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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来,中国通过改革开放,找到了参与全球生产与贸易分工的接口,并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贸易大国的地位和实力。四十年来,改革开放已经成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进力量,在对外贸易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 一、甘肃对外贸易实现六大历史性突破 自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来,甘肃对外贸易实现了规模、台阶、技术、市场、方式、市场主体等一系列的历史性突破。 突破一:对外贸易规模实现从千万元到百亿元突破,进出口总额增长了574倍,年均增速17.7%。其中,出口总额从5941万元提高到123.7亿元,增长207倍,年均增速为14.7%;进口总额从0元提高到218亿元,年均增速为14.8%。 突破二:改革开放重要年份实现台阶突破,“十二五”期间创造多项历史极值。1983年全面放开自营出口业务后,甘肃进出口额首次突破1亿元达10151万元;2010年突破500亿元达5158825万元。其间,2007年进口总额创造历史极值达291.6亿元;2013年进出口总额创造历史极值达到647.8亿元;2015出口总额创造历史极值达352.2亿元。 突破三:进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实现加速突破,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占比提高到2/5以上。甘肃进口产品中原材料产品、机电高新产品、其他产品占比由2011年的91∶2∶7演变到2017年74∶18∶9,机电高新产品增长了16个百分点。出口产品中原材料产品、机电高新产品、农产品、其他产品占比由“十五”末的58∶15∶11∶16演变到“十一五”末和“十二五”末的31∶19∶17∶33和15∶36∶7∶42,2017年为13∶41∶17∶29,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占比提高到2/5以上。可见,甘肃对外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日益提高,改变了长期以来原材料产品“一支独大”的对外贸易局面。 突破四:进出口市场结构实现了多元化突破,“向西开放”与融入“南向通道”取得明显成效。甘肃进出口市场从最初的主要依赖中国香港等亚洲市场已经发展到遍及世界六大洲。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贸易占比达到全省四成以上。同时,甘肃融入“南向通道”步伐加快。仅2018年上半年,甘肃与东盟国家贸易增长18.9%,其中出口增长了184%,南向通道建设效应初步显现。 突破五:对外贸易方式有了新突破,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并驾齐驱。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占进出口总值的比重由“十五”期间的77∶22∶1演变为“十一五”的85∶7.2∶7.8、“十二五”的82∶16∶2,到2017年为54∶45∶1。近年来,服务贸易实现了质的飞跃。1999年,服务贸易额仅有1621万美元,2007年达到8919万美元,2017年为14.3亿美元。 突破六:市场主体结构实现了快速突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占半壁江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始终是拉动甘肃对外贸易增长的主动力。大型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同步发展,大型企业加快实施国际化战略布局,形成了以金川公司、酒钢集团、白银公司为主体的三大对外贸易企业,对外贸易实体企业迅速壮大。 二、加快谋划增强出口新动能的三大战略行动 加快提升甘肃出口新动能的关键在于做好战略布局、优化通道路径、激活出口企业活力等方面。 一是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导向,优先谋划出口导向型战略布局。加大力度培育有竞争力的六大创新型主体,包括创新型区域、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型区域平台、创新型个人等六大创新型主体。加快推进商事体制改革,营造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建立智能终端生产链条带动体系、质量导向外贸促进体系、跨境电商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以加速基础要素升级为重点,全面优化出口的通道路径。加快“三大出口基地”“三大陆港”“三大空港”建设力度和步伐基础上,优先建成包括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中蒙俄经济走廊、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为重点的经贸产业合作和人文交流窗口。同时,还要积极探索设立兰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加快形成临空经济全产业链,推进空港航运产业集群化发展。 三是以“一增三减两激活”为突破口,重点提高出口企业运营活力。“一增”是指增加出口企业流动资金供给,化解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探索搭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政税银合作平台。“三减”是减少出口企业费用负担和管制约束,即减综合税费、减会展费用、减出口环节报关报检费用,降低出口企业运营成本。“两激活”是指制定相关政策激活零出口企业和激活过去出口现在未能继续出口的企业出口活力,扩大出口企业总量供给和增量增长。 2018-11-23/gansu/2018/1123/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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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昌市中心支局组织全体人员扎实开展境外上市公司市值统计工作,不畏困难,加班加点,在上级局指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了任务。 为确保市值统计工作质量,金昌中心支局组织学习了《境外上市公司市值查询统计制度》,熟悉了解工作内容及要求,仔细研读《境外上市企业市值调查统计工作的方法探析》,并由曾参与过此项工作的人员对其他人员进行方法讲解,为及时准确做好此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工作中,全体人员分工明确,遇到不懂或疑难问题时,就互相请教交流,还寻求以前参与过此项工作的离岗人员帮助,确保了此次统计工作数据齐全、准确和及时。 2018-11-23/gansu/2018/1123/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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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对2018年外汇检查工作进行了专题梳理、总结,就检查方法、文书写作、制度理解、政策把握进行了深入交流。此外,参加总局新版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应用竞赛人员还从新版系统模块的主要功能、数据基础结构、新旧版系统功能比对、模块功能实操使用、模块功能设置原理等对新版系统进行了全面介绍和讲解。 通过开展总结、交流工作,外汇检查人员学习制度,掌握技巧,交流方法,解决困惑,实现了互相探讨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开展新版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竞赛心得交流,激发了外汇检查相关岗位利用非现场检查系统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了辖区外汇检查工作水平的提高。 2018-11-23/gansu/2018/1123/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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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60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5.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0万亿美元)。 2018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50.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99万亿美元)。(完) 2018-11-23/gansu/2018/1123/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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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8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560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7万亿美元)。 2018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47万亿美元)。(完) 2018-11-28/hubei/2018/1128/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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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提升银行整体涉外金融服务水平,广元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广元银行间外汇业务交流会。会上,各行业务骨干进行了交流分享。 2018-11-29/sichuan/2018/1129/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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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临汾市中心支局主办了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协作座谈会。协作的其他成员单位运城市、三门峡市、渭南市中心支局共同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新形势下欠发达地区外汇服务方式方法”、“加大政策支持与服务水平 建立规范公平外汇投资贸易环境”、“抓重点行业与重点企业服务的龙头带动作用”和“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涉外新生力量”等议题展开探讨,并交流了工作经验。 协作座谈会,加强了相互交流学习,推动黄河三角洲区域外汇管理工作提升水平,为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健康发展起到良好作用。 2018-11-30/shanxi/2018/1130/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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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分局“关于开展‘普及外汇知识,倡导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的工作要求,晋中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各银行开展了制作外汇宣传微视频活动。各银行积极参与,广泛收集外汇业务中的素材,共推荐8件微视频作品。通过微信进行了作品展示及投票评选,参与点击阅读次数达到了798.5万人次,参加投票22.1万人次。整个活动创意新颖,视频作品中浓缩了知识性与趣味性,外汇宣传效果突出。 2018-11-30/shanxi/2018/1130/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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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广东籍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籍顾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8年10月22日信息) 2018-11-07/xinjiang/2018/1107/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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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和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并修改部分法规条款。 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17件规范性文件涉及进口付汇、服务贸易、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周转头寸、结汇统计等多项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多类主体的外汇管理,因管理内容改变、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而宣布废止或失效。 关于本次废止、失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需特别说明的2项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宣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失效。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本通知模式”。其中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即按照14号文执行。目前,9号文中规定的“一年过渡期”已结束,据此宣布14号文失效,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9号文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关于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相关条款。此次修改取消59号文和21号文中关于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前期费用额度及前期费用账户有效期的要求,旨在更好推进直接投资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提升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行政,长效推进法规清理,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8年10月16日信息) 2018-11-05/xinjiang/2018/1105/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