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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23年10月以来金融工作情况,请审议。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关心金融工作,对金融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新一届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李强总理对金融工作作出部署安排,要求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丁薛祥、何立峰等领导同志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金融工作,通过立法修法、重点督办建议、听取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22年以来第三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力推动我国金融改革发展。 金融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金融工作主要进展及成效 2023年10月以来,金融系统不断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行业整体稳健,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加大力度支持经济稳定增长,数次实施货币政策调整,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保持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总量方面,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降低政策利率、引导贷款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利率下行、开展公开市场国债买卖操作等,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结构方面,设立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设立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1000亿元。传导方面,支持优化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方法,治理资金空转,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汇率方面,强化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提升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9月末,外汇储备规模超3.3万亿美元。9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人民币贷款余额、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同比分别增长8.0%、8.1%、6.8%,均高于名义GDP增速。9月份,企业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处于历史低位。 特别是今年9月下旬以来,金融系统按照党中央部署,较大力度降准,实施有力度的降息,优化调整房地产金融政策,其中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惠及5000万户家庭,每年减少家庭利息支出约1500亿元。创设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和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两项工具,鼓励长期资金入市,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市场反应积极正面,社会预期明显好转。 (二)金融业运行和监管工作情况。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进一步强化,金融业运行总体稳健。一是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2024年6月末,金融业机构总资产480万亿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5.53%、不良贷款率1.56%,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95.5%,证券公司平均风险覆盖率266.6%、平均资本杠杆率19.5%,均显著高于监管标准,损失抵御能力总体较为充足。二是金融市场保持韧性和活力。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回购增持,加强融资融券逆周期调节,查处操纵市场、欺诈发行行为。大力推动债券市场扩容,债券市场规模约170万亿元,居世界第二,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支持加强。外汇、期货、黄金等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三是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债券市场监管、外汇市场跨境交易真实性管理等制度加快完善。央地监管协同机制以及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和金融产品查询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四是金融监管执法进一步强化。2023年10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处罚被监管机构384家次;金融监管总局处罚银行保险机构4544家次;中国证监会处罚责任主体1311人(家)次;国家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1178起。五是金融法治建设加快推进。积极推动金融法起草工作,金融稳定法、反洗钱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信托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等制定修订加快推进。 (三)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情况。一是保持融资总量合理充裕。2023年10月以来,人民币贷款新增19.02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新增31.9万亿元;沪深北交易所共有118家企业发行上市,融资808亿元;企业和政府债券新增融资12.4万亿元。二是提升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质效。健全金融“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方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指导意见。科技金融方面,出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工作方案、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等举措,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16项措施。2023年10月以来,新上市企业中战略新兴行业企业占比92%,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5650亿元,科创票据发行5258亿元。绿色金融方面,出台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美丽中国建设相关政策文件,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2023年10月以来累计发行绿色债券6254亿元。普惠金融方面,落实落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举措。对普惠小微贷款认定标准放宽到单户授信2000万元。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完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等制度。养老金融方面,有序推进特定养老储蓄、养老理财、商业养老金等业务试点发展。延长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加大公募基金养老产品供给。数字金融方面,加快推动金融机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 (四)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情况。一是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划转、“三定”制定、编制调整、内设机构优化、省市分支机构挂牌、县域机构人员转隶等顺利完成。二是金融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11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获批。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是多层次金融市场加快发展。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推出50多项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则。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平稳开市。完善债券市场承销、做市、估值等制度。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四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序扩大。优化“债券通”、“互换通”直接入市运行机制,境外投资者持有我国债券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依法批准外资在华设立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4年9月末,全国重点商户外卡受理覆盖率达99%;9月,超250万入境人员使用“外卡内绑”、“外包内用”业务,交易笔数、金额分别较2月增长145%、165%。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2024年1—8月货物贸易人民币收付占跨境收付总额26.5%。推出“三联通、三便利”金融举措,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做好中美、中欧金融工作组工作。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设立上海区域中心。 (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一是金融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取得积极成效。搭建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政策框架并持续优化,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和常态化统计监测、数据查询系统,明确融资平台退出政策安排,压降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和平台数量,防“爆雷”成效显现。二是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调并统一全国层面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取消全国层面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新增5000亿元抵押补充贷款额度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三是稳妥化解重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将中小金融机构化险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一揽子方案,高风险中小银行处置取得积极进展。四是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出台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意见。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清理“伪金交所”活动。五是有效应对外部风险冲击。坚决维护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繁荣安全。健全自主可控跨境支付体系,维护我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六是完善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健全金融稳定制度,存款保险机制可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 (六)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中央金融委和中央金融工委统筹指导下,金融系统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主动加强金融部门之间、金融部门与非金融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强化金融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健全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全力配合二十届中央巡视,坚决落实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贯通推进十九届中央巡视等发现问题整改。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新型隐性腐败,持续加大惩戒力度。坚决治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大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为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加大货币政策调控的强度,提高货币政策调控的精准性,有效落实存量政策,加力推动增量政策落地见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降低企业和居民融资成本。继续实施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强宏观政策一致性,货币、金融政策与财政、产业、就业等政策形成合力。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格实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抓好发行上市、再融资审核全链条监管,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依法实施机构和人员“双罚”。强化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好金融法起草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金融稳定法、反洗钱法后续审议工作。推动加快制定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加大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力度。以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为着力点,激励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新质生产力的金融支持,完善创业投资“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机制。壮大耐心资本,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满足科技型企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融资需求。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债券和绿色债券。落实好授信尽职免责等制度。持续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完善货币政策的执行机制、目标体系、基础货币投放机制,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支持大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股票市场投资和融资功能相协调,拓宽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渠道。发展多层次债券市场,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统筹监管。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持续做好重点群体支付服务。健全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推进香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五)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力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强化金融监管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继续稳妥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债务风险,推动融资平台数量压降和市场化转型。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完善应对股票市场异常波动等政策工具,维护金融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2024-11-26/guangdong/2024/1126/2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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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外资设立非企业科研机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为尽快推动试点政策落地,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开办资金入境及使用,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4年12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科汇通试点业务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4年11月26日 2024-11-26/guangdong/2024/1126/2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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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攀枝花市分局多措并举,持续提升境外来攀人员支付便利化水平提升。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将提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服务水平列入本年度重点工作。强化部门联动,与市文旅等部门共同发力,协同推进,建立联系机制,召开“关于提升境外来华人士支付便利化水平工作”推进会,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辖内6家银行召开专题座谈会,摸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着力优化境外来攀人员支付服务环境。二是强化工作举措,提升工作质效。优化外币兑换服务,疏通外币兑换“难点堵点”,打造“银行网点兑换为主,酒店代兑为辅”的货币兑换框架,建设“阳光畅汇”个人外汇优质服务示范点,扩增外币现钞兑换币种类别,强化“个人外汇业务重点网点”阵地建设,开展“合规便捷用汇”宣传。三是强化创新引领,突出特色亮点。梳理境外来攀人员的重点活动区域,建立《支持境外来攀人员外卡取现点及商户服务名单》,制作《境外来攀人员聚居区外卡取现点及刷卡消费商户布局导航图》,该图全面公示支持外卡取现的银行网点、ATM机及外卡刷卡消费商户的位置。开展“行长跑流程”活动,测试外币兑换、ATM取现、POS刷卡消费等业务的流畅度,现场了解实况、解决现存问题,持续提升外汇服务质效。 2024-11-26/sichuan/2024/1126/2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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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外资设立非企业科研机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大“科汇通”试点范围,同意在重庆市实施“科汇通”试点,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科汇通”外汇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草拟了《重庆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征求意见稿》共计15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试点业务尽快落地实施,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15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1号楼311室; 2.电子邮件:zibenchu@163.com。 附件:重庆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4年11月26日 2024-11-26/chongqing/2024/1126/3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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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子项 服务指南 表格下载 办理流程 【00017110100Y】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000171101002】支付机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表格 流程图 【000171101005】银行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表格 流程图 【00017110200Y】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00017110200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流程图 【000171102002】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流程图 【00017110200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服务指南 流程图 【000171102004】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服务指南 流程图 【00017110200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流程图 【000171102010】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流程图 【00017110300Y】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00017110300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服务指南 表格 流程图 【000171103002】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服务指南 流程图 【00017110600Y】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00017110600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服务指南 表格 流程图 【000171106002】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服务指南 流程图 【00017110600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服务指南 流程图 【00017111200Y】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000171112002】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表格 流程图 【00017111300Y】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00017111300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流程图 2024-12-02/guangdong/2024/0511/2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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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4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2353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730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5050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998亿美元、2910亿美元、915亿美元、785亿美元和365亿美元。2024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7097亿美元、3750亿美元和1507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7%、30%和12%。(完) 2024-12-02/shanxi/2024/1202/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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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903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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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11-28/anhui/2024/1128/2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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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11-28/anhui/2024/1128/2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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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2-02/dalian/2024/1202/2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