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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异常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统筹推动全辖金融机构把“疫情防控不松懈、外汇服务不断档”作为当下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使命担当,战疫情,保服务,迅速启动疫情期间外汇业务办理应急机制,灵活运用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等简便手续和线上通道,切实有效帮助企业解决疫情下跨境融资结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努力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绿色通道,外汇服务不打烊 重庆外汇管理部第一时间启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下的外汇服务保障工作。一是及时对外公布重庆外汇管理部各项外汇业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电话,线上受理各类应急业务咨询,实现7*24小时外汇服务需求对接,确保外汇业务需求第一时间响应、最快速度处理。二是启动全市商务部门、外汇银行等参与的国际业务支持疫情防控微信群,发布通知指导银行主动对接其客户,多渠道收集企业外汇服务需求,统筹协调回应并提供周到服务。指导重庆市银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出倡议,充分发挥一线关口作用,勇于担当畅通金融外汇服务。三是多渠道鼓励外汇业务网上快捷办理,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利用外汇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行政业务,并指导银行强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服务,充分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等,保障跨境结算需求高效顺畅,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工作、生活需求。 如,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第一时间启动跨境业务应急方案,明确跨境汇款、即期结售汇、资本项目等业务紧急处理流程,开辟跨境金融“绿色通道”。11月13日,某石化公司告知该行次日将支付多笔货物贸易款项,但因疫情原因企业印章多次使用存在不便,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得知情况后,先审核电子档汇款资料,审核完成后企业加盖印章并寄送至分行,避免因提交资料不符、反复修正的情况;在分支行通力合作下,次日企业顺利完成资金汇出。疫情防控期间,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已为64家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业务93笔,金额合计17126万美元。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民生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三峡银行等多家银行也通过开辟业务绿色通道、组织线上业务团队等多方式、多渠道,全力保障跨境业务连续性,解决客户的燃眉之急。 二、科技赋能,线上办理有保障 国家外汇管理局牵头建设的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境内运费支付等跨境结算和融资方面的线上便捷服务,在本轮疫情的服务保障中发挥出突出作用。某货运公司需要紧急办理境内运费付款,由于疫情原因,企业面临货物滞留的风险,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具体情况,指导企业通过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开发的“兴业单证通全线上服务平台”提交运费发票核验和境内汇款申请书,仅10分钟就完成了该笔境内外币运费支付。11月以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已累计便利重庆市企业境内运费支付284笔,金额累计1975万美元,支持了全市跨境物流畅通。 各金融机构也充分发挥信息科技优势,积极创新外汇业务服务模式,支持企业可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高效办理各项外汇业务,保障各项跨境金融业务顺利运行。某公司是一家外资生物制品研发企业,本轮疫情爆发前收到母公司汇入的美元资本金,疫情发生后企业担心资本金不能正常结汇使用。了解该情况后,招商银行重庆分行立即开启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便利化支付白名单准入绿色通道,线上开通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全套功能,确保在客户足不出户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线上结汇、再投资支出以及向基本户划转并用基本户发放工资等多项业务。 三、急事急办,为企纾困解难题 在有序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各金融机构主动担当作为,及时主动跟进企业跨境业务动态和需求,急企业之所急,解企业之所难,着力提高跨境金融服务效率,保障外汇业务的高效供给。 “请问现在还能交单吗?我有笔信用证因原交单行处于封控区,再不交出去就过有效期了,而且货物马上到港了。”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接到某大型制造业客户的需求后即刻启动单证业务应急预案,分行国际部直接受理客户单据,并与上海单证中心联系优先审单,最终在区域实行封控前顺利完成交单寄出,全程用时不到五小时,有效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又如,某外贸企业急需按合同向境外汇出一笔进口仪器尾款,企业担心因疫情无法及时办理,重庆银行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联系并协助该外贸企业准备相关资料,通过总行和分支行的联动服务,以最快速度为客户购汇2098万日元并于当日完成跨境汇款,避免因支付延期而导致的高额违约金。 2022-11-23/chongqing/2022/1123/2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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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南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邱平携外汇管理科相关人员赴中国银行巴南支行开展稳住涉外经济大盘督导。 中国银行巴南支行负责人介绍了今年以来该行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邱平副局长肯定了该行在服务涉外企业,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上取得的实效,详细了解该行支持涉外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肩负起国有大行的责任和担当,落实落细外汇局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用活用好各项便利化政策,持续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扩容增效,巩固汇率避险工作成效,争取在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工作上取得突破。三是加强协调联动,及时疏通堵点和症结,充分运用金融服务港湾、跨境融资“一码通”等线上线下渠道平台,增强社会主体外汇政策获得感。 下一步,巴南中心支局将开展常态化工作督导,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持续有力落实“六稳”“六保”。 2022-09-29/chongqing/2022/0929/2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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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 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附件1: 深外管〔2011〕26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 2015-05-19/shenzhen/2015/0519/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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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8/chongqing/2021/1108/2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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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四、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并自行或通过结算代理行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五、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投资者应向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六、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完成。境外投资者与境内金融机构停止外汇衍生品交易关系后,应及时关停在该机构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 七、境外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八、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业务的,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向外汇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三)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九、外汇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境外投资者交易对手备案、会员入市、主经纪业务和数据采集等市场服务和技术保障工作。 十、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2020-02-19/chongqing/2020/0219/1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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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以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三、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包括《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币种及结算参考价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 四、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专用外汇账户办理。 五、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等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2017-03-06/chongqing/2017/0306/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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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1月30日) 2022-11-30/safe/2022/1130/21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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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1-12-01/chongqing/2021/1201/2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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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 为强化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提升申报主体申报意识,我局修订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现将本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1〕2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电话:25590240-887、894。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2年11月30日 2022-11-30/shenzhen/2022/1130/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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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依托金融科技扎实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落地助力企业提升跨境融资使用效率 2022年8月,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某租赁公司客户有大额借用外债且外债结汇后,需短期内多笔、小额支付使用的需求,对银行收结汇及境内支付结算时效性、电子化要求较高。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各部门联动详尽了解客户业务背景与结算需求,开展业务全流程梳理与政策合规性分析,经多轮讨论并审慎评估,为客户设计了外债意愿结汇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结汇待支付账户线上支付相结合的解决方案。同时,为满足客户短期内多笔集中支付的需求,和资本项目境内支付使用的逐笔申报和限时申报要求,建行总分支行多方协作,克服疫情期间办公问题,及时在业务落地前夕成功上线境内划转批量申报功能,使柜面申报千笔数据时间从5小时下降到20分钟以内,柜面压力得到极大释放,客户体验得到极大提升。同时也减少了人工录入的差错率,提升监管数据质量。9月末,系统上线当日,客户首笔1亿美元外债资金到账结汇,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一周内已办理外债项下便利化支付2280笔,金额2亿余人民币。 2022-12-01/tianjin/2022/1201/2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