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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4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4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期外部环境变化较快,请问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状况如何? 答:近一段时期,地缘政治局势引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受外部扰动影响,3月跨境资金出现一定净流出,4月恢复净流入。综合3月和4月情况看,跨境资金月均净流入149亿美元,银行月均净结汇280亿美元,低于去年末和今年初的月度顺差规模。涉外交易保持活跃。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5%。外汇市场交易量为3.7万亿美元,继续处于较高水平。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逐步增强,外汇交易更趋理性。今年前4个月,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同比增长22%,外汇套保率为33.6%,较2025年提高3.7个百分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有助于推动其更加理性地开展外汇交易。4月,企业结汇意愿稳中有降,外汇收入结汇率环比回落,显示市场预期保持基本稳定。 2026-05-21/anhui/2026/0519/3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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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各地市分局应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以下简称试点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强化试点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6年5月15日 2026-05-20/guangdong/2026/0521/3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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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2026年5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发布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 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新增了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等便利化政策举措,进一步扩大了便利化措施适用范围,拓宽了政策覆盖经营主体。 同时,为规范政策管理、统一执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粤汇发〔2024〕1号)附件1《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将持续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落地见效,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以及落地跟踪工作,为广东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 2026-05-21/guangdong/2026/0521/3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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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分局召开2026年全市外汇管理暨金融赋能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竞赛启动会,辖内12家商业银行参会。 会议回顾了2025年铜陵市外汇管理工作成效,传达了2026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部署2026年全市外汇管理重点工作。 会议明确做好2026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要求:一是要在优服务上出实招,护航涉外经济稳健发展;二是要在防风险上守底线,筑牢跨境资金流动防线;三是要在强专业上练内功,夯实外汇业务管理基础。 会议就全力办好全市“‘汇’力同行 助企远航”金融赋能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竞赛进行了具体部署。 2026-05-19/anhui/2026/0519/3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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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为13000061029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14日 2026-05-21/anhui/2026/0519/3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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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萍(身份证号:150102************): 经调查,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120496.39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字〔2025〕第80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15250026000002019823,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6年5月21日 2026-05-21/neimenggu/2026/0521/2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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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海江(身份证号:152501************): 经调查,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81613.35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字〔2026〕第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15250026000002019591,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6年5月21日 2026-05-21/neimenggu/2026/0521/2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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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和(身份证号:330304************): 经调查,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68222.21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字〔2025〕第57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15250026000002019559,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6年5月21日 2026-05-21/neimenggu/2026/0521/2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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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特木日巴根(身份证号:152322************): 经调查,2022年12月30日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8000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字〔2026〕第2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15250026000002019700,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6年5月21日 2026-05-21/neimenggu/2026/0521/2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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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燕(身份证号:152631************): 经调查,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9594.76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字〔2026〕第3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15250026000002019532,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附件: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6年5月21日 2026-05-21/neimenggu/2026/0521/2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