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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3391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0568亿元,进口16468亿元,顺差409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280亿元,进口4076亿元,逆差1796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1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88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22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7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16亿美元,进口2892亿美元,顺差32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3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303 324 贷方 22847 3216 借方 -20544 -2892 1.货物贸易差额 4099 577 贷方 20568 2895 借方 -16468 -2318 2.服务贸易差额 -1796 -253 贷方 2280 321 借方 -4076 -574 2.1加工服务差额 78 11 贷方 89 12 借方 -11 -2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78 11 借方 -49 -7 2.3运输差额 -502 -71 贷方 543 76 借方 -1045 -147 2.4旅行差额 -1493 -210 贷方 109 15 借方 -1602 -226 2.5建设差额 129 18 贷方 184 26 借方 -55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1 -11 贷方 28 4 借方 -109 -15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32 4 借方 -26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61 -37 贷方 80 11 借方 -341 -4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44 20 贷方 409 58 借方 -265 -3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84 26 贷方 705 99 借方 -521 -7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32 -4 贷方 11 2 借方 -43 -6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2 2 借方 -10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 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 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 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 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 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 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1-29/shanxi/2024/0129/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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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12月及全年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近期有什么新变化? 答:2023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国民经济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外汇管理部门综合施策,坚决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总的来看,2023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中向好、表现出较强韧性。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11月以来企稳回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汇率预期总体平稳;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汇储备全年稳定在3.1万亿美元以上。 2023年12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均衡,外汇交易保持理性有序。一是跨境收支呈现顺差,2023年12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141亿美元,四季度以来逐月改善态势进一步巩固;二是银行结售汇基本平衡,12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基本相当;三是企业等主体结汇和购汇意愿相对稳定。12月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和购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均与2023年前11个月的月均水平基本一致。 从主要渠道看,货物贸易保持较高规模资金净流入,近期外资来华投资呈现积极向好态势。首先,货物贸易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2023年12月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同比、环比分别增长12%和37%。其次,外资投资中国市场和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稳步提升,近几个月外资持续净增持境内债券,11月净增持规模为历史次高值,12月进一步净增持245亿美元,继续处于近两年高位;12月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入明显增加,净流入规模超百亿美元。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具有坚实基础。我国不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随着宏观调控组合政策发力显效,发展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外汇市场稳定运行的内部基础更加坚实。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稳健,外汇市场韧性增强,参与主体更趋成熟,可以更好抵御和应对外部冲击风险。此外,市场普遍预计2024年主要发达经济体将开启降息周期,外部金融环境趋于缓和,也有助于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加均衡。 2024-01-18/shanxi/2024/0118/1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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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月,银行结汇14515亿元人民币,售汇15216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4年1月,银行结汇2043亿美元,售汇2141亿美元。 2024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238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1999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4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965亿美元,对外付款591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2-26/shanxi/2024/0226/1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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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4年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我国外汇市场开局平稳,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1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55亿美元,市场预期基本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环比和同比分别增长7%和10%,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270亿美元,相关资金净流入规模保持在历史高位。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有基础、有条件继续保持平稳运行。一是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不断巩固和增强,基本面对外汇市场的支撑作用依然坚实。二是我国国际收支结构稳健,外汇市场内在韧性增强,有利于应对外部冲击。三是随着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逐步调整、国际金融市场条件边际好转,相关外溢影响将有所减轻。 2024-02-28/shanxi/2024/0228/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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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0万亿美元)。 2024-02-27/shanxi/2024/0227/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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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汇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2024-03-07/tianjin/2024/0307/2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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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25/shanghai/2019/0325/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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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4。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21〕1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做市商未认真履行做市义务或存在严重扰乱外汇市场行为的,外汇局可以依法约谈、风险提示,并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2021-01-15/shanghai/2021/0115/1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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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 2024-02-20/zhejiang/2024/0220/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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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4-03-07/shenzhen/2024/0307/1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