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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承德市分局组织召开承德市优化支付服务工作推进会,推动辖区优化支付服务工作。 会上,中国银联河北分公司、工商银行承德分行、中国银行承德分行、承德银行等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就优化支付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思路进行了交流汇报,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同志就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规范兑换标识设置管理。二是强化外币代兑机构和兑换机具的布放管理。三是优化结售汇网点外汇服务。四是加强人员培训和指导。五是发挥个人外汇业务“直联点”作用。六是加强风险防范,及时沟通反馈。 2024-06-04/hebei/2024/0604/2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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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决策部署,近日,外汇局张家口市分局联合张家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召开加快推进入境旅游支付服务便利化工作培训会,张家口辖内24家四星级以上酒店、3家度假区、1家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负责人参加培训。 张家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就星级旅游酒店、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重点文旅场所外币代兑、ATM、POS机布设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 培训会上,外汇局、文旅局和中国银行就参会酒店、度假区负责人提出的政策疑问进行了答疑,现场互动气氛热烈。通过现场培训,提高了酒店、度假区申请外币代兑点的积极性,传导了外汇管理政策,推动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向纵深发展。 2024-06-19/hebei/2024/0619/2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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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雷锋精神,践行金融为民,近日,外汇局河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合河北自贸区(正定片区)管委会、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组织青年骨干赴河北自贸区(正定片区)开展“学雷锋、送政策、解难题”活动。 活动现场,省分行团委书记阐述了开展“学习雷锋精神,践行金融为民”活动倡议,参会的15家企业代表就自身业务发展中遇到的数据报送及统计、融资需求等方面问题与片区管委会、外汇局及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参会企业纷纷对正定片区管委会精心搭建的学习交流平台及各相关部门的现场答疑解惑表达了认可和感谢。 本次活动通过联合“局政银”三方力量,探索建立局政银联合宣讲模式,推动政策直达企业、直面难题、精准“滴灌”,切实打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促进更多外汇政策能够在河北自贸区落地生根。 2024-05-21/hebei/2024/0521/2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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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汇管理办法(试行) 2022-03-04/hebei/2022/0304/1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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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吉宁书记、龚正市长、王江副主任、李云泽局长、吴清主席、朱鹤新局长,各位来宾: 大家好! 很高兴参加陆家嘴论坛。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入驻上海,是人民银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刚才,我们共同见证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上海区域中心的启动仪式。基金组织是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我们相信上海区域中心将深化基金组织与中国的合作,促进和增强亚太区域国家之间的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维护全球和区域金融稳定。 人民银行将与上海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场机构共同努力,一如既往地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主要就中国当前的货币政策立场和未来货币政策框架的演进,与大家作一个交流。 一、当前中国货币政策的立场 今年以来,全球通胀高位降温,但仍有较强的粘性。欧央行等一些央行已经开始降息,一些央行还在观察,预期今年晚些时候可能也会降息,但总体上还保持着高利率、限制性的货币政策立场。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货币政策的立场是支持性的,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金融支持。 在货币政策的总量上,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降低政策利率、带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金融市场利率下行等,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5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增长8.4%,M2同比增长7%,均高于名义GDP增速。5月份新发放贷款利率为3.67%,处于较低水平。 在货币信贷的结构上,发挥宏观审慎政策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加大对科技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的金融支持。推出房地产支持政策组合,包括降低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取消个人房贷利率下限、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并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用市场化方式加快推动存量商品房去库存。 目前,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余额约7万亿元,约占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的百分之十五,聚焦支持小微企业、绿色转型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在货币政策的传导上,着力规范市场行为,盘活低效存量金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畅通货币政策传导。 今年以来,我们会同国家统计局优化季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式,由之前主要基于存贷款增速的推算法改成了收入法,更真实地反映金融业增加值水平,弱化一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存贷款“冲时点”行为。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经过几十年的商业化、市场化进程,一些金融机构仍然有着很强的“规模情结”,并且以内卷、非理性竞争的方式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张,这是不应该的。对于一些不合理的、容易消减货币政策传导的市场行为,我们加强规范,包括促进信贷均衡投放、治理和防范资金空转、整顿手工补息等。 短期内,这些规范市场行为的措施会对金融总量数据产生“挤水分”效应,但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立场发生变化,而是更加有利于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有利于均衡信贷增长节奏,缓解资源配置扭曲,减少资金空转套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金融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在汇率方面,人民币汇率在复杂形势下保持基本稳定。今年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转向的时点不断推后,中美利差保持在相对高位。我们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持汇率弹性,但同时强化预期引导,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中国外汇市场已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市场参与者更加成熟,交易行为更加理性,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使用汇率避险工具。同时,目前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达30%,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汇兑风险敞口。我们应对外汇市场波动的经验也更加丰富。今年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逐渐转向,美元升值动能减弱,国内外的货币政策周期差趋于收敛。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有利于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和跨境资本流动平衡,扩大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 展望未来,当前中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但同时仍面临一些挑战,主要是有效需求仍然不足,国内大循环不够顺畅,外部环境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我们将继续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加强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支持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在调控中我们将注重把握和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短期与长期的关系。把维护价格稳定、推动价格温和回升作为重要考量,灵活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同时保持政策定力,不大放大收。二是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统筹兼顾支持实体经济增长与保持金融机构自身健康性的关系,坚持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是内部与外部的关系。主要考虑国内经济金融形势需要进行调控,兼顾其他经济体经济和货币政策周期的外溢影响。 二、关于未来货币政策框架演进的几点思考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的货币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从全球范围看,对货币政策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也一直在不断动态演进。今年以来,欧央行、日本央行根据形势变化,先后调整了货币政策框架;英格兰银行也在对其政策制定和预期沟通进行评估。为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我们也在研究中国未来货币政策框架。 第一,优化货币政策调控的中间变量。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法律明确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为了实现最终目标,货币政策需要关注和调控一些中间变量,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大多以价格型调控为主,而我国采用数量型和价格型调控并行的办法。 传统上,我们对金融总量指标比较关注,但也在不断优化调整。过去,货币政策曾对M2、社会融资规模等金融总量增速设有具体的目标数值,近年来已淡出量化目标,转为“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等定性描述。 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结构转型,实体经济需要的货币信贷增长也在发生变化。货币信贷总量增长速度的变化,实际上是我国经济结构变化,及与此相关联的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变化的反映。 从总量的数学关系看,增速是增量与全部存量的比值关系。分子是当期的增量,分母是全部的存量。目前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超过390万亿元,M2余额超过300万亿元,宏观金融总量规模已经很大。金融总量增速有所下降也是自然的,这与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是一致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很多存量贷款效率不高,盘活低效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对经济增长的意义本质上是相同的。 从信贷结构发生的变化看,当前近250万亿元的贷款余额中,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占比很大,这一块不仅不再增长,反而还在下降。剩下的其他贷款要先填补上这个下降的部分,才能表现为增量,全部信贷增速要像过去一样保持在10%以上是很难的。 从货币供应量的统计看,也需要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完善。我国M1统计口径是在30年前确立的,随着金融服务便利化、金融市场和移动支付等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符合货币供应量特别是M1统计定义的金融产品范畴发生了重大演变,需要考虑对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进行动态完善。个人活期存款以及一些流动性很高甚至直接有支付功能的金融产品,从货币功能的角度看,需要研究纳入M1统计范围,更好反映货币供应的真实情况。 未来还可以继续优化货币政策中间变量,逐步淡化对数量目标的关注。当货币信贷增长已由供给约束转为需求约束时,如果把关注的重点仍放在数量的增长上甚至存在“规模情结”,显然有悖经济运行规律。需要把金融总量更多作为观测性、参考性、预期性的指标,更加注重发挥利率调控的作用。 第二,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利率调控机制。近年来我们持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基本建立利率形成、调控和传导机制。从央行政策利率到市场基准利率,再到各种金融市场利率,总体上能够比较顺畅地传导。 但也有一些可待改进的空间。比如,央行政策利率的品种还比较多,不同货币政策工具之间的利率关系也比较复杂。未来可考虑明确以央行的某个短期操作利率为主要政策利率,目前看,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已基本承担了这个功能。其他期限货币政策工具的利率可淡化政策利率的色彩,逐步理顺由短及长的传导关系。同时,持续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针对部分报价利率显著偏离实际最优惠客户利率的问题,着重提高LPR报价质量,更真实反映贷款市场利率水平。 调控短端利率时,中央银行通常还会用利率走廊工具作为辅助,把货币市场利率“框”在一定的区间。目前,我国的利率走廊已初步成形,上廊是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下廊是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总体上宽度是比较大的。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定价的作用,保持足够的弹性和灵活性。 从近段时间货币市场利率走势看,市场利率已经能够围绕政策利率中枢平稳运行,波动区间明显收窄。如果未来考虑更大程度发挥利率调控作用,需要也有条件给市场传递更加清晰的利率调控目标信号,让市场心里更托底。除了刚才谈到的需要明确主要政策利率以外,可能还需要配合适度收窄利率走廊的宽度。 第三,逐步将二级市场国债买卖纳入货币政策工具箱。近期市场对此比较关注。我们一直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基础货币投放方式。历史上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主要靠外汇占款被动投放基础货币;2014年以来,随着外汇占款减少,我们发展完善了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工具主动投放基础货币的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债券市场的规模和深度逐步提升,央行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债投放基础货币的条件逐渐成熟。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箱,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中逐步增加国债买卖。人民银行正在与财政部加强沟通,共同研究推动落实。这个过程整体是渐进式的,国债发行节奏、期限结构、托管制度等也需同步研究优化。 应当看到,把国债买卖纳入货币政策工具箱不代表要搞量化宽松,而是将其定位于基础货币投放渠道和流动性管理工具,既有买也有卖,与其他工具综合搭配,共同营造适宜的流动性环境。 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也给中央银行带来新的挑战。美国硅谷银行的风险事件启示我们,中央银行需要从宏观审慎角度观察、评估金融市场的状况,及时校正和阻断金融市场风险的累积,当前特别是要关注一些非银主体大量持有中长期债券的期限错配和利率风险,保持正常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保持市场对投资的正向激励作用。 第四,健全精准适度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体系。传统意义上,货币政策是总量工具,但中国经济运行中,很多矛盾和挑战是结构性的,结构调不好,总量调控也很难有效发挥作用。从全球范围看,在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特别是2020年疫情冲击时期,美国、欧元区等主要经济体央行都针对特定领域、特定主体、特定目的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 我们也一直在探索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比如,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应坚持“聚焦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的基本原则,定位于常规总量工具的有益补充,通过内嵌激励机制,以市场化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并注重防范道德风险。 未来,我们将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中,继续坚持用好和丰富这些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框架,合理把握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规模,已实现阶段性目标的工具及时退出。 第五,提升货币政策透明度,健全可置信、常态化、制度化的政策沟通机制,做好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现代货币政策框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央行能够把政策考虑和未来展望,及时与市场和公众进行比较透明、清晰的沟通。透明度提高后,政策的可理解性和权威性都会增强,市场对未来货币政策动向,会自发形成稳定预期,合理优化自身决策,货币政策调控就会事半功倍。今天的发言就是我们朝这个方向做的一次努力,未来我们将不断完善和做好中央银行沟通。最后,预祝本届陆家嘴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4-06-13/hebei/2024/0613/2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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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吉宁书记、龚正市长、王江副主任、潘功胜行长、李云泽局长、吴清主席,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本届陆家嘴论坛。下面我结合外汇市场形势,就“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跟大家交流几点想法。 今年以来,尽管外部环境复杂多变,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仍表现出较强韧性。随着美国通胀回落受阻,市场预计美联储降息的时点延后、幅度收窄。今年以来美元汇率、美债收益率总体反弹回升,全球外汇市场波动加大,非美货币普遍承压,其中亚洲货币贬值加快,近期备受市场关注。我国外汇市场运行面临的外部挑战增多,但再次经受住考验,表现出相对较强的韧性。人民币对主要货币汇率有升有贬,对一篮子货币稳中有升,汇率预期更加平稳;国际收支延续基本平衡,经常账户保持合理规模顺差,继续发挥稳定外汇市场的基本盘作用,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总体向好;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2万亿美元以上。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有基础有条件保持稳健运行,人民币汇率将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主要的支撑因素概括起来是“三个更加”:一是经济基本面更加坚实。我国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未来随着宏观政策加快落地显效,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趋势将进一步增强。近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今年的中国经济增长预期上调至5%,显示了对中国发展前景的信心。二是市场韧性更加明显。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实力不断增强,国际化运作经验和竞争力持续提升,可以更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同时,我国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汇率避险工具运用更加广泛,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外汇市场交易保持理性有序。三是应对经验更加丰富。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成功应对多轮次高强度的外部冲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未来我们将继续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变化,进一步充实用好政策工具箱,防范人民币汇率超调和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女士们,先生们! 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是金融强国的关键核心要素之一。党中央对上海建成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赋予重任。近年来,上海作为我国金融开放的枢纽门户,积极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补短板,金融外汇领域一批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举措在上海率先落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 一是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上海金融市场发展格局日益完善,集聚各类全国性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股票、债券等市场规模位居世界前列,被纳入多个主流国际指数。近年来,我们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外资来华持债规模和投资活跃度持续提升。截至5月末,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100家机构进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外资在我国债券市场的持债总规模达4.3万亿元,近5年年均增速近20%。 二是金融机构和资本集聚效应持续凸显。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众多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落户上海,上海已成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最集中的城市。我们支持上海率先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吸引外资投向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先导产业。支持163家跨国公司在沪设立资金池,集中外债额度2300多亿美元、境外放款额度700多亿美元,企业全球资金管理效能不断提升。 三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大幅增强。近年来,上海积极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力服务企业“引进来”“走出去”。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联动效应日益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等一批外汇管理创新政策在上海先行先试。国际联通交流持续扩大,外籍来华人员外汇服务、外籍人才用汇更加便利,目前上海辖内特许机构可兑换币种已达50种,涵盖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今年以来外籍来沪人员兑换外币人数、笔数、金额均同比增长了4倍以上。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更加成熟,今年以来上海企业外汇套保比率达到35.7%,创历史最高水平。 女士们,先生们!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挑战。支持和服务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既是金融部门落实党中央精神的必然要求,也将为世界经济开放发展注入中国力量。我们将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坚定不移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迈向更高能级,也希望上海的探索能够为全局积累更多经验。 一是提升资本项目开放质量,为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快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投资,我们正在修订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管理,支持壮大耐心资本;支持境内机构开展跨境投资,近期已向53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发放额度合计22.7亿美元,着力满足居民境外投资合理需求。借鉴国际财资中心经验,研究完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立足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业务规范发展,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功能和对外服务能力,支持上海高水平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二是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金融支持。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强化外汇服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外汇便利化,增强经营主体获得外汇服务的便利度、满足感,更好支持上海国际经济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联动建设。拓展科创企业跨境融资,更好服务跨境资本进入退出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支持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三是充分发挥上海龙头带动作用,推进更大区域范围内的高层次协同开放。鼓励上海依托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与尽职免责等政策,探索“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管理模式。有序将上海的高水平开放政策复制推广至长三角乃至全国范围,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更大突破,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四是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为上海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的连续性可持续性提供保障。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深入参与国际金融协调合作和全球金融治理,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女士们,先生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正确、步伐稳健、前景光明。让我们秉持开放合作理念,不断开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新局面,共同为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增长作出更大贡献。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 2024-06-26/hebei/2024/0626/2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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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3.0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9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9.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0万亿美元)。2024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89.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56万亿美元)。 2024-06-11/hebei/2024/0611/2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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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落实“汇政银企”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提升银行外汇业务人员专业素质,近日,外汇局保定市分局一行四名业务骨干到建行保定分行开展“政策培训送上门”服务,助推银行打造专业化、高效化的外汇团队。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分行主管行长、辖内41家支行主管行长及外汇经办共计105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 建行保定分行对外汇局一行的支持和授课表示感谢,表示各支行一定会对本次培训内容学深悟透,在今后工作中强化政策执行,践行外汇大行责任担当。 2024-07-03/hebei/2024/0703/2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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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老年群体、外籍来冀人员综合用汇服务体验,防范负面舆情风险,近日,外汇局沧州市分局组织辖内银行召开提升老年群体、外籍来冀人员用汇服务体验推进会。 会上,沧州市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向各银行解读了《河北省分局关于提升老年群体、外籍来冀人员用汇服务体验的实施方案》,对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提出了具体安排与要求。各银行对目前大字版、英文版用汇指南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以及针对外籍来华人员业务办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对提升外汇服务水平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沧州市分局坚持“把麻烦留给监管、便利供给客户”的理念,将提升老年群体、外籍来冀人员综合用汇服务水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 2024-07-17/hebei/2024/0717/2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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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19/hebei/2024/0819/2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