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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4年4月30日) 2024-05-07/shenzhen/2024/0507/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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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2021-01-22/safe/2021/0122/18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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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2024-05-07/shenzhen/2024/0507/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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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4-05-07/shenzhen/2024/0507/1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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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4-05-07/shenzhen/2024/0507/1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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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493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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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492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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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494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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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11-10/tianjin/2022/1110/2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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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按照例行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自本通知印发后,废止《甘肃省重点涉外企业联系制度》(甘汇管〔2016〕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24年4月30日 2024-05-06/gansu/2024/0506/1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