起好步、稳步走、见成效”。二是集中深学。以“三会一课”等为载体,通过“会上+会下”“行领导和支部书记上专题党课、普通党员讲微党课”等形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对党的二十大精神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原文学习,并结合学习强国等平台深化对理论的再学习、再领悟。 “实”字着力,以学正风。一是以调研解难题。深入涉外企业现场座谈走访,详细了解企业在执行外汇便利化政策方面的情况。联合州金融工作局等构建“政银担”多方合作机制;推动外汇银行主动对接企业,量身为企业定制“惠农E贷”等融资产品。二是以调研增便利。深入外汇银行、多家外贸企业进行座谈调研,全面了解银行在开展货物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方面的情况和难点,优化缩短跨境收支事前、事中流程,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三是以调研惠民生。州分局多次深入银行、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调研走访,逐一对接政府力推企业,助其实现汇率避险业务“免保证金、免担保费”。 “真”字为要,以学促干。一是优化外汇服务。在外汇业务办理中推出了“首问制”“一个窗口办理”“一次告知、一次办结”制度,便利业务一次办理;多种形式引导企业“互联网”方式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业务,有效降低企业脚底成本。持续推进“个人外汇业务重点网点”建设,通过汉藏双语提示、开通线上业务渠道、增加外币现钞币种、广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等方式,打造四川藏区个人外汇示范网点。二是政策红利惠企。联合多部门采取“线上线下培训、新媒体宣传、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精准向辖内涉外企业传导外汇政策,切实帮助企业掌握政策、用好政策、享受红利。加强对银行的指导,督促落实减费让利政策。 “改”字贯通,检视整改。强化标本兼治,坚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州分局按照总分局、州分行关于整治整改工作要求,全面查摆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重要工作清单”“联动清单”,有针对性地研提整改措施、细化整改任务,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按时“对账”、按时“销号”,以问题整改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 2023-12-28/sichuan/2023/1228/2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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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前期确定四家银行总行于全国八个地区分行开展银行外汇展业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启动了试点推广工作。近期,中国银行绵阳分行被中国银行总行确定为首批试点推广机构,成为全省首家银行外汇展业试点机构,绵阳也成为全省首个银行外汇展业工作试点地区。对此,绵阳市分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与市中行的衔接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统筹,着力高标准、精细化安排部署银行外汇展业试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学习。组织市分局工作人员全面、认真学习《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和省分局下发的相关银行外汇展业资料,认真参加省分局组织召开的银行外汇展业工作专题会,全面了解、掌握银行外汇展业工作的内涵、工作安排、业务内容和要求等,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细致谋划。 二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市分局成立银行外汇展业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市人行、市中行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外管科、货信科、市中行交易银行部相关人员为成员,落实工作联络员,建立工作定期磋商、点对点对接等工作机制,做好与市中行开展外汇展业试点的全流程沟通对接。着力从银行的制度安排、对客户的风险等级分类、事中差异化审查、事后风险监测与处置等各环节做好对银行的指导评估、会商研讨、进展跟踪等工作,确保银行外汇业务全流程再造有效实施,起到先行先试、示范带头作用,引领提升绵阳市银行外汇展业能力和水平,优化企业外汇便利化服务,助力提升涉外经济区域发展竞争力和比较优势。 三是做好信息对接和反馈工作。一方面,与市中行做好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对接工作。另一方面,将及时总结、梳理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做好向省分局的信息反馈和政策建议等工作。 2024-01-02/sichuan/2024/0102/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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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深入基层调研走访知实情。开展“走基层、跑流程,外汇为民解难题”活动,市分局局长带队深入辖区某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通过调研座谈了解到企业已无有效资产再作抵押,企业急需资金支持正无计可施。 二是创新推动多措并举解难题。组织工作会议,加强安排部署,推动信贷、外汇联动支持;开展“外汇便利化服务深化年”活动,引导银行创新便利化+服务;加强调研指导,持续推动银行制定针对性措施方案;将银行支持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年度对银行的考核评估中。推动外汇银行为涉该企业提供综合型服务方案,创新发放了无抵押、无担保、金额大的“特色农业振兴信用贷”,解决流动资金缺口问题。 三是推动政策持续发力促振兴。市分局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指导银行抢抓川渝统筹发展机遇,找准外汇政策着力点,创新外汇便利化+服务,大力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生效,指导企业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实现跨境融资,指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中老铁路、多式联运提升进出口物流运输效率,助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 2023-12-27/sichuan/2023/1227/2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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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12月29日) 2024-01-03/sichuan/2024/0103/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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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外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自贡市分局组织开展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本次演练以突发网络故障、部分外汇业务系统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为背景,模拟外汇局、外汇银行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演练前,自贡市分局制定了演练方案,编制了演练脚本,对各机构、岗位职责和措施进行了细化。演练中,自贡市分局、外汇银行等对照脚本模拟的岗位职责分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等外汇业务系统突发事件进行了应急处置推演,并就演练中存在疑问和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下一步,自贡市分局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持续强化辖区外汇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外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 2024-01-03/sichuan/2024/0103/2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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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分局积极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外汇便利化服务深化年活动,实地调研企业生产经营及运行管理情况,针对企业的困难和需求,调研组一是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争取纳入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库管理;二是将企业纳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便利化试点培育企业名单,适时开展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询,鼓励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指导银行落实好外汇服务便利化政策,结合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政策,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2024-01-04/sichuan/2024/0104/2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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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18/guangdong/2025/0919/3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