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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把外汇便利政策送进门,把企业真实需求带回家”工作要求,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联合承德中行深入辖区重点出口企业—河北鹏涛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调研走访。 走访期间,调研组与该公司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交流,详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包括出口产品、信贷融资情况、运营情况、进出口收付汇情况、企业下一步发展规划以及目前存在的困难等,并根据企业发展规划、业务需求提供政策指导,为企业出谋划策,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承德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及相关业务人员,承德中行双滦支行相关人员参加了调研。 2018-08-24/hebei/2018/0824/1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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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诚信兴商”暨重点联系企业政策培训会。 此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邀请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宣传 “廊坊人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优势和作用,方便企业多渠道融资。二是通报了近年总局近两年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三是详细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四是部署近期重点监测企业现场核查工作。五是对企业在执行政策方面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廊坊市中心支局全体人员、5个县支行(局)部门主管和业务骨干以及廊坊辖内47家重点监测企业共计12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2018-08-24/hebei/2018/0824/1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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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4.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02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488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2万亿美元)。(完) 2018-08-24/hebei/2018/0824/1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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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2018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主持人 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高兴地请来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2018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提问。现在先请王司长做介绍。 2018-04-19 10:00:27 王春英: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首先通报2018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情况,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18年一季度,全球经济继续稳步复苏,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有所增加。我国经济运行延续稳中向好态势,转型升级深入推进,质量效益持续提升。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并保持基本稳定,汇率预期合理分化。外汇局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推动跨境资本流动均衡管理。总体来看,2018年一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平稳,境内外汇市场供求自主平衡。 2018-04-19 10:01:24 王春英: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8年一季度,银行结汇2.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342亿美元),售汇2.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52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155亿元人民币(等值183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456亿美元),对外付款5.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34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07亿元人民币(等值107亿美元)。 2018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逆差大幅下降,涉外收付款呈现顺差。2018年一季度,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同比增长16%,售汇增长9%,结售汇逆差183亿美元,同比下降55%;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同比增长25%,支出增长19%,涉外收付款顺差107亿美元,去年同期为逆差252亿美元。 2018-04-19 10:02:50 王春英: 第二,外汇市场供求继续呈现自主平衡格局。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8年1至3月份逆差分别是9亿、82亿和92亿美元。如果再考虑远期结售汇、期权等外汇供求影响因素,2018年以来我国外汇供求仍呈现基本平衡。例如,一季度由期权交易形成的外汇供给为99亿美元,其中3月份增加外汇供给41亿美元。 第三,售汇率同比小幅下降,外汇融资规模回升。2018年一季度,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较2017年同期下降4个百分点,说明企业购汇意愿有所下降,借用外汇贷款的情况增多。2018年3月末,我国银行的境内外汇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118亿美元,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外币跨境融资余额较上年末上升77亿美元。 2018-04-19 10:04:48 王春英: 第四,结汇率同比保持稳定,近期市场主体持汇意愿有所下降。2018年一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较2017年同期上升0.1个百分点,说明市场主体结汇意愿基本平稳。2018年2、3月份,我国银行的境内外汇存款余额分别下降49亿和65亿美元,改变了1月份的上升局面。 第五,银行远期签约结售汇逆差逐步收窄。2018年一季度,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同比增长71%,远期售汇签约增长103%,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178亿美元,呈逐月收窄态势,1至3月份远期结售汇逆差分别为113亿、44亿和20亿美元,说明人民币汇率预期更趋稳定。 第六,外汇储备余额总体回升。截至2018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428亿美元,较2017年末增加29亿美元。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2018年一季度外汇收支主要统计数据。下面,欢迎大家就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关问题提问。 2018-04-19 10:06:31 主持人 胡凯红: 谢谢王司长,下面开始提问。 2018-04-19 10:08:23 中央电视台记者: 最近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您如何看待今年以来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如何判断今年的走势?谢谢。 2018-04-19 10:09:16 王春英: 关于今年以来的跨境资金流动情况,从刚才通报的数据来看,我觉得要把它精炼成一句话的特点是: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形势更加稳定、外汇供求自主平衡格局进一步巩固。具体来看: 第一,市场主体的涉外收入、支出以及结汇、售汇都呈现平稳增长。一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同比增长25%,涉外支出增长19%,银行结汇增长16%,售汇增长9%,说明我国市场主体涉外经济活动总体上是有序推进的,而且是稳步提升的。 2018-04-19 10:10:12 王春英: 第二,企业、个人结售汇与银行等市场机构的外汇买卖自求平衡。一方面,从企业和个人的结售汇来看,平衡状况比较好,延续了大概有半年多的小幅顺差和逆差交替的走势。今年1-3月份,银行代客结售汇分别是顺差23亿美元、逆差16亿和26亿美元;另一方面,在外汇市场中,远期和期权交易引起的外汇供求,还有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一些境外机构的外汇买卖等,都是其他主要的外汇供求因素,与企业、个人结售汇差额之间形成平衡关系,实现了市场的自主出清。 2018-04-19 10:17:21 王春英: 第三,主要渠道的外汇供求都比较平稳。从一季度看,银行代客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同比增长2%;直接投资资本金项下结售汇延续了与去年年底基本相当的顺差规模;个人购汇逐月小幅回落,一季度累计购汇同比下降1%。 第四,外汇储备余额总体稳定。一季度储备总体上升,各月之间有所波动,主要体现了资产价格和汇率等非交易价值变动的影响。 最后,人民币汇率在市场力量推动下呈现了有升有贬、双向波动的态势。一季度,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升值3.9%,主要体现在1月份升值了3.2%,2月份以来双向小幅波动更加明显。 2018-04-19 10:24:11 王春英: 从今年全年的走势来看,我国跨境资金仍将保持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局面。国内来看,政策和经济基本面支撑因素更加稳固。前不久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主旨演讲,再次明确了中国扩大开放的决心,并且提出了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措施,我们相信政策效果会逐步显现。同时,从前两天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也可以看到,我们经济开局是非常良好的,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6.8%,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连续20个月处于50%的荣枯线以上的扩张区间,全年6.5%的增长目标还是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的。从金融风险防控的角度看,我们也做了非常严密的部署,包括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等,这些都为金融市场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2018-04-19 10:29:46 王春英: 从国际上看,全球经济复苏的势头还是没有改变,IMF在预测全球2018年经济增速的时候,仍然比2017年要高,主要的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的进程依然还是符合市场预期的。当然,在外部的环境中,我们也看到不稳定因素继续存在。近期的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还是有所上升,但我们觉得稳定因素目前仍占主导地位。因此我们相信,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衡和平稳运行的大格局不会改变。谢谢。 2018-04-19 10:34:55 美国国际市场新闻社记者: 您刚才提到现在外部因素存在不稳定性,我们知道现在中美贸易情况是非常不稳定,而且有可能出现恶化。我们在外汇管理上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会不会考虑加强跨境资本的流动管理或者是采取其他的措施?去年我们国际收支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金融账户均呈现顺差,理论上来讲,如果包含净误差遗漏,国际收支应该是保持经常项目顺差,而资本项目是逆差的格局,这样保持国际收支的整体平衡。去年出现的双向的顺差形势是否可以持续?谢谢。 2018-04-19 10:37:28 王春英: 中美贸易摩擦是近期大家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的有关部门都及时进行了回应,大家也都有所关注。我们也对中国跨境资金流动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目前看,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国际收支影响总体可控。 首先,我国经常账户收支更趋平衡并且保持在合理区间的格局不会变。近年来,中国经常账户收支持续处于基本平衡的合理区间,2017年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为1.3%。未来在内外部经济和政策环境影响下,经常账户收支可能更趋平衡。短期来看不排除个别季度会有波动,但中长期看,经常账户收支将是一个平稳、有序的发展过程。主要原因:一是经常账户中服务贸易是一个比较大的逆差,未来逆差增幅有望趋缓。旅行逆差对服务贸易逆差的影响较大,近年来境内居民境外旅行、留学等需求集中释放,未来在达到一定高位后增幅将趋缓;而且随着国内经济转型升级,中国在服务贸易出口中的竞争优势将逐步积累。二是经常账户中的投资收益逆差状况有望逐步改善。在国内企业稳步、有序“走出去”政策或者市场动力的推动下,中国对外投资结构将不断优化。随着收益较高的直接投资增加,并且进入正常、平稳经营周期,境外投资收益状况也会进一步好转。因此,在货物贸易更加平衡的情况下,综合来看,中国的经常账户收支能够继续在合理区间内保持基本稳定。 2018-04-19 10:38:10 王春英: 其次,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平稳运行的经济基础不会变。国内经济基本面依然是影响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根本性因素,当前国内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不断巩固,中国经济韧性较强,市场回旋空间较大。同时,中国对外开放新格局仍会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将有利于跨境资本均衡流动。此外,贸易保护主义并不被国际市场看好,欧元区、日本等经济体持续复苏等因素,都会抑制美元汇率大幅走强,这也有助于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的稳定。因此,中国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局面不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当然,我们也会持续关注中美贸易摩擦的进展情况,客观评估、及时研判。实际上,我们认为,适应或者是应对外部冲击或外部环境变化,最根本的方法仍旧是做好自己的事情,保持国内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外汇局将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一方面,继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和外汇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重点,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8-04-19 10:41:25 凤凰卫视记者: 刚刚提到扩大对外开放的措施,我们关注到外汇局之前发布了一些消息,说要推进QDII的改革,以及增加QDLP的额度,下一步有没有具体的安排和考虑?市场上比较关注QDLP的试点会不会扩展到其他地区。谢谢。 2018-04-19 10:56:30 王春英: 今年对于中国来讲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外汇管理部门一定会坚持做好各方面工作: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维护外汇市场稳定,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8-04-19 10:59:08 王春英: 从外汇管理政策角度来说,我们可以把它具体解读为几种内涵:一是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需要,支持外贸创新发展,稳步推进资本账户可兑换,深化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更加开放和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和便利化的程度。二是强化外汇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体系,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强化国际收支统计基础,打造数字外管平台,构筑安全外管体系。四是加强外汇储备的运营能力建设,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确保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2018-04-19 11:00:55 王春英: 关于资本市场开放,我们会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在这方面会持续推进境内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开放,完善债券通,研究沪伦通,支持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完善QFII、RQFII、QDII等外汇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和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优化金融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来华投资稳定增长。同时,我们还会健全开放和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 2018-04-19 11:04:13 王春英: 关于您具体问到的QDII问题,前几天在外汇局网站上发布了有关QDII政策的新闻稿,这项工作在稳步进行中。外汇局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特征,综合考虑QDII机构管理资产规模、内控合规、额度使用情况等,按照资产管理能力或者资产规模一定比例来分配额度。而且按照惯例,额度最新的情况会于每月末在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欢迎大家关注和监督。 经外汇局同意,上海、深圳两地从2017年底就启动了新一轮的QDLP和QDIE相关工作,市场反映也是积极的。近日,外汇局落实习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提出来的扩大开放要求,根据上海和深圳试点需求和外汇形势,拟增加这两个地方的总额度。下一步,也会根据试点和国际收支状况来稳步支持金融市场开放。 2018-04-19 11:10:05 第一财经记者: 目前全球主要央行先后实施或考虑货币政策正常化,想了解一下这些外部政策因素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会有哪些影响?谢谢。 2018-04-19 11:16:06 王春英: 过去几年,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对全球汇市和国际资本流动产生了不同影响。第一个阶段,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明显分化。美国经济率先复苏,失业率持续下降,美联储逐步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并启动加息;由于经济依然低迷,欧元区、日本等经济体央行继续实施宽松货币政策。这种经济运行和货币政策方向上的较大差异,导致美元汇率出现较快升值,我们看到2014年下半年到2017年初,美元指数从80左右升破103,最高涨幅近30%,使得新兴经济体在这一阶段普遍面临货币贬值和资本外流压力。第二个阶段,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趋同但进程有所不同。从2016年起,欧元区经济复苏势头开始好转,欧央行开始启动货币政策正常化,逐步降低购债规模,并计划在未来停止购债。2017年后,欧元区政治稳定性有所增强。同时,英国、加拿大等国央行开始加息。在此情况下,市场对欧元区等经济体复苏和货币政策调整的预期增加。对美国政府政策的期待有所减弱、更趋理性,总体上压制了美元的升值势头,2017年美元指数回落9.9%,这期间新兴经济体货币贬值和资本流出压力明显缓解,我国跨境收支也趋向基本平衡。由此可见,全球主要央行货币政策正常化在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的传导效应,对国际汇市和资本流动的影响也不一样,目前的情形仍有助于中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2018-04-19 11:18:08 王春英: 未来如果全球经济持续复苏,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将是必然选择,但对我国的影响依然可控。第一,此次全球经济复苏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并且还存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主要央行货币政策调整将是温和、渐进的过程。第二,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进程不同,将会继续对美元汇率形成下行压力。如市场预期美联储加息进程已经进入后半段,欧元区等其他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刚刚开始,这也能够避免全球流动性过快收紧。第三,我国经济基本面持续较好,金融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市场主体对美联储等货币政策调整的适应能力和应对经验进一步提升,有助于积极化解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对于全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的影响需要客观分析、密切关注,当前我国国际收支运行状况也能够更好地适应有关变化。谢谢。 2018-04-19 11:20:57 中国金融时报记者: 请问王司长,我国的外债余额一直在增长,背后的主要原因您认为是什么?会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我们国家对于外债方面管理的政策会不会有变化?谢谢。 2018-04-19 11:22:37 王春英: 你看问题很全面。从外债构成结构看,2017年我国外债增长主要由两个方面推动:第一,货币与存款比2016年末增长比较多,增长了1246亿美元,占全年外债总规模增长的42%,主要是银行的跨境融资大幅提高。第二,债务证券比2016年末增长1079亿美元,占全年外债总规模增长的37%,反映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升的影响。如果分季度来看,2017年外债增长主要集中在第二和第三季度,分别增长了1249亿美元和1172亿美元,第四季度的外债增长是355亿美元,增速明显放缓。 2018-04-19 11:23:21 王春英: 当前,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从以下几方面来做解释:第一,从外债风险指标来看,2017年末,中国的负债率、债务率和偿债率等指标都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之内。负债率是外债余额比上GDP,债务率是外债余额比上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收入,偿债率是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和短期付息额之和比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收入。这几个比例都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第二,从短期外债看,2017年末短期外债占总外债的比例保持相对平稳的水平,低于历史最高水平大概10个百分点。同时,2017年末我国短期外债和外汇储备之比是35%,也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从短期外债结构看,因为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所以短期外债中,企业之间的贸易信贷、银行贸易融资等和贸易有关的信贷占比有四成,这部分短期外债实际是有贸易背景的,偿债风险有限。第三,近期借债主体的风险意识提高,对外币债务做套期保值的企业越来越多了,我们觉得这样既可以很好的管理好微观风险,也有助于降低宏观风险。 2018-04-19 11:27:58 王春英: 目前,外汇局正在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充分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统筹平衡好“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防范跨境融资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关系,充分发挥管理政策的前瞻性和协调性,确保外债风险总体可控。实际上,我们也强化了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借用外债的管理,例如,除有特殊规定外,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借用外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外债结汇需要经过外汇局批准等。 2018-04-19 11:35:19 中新社记者: 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有所上升,我们也看到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有很多不确定性,您认为这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会产生什么影响?谢谢。 2018-04-19 11:42:15 王春英: 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有所上升,但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依然保持总体稳定、基本平衡。回顾今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的确有所增强,有几个表现:年初美联储加息预期有所增强,股票估值水平创历史新高的美国股票市场率先开始阶段性振荡,1月底2月初,美国股票指数较快下跌,导致全球主要股指随之调整,美国国债收益率也较快上升。最近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美国股市再次振荡加剧。在此情况下,市场避险情绪明显上升,反映市场避险情绪的VIX指数一度上升至2015年8月以来的最高点;同时,美元指数在1月份下降了3.2%以后企稳,并转为区间波动。在外部市场变化中,今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依然稳定,外汇供求延续自主平衡,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双向波动,并没有受到较大影响。 2018-04-19 11:42:58 王春英: 这说明,当前我国外汇市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有条件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市场运行中的各种影响。第一,国内经济金融稳定是基础,改革开放政策是保障,这些内部因素还会发挥根本性作用。第二,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跨境资金流动较大变化后,我国市场主体的涉外收支行为更加理性,跨境收支和结售汇主要从实际出发,市场预期和需求呈现多元化,有助于避免单向的集中操作,这是比较好的变化。第三,市场主体风险意识也有所增强,当前很多企业借用外债后主动考虑开展套期保值,这对我国外汇供求的影响更加中性。我们观察到,2017年远期、期权和掉期等银行代客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增长21.6%,2018年前两个月衍生品交易占全部银行代客外汇交易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外汇局一直通过自身或商业银行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中性、财务中性意识,积极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并要求银行做好相关服务。此外,近年来,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可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形势的变化。 2018-04-19 11:48:27 主持人 胡凯红: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王司长,谢谢各位。 2018-04-19 11:52:40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8-08-24/hebei/2018/0827/1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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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把外汇便利政策送进门 把企业真实需求带回家”外汇宣传培训与调研帮扶活动要求,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市中心支局宋云利副局长一行赴白沟新城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进行调研。 宋云利副局长一行首先参观了白沟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对外汇窗口服务工作进行了指导,随后到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调研走访,向企业发放了外汇政策宣传资料,详细了解了企业经营状况,并现场解答了企业在市场采购贸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此次调研了解了白沟市场采购贸易的总体情况和当前企业进行市场采购贸易面临的困难,传导了外汇政策,为进一步探索、落实适应贸易新业态的配套监管方法打下基础。 2018-08-14/hebei/2018/0814/1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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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秦皇岛市中心支局举办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会议。 培训会着重对货物贸易项下贸易信贷报告业务的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详细解读,并通过具体案例讲解了四种贸易信贷报告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对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对货物贸易企业分类降级标准及B\C类企业管理措施做了重点说明。此外,培训还对服务贸易下各类业务办理要求进行了介绍,以避免企业在今后工作中出现错误。 秦皇岛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和52家进出口企业相关业务人员共11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2018-09-07/hebei/2018/0907/1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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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市中心支局应邀对保定市工商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及结售汇业务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结合具体案例,讲解了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填报规范;二是通报了国际收支申报及结售汇统计错误类型;三是强调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加大内部管理,做到在了解业务的基础上细致申报,认真审核,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保定市工商银行31名外汇业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2018-09-07/hebei/2018/0907/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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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原文载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8-09-07/hebei/2018/0907/1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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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完) 2018-09-07/hebei/2018/0907/1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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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新特点? 答: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经常账户呈现逆差,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度净误差与遗漏,下同)呈现顺差,储备资产增加。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一是我国经常账户呈现逆差,主要受季节性因素及货物进口增长较快影响。2018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逆差282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34亿美元,同比下降35%。分别看货物出口和进口,货物出口5296亿美元,同比增长11%;货物进口4762亿美元,同比增长21%。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推动我国货物贸易更趋平衡,且受年初假日因素影响,一季度货物贸易差额一般为当年低值,预计全年经常账户收支仍将保持在合理区间。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呈现顺差,跨境资本延续净流入趋势。2018年一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545亿美元,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二季度以来净流入的趋势。 三是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投资者继续看好我国经济发展前景。2018年一季度,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502亿美元,同比增长3倍,在构成上,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181亿美元,同比下降1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682亿美元,同比增长1.1倍。 四是储备资产继续增长,国际收支趋向自主平衡。2018年一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262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266亿美元,2017年同期为减少25亿美元。 总体来看,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跨境资本流动延续净流入态势,储备资产稳定增加,未来国际收支总体平衡的基础依然坚实。 2018-09-07/hebei/2018/0907/1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