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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4年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4年,我国外债规模小幅下降,币种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保持稳定。截至2024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198亿美元,较2023年末下降277亿美元,降幅1.1%。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0%,较2023年末上升3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末基本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受多重因素影响。2024年,受汇率波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我国外债规模一、二季度有所回升,三、四季度有所下降,全年总体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4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较2023年末减少277亿美元,其中,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360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的贡献度为129.9%。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4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2.8%,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3.8%,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4%。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以内,且有不同程度改善或保持基本稳定,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展望2025年,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总体仍处于降息周期,外币融资成本有望稳中趋降,我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有助于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3-28/shanghai/2025/0328/2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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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思想引领,加强作风建设,近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团委联合征信中心、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上海票据交易所、跨境清算公司团组织,赴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开展“牢记初心使命 争做央行先锋”青年学习教育活动。 缅怀祭奠烈士 牢记初心使命 全体青年整齐列队、庄严肃立,烈士纪念碑广场高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在深情的《献花曲》中,礼兵向“丹心碧血为人民”纪念碑敬献花篮,花篮挽联上书写着“英雄烈士永垂不朽”。青年们深切缅怀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和共和国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烈士们,进一步坚定牢记初心使命、矢志奋斗担当的决心。 赓续红色血脉 坚定理想信念 青年们集体参观了“英雄壮歌——上海英烈纪念陈列展”,详细了解为中国革命、建设和发展做出过杰出贡献的英烈英模事迹,感悟先辈“革命理想高于天”的精神力量。在烈士墓区,青年们祭扫了恽代英、陈延年、陈乔年等烈士墓,郑重地向革命烈士献上鲜花,聆听了烈士们为真理献身的光辉故事,深刻体悟“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沉浸学习教育 激昂奋进力量 在龙华革命烈士纪念地,青年们实地参观了原国民党淞沪警备司令部旧址和烈士就义地、首届中共中央监察委四烈士文物史料展,了解国民党当局关押杀害“龙华二十四烈士”等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的残酷历史,并从党的纪律建设史中汲取精神养分,厚植清廉本色。在活动中,青年们重温了入党誓词、入团誓词,朗诵诗歌《觉醒年代》,以“强国复兴 央行有我”铮铮誓言,表达传承先烈精神、勇担央行使命的坚定信念。 2025-04-03/shanghai/2025/0403/2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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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4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行、总局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面增量。2024年末,上海地区共39家银行完成试点备案手续,推荐优质企业超800家。2024年,上海地区经常项下累计办理便利化业务29万余笔,同比增加42.6%,金额同比增加57.41%。资本项下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扩围惠及辖内275家企业。 稳妥有序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2024年末,上海辖内4家法人银行完成展业改革,9家银行在沪分支行落地试点业务,7家法人银行正在筹备展业改革中。 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积极推进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优化升级,成功争取3.0版本落地上海,积极做好首批落地准备工作。 支持离岸贸易等新型国际贸易发展。积极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离岸贸易场景建设,将全国首个利用境外数据支持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的平台“离岸通”与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促进跨境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联合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降本增效。2024年上海辖内签约口径外汇套保比率达到37.8%,较去年同期上升5.7个百分点。 2025-03-21/shanghai/2025/0321/2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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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2025-03-28/shanghai/2025/0328/2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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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失效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2025-03-28/shanghai/2025/0328/2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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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407亿美元,较2月末上升134亿美元,升幅为0.42%。 2025年3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财政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一揽子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继续发力显效,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04-18/shanghai/2025/0418/2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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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科技部副部长邱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金融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郭武平,中国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监管司司长严伯进介绍科技金融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的问答实录: 新华社新华财经记者:我注意到,《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提出,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请问背后的考虑是什么?目前这项工作有哪些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刚才邱勇副部长把《若干政策举措》作了介绍,在介绍的过程中,邱勇副部长说有两个亮点,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刚才你提出的,在债券市场设立“科技板”,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现在应该说进展下来还是比较顺利的,实际上也是解决我们现在一个重点难点的问题,就是股权结构在“募投管退”当中最前端的“募”的问题。为提升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支持的适配性,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了债券市场“科技板”,在继续服务好科技型企业的基础上,支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丰富科创债券产品体系。这次把科技型企业发行的债券单独拿出来,并在债券发行交易制度上作出差异化安排。这个差异化安排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支持发行人灵活分期发行债券,第二是简化信息披露的一些要求,第三是自主设计含权结构、还本付息等债券条款,第四是减免债券发行交易手续费,第五是组织做市商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第六是推动评级机构创新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5月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已经发布公告,具体措施正在落地当中。 在这3类发行科创债券的主体当中,最需要给予支持的就是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支持科技创新,特别是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刚才邱部长也讲了,股权投资结构是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存在什么问题呢?主要是股权投资机构本身是轻资产的,长投资周期的,靠自身发债融资期限比较短,而且融资成本也比较高。所以,通过这样一个科技板,要解决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债券市场科技板将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通过担保增信、直接投资等方式,同时也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增信机构合作,共同分担债券投资人的违约损失风险,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低成本、长期限的科创债券。为激励创投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工具将重点支持排名靠前、投资经验丰富的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发行债券。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的工具创新,能够给市场化的股权投资机构拓展一条资金的渠道,解决募资难的问题。 目前市场各方响应积极,多家机构已经注册或者已经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我们也统计了一下,现在已经将近有100家左右的机构在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已经超过了2500亿。下一步,我们还是要密切关注,继续推进,共同建设好债券市场的“科技板”,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希望持续完善配套的支持机制,让“科技板”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 中国证券报记者:对于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请问人民银行有哪些具体的政策举措?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众所周知,做好科技金融工作既是支持科技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金融机构战略转型的需要,更是我们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所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都对科技金融作出了部署和要求,要求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近年来,我们人民银行和相关的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科技部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健全政策框架,应该说科技金融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多元金融体系初步形成。截至今年3月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已超过3.3万亿元,而且同比增长24%,连续3年的增速都超过了20%;全国“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超过了6.3万亿元,同比增长15.1%,这也是远远超过我们贷款的平均增速;第三个数据是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设备更新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1.2万亿,这个设备更新很多是跟科技型企业相关联的;第四组数据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投向科创企业领域余额突破了1万亿,在A股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已经超过1900家,这说明我们这几年政策在科技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果,这也体现了我们金融机构、金融部门以及科技部几家抬,形成的合力,也逐步畅通了科技、金融、产业这样一个循环,从而有利于我们促进高质量发展。 近期出台的《若干政策举措》,对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工作举措。这些举措要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民银行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提升科技贷款的投放强度和服务能力。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规模上要更有力度,人民银行已经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规模由5000亿元提升到8000亿元,同时下调再贷款利率,由1.75%下调到1.5%,其目的还是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研发创新和设备更新提供更大力度、更加精准的贷款支持。第二体现在服务上要更有温度,推动银行深化科技信贷服务能力的建设,在内部管理、人才建设、风险评估、产品服务等方面构建专项机制,匹配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提升服务覆盖面,让更多中小科技企业获得优质的信贷服务。 二是关于建设债券市场的“科技板”,这也是支持科技发展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刚才我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了。我们把发展股权融资、壮大耐心资本作为重中之重,促进创投行业“募投管退”的循环,解决这类机构的募资难问题,这是一个亮点也是一个创新点。 三是培育完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格局,同时我们也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提供融资支持。加强科技型企业跨境金融服务,因为现在科技型企业不光是面向国内的,还有很多是面向国外的,我们将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大科技公共信息开放共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主要是画像画得准,为科技金融服务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四是要提高科技要素密集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总体布局,着力推动北京、上海等13个重点地区优化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强度和能力上要达到更高水平,实际上起到一个引领示范的作用,支持保障国际和区域科创中心的建设。更好发挥科创改革试验区作用,为全国提供示范引领。加强地区间的联动交流,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典型模式的复制推广。这方面我们在全国很多地区都有一些很好的经验,当然同时也恳请今天在座的媒体朋友在这方面多给支持。谢谢。 证券时报记者:我们看到《政策举措》中有一些关于科技金融的配套政策,请问接下来将会从哪些方面推动这些举措的落实落细?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推进科技金融工作,光有政策举措还是不够的,还要有一些配套措施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下一步在进一步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环境上还要下功夫,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提升政银企对接的效率。对点多面广的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并优化创新积分评价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画像,主要目的是帮助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和挖掘更多科技含量的企业,让金融活水流入到我们科技型中小企业当中去。对于一些国家重大的科技任务,我们将建立融资对接推荐机制,推动科技产业部门梳理重点项目和企业信息,引导金融机构“点对点”地提供多元的融资支持。这是分了两块,一块是比较小的,政银企怎么发挥作用,这里面发挥创新积分的作用,那些重大的特别大的项目,要发挥“点对点”的作用。 二是加快科技公共信息开放共享。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诉求是比较多的,我们人民银行将联合科技部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的政策指引,为各地扩大科技信息共享提供标准。同时,利用地方征信平台和有关金融服务信息平台等渠道,加强公共数据、产业数据等各类信息的归集整合,创新数据授权运用和查询获取方式,为金融机构投融资决策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撑。这方面不仅要发挥征信平台的作用,我们还希望在其他方面,包括政府类的一些公共信息方面提供一些支持,包括科技部的一些信息来提供支撑。 三是因为中小企业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我们希望推动加大科技金融风险的补偿力度。财政政策对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要配合好财政部门,用好用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要通过多方分摊风险,激励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容忍度,开发更便捷、低门槛的贷款产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债券等融资支持力度。谢谢。 2025-05-29/shanghai/2025/0529/2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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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上海银行给我们的建议,通过便利化政策扩大境外融资额度,满足了我们后续创新研发所需的经费开支,经营压力大大缓解。”某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口中的“便利化政策”即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该企业是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积极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主体扩围,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加强资本项目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特别是科技金融大文章能力的受益者。 在深化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的过程中,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高度重视以科技型企业先行先试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在国家外汇局指导下,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致力于按照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和出台推动包括科技型企业在内的各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加强跨境投融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科学把握资本项目开放的时度效。 简政放权 降低科技型企业跨境投融资成本 前述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注于开发创新的肿瘤免疫疗法,具有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质。由于轻资产、科研周期长、研发费用巨大、量产期未知等原因,该生物科技制药公司长期依赖股权融资补充现金流。然而,D轮(境外)融资未能如期落地,而境内研发又有大量资金需求,导致该企业现金流一时陷入紧张状态。上海银行获悉后,综合考虑企业长期发展成本等因素,向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企业外债便利化政策相关服务。随后,上海银行积极与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沟通相关政策细节要求,同步辅导企业提交相关外债签约登记材料。两周之内,企业完成外债签约,获得1100万元人民币外债额度。 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从2023年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1000万美元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借用外债。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专精特新企业也无需考虑净资产、“投注差”等因素,只需符合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主体资格,即可获得等值一定额度的外债,并自主借用。该项政策扩围后,2024年以来,上海有8家科技型企业办理9笔试点业务,助力加快自身创新发展。 非金融企业赴境外上市、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外汇业务登记“放权”给银行办理的试点政策,方便了科技型企业获得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助力科技创新引才。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已为6家红筹科技型企业A股上市办理外汇登记,并逐步完善红筹企业A股上市后所涉股权激励、股东减持、回购等事项全链条管理,为核心科技企业通过境内市场获得人民币融资提供有力支持。 自上海率先推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以来,QFLP试点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国内市场参与境内股权投资活动的重要创新渠道,并在多地成功复制推广。2023年,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QFLP外汇管理试点区域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辖,并通过对QFLP试点规模实行余额管理等改革举措支持科技型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目前,已有6家QFLP机构完成余额管理新模式下的外汇登记,境外投资者可在登记额度内自由汇出、汇入本金参与试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上海QFLP试点工作采用‘一门式受理’方式,做到‘即申报、即受理、即评议’。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注重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支持金融新业态健康发展,推动QFLP试点政策提质增效。上海QFLP主要投向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新能源、新材料、集成电路、高端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领域投资占比超四成。QFLP试点的实施不仅在引入国外高精尖机构加速集聚国内方面取得效果,还在增强优质资源配置国内产业等方面成效显著。”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相关人士介绍说。 先行先试 向科技型企业释放政策红利 为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在前期出台支持临港新片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的基础上,从2024年初起将多项高水平开放政策扩围至上海市全辖,有效降低了包括科技型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跨境投融资成本。辖内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区域扩围后,目前共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近600笔,包括为科技型企业办理80余笔,其中部分科技型企业经营场所位于金山区、奉贤区等,其“脚底成本”与沟通成本因此项试点政策而大幅节约。2024年以来,辖内银行共为5家科技型企业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外汇登记,支持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共募集资金近3亿美元。此外,外国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试点政策自2024年以来累计落地126笔,金额近2亿美元,政策扩围收效显著。 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将更多诚信合规的优质企业纳入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尤其是对于包括科技型企业在内的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尽可能实现“应纳尽纳”,为优质企业降成本、强信心、添活力,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3月末,上海地区共有39家银行、828家优质企业参与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累计办理高水平便利化业务37.41万笔,合计金额达2124.45亿美元。其中,累计为53家专精特新优质企业办理高水平便利化业务3.2万笔,合计金额达31.36亿美元。 同时,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持续聚焦新业态、新模式,致力于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其辖内某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以算力中心设备为租赁物,为在新加坡注册的算力运营企业提供支持。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为该金租公司办理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 此外,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还加大对上海地区科研资金跨境调拨需求摸排力度,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科研领域高质量发展。今年,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上海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便利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开办资金入境及使用,进一步鼓励外资在沪设立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可参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与此同时,该局还积极推动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提升科技型企业跨境投融资业务办理效率,目前,已有29项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可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完成办理。 升级迭代 提高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效能 上海历来重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是中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集中的城市,各大公司总部的聚焦对上海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高端要素集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政策不断迭代升级,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始终聚焦政策实效和银企主体的切实感受,加强政策评估和市场沟通,以更大力度助力总部经济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局关于在10个试点地区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决策部署,今年1月,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印发《上海市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升级至“3.0版”(以下简称“高版本资金池‘3.0版’”),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增强跨国公司高水平开放政策便利“获得感”。新政出台后,得到银行和企业积极反响。作为中国领先的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芯片设计公司,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一时间通过农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向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提出了资金池升级申请,预计相关业务的落地将进一步提升该企业可集中管理的外债及境外放款额度,使集团资金统筹管理效能得到有效提升。作为该企业首家合作商业银行,农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长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包括跨境结算和融资服务等在内的服务,并依托自贸区内创新政策和自贸账户功能,为其办理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资金池,通过资金池实现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管理,使企业可在额度内实现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统筹管理。 据了解,上海市原存量5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企业直接适用高版本资金池“3.0版”。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规范有序开展高版本资金池“3.0版”试点业务,积极推动政策红利惠及更多科技型主体。 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还大力支持科技型跨国公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资金管理中心,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有业务需求的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引领、支持高科技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悉,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正稳步推进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试点升级扩围,争取成为低版本跨境资金池业务(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地区。后续,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外汇局,推动高、低版本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池业务新政策在上海规范有序落地,用好用足政策红利,持续反哺和支持科技创新。 近年来,上海培育了一批高端产业集群,诞生了一批“首制首发”,突破了一批高技术产品,上海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已连续15年排名全国第一。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上海正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在稳增长促转型、挑大梁作贡献上展现新作为,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奋力书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2025-06-12/shanghai/2025/0612/2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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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及影响等回应记者关切。 1.记者: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是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典型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2.记者:这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和梳理近年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基础上,挑选出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针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汇聚办案合力,以“一体化”履职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积极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的问题进行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审查,确保打击无死角。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针对性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以点及面,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案例二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3.记者:本批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有何积极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发展与安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监管协同,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一方面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05-15/shanghai/2025/0515/2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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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3706亿元,同比增长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010亿元,进口16546亿元,顺差4464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505亿元,进口3644亿元,逆差113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18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09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6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3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65亿美元,进口2803亿美元,顺差462亿美元。(完) 附件:2025年4月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06-12/shanghai/2025/0612/2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