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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中心支局召开了“包联帮扶”重点企业座谈会。 会上,沧州市5家重点企业分别介绍了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当前在生产经营、结算、融资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与问题。沧州市中心支局从全口径跨境融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外汇资金收结汇便利化政策等方面,向企业进行了政策解读,并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各银行结合自身业务优势和产品特点,对企业在合理选择结算方式和外汇衍生产品等方面进行了指导。沧州市中心支局相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辖区2家外汇指定银行、5家重点企业相关人员共15人参加了座谈。 2019-09-26/hebei/2019/0926/1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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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不一致情况下,由于汇率时时波动,上述两个文件的金额难以协调对应,影响企业的自身实际状况的确定。建议经办银行充分展业的基础上,帮助企业确定一个更符合企业实际的统一的币种,然后将商务局的备案回执和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金币种予以统一,即变更两个文件中的一个;之后再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以上建议供参考。 2019-09-25/hebei/2019/0925/1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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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2019-09-19/hebei/2019/0919/1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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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2019-09-18/hebei/2019/0918/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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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2019-09-17/hebei/2019/0917/1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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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如下(不限于此)(1)需要了解退汇的原因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退。(2)如果同意退汇,只能原路退回。(3)做过入账登记后,相关数据已经更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全貌;如果退汇需要还原企业数据。还原数据操作请商当地外汇局解决。(4)退汇涉及的数据申报等应该按相关要求合规办理。 2019-09-25/hebei/2019/0925/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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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境内禁止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原则上企业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籍员工工资,或者可以购汇汇出。 2019-09-20/hebei/2019/0920/1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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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能证明该笔交易真实合理的交易单证,如合同、发票等;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还应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19-09-23/hebei/2019/0923/1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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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值祖国华诞70周年之际,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在邯郸、雄安新区成功试点后,正式在河北省全省推广上线。这标志着河北省外汇局、税务局在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等领域的尝试实现纵深发展,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的成效之一。 与传统办税服务厅受理纸质备案表方式不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后,企业可通过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录入备案信息、凭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前往银行查验、银行查验通过后当场付汇三个环节轻松完成对外支付。与原有方式相比,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的上线运行将备案至付汇的时间由原来的2至3天缩短至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大幅降低了企业的脚底成本,真正实现了“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使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享受电子化便利。 由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实现了备案信息在外汇局、税务局及银行三部门之间的实时共享,相关部门可随时通过系统查验备案信息,确保了备案信息与付汇信息的一致性,既实现了有效监管,又提高了外汇、税务和银行等部门的工作效率。 此项工作在全省正式推广后,预计近千余家市场主体受益,涉及金额近30亿美元。下一步,河北省外汇局和税务局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不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确保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2019-10-09/hebei/2019/1009/1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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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本质上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A的原外方股东B和新外方股东C之间的股权转让,即外转外。原则上,外转外的交割在境外进行,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但由于问题中提到该等股权转让需要通过境内交易所,所以需要进一步了解上述外转外的交易为什么要通过境内交易所,以及相关的交易细节。 2019-10-18/hebei/2019/1018/1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