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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依法行政,持续开展法规清理,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及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2009年以来已废止和失效700余件外汇管理文件。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进一步清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法规文件。其中1件修改条款,3件予以废止(包括1件与财政部联合发文,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废止),11件宣布失效。主要涉及个人贸易结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外汇系统建设等方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紧扣改革发展大局,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做到立改废释并举,提高政策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06-03/shandong/2016/0603/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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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有境外媒体报道,特雷克斯终止和中联重科的收购谈判,主要原因是“外管局未允许中联重科获得完成交易所需的融资”。请问以上内容是否属实? 答:我们已注意到相关报道。中联重科已经就终止特雷克斯并购谈判的原因作出了说明。中联重科与特雷克斯的并购交易,外汇管理方面并不存在政策障碍,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加,体现了我国综合实力的显著增强,同时也反映了企业资产全球优化配置的需要。外汇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并将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测和管理,打击虚假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2016-06-03/shandong/2016/0603/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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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三是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6-06-03/shandong/2016/0603/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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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5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2808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1687亿美元,债券类投资1121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美国、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111亿美元、585亿美元、167亿美元、127亿美元和125亿美元。(完) 2016-06-03/shandong/2016/0603/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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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战略对话具体成果清单 2016年6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特别代表国务委员杨洁篪与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的特别代表国务卿约翰·克里共同主持了战略对话,两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双方就重大双边、地区和全球性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就以下各项成果达成一致。中美双方: 一、双边合作 1、高层交往:积极评价近年来中美关系取得的进展。双方决定继续按照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拓展合作,缩小分歧,推进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建设。双方积极评价中美元首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期间会晤取得的成果。两国元首期待在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期间会晤,重申希望杭州峰会取得成功。双方将保持高层交往,继续用好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等富有成效的机制。双方将就双边、地区和全球性问题保持密切沟通,推动取得新的务实成果,造福两国和世界人民。 2、两军关系:重申共同致力于落实两国两军领导人共识,加强风险管控措施和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务实合作,推进两国国防部门就发展两军关系达成的成果。双方将就国际恐怖组织对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交换意见。两国海军决定致力于就结合海军军舰互访开展实质性演习达成一致,提升双方在应对自然灾害或反海盗行动中的合作。深化两军在人道主义救援减灾、联合国维和、反海盗、军事医学、军事档案等领域的合作。中方欢迎美国国防部长卡特年内访华,卡特部长期待此次访华之行。2016年在华举行两军人道主义救援减灾联合实兵演练和研讨交流,中方赴美参加“环太平洋-2016”联合演习。 3、互信机制:重申积极落实两国国防部于2014年签署的两个互信机制备忘录,即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机制和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2015年,双方在此基础上充实完善,增加了空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和军事危机通报两个附件。上述备忘录和附件充分展现中美双方致力于通过持续、实质性接触降低风险、提升行动安全和管控分歧。2016年,双方将继续完善两军互信机制建设,结合两国海军军舰互访举行熟练运用《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联合演练,并就在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机制框架下讨论新增附件保持协调,包括弹道导弹发射相互通报附件。 4、战略安全对话:于2016年6月5日举行了第六次中美战略安全对话,就战略安全议题进行了坦诚、建设性讨论。此次对话由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和美国常务副国务卿布林肯共同主持。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参谋长助理马宜明、美国助理国防部长施大伟以及两国军队和其他文职高级官员参加。双方认为对话有助于增进彼此在战略安全议题上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决定继续保持深入、持久和开放的沟通,以进一步巩固中美稳定、合作的战略安全关系。双方决定在2017年1月之前举行战略安全对话会间会,并在下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夕举行下一次中美战略安全对话。 5、网络安全:欢迎去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美期间两国元首就网络问题达成的共识。欢迎去年12月中美首次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的成果,决定在此基础上继续实施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的指导原则,合作打击包括黑客攻击在内的恶意网络行为。两国重申不得从事或者在知情情况下支持网络窃取知识产权,包括贸易秘密以及其他机密商业信息,以使其企业或商业行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肯定中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高级别专家组首次会议的价值,双方在会议上就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及相关事项开展了建设性、深入、富有成果的讨论,决定继续就相关问题开展讨论,寻求共识。双方决定在半年内举行下次高级别专家组会议。期待计划于6月1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二次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取得成功。 6、防扩散合作:欢迎5月16日在北京举行的中美防扩散联合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会上双方就一系列防扩散问题交换了意见,评估了国际防扩散形势,认识到加强双边合作的重要性并决定继续就事关彼此关切的问题保持沟通。双方决定通过在这一问题上坦诚、经常性的沟通来努力建立互信。决定通过务实方式来管控分歧并采取措施以维护国际防扩散体系。双方决定明年适时在华盛顿举行中美防扩散联合工作组第三次会议。 7、反腐败和打击跨国贿赂:重申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这一主渠道开展双边反腐败合作,决定共同筹备好将于2016年秋季召开的工作组第11次会议。双方决定深化在预防公共腐败和打击跨国贿赂、查找腐败公款、拒绝成为犯罪分子及其资产的避风港、资产返还等领域的合作。双方重申公开各自关于打击跨国贿赂的法规和起诉跨国贿赂案件的重要性。中方承诺考虑在不远的将来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贿赂工作组,并将与该工作组于2016年下半年联合举办关于《反贿赂公约》和打击跨国贿赂的圆桌会议,美方对此表示欢迎。 8、二十国集团和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中方赞赏美方对2016年中方担任二十国集团反腐败工作组主席的支持。中美决定与其他代表团共同推动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行动计划的通过,安排工作组今后两年的工作方向。两国还决定,与其他二十国集团合作方共同推动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以及在北京设立该领域的研究中心。双方重申二十国集团关于打击跨国贿赂的承诺,包括落实二十国集团在该领域的原则。双方将强化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包括落实2014年《北京反腐败宣言》。 9、执法合作:决定继续共同努力,深化并加强执法合作,解决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发挥好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作为两国执法合作主渠道的作用。双方决定共同落实JLG第十三次会议有关共识,包括就承认与执行没收判决事宜举行磋商。双方将落实2016年世界毒品问题特别联大相关成果。双方决定通过JLG及其相关工作组,继续就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案件和枪支及其他非法物品走私案件的管控措施和刑事调查加强合作。双方同意2016年年内在华举行中美JLG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中国公安部和美国国土安全部在2015年举行了两次部长级会晤。双方期待继续举行部长级会晤。 10、法律顾问磋商:重申就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开展交流的重要性。计划由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和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于2016年第四季度在华盛顿举行第三次年度法律顾问磋商。 11、残疾人权利:决定继续就残疾人权利议题开展富有成效的接触,并于2017年4月召开第三届中美残疾人事务协调会。双方决定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内容,拓展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对话和交流,并将重点继续放在残疾人融合教育、就业、无障碍和康复领域。双方认识到专业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在促进残疾人权利方面的重要贡献,决定与这些机构共同努力,探讨通过技术研讨、互访等方式,分享经验并确认相关领域的有效做法。 12、核安全合作:认识到双方在加强核安全方面具有共同利益和责任,为此于2016年2月举行了首次核安全对话,为奥巴马总统主持、习近平主席出席的2016年核安全峰会成功举行作出了贡献。双方重申2016年3月31日发表的《中美核安全合作联合声明》,承诺深化核安全领域协作,并决定在下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举行第二次核安全对话。中美欢迎中国国家核安全示范中心于2016年3月18日在北京正式投入运营,这是两国核安全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核安全峰会进程的重要成果,将为核安全的发展作出贡献。双方期待继续在该示范中心开展培训和技术交流合作。双方欢迎对位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的首座微型中子源反应堆(微堆)实施了成功改造,并重申将根据《中美核安全合作联合声明》,致力于对其他微堆实施低浓化改造。中美还计划就核走私威胁交换意见,并考虑就应对这一威胁扩大合作。 13、中国海关与美国能源部关于防扩散出口管制商品识别培训:2016年3月,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能源部签署了《关于开展防扩散出口管制商品识别培训合作的意向声明》。该《意向声明》有助于继续合作开发中方商品识别培训课程,旨在通过熟悉和识别核及两用商品,打击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的材料、设备和技术的非法贩运。 14、中国海关与美国能源部关于打击核材料走私: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能源部国家核安全署决定继续通过技术合作,完善、扩大和支持中国海关的核探测能力建设,打击国际核走私。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能源部国家核安全署决定继续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支持中国海关在洋山港进境通道安装设备、拟在天津港安装辐射探测设备,以及开发用于海关内部培训和演练的流程。 15、核法证学分析: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与美国能源部/美国国家核安全署自2014年1月起在和平利用核技术第二工作组框架下开展了核法证学分析相关活动。2015年8月,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与美国国家核安全署介绍了铀年龄测定项目合作成果,正就该项研究共同制作经同行评议的出版物。双方计划继续在铀年龄测定方面通过审查额外的父子体来更好地解释双方铀年龄测定结果不一致(例如父子体年龄不同)的现象。 16、中美海关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土安全部决定2016年内签署《关于全球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联合声明》,加强双方在维护供应链安全和促进贸易便利领域的机制化合作。 17、中美海关执法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美国司法部禁毒局等执法部门决定继续开展在打击枪支弹药、毒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固体废物走私和商业瞒骗等方面的常态化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和联合行动。 18、中美海关“集装箱安全倡议”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决定继续加强“集装箱安全倡议”合作,双方有意2016年第二季度签署《关于在有关港口加强海关双边合作促进安全的原则声明基本实施程序》。双方有意将“集装箱安全倡议”扩大至应对双方商定的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提高项目查验数量,推动中国海关总署向美国加利福利亚长滩港派驻关员工作。 19、中美海关联合验证与“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签署了《关于执行〈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关于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附录》。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已在中国联合验证了437家企业,并寻求在2016年开展更多“海关与商界反恐伙伴计划”联合验证。双方计划于2016年内完成“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谈判,并寻求合适时机签署互认安排。 20、应急管理: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与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应急管理局在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国际灾害援助办公室和亚洲基金会的不断支持下进行合作,于2015年8月在中国成都成功举办了有针对性的社区应急响应团队培训课程。中美双方还决定深化合作,进一步为国际搜救与救援咨询团提供支持。2016年度有关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将于7月25日至29日在印度尼西亚日惹举行。双方愿加强《2015-2030年仙台减轻灾害风险框架》下相关活动方面的协作,包括支持其地区及全球平台。 21、中国园:重申对中国园项目的支持,并决定努力保证在2016年10月30日前开工建设中国园。为实现这一目标,中方宣布其意向,负责地上地下工程整体筹资、整体施工建设,美方决定努力确保在开工前完成各项报批程序。 22、子对话、对口磋商及双边会见:在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举行了有关对口磋商,就联合国和多边事务、苏丹和南苏丹、打击野生动植物走私、航空、海洋保护、电力行业政策等议题进行了讨论。两国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就中美关系中的广泛议题举行了一系列双边会见。决定适时举行下轮非洲、拉美、中亚、南亚等子对话,以加强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调并探索合作领域。 二、应对地区和全球性挑战 23、朝鲜半岛:谴责2016年1月6日朝鲜核试及之后利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促朝停止采取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义务及2005年9·19共同声明承诺的行动。双方重申致力于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270号决议及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双方强调致力于以和平方式可核查地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一致认为维护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十分重要。双方呼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采取必要行动,为早日重启六方会谈创造条件。双方决定继续就相关问题密切沟通协调。 24、阿富汗问题:决定继续扩大合作,支持一个和平、稳定和统一的阿富汗,这符合中美两国的共同利益。双方回顾了自第七轮对话以来取得的实质性进展,包括2015年9月中国外交部长王毅、美国国务卿克里、阿富汗首席执行官阿卜杜拉共同主持的阿富汗和平发展与区域合作高级别会议。双方致力于就推进和支持阿富汗和解进程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包括通过四方协调组机制与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一道,为推进“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和解进程采取切实步骤。中美联合培训阿富汗外交官项目已进入第五年,双方决定继续举办上述项目以及联合培训阿医护人员和农业人员项目。双方决定同阿富汗政府密切协商,在阿探索发展合作的新领域。 25、苏丹南苏丹问题:呼吁《解决南苏丹冲突协议》各方抓紧落实协议,确保民族团结过渡政府有效运作。双方认为,确保协议成功落实需要得到国际支持,决定探讨如何在南苏丹冲突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面开展合作。双方一致认为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应履行《解决南苏丹冲突协议》。联合监督与评估委员会(JMEC)伙伴小组成员应继续支持JMEC及其主席和协议落实。国际社会应继续支持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履行保护平民、调查侵犯人权行为以及为人道援助投放创造有利条件等授权;支持停火与过渡安全安排监督机制的努力。双方呼吁南苏丹领导人为人道援助提供准入,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向南苏丹人民提供人道援助。双方强调国际伙伴在南苏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双方重申应鼓励南北苏丹和平解决分歧。双方计划继续就南北苏丹相关问题保持磋商,支持南北苏丹和平,支持两苏关系和平发展。 26、伊朗核问题:欢迎《联合全面行动计划》(下称“全面协议”)的全面执行,以确保伊核项目目前和将来保持和平性质。全面协议的全面执行是对地区和国际安全以及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积极贡献。双方作为阿拉克重水堆改造工作组双组长,计划就重水堆的再设计和重建继续合作。双方重申国际原子能机构在确保持续核查和监督全面协议核领域承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双方重申了在全面协议中各自的承诺,并呼吁六国、欧盟与伊朗继续根据全面协议全面履行各自承诺。 27、叙利亚问题:就叙利亚当前局势详细交换意见,并重申共同致力于在联合国安理会第2254号决议及《日内瓦公约》基础上通过政治手段解决叙利亚问题。双方表示支持叙利亚国际支持小组的努力,以推动在叙利亚停止敌对行动。双方对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118号决议后,仍存在有毒化学品在叙利亚被用作武器的情况表示关切,重申反对扩散和使用任何化学武器,表示支持禁化武组织在叙利亚的工作。双方对叙利亚人道主义状况深表关切,注意到联合国面临资金缺口和行动挑战,决定通过联合国、国际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及相关执行伙伴,如叙利亚阿拉伯红新月会,继续加大对叙利亚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重要支持。双方呼吁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人道救援指导原则加大人道援助。 28、伊拉克问题:一个稳定的伊拉克符合中美的共同利益。为此,中美双方决定对伊拉克提供经济重建方面的支持并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中美重申支持伊拉克政府实施改革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努力。中美将同伊拉克探讨潜在能源合作领域。双方对伊拉克人道主义局势深表关切,愿继续向伊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有力的人道主义援助。 29、反恐合作: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决定继续合作应对恐怖组织构成的全球性威胁。双方决定落实联合国安理会2199号和2253号决议,扩大打击恐怖融资合作;并将加强信息分享和航空安全合作,落实联合国安理会2178号决议,以阻止外国恐怖作战分子跨境流动。第三次中美副外长级反恐磋商计划于今年晚些时候在华盛顿举行。 30、亚太合作:决定加强在亚太事务上的对话,并加强在亚太经合组织、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等地区多边机制框架下的合作。双方尊重并支持东盟在亚太地区架构中的中心地位及东盟主导机制的发展,同意继续与地区国家一道打造开放型亚太经济格局,促进对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的尊重,共同应对海盗、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非传统安全挑战,继续推动地震应急响应、海上搜救等务实合作。双方重申致力于通过和平方式处理争端,与地区各国共同努力,促进亚太和平、稳定与繁荣。 31、维和:通过战略与经济对话对口磋商就联合国维和行动交换了意见,欢迎2015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首轮维和专家磋商期间的建设性交流。双方重申致力于加强在这些问题上的对话,进一步讨论了下一轮维和专家磋商中关于加强第三国警察及维和部队派遣国能力的具体建议,该磋商将于9月联合国大会之前举行。双方认识到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通常取决于联合国在世界战乱地区有效部署维和人员的能力。双方谴责5月31日发生的对联合国驻马里维和人员的恐怖袭击事件,事件造成一名中国维和人员遇难和数人受伤。美方对受害者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双方表示支持立即展开调查,将凶手绳之以法。双方赞扬了联合国安理会对妇女、和平和安全的支持,重申了支持安理会关于为妇女、和平和安全议程的实施与监督提供框架的决议,并决定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对口磋商期间讨论妇女、和平和安全事宜。双方还决定讨论联合国维和警察以及支持维和警察派遣国的问题。 32、联合国:举行了第二轮联合国和多边事务磋商。表示支持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多边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探讨通过多边主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效方式。双方就发展、减灾、维和行动等广泛领域交换看法。重申发展是解决各种全球性挑战的根本出路,决定就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加强协调,推动制定二十国集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促进全球发展合作。双方决定加强灾害管理合作,包括法律政策经验交流、减灾科研合作、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演练、推动落实《2015-2030年仙台减轻灾害风险框架》等文件。双方讨论了增长的难民需求及联合国人道主义系统面临的压力。中国注意到2016年联合国大会期间美国拟召开的难民峰会和联合国难移民流动问题高级别会议有助于应对增长的难民需求。 33、人道主义援助和灾害应对:参加了2016年5月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世界人道主义峰会。双方决定深化其就“联合国国际搜寻和救援咨询团”(INSARAG)的合作及对其的支持,并推动《2015-2030年仙台减轻灾害风险框架》的落实。双方决定根据受援国政府要求,包括通过世界粮食计划署,向受厄尔尼诺不利影响的国家,特别是非洲之角国家增加资源支持。长期来看,双方愿在减轻气候有关灾害的影响方面分享信息,探讨合作。 34、全球发展:基于习近平主席2015年9月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发展署于2016年4月28日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副部级年度发展会议。双方重申,在受援国提出、受援国同意、受援国主导的合作原则下,双方通过加强协作与沟通,在消除贫困及推动全球发展方面有着共同目标。中美愿扩大与国际机构的合作,以应对关键性的全球发展挑战。双方愿在未来有关发展会议上继续扩大就发展问题的讨论,例如发展援助合作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关系。 35、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重申通过在消除贫困与饥饿,推动包容性经济增长,保护环境方面扩大合作,推动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性,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双方重申致力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发展目标和落实重点工作。双方计划继续就全球发展事务及共同发展挑战分享知识、最佳实践和经验,讨论发展合作新机会。 36、负责任的矿产供应链:认识到负责任的矿产供应链实践对促进非洲大湖地区稳定和繁荣的作用,并欢迎彼此在这一领域所作的努力。双方希望鼓励两国企业交流和分享最佳实践。中国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与美国国务院等美国相关机构愿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第1952号决议在履行尽职调查、相关标准和倡议方面开展合作。 37、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确认双方致力于落实2015年9月中美元首会晤关于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成果。中方和美方强调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定加强包括采用技术创新手段的合作。美方于2016年6月落实有关象牙进出口与国内商业性贸易的承诺,中方已于2016年3月发布禁止象牙及其制品进口的措施,并将在2016年底之前发布停止国内象牙商业性贸易的时间表。为降低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包括对石首鱼和海龟等海洋物种的影响,双方将加强已达成共识的交流项目和执法合作,包括通过国际和多国合作,有效侦察、阻止、瓦解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网络。不断加大各自国内执法力度,将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视为严重犯罪,努力消除引发野生动植物盗猎和非法贸易的市场驱动因素;强化双方合作交流,推动可成功运用于司法程序的野生动植物鉴定技术,并鼓励相关各方采取自愿行动,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网上交易;双方将进一步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联合培训、信息共享和公众宣传,并与政府、国际政府组织、民间团体、私营部门和当地社区一道,全面开展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工作。双方决定加强工作层沟通与合作,推动上述共同措施,有关进展纳入今后的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 38、二十国集团:美方支持中方作为主席国于2016年主办一届成功的G20杭州峰会,期待同中方紧密合作,致力于实现世界经济的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双方支持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承诺同其他G20成员一道,(1)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合作;(2)使用所有政策工具,促进信心和增长,灵活使用财政政策推动增长,根据中央银行授权,使用货币政策继续支持经济活动和保障价格稳定,使用结构性改革在中期提升增长潜力;(3)探索创新带来的机遇;(4)完善全球经济、金融和能源治理;(5)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发展清洁能源;(6)通过在国内及国际范围内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时落实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为包容和可持续全球发展作出贡献。双方承诺同其他G20成员一道,推进G20上述及其他议程继续取得进展,推动杭州峰会在诸多领域取得积极成果:包括在一个确定时间取消低效化石燃料补贴;在气候和能效领域继续开展讨论和合作,包括提高重型卡车排放效率和逐步削减甲烷排放;在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外部评估工具基础上开展传染病防控、检测和应对,以及应对抗生素耐药性。双方鼓励所有G20成员全面落实历次峰会承诺。 39、国际经济事务磋商:中国外交部与美国国务院就国际经济事务举行了第二轮磋商,讨论了世界经济、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问题。双方决定2017年在华举行第三轮磋商,以加强沟通与协调。 三、气候变化和能源合作 40、承诺推动《巴黎协定》的全面实施:基于2016年3月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重申双方致力于共同努力,并与其他缔约方一道推动《巴黎协定》全面实施,包括通过有关的工作计划。双方决定通过强化政策对话保持并加强关于国际气候谈判有关问题的定期高级别对话。中美继续鼓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方各自采取参加协定的国内步骤,以使《巴黎协定》尽早生效。 41、气候变化工作组:祝贺气候变化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在前三年取得的进展,工作组是促进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建设性对话与合作的一个持久的、多年的框架。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联合主席发布了记录工作组最新进展和各领域未来目标的年度报告,包括工作组九个行动倡议正在进行的工作,定期举行强化国内政策对话,以及在氢氟碳化物方面开展的对话合作。双方欢迎通过建立新的“电力系统倡议”进一步拓展工作组工作,该倡议包括已有的智能电网领域的合作和在电力消费、需求和竞争领域开展的新合作。各倡议和对话全年保持接触,下一次工作组年度会间会计划于2017年初在中国举行。 42、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下就氢氟碳化物(HFCs)达成积极成果:承诺共同并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其他缔约方一道,今年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下达成符合“迪拜路径规划”的全面、有力度的氢氟碳化物修正案。上述承诺基于双方在近期双边谈判会议、2015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和2016年4月日内瓦不限名额工作组会议期间开展的密切合作。双方还强调国内减少氢氟碳化物使用和排放的重要性。中方计划到2020年底前继续对HCFC-22生产设施的HFC-23副产品实施管控,并开始制定减少主动使用氢氟碳化物的政策。美方在2015年完成了禁止某些特定用途高全球升温潜势氢氟碳化物的法规,据估算这一规定2025年可避免5400万吨到64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氢氟碳化物排放;扩大了气候友好型替代品认证清单;在2016年4月对进一步限制使用某些氢氟碳化物提出建议。 43、加强国际民航组织下的合作:支持作为应对国际航空二氧化碳排放的一揽子措施之一,今年10月在国际民航组织形成大会决议以反映全球市场机制措施。与双方此前对解决全球气候变化有关问题的贡献一致,两国在帮助就未决问题形成共识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双方决定共同并与国际民航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努力在今年达成积极成果。 44、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载重汽车和其他汽车:在中美继续推进各自国内重大政策和规划进展的同时,双方一如既往地保持在载重汽车和其他汽车倡议下三个子领域的密切合作。在尾气排放和油品质量标准方面,中国将发布轻型和载重汽车国六标准草案的时间提前至2016年年中,并计划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同时计划加强重型车辆的合规项目。在燃油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方面,双方决定于2016年秋季举办政策制定者、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参加的经验分享研讨会,讨论重型车辆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在绿色货运方面,中方与美方合作举办了2015年绿色货运行动倡议年度会议,聚焦绿色货主这一具体行动。中方计划2016年末举办下一届年会,包括绿色货运企业培训、货主——承运人合作研讨会和一个绿色货运技术研讨会。在通过“零排放竞赛”(R2ZE)项目鼓励地方政府部署零排放公交车方面,双方已在2016年中美交通论坛上正式启动了R2ZE项目以及零排放竞赛官网(https://www.transportation.gov/R2ZE)以推广项目、吸引更多参与者,并发布零排放公交车相关新闻。双方在2016年6月的中美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上共同举办了零排放公交车分论坛,并决定结合2017年中美交通论坛举办“零排放竞赛”会议。最后,中美决定共同并与其它国家一道努力,通过今年的G20峰会确保在提高载重汽车油品质量、能效和排放表现方面取得强有力成果。 45、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智能电网:延续多年来在四个试点项目中开展的智能电网技术示范和评估方面的合作,于2015年11月中国智能电网技术反向贸易代表团访问期间,完成了超过40专家日的技术支持交流。双方还于2015年10月在北京举办研讨会,参会者报告了示范项目成果,包括:(1)加州尔湾对不同电路的配电电压控制节能和(2)中国天津生态城开发终端用户能源管理系统的高级功能、多省能源协作和管控、以及大数据监控平台。此外,2015年10月效益评估小组发布了第一版中美智能电网效益分析和评价白皮书。结果显示关键智能电网技术的预计成本收益率在3-7之间。双方决定最迟在2016年12月发布最终版智能电网效益分析白皮书。下一步,中美决定加强在智能电网和其他技术上的合作,并决定将中美气候工作组——智能电网倡议更名为电力系统倡议。工作组框架下的下一阶段合作将聚焦测试智能电网设备、装置和系统,使之符合两国各自国家测试机构要求的国家/产业/企业标准。 46、清洁高效和有保障的电力生产和运输:决定通过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在可能的时候,举行智能电网领域的研讨会,开展智能电网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开展人员交流和培训,评估中美智能电网商品和服务情况。双方鼓励地方政府在项目落地、举办国际交流会和开展智能电网发展合作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同时,中美双方决定在中方电价机制市场化过程中加强合作,争取每年安排互访,就具体议题定期举行视频会议,例如输配电价,在中国组织开展输配电价监管和管理方面的培训,进一步交流双方在电价管理方面的政策、经验和改革方案等。 47、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简称CCUS):通过六对CCUS示范项目持续推动进展并分享经验。在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美国能源部的支持下,技术交流会、实地考察、研究人员交流等合作活动持续开展。目前,项目最显著的成果包括延长石油宣布每年100万吨二氧化碳的提高石油采收率/封存项目,该项目在2015年9月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已获认可;以及广东近海二氧化碳项目详细工程设计的持续进展。双方于2015年11月在新疆乌鲁木齐举办了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研讨会,并于2016年6月在中国西安举办第三次研讨会。 48、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建筑和工业能效:承诺继续推进合同能源管理(EPC)倡议,加大节能改造力度。2015年10月于美国华盛顿召开的中美能效论坛上,双方评选出北京、天津和深圳的三个试点项目,各项目均由中美共同开发。项目年节能率约25%-51%,节能投资达到上百万美元规模。2016年中美能效论坛将于中国召开,双方计划评估试点取得的经验,继续在技术和政策问题上开展合作并确定新的试点项目。中美双方将与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IPEEC)有关成员国一道,遴选和发布“双十佳”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清单。中美双方将继续合作,开展本国“双十佳”节能技术和实践清单的遴选工作。 49、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温室气体(GHG)数据收集和管理:继续就温室气体报告方法学、数据核查和电子登记簿开发在中国开展成功的能力建设活动。为进一步支持此倡议,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美国环保局制定了新的联合实施计划,在该计划项下双方于2015年秋季成功举办石油和天然气的甲烷排放联合研讨会,在2016年3月启动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温室气体测量、报告和核查(MRV)试点,2016年4月又举行了两次能力建设活动,一是报告软件开发的设计会议,二是电力行业温室气体MRV研讨会。双方计划在2016年举行更多活动,包括7月再举行一次报告软件开发会议,以及主要关于甲烷的能力建设研讨会。 50、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气候变化和森林:为减少排放并加强森林在固碳方面的积极作用,中美加强了就气候变化和森林相关问题的合作。双方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变化谈判项下的林业相关问题举行了政策对话,促使2015年12月在巴黎举行的第21次缔约方大会取得积极成果。双方还在2015年9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关于林业温室气体测量、监测和报告技术合作的研讨会,技术专家和来自两国政府的政策制定者,以及来自民间团体和学术界的代表都参与其中。本次初步讨论后,两国专家于2016年5月在华盛顿举行了一次研讨会,主要讨论温室气体清单、林业清单和监管的机制和技术问题。2015年10月,中美各自选定两个试点,以供政策制定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深入研究林业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协同的政策和实践,这项工作将以2016年秋季在中国举办研讨会为开端。2016年4月,双方在上海举办了关于森林、气候、融资和投资的研讨会,与会人员包括两国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代表。双方将继续在商品、森林和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推动开展工作。 51、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锅炉效率和燃料转换:2015年10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美国国务院发布了政策实施路线图,并在宁波和西安两个试点城市继续识别和推广工业锅炉能效解决方案。2016年1月,两国组织美国锅炉技术供应商和融资机构代表赴试点城市调研,与对改造或淘汰小型锅炉感兴趣的政府官员进行交流。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议开展示范项目,综合运用多种降低污染、提高效率和提升燃烧效率的美国技术。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制定这类试点示范项目的相关细节,以供2017年初的工作组会议讨论。为加强试点城市的实施计划,双方计划识别锅炉改造机会,开发锅炉效率和社区级应用的解决方案的商业模式,分享锅炉运行监管经验,并组织中国的利益相关方赴美调研。 52、工业锅炉能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美国能源部支持两国工业锅炉行业组织、技术研发中心以及制造企业进行交流。双方鼓励美方企业和研发机构与中方联合设立研发中心,开展工业锅炉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并共同组织中国工业锅炉用户企业赴美进行节能环保培训。 53、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中美欢迎在省州市层面不断扩大气候合作。2015年9月,首届中美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在洛杉矶举行,29个省州市县签署了第一份中美气候领导宣言,包括中国省市发起的率先达峰倡议和美国州、郡、市提出的中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第二届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于2016年6月在北京举行,17个美国州、郡、市和49个中国省市参加会议。两国的这66个省州市郡签署了中美气候领导宣言,包括参加率先达峰倡议的中国省市增加,美国州、郡、市也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行动。本届峰会有超过1000人参加,举办了讨论低碳和气候适应型发展议题的17个分论坛。两届峰会上,州、市、企业、研究机构、民间团体签署了几十项谅解备忘录、合作安排和合作协议。下一届中美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计划于2017年在美国波士顿举行。 54、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电力消费、需求与竞争:为解决风能和太阳能不稳定性给电网和当地电力消费带来的挑战,在气候变化工作组电力系统合作倡议下启动了新的合作——电力消费、需求和竞争,并于2016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召开第一次会议。双方分享了各自优化电力系统以支持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制度创新和政策行动。双方决定最迟于2016年秋季共同制定相关工作的实施计划;在2016年秋季组织在中国选定试点项目的调研,包括整合风能和太阳能供当地消纳的项目;并计划在2017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再举行一系列会议和视频会议。 55、绿色港口和船舶合作:启动了在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和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框架下的联合倡议——绿色港口和船舶倡议(GPVI)。在中国环保部与美国环保局牵头和中国交通运输部参与下,绿色港口和船舶倡议工作组通过了工作方案,确定了工作优先领域和活动内容,并期望在减少大气污染物和黑碳排放方面取得成效,实现气候协同效应。双方将于2016年在中国和美国分别召开一次能力建设技术研讨会,重点就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物及黑碳排放清单制定方法的示范试点项目,排污控制政策、法规、实践和技术,以及排放控制区方案设计、实施及执行开展讨论。这些活动也是响应中国新的港口和船舶排污控制要求,推进珠三角、长三角和渤海部分地区排放控制区的实施。 56、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认识到双方都致力于延续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CERC)卓有成效的工作,双方决定今年7月举办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第八次指导委员会会议。中国科技部部长万钢和美国能源部部长莫尼兹计划共同主持会议。双方决定继续加强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的产学研联盟合作,推进清洁煤、清洁汽车、建筑节能、能源与水四个优先领域的合作,并筹备在中型和重型卡车能效新领域的合作。 57、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决定继续在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USCREP)框架下开展合作。USCREP为双方在太阳能光伏、太阳能热发电、风电利用、生产和并网等领域的研究和商业伙伴提供了加强政策和实践合作的平台。USCREP决定继续开展太阳能热发电关键设备检测方法和性能对比研究。双方正在合作开展中美可再生能源并网技术要求与标准对比研究,从而减少弃风弃光和其他并网问题。正在开展的工作还包括在检测认证工作组下开发统一的光伏组件质量评价标准,该工作组有来自中国产业界59家机构的156个成员参加,包括技术供应商、研究机构、高校、测试和认证机构等。在USCREP框架下组织召开的可再生能源产业论坛将汇聚150多位政府、产业界和学术界代表,就政策、市场前景和商业机遇等问题进行探讨。中国计划在2017年主办第五届中美可再生能源论坛。 58、战略石油储备:在2014年签署的《战略石油储备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举行了多次双边会议、技术研讨和实地考察。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能源部将继续这方面的努力。为了加强在全球石油市场分析和相应的应急准备等战略石油储备政策方面的坦诚对话,中美两国计划派遣高级代表参加相关活动。中国致力于在双边论坛中更加频繁地发布更完整、可靠和详细的能源数据信息,包括战略石油储备信息。 59、能源安全:认识到双方在保证全球能源安全方面的共同利益和责任,同时认识到运用国内和国际能源政策以可持续的方式满足需求和保证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性。双方决定通过有针对性的讨论来加强合作和增进对话,议题包括国内国际能源市场的透明和顺畅运行、多元化能源供应、应急响应、可再生能源以及能源的可持续和高效利用。 60、民用核能研发:在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能源部建立的双边民用核能合作行动计划框架下,决定继续在先进反应堆和燃料循环技术领域开展合作。第八次联合行动计划技术工作组会议于2015年10月在中国举行。下一次行动计划会议计划于2016年9月在美国爱达荷国家实验室举行。中美还决定在中国科学院与美国能源部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继续开展核能科技合作,在两国科学家、实验室、研究机构和大学之间促进先进核能概念方面的合作。第三届中国科学院——美国能源部核能科技执行委员会会议于2016年5月在上海召开。 61、核安全合作:中国国家核安全局与美国核管会继续开展核安全合作,在AP1000核反应堆开发方面保持监管和技术交流。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和美国核管会的监督员在中国AP1000核电厂现场开展了监督交流,对美国AP1000供货商进行了联合监督,并完成了双方之间的监督员交流。双方将继续共享关于AP1000建造和调试方面的技术经验,并继续开展人员交流。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和美国核管会将继续拓展双方之间的合作,在公众沟通、应急准备和响应、放射性废物安全及放射源安全等方面分享经验。 62、和平利用核技术:决定继续通过中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PUNT)框架下的核能技术工作组开展下列合作:在核电站运行安全方面开展合作;在概率安全分析领域继续组织相关主题研讨会并在运行核电站实施试点项目;在核电站延寿和材料老化降级研发方面交换信息;在小堆方面加强信息交流;在核责任方面分享信息。双方还决定在关于公共宣传的良好实践和核能战略规划方面交流信息。第11次PUNT联委会会议于2016年5月10至11日在美国萨凡纳河国家实验室举行。 63、和平核能合作:满意地注意到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123协定)续约协定于2015年10月生效,决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民用核能合作。去年,双方启动了123协定行政安排和联合培训计划磋商,并寻求尽快达成一致。双方认同建立全球核责任体系的重要性,强调中国、美国、相关亚太国家以及《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缔约方的条约关系。双方期待在今年晚些时候在北京举行研讨班继续就《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进行交流。 64、页岩气培训项目二期:决定通过在2016年举办两次研讨会以继续开展在页岩气开发领域的合作。目前,双方已经在中国开展了由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的第二期中美页岩气培训项目,以及关于环境政策和技术、基础设施效率的两次研讨会。在这两次研讨会上,两国政府、产业界专家就页岩气开发的商业、技术、监管和环境问题进行了讨论。研讨会议由中国国家能源局、美国贸易发展署和美国能源部、国务院及商务部合办。 65、能源监管合作:根据中国国家能源局与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签署的《关于加强能源监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决定在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监管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重点关注的议题包括:(1)电力价格;(2)双边合同和不平衡市场;(3)可再生能源并网;(4)智能电网政策和监管。 66、能源合作项目:为了支持中美能源合作项目和中方为减轻燃煤发电对环境影响的努力,美国贸易发展署决定与中国实体和能源合作项目成员公司合作开展两个试点项目,展示有关分布式能源热电、沼气和高级能源管理系统的技术。去年,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和美国贸易发展署与能源合作项目合作支持了合同能源管理研讨会,在京津冀地区引进新的能源资源。 四、环保合作 67、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重申支持区域和全球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的努力,并决定继续通过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论坛等双边机制加强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的合作。双方决定继续就《雷斯法案修正案》的实施、木材合法性认定、私营部门对话、海关数据交换等议题进行交流,以增进相互理解,推动务实合作。双方还决定继续采取政府全方位参与的方式,协调相关部委和部门参与合作,并与民间团体和私营部门伙伴共同努力。双方将共同努力,于2016年下半年在美国召开中美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论坛第七次会议,开展政策对话、信息共享和项目合作。双方重申了在亚太经合组织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专家组等多边和区域论坛下加强双边对话与交流的意愿。 68、森林健康经营:决定将《中国国家林业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林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延长至2020年4月。双方决定继续合作,在中国四个示范点和美国若干个示范点之间开展森林健康经营务实合作。双方将共同努力,于2017年上半年在中国召开中美森林健康经营合作研讨会,加强人员交流和技术合作。双方计划推动生物防治、入侵物种监测和虫害监测方面的中美科学家和从业人员进行结对。双方重申对联合国粮农组织亚太森林入侵物种网络(APFISN)的支持,并愿意开展合作,缓解入侵病虫害的负面影响。中美决定通过亚太森林组织相关活动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继续在区域内开展其他合作,推动促进森林保护、恢复和可持续经营的高层承诺与合作,促进亚太经合组织悉尼目标评估工作。 69、空气质量: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深化了空气质量改善方面的合作。美国贸易发展署与美国环保局共同支持中国环保部在中国江苏省制定了区域空气质量管理规划,美国贸易发展署为此举办了美国空气污染控制技术展示会。双方计划召开第十届区域空气质量管理研讨会,加强区域空气污染及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政策、法规、许可证及技术能力方面的合作,深化机动车、港口和船舶污染减排合作,推进污染排放监测,提升实验室及非道路机动车检测能力和数据评价水平,并继续促进改善污染控制技术。 70、水质量: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召开了中美清洁水行动计划第九届政策研讨会和中美水环境政策交流会,完成了地下水采样试点示范一期项目,继续分享了地表水及地下水保护及修复的法律框架、专业技能以及融资机制方面的经验。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举办了有关水经济政策、水环境安全和绿色投资的高层交流会。双方计划继续推进水环境管理合作,包括国家、省、市级管理机制,在经济手段、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排污许可证等领域的政策研究,污染防治战略及创新技术,扩展地下水采样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技术交流培训。 71、化学品管理: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继续就化学品环境管理开展合作并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汞污染防控领域进行了经验交流。双方决定继续针对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交流经验,推动中美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氟化合物和溴代阻燃剂的使用削减、排放控制及安全替代品领域的合作,继续推进在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方面的交流合作,并拓展中美在亚太经合组织化工对话会、全球全氟化合物工作组等国际化学品合作机制内的合作。 72、危险品安全储运:继续在运输安全与灾难管理方面开展双边合作。作为中美交通论坛的组成部分,中国交通运输部、美国贸易与发展署及美国交通部共同资助了2016年4月及5月的危险品安全运输研讨会。 73、固体废弃物及污染场地管理:鉴于中国正准备发布全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加强了在污染场地预防和修复领域的合作。双方分享了污染场地责任追溯、基于风险的评估和修复方法选择、监测方法以及利益相关方参与等方面的经验。此外,美国贸易发展署和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主办了研讨会,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商、业界专家、标准制定者、中国环保部专家以及中国企业家和学术界人士在会上就棕地修复交换了信息。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还分享了危险废物认定、许可证项目及处置技术方面的经验,并决定探索电子废物越境转移控制及各类废物回收及减量化最佳实践方面的合作。 74、环境执法:美国环保局拜访了中国环保部及其他中方部门,与国家和省、市级官员探讨了环境守法和执法的最佳实践。双方决定在“下一代执法和守法”工具和技术方面开展合作,分享推进环境守法以及实施环境违法处罚条例的经验,推进守法监测及信息化。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计划由中国环保部派员赴美进行人员培训或人员交流,并计划于2016年和2017年分别在美国和中国举办工作组会议,讨论并计划守法及执法相关活动。 75、环境法律与制度: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分享了环境立法经验,支持中方开展环境立法体系的研究和创新,为中方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供支持。中国环保部参加了由美国环保局举办的有关环境法律的圆桌会,并共同参加了由非政府组织召开的圆桌会议,讨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及跨省界环境问题。未来双方将召开2016环境立法研讨会。 76、公园管理:重申致力于在国家公园管理领域开展合作。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签署了关于开展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77、自然保护:中国国家林业局和美国内政部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将继续落实《中美自然保护议定书》附件12暨2014至2016年度合作计划,实施2016年交流合作项目,进一步加强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建设、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环境教育与公众服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和渔业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在2015年合作基础上,继续鼓励两国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之间建立友好关系,并推动两国高校、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加强联络。 78、绿色基础设施反向贸易代表团:在与中国商务部的合作关系下,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两个反向贸易代表团,向中国成员介绍美国与绿色基础设施、环境友好设计与工程、绿色建筑、建筑能效、智能城市、绿色建设、垃圾处理和循环等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和智能城市反向贸易代表团安排中国代表团参加了2015年9月在洛杉矶举行的中美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2016年5月,绿色机场基础设施反向贸易代表团安排中国建筑和航空业界代表访问芝加哥、西雅图和洛杉矶,了解美国关于绿色机场建设、垃圾处理和循环、机场枢纽中心的能效等的相关技术。双方决定将在2016年再次组织一个反向贸易代表团。 五、海洋合作 79、全球海洋:重申进一步保护和养护世界海洋的承诺。双方计划派高级别官员参加2016“我们的海洋”会议,决定共同推动会议议程中关于可持续渔业、主要海洋保护区、减少海洋酸化和海洋污染等全球性挑战的讨论。中美重申支持2015年修订的关于在南极罗斯海设立保护区的提议。双方愿在2016年10月举行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会议上共同努力,并与其他相关方共同协商,推动设立海洋保护区。双方愿通过多边和双边渠道加强在蓝色经济方面的合作,实现亚太经合组织的共同目标,即:蓝色经济是推动海洋和沿海资源、生态系统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管理和养护的手段,旨在促进经济增长。 80、可持续渔业及打击非法、不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正式建立了中美渔业对话,并于2016年4月召开了中美渔业对话第一次会议,就相关议题进行了讨论。基于上述讨论,双方再次承诺共同打击非法、不报告和无管制捕捞,加强双边以及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和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合作,推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制定有效措施以打击非法、不报告和无管制捕捞。双方决定就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海洋捕捞、水产养殖以及休闲渔业等方面加强交流。中方欢迎美国批准《港口国措施协定》,并计划对该协定的批准和实施进行可行性研究,双方决定通过年度双边渔业对话就各自进程交换信息。中美双方就美国家海洋理事委员会在打击非法、不报告和无管制捕鱼与海产品欺诈方面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讨论,并决定将继续就此交换意见。中美两国决定共同努力,与其他国家政府一起,完成关于预防在北冰洋中部公海进行无管制商业捕捞协议的谈判。中美双方决定建立渔业执法联络点,并在各层级形成联络机制以交流水产品贸易的信息。 81、预防和减少海洋垃圾:在上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取得的合作成果基础上,中美选取厦门、威海、旧金山和纽约作为首批姊妹城市,分享其在垃圾管理方面的最佳实践,以减少和防止海洋垃圾。双方决定以组织访问的形式开始合作,来自厦门、威海以及中国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将访问旧金山及纽约。双方决定共同合作提升在减少、回收和管理垃圾方面的能力,减轻对环境的整体影响,减少陆源污染,推动不同渠道的贷款方形成合力,为减少垃圾、提高政府管理能力、推动中国和亚太地区城市有关项目提供更多融资机会。中美计划与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贷款方合作,为厦门和威海制定一套垃圾管理综合方案,打造成减少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方面的样板。 82、海洋保护区:重申有意共同提升海洋保护区的有效性。双方决定就海洋保护区所做的努力加强相互了解和信息共享,就海洋保护区科学调查、发展和管理等具体问题交流信息和专业知识。双方决定努力加强未来合作,包括可能在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盘锦鸳鸯沟国家级海洋公园和美属萨摩亚国家级海洋保护区、旧金山湾(圣迭戈湾)国家级野生动物保护区之间建立姐妹海洋保护区,双方将进一步讨论相关事宜。 83、海洋观测:表示有兴趣加强在印度洋、南大洋和太平洋的海洋观测方面的合作,促进对气候和地球系统变化的理解和监测,包括海洋酸化、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敏感性、极端天气和气候等。双方计划首先在“印度洋——南大洋气候观测、再分析和预测”(ISOCORE)项目以及“热带太平洋监测系统”项目的合作建议草案框架下寻找合作机会。双方还决定依照全球海洋酸化观测网和北极太平洋扇区工作组的要求,加强在海洋酸化(尤其在北极地区)方面的合作。双方决定在《中美海洋与渔业科技合作议定书》的框架下继续探讨下一步合作。 84、海洋执法合作:重申对提高海上专业精神与规范海上行为的承诺。双方根据习近平主席2015年对美国国事访问的成果,将继续制订两国海警的海上相遇行为准则,并将原则上支持制订中国海警局与美国海岸警卫队之间的合作文件。 85、海事安全:重申支持推进两国相关海事安全机构的双边交流。中国海事局和美国海岸警卫队将继续开展高层和舰艇互访,以及海上无线电导航和卫星导航领域的交流合作。中国海事局和美国海岸警备队将继续探讨在国际危险货物管理方面的联合执法,推进在船员管理、航行安全、助航设施、有毒有害物质事故应急和搜救等领域的人员及专业交流项目,并制定中长期的海事安全双边行动计划。 86、海洋法与极地事务:于2016年4月21日至22日在中国厦门举行了第七轮中美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来自中美两国外交及海事机构的专家就有关海洋、海洋法和极地事务的广泛议题交换了意见。美国计划于2017年主办下一轮对话。 六、交通合作 87、航空合作项目:决定加强双边航空合作。双方将继续开展第12期中美航空合作项目(ACP)。该项目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美国贸易发展署和美国联邦航空局支持的政府和企业伙伴合作项目,旨在促进两国民航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高层对话。双方计划于2016年6月19至21日举行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美国贸易发展署和联邦航空局合办的航空研讨会。研讨会将聚集包括ACP成员在内的中美政府和企业代表,共商航空安全、效率、安保等优先议题,包括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发展和新技术应用。为利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的支持中国航空发展的技术项目,中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国贸易发展署决定在中国东北地区哈尔滨国际机场开展冬季运行技术试验项目。 88、民航技术支持研讨会:决定继续就航空业最佳做法、标准和政策制定开展合作。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的一系列航空技术支持研讨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美航空合作项目(ACP)就管理、技术、安全、效率、容量和航空运营事宜举办了研讨会。2015年6月举办的中美航空生物燃油和新燃料研讨会汇集了航空公司、发动机和飞机制造企业、燃料供应商、监管机构和学术界代表,共同讨论航空生物燃油的技术、商业和监管发展情况。2016年1月举行的供应链管理和适航管理对话汇集了中美公共和私营航空代表,就适航认证过程和企业管理分享经验和最佳做法。为拓展此类合作,美国贸易发展署宣布将在未来两年再支持举办另外8个航空研讨会。 89、航空安保:为了建立更加有效和安全的航空系统,并认识到中美旅游年倡议,决定加强双方在航空安保方面的合作。双方决定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下一年度的中美年度航空安保实地技术考察/评估计划。此类计划内容包括:对最后离境点机场(LPD)的考察评估、国家航空货运安保方案(NCSP)框架下的考察评估,以及其他可能领域内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考察评估。同时,双方决定协同合作,以便理解和遵守中国和美国NCSP中的条款。中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国国土安全部运输安保局(DHS/TSA)计划在双方商定的时间间隔内,对LPD以及对方境内上游机场开展评估和检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国国土安全部运输安保局将共同努力,改进流程和使用合格的安全检查方法,以便识别和改善对非金属威胁(IED)的检测。中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国国土安全部运输安保局将继续努力,为中美航空运营企业确定新的最后离境点机场。 90、交通论坛:中国交通运输部和美国运输部继续深化合作,以保证并促进安全、有效和可持续的客货运发展。中国交通运输部2015年11月5日在苏州主办了交通论坛第7次会议,美国运输部2016年6月1日至3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主办了交通论坛第八次会议。双方通过以下五个工作组进一步密切合作:(1)铁路新技术工作组决定通过在安全监管以及事故调查技术与分析方面的合作加强铁路安全;(2)危险品工作组决定在国际贸易和危险品安全运输标准方面进行协作;(3)内河与港口倡议工作组决定在港口和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加强交流合作,探索液化天然气在内河航运中的应用,并解决水路危险品的安全有效运输问题;(4)安全与灾难救援协调工作组决定加强运输安全和应急管理,利用美国运输研究会(TRB)平台开展技术合作;(5)城市拥堵工作组决定推进更广泛的合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包括推进零排放公交车项目。 91、铁路货运反向贸易代表团:中国国家铁路局和美国贸易发展署决定在未来两年支持两个来自中国国家铁路局的反向贸易代表团,帮助中国铁路官员和企业熟悉美国货运铁路产能扩张的最佳实践、装备和科技。代表团将同公私部门的专家在货运铁路领域就高科技、服务和可操作的最佳实践进行实地视察、召开会议。 七、科技、卫生和农业合作 92、外空安全:欢迎在中美副部级战略安全与多边军控磋商框架下,于2016年5月10日在华盛顿举行首次中美外空安全对话。对话中,双方就包括空间碎片在内的外空安全双多边问题广泛深入地交换了看法。双方认为,中美作为外空大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外空安全和稳定方面有着共同利益、目标和责任。双方致力于相向而行,加强双多边合作,促进外空安全,不断扩大共识并探索建立信任等相关措施,以增进互信。双方决定于2016年年底前举行第二次中美外空安全对话。 93、民用航天:重申了推进民用航天合作的承诺。双方于2015年9月举行了首轮民用航天对话;交换了关于地球和空间科学活动的优先项目清单;计划召开旨在确保安全和可持续外空活动的在轨空间碎片减缓和卫星碰撞规避专家研讨会;并决定2016年10月底前在美国举行第二轮民用航天对话。此外,中国气象局和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在2015年8月召开的第19次联合工作组会议上决定,为应对空间天气事件,双方将开展空间天气监测计划、预报和服务合作。 94、非洲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决定加快与非盟及非盟成员国的合作,以启动非洲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ACDC)。双方计划在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方面提供支持,促进非洲疾控中心及其相关的区域协作中心的成功及可持续运作。双方计划继续合作建设包括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在内的西非国家公共卫生能力建设,支持他们的国家计划。这包括与塞拉利昂政府探讨共同合作,在中方援建的热带病研究中心的基础上,建设一个国家公共卫生机构。双方愿就推动非洲国家公共卫生能力优先事项如免疫、抗击疟疾、推进人力资源能力发展等探讨合作。双方愿制订并实施一项行动和沟通方案,以落实4月28日发展会议确定的合作项目。双方计划继续支持全球抗击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基金,并继续为该基金作出贡献。 95、全球卫生安全:将致力于加强合作以提升全球卫生安全。双方积极评价对方为帮助受影响的非洲国家抗击埃博拉疫情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传染病预防、发现和响应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包括但不局限于流感、疟疾、实验室能力和抗菌素耐药性。双方将加强在非洲地区卫生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支持非洲国家改进公共卫生系统,推动实施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和全球卫生安全议程。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计划共同支持在非洲国家开展实验室系统的开发、科学研究,并共同开展现场流行病学和培训项目。中美两国还将加强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双方在新发和再发传染病方面的合作。双方将视情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推动实现上述目标。 96、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继续加强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域的对话和交流。拟于2016年9月在中国西安举办第六届中美健康峰会,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将提供支持。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在中美卫生合作项目下继续与美国贸易发展署合作,开展研讨会和交流考察等活动。 97、无烟工作场所:将继续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推动无烟工作场所和无烟环境。双方将进一步支持和实施中美无烟工作场所伙伴关系项目二期,开展项目评估,并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开展系列培训。 98、卫生科技合作:中国科技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及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共同探讨了进一步加强卫生和生物医学研究领域科技合作的方式,对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领域(如癌症、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的科技合作达成了共识,并探讨了通过建立研究平台、联盟和网络等方式来支持中美卫生科技创新的可行性。 99、气候科学和温室气体监测:中国气象局和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深化了在气候科学和温室气体监测方面的合作。双方决定合作建立集合数值模式用于预测中国东部季风区季节内动力天气过程。中国气象局将应邀参加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组织的2016-17年北美多模式集合次季节预报实验。中国气象局和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干旱气象研究所决定开展干旱监测合作研究;开展预测和影响研究;以及在中国和美国试点研究区建立近实时干旱监测预报系统。中国气象局专家将应邀参加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全球监测会议,探讨大气温室气体采样技术合作。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专家计划访问中国气象局,就技术融合与改进、质量控制方法以及将温室气体资料纳入数值模式等方面开展联合研究。 100、灾害性天气监测:中国气象局和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重申了对扩大天气监测和预报合作的承诺。双方决定继续开展联合研究,以提高与热带气旋登陆有关的降雨数值预报能力。 101、粮食安全:重申通过取得长期、可持续结果的联合项目,包括探讨气候智慧型农业合作的机会,共同支持发展中国家实现其粮食安全和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双方决定在东帝汶探讨水产养殖合作,推动东帝汶关于降低营养不良、实现小农户生产活动多样化及增加农户收入的粮食安全战略。双方愿探讨非洲粮食安全三方合作,共同支持“非洲农业综合发展计划”的目标。 102、农业与食品合作项目:为支持中美农业与食品合作项目(AFP),中国肉类协会与美国贸易发展署在2015年9月19日联合举办了中美肉类食品安全研讨会。研讨会协助介绍了食品全链质量保证的最佳做法,以促进肉类产业的生产和安全食品的正确使用。美国贸易发展署还宣布有意在2016年在冷链和其他先进农业技术领域召开更多研讨会,以支持中美农业与食品合作项目。 103、农业科技战略合作:根据2012年签署的《中美农业战略合作规划》和2015年续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美国农业部农业及相关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本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合作理念,于2016年6月2日举行中美农业科技战略合作执行工作组首次会议。双方确定将在植物育种、种质资源公平交换、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可持续和数据公开等领域开展科技研究合作。 104、精准农业科技合作:决定鼓励业界就精准农业技术探讨互利的科技研发合作。 105、计量和标准合作:认识到加强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国家质量技术基础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双方决定继续推动标准领域的互利合作,落实国家计量机构间的计量合作协议。 八、地方合作 106、绿色合作伙伴计划: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在杨洁篪国务委员和约翰·克里国务卿的见证下,举行了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签字仪式并宣布新增六对绿色合作伙伴。签字仪式前,举行了绿色合作伙伴计划的小型展览及研讨会,分享绿色合作伙伴的成功经验和最佳实践,推动中美在可持续和低碳发展方面的合作。双方肯定了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在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为推动地方层面在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领域创新合作所发挥的作用。中美重申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鼓励可持续和低碳发展的意愿,肯定双方企业、高校、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在绿色合作伙伴计划下在寻找解决方案以应对挑战方面的重要作用。 107、首届中美省州立法机关合作论坛: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美国立法领袖基金会决定于2016年6月24日至26日在美国夏威夷州檀香山市共同主办首届中美省州立法机关合作论坛。两国省州立法机关领导人和各界代表拟就旅游立法与合作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108、中美友城大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美国国际姐妹城协会决定于2016年11月19日至20日在中国南昌市共同主办第三届中美友城大会。会上,两国地方政府领导人和各界代表拟就友城交往交流经验,并规划未来合作。 九、双边能源、环境、科技对话 109、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决定继续推进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各项行动计划不断取得进展,包括清洁的水、清洁的大气、清洁和高效电力、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绿色港口和船舶以及能效,并继续实施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项目。双方于2016年4月20日召开了十年合作框架联合工作组第十一次会议,探讨了大数据分析应用在环境领域的最佳实践。参会代表认识到十年合作框架下的成功合作,取得了符合中美两国乃至全球利益的成果。这些成果包括召开关于智能电网的论坛、提升工业锅炉能效标准、促进数据中心提高能效,并在华召开第七届年度能效论坛。双方决定于2017年初召开十年合作框架联合工作组第十二次会议。 110、中美环境研究联合工作组:中国科技部与美国环保局计划于2016年秋天共同举办第三次中美环境研究联合工作组会议。双方计划回顾项目进展,拟定工作方案,并敲定进展报告。双方正在实施炉灶测试试验、比较测试结果,以便评估关于清洁炉灶排放和能效的国际质量标准体系测试协议。双方提出共同开展炉灶研究的倡议;研究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常熟共同举办2016年生态学国际协会会议。双方计划在美国举办一场智能水研讨会,探索可能在中美两国社区进行示范的新的研究方法和模式。 111、中美环境合作联合委员会:中国环保部与美国环保局于2015年11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中美环境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双方回顾了大气、水、化学品、土壤、固体废物、汞、绿色港口和船舶以及环境法律、制度、守法与执法等领域的合作进展,并批准了未来工作计划。双方拓展了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合作,并探讨了进一步开展环境监测能力、环境大数据、绿色金融和科学决策方面的合作。 112、海洋和渔业科技合作议定书联合工作组:决定于2016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下一届中美海洋和渔业科技合作议定书联合工作组会议。双方讨论了制定一份新的五年框架的重要性。此框架计划增加对生态系统服务的关注,以及扩大中美双方机构的参与程度。双方欢迎在中国开展实质性交流的机会,包括即将举办的海洋生物资源议定书专家组会议、CLIVAR气候与海洋研究开放科学大会等。双方决定寻求成立科学专家联合工作组,在生态科学、服务和管理以及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等方面提供科学建议。 113、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决定于2016年在北京召开第十六届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中国科技部部长万钢和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科技助理霍尔德伦共同主持会议。中美两国跨部门代表团将对卫生科学、基础研究、温室气体测量标准、海洋和渔业、地震科学及气象科学等领域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并商讨两国科技合作的优先领域。双方还将分享最佳实践并探索合作模式。双方决定,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将继续引领两国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讨论,以解决跨领域、多学科的科学优先问题,如能源与水的关系或生态观测。 114、中美能效论坛:将于2016年择期在中国举行第七届中美能效论坛。与会代表将就建筑和工业能效、能效融资和节能标准开展政策交流,回顾合作进展,并将就两国政府和企业的潜在合作机会进行讨论。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美国能源部将召开中美能效论坛工业能效分论坛,围绕数据中心效率、电机和锅炉系统能效提升、节能技术的采用等主题开展交流。双方将邀请两国相关技术研发机构、评价中心以及清洁能源生产企业与会。 115、中国科学院-美国能源部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决定于2016年6月召开中国科学院与美国能源部第五届能源科学联合协调委员会会议。双方回顾了在高能物理、核聚变、核物理、基础能源科学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合作进展,并就如何完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进行了探讨。 116、油气工业论坛:2015年9月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能源部召开了年度例行的中美油气工业论坛。论坛鼓励在常规和非常规油气的技术、环境和监管等领域开展合作和对话。两国代表延续了在页岩气领域的合作,以帮助中国高效开发国内页岩气资源,并强调了中美两国在油气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机遇。中美两国期望于2016年在美国举办的中美油气工业论坛期间继续开展这些方面的努力。2017年的中美油气工业论坛将在中国举行。 117、煤炭清洁发展论坛:2015年,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能源部在蒙大拿州比林斯市召开年度中美煤炭清洁发展论坛。与会代表围绕煤炭清洁利用的政策和法规、煤炭转化技术、清洁煤炭高效发电及减排技术、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等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双方约定下一届煤炭清洁发展论坛将在中国举行。 118、化石能议定书:中国科技部与美国能源部决定2016年继续在中美化石能技术开发与利用合作议定书框架下开展工作。双方重申将于2016年秋天在美召开化石能议定书协调人年度会议。中国科技部与美国能源部将共同主持会议,回顾去年的活动,确认面向未来合作的优先领域、任务与活动,包括更加注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二氧化碳运输以及提高石油采收率。从上一次化石能议定书协调人年度会议以来,美国化石能办公室决定继续加强该议定书下的研发合作。 119、数据安全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对话:认识到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决定通过在2017年举行会议继续保持政策对话,讨论关于两国数据安全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法。 120、中美农业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决定于2016年8月中旬在中国珠海举办中美农业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第14次会议。中国科技部与美国农业部农业科技合作议定书下优先合作领域的中美两国专家计划出席会议,汇报合作进展,讨论未来合作。 2016-06-09/shandong/2016/0609/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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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 (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十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二十八)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三十)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十三)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十五)人民团体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2016-06-20/shandong/2016/0620/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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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都需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要尊重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一)明确工作机制。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五)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为推进和逐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国务院 201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06-16/shandong/2016/0616/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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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9日 附件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6-06-16/shandong/2016/0616/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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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开展,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迎接建党95周年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系列党课报告会,邀请中央党校王怀超教授为机关党员干部作专题党课报告。 王怀超教授现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社会主义理论、社会发展理论、社会改革理论的研究。报告会上,王怀超教授结合多年来的研究成果,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的95年”这一主题,深刻阐释了我党从建党之初50余名党员到引领13亿人的世界最大执政党、从积贫积弱的旧中国到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近百年的奋斗历程。报告会深入浅出,内容丰富,案例生动,使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深入地了解党的光辉历史,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核心力量,是民族复兴伟大事业的领路人。 参加报告会的党员同志们认为,95年的征程,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一次次书写了波澜壮阔的奋斗史诗,一代代共产党人为了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筚路蓝缕、矢志不渝,深刻诠释了我党的历史担当和宗旨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新实践中,怀着“全党必须警醒起来”的忧患意识,践行“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承诺,开创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局面。大家纷纷表示,作为一名党员,将在今后工作学习中,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党员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外汇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立足本职岗位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 外汇局党组成员、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参加了报告会。(完) 2016-06-24/shandong/2016/0624/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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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非产能合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3年12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等指定主体纳入统计。参考名录见附件1第五部分附录(十)。 二、分拆Z表、A01和A02表,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汇发〔2014〕18号印发)一致。 三、细分股权工具类型。将原“股票”更名为“普通股”,并新增 “非参与性优先股”和“参与性优先股”选项。该调整涉及B表和H表。 四、在G系列报表的“交易类型”中增加“医疗保健”选项,并新增“交易方式”(线上或线下)要素。 五、B01、B04和B06表中增加“业务类型”;H01表中补充“非居民委托人代码”、“业务编号”和“投资品种类型”,H02表中补充“居民委托人代码”和“投资品种类型”,以便与数据采集规范一致;H02表中的“居民委托人产品代码”更改为“业务编号”;H01表和H02表均增加“业务类型”。 六、在对方部门下取消“国际组织”选项,改为在对方国家/地区中增加“国际组织”(IOS)选项。同时,提供国际组织名录供填报使用。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进行的首次申报应于2016年10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接口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立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为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本制度施行中遇到的业务问题,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并及时向申报主体提供指导和帮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357,68402310,68402434。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3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附件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表 2016-06-22/shandong/2016/0622/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