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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为更好发挥《纲要》引领和约束作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把规划蓝图变成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效,现就建立健全《纲要》实施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为动力,最大程度地激发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各级党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更好履行政府责任、提升政府效能,建立健全《纲要》实施机制,形成全体人民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该放的全部放给市场,把该管的切实管好。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促进公平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最大限度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责任,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全国一盘棋”,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关系。建立《纲要》实施横向纵向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对全局性、战略性及跨区域、跨领域目标任务的统筹协调。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推进《纲要》实施。 (三)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系统设计和辩证思维,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在抓好《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的同时,围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着力在优化结构、增强动力、化解矛盾、补齐短板上取得突破,不断提升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四)强化《纲要》统领和约束作用。《纲要》是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未来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维护《纲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把推进《纲要》实施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各类规划、计划、政策的制定实施要服从和服务于《纲要》实施。 二、明确实施责任主体 (五)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制定《纲要》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地。 (六)强化领导责任和实施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纲要》重大任务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党委(党组)和政府会议年度重点事项,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抓好主要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以下简称“三个重大”)的落实工作。 (七)加强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已有国家级重大规划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更加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八)发挥群团组织凝聚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群团组织要积极搭建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纲要》实施的交流平台,积极推动落实《纲要》各项保障职工、青年、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的目标任务,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纲要》落实。 三、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九)确保主要指标顺利实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将《纲要》中可分解到地方的约束性指标落实到各地,并加快完善相关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要加强对预期性指标的跟踪分析和政策引导,确保如期完成。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纲要》章节指标纳入工作分工、监测评估、督查考核范围。 (十)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加快实施。要加大对《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的推进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发布。要简化《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并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具备条件的重大工程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要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安排《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所需财政支出。 (十一)推动重大改革政策尽快落地。要做好《纲要》提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举措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对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创新推动《纲要》提出的试点示范任务,及时跟踪进展、总结经验。要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决策咨询协调机制,提高政策制定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四、健全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 (十二)年度计划要充分体现《纲要》年度实施重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纲要》提出的25个主要指标纳入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纲要》主要指标的年度实现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纲要》总体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重点,都要纳入年度计划报告,按程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十三)专项规划要细化落实《纲要》特定领域目标任务。各部门要根据《纲要》重点领域的发展任务和战略部署,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各重点专项规划均应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各部门另行报批并印发实施的专项规划要加强与《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的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跨“十三五”时期专项规划与《纲要》的衔接工作。 (十四)区域规划要细化落实《纲要》特定区域目标任务。相关部门和地方要根据《纲要》明确的重点区域发展任务和战略部署,做好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规划期到2020年的区域规划须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规划编制主体要按年度监测评估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十五)地方规划要细化落实《纲要》涉及本地区的目标任务。地方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与《纲要》密切衔接,贯彻落实《纲要》涉及本地区的目标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加强《纲要》实施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纲要》主要指标和“三个重大”落实情况,以及地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十六)加快构建有利于国土空间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空间规划体系。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加快研究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协调推动全国国土规划,协调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和省级空间规划改革。加快完善主体功能区政策体系,落实好《纲要》关于生态屏障建设、有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等重大部署。 五、营造《纲要》实施的良好氛围 (十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监督考核全过程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及时报道《纲要》实施新机制新做法,充分反映新进展新成效。加大《纲要》实施国际传播力度,准确解读中国发展形势、经验与成就,广泛赢得国际社会理解和认同。 (十八)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服务和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将《纲要》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重要内容。着力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平等交换,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十九)强化规划法治保障。积极推进发展规划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加快研究制定规划研究起草、执行落实、监测评估、督查等各环节工作制度和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加快推动薄弱环节和领域立法。 六、强化《纲要》实施监测评估 (二十)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国内外形势变化,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纲要》实施重点、政策举措及保障机制。加大对困难地区、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针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制定工作预案,防范系统性风险滋生蔓延。创新和改进统计工作,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和数据资源,提高《纲要》实施监测分析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十一)建立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纲要》跨年度滚动实施机制,组织开展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领域重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各地要切实做好地方总体规划年度监测评估。逐步将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测评估范围。充分发挥国家“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作用,根据需要可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十二)完善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机制。《纲要》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要按程序报批。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工作,完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员会的报告机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都要开展中期评估及总结评估。要充分借助智库等专业资源,全面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十三)健全动态调整修订机制。基于《纲要》监测分析及评估结果,确需调整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各地要严格规范地方总体规划调整修订机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主要目标任务。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向审批主体提出修订调整建议。 七、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二十四)强化人大监督作用。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和中期评估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结果。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鼓励人大代表跟踪监督《纲要》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代表建议和代表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对《纲要》实施的推动作用。 (二十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实施责任主体要及时发布《纲要》实施进展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更好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纲要》实施的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智库等社会力量的专业化监督作用。建立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监督《纲要》实施的有效机制。 (二十六)加大督查力度。围绕《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及“三个重大”,强化联合督查和信息联动应用。将《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国务院大督查内容,建立《纲要》实施专项督查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方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十七)加强规划实施考核评价。强化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及专项评估结果的运用,将《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和惩处的重要依据。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差别化、可操作的考核内容及权重。探索将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责任主体绩效挂钩。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纲要》全面顺利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明确实施责任、创新实施机制、狠抓规划落实,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开创发展新局面,确保“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坚决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 2016-10-26/shandong/2016/1026/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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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宁9月11日电 深入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共筑更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在第13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大会上的致辞 (2016年9月11日,广西南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张高丽 尊敬的各位嘉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很高兴与大家再次相聚在美丽的绿城南宁。首先,我谨代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本次博览会和峰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来自东盟各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 今年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前几天,李克强总理出席了双方在老挝万象举行的25周年纪念峰会。25年来,中国与东盟友好合作全面深入发展,中国-东盟关系已成为联系最广泛、成果最丰富、交往最密切的对话伙伴关系,为地区乃至全球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25年来,我们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增强。中国作为东盟的对话伙伴第一个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而且与每一个东盟国家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双方领导人互访频繁,多层级对话机制富有成效。去年底,双方达成了战略伙伴关系第三个五年行动计划,为中国-东盟关系未来5年发展规划了蓝图。 ——25年来,我们坚持开放包容、互利共赢,双方全方位合作不断扩大。我们如期完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的预定目标,去年又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相关议定书。今年7月,议定书已正式生效。双方贸易额从1991年的79.6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4721.6亿美元,增长58倍。中国连续7年成为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连续5年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双方累计相互投资超过1600亿美元,中国对东盟投资快速增长,启动了一大批惠及民生的铁路、桥梁、港口、公路、电站、园区等合作项目。中国和东盟10国都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国,亚投行正式投入运营,将为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25年来,我们坚持同舟共济、互学互鉴,双方人文交流不断深化。中国和东盟国家血缘相亲、人文相通,在民心相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每周有千余架次航班穿行于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双方人员往来去年超过2300万人次,互派留学生规模达到19万人。我们合作应对印度洋海啸、汶川地震、非典型性肺炎等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充分展现了双方同舟共济的合作精神。 这25年,中国和东盟关系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收获了实实在在的成果。25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国-东盟合作符合双方的利益,只有加强合作,才能实现共同发展、造福双方人民。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是顺应地区和全球合作潮流以及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需要,打造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的重大战略构想。今年8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聚焦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聚焦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聚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智力丝绸之路、和平丝绸之路,让“一带一路”建设造福沿线各国人民。 我们高兴地看到,“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并实施三年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首批投资项目确定,丝路基金首批投资项目启动,互联互通网络逐渐成形,国际产能合作全面推进。尤其是中国与东盟围绕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取得了可喜进展。中老铁路、印尼雅万高铁开工建设,中泰铁路项目启动;中马“两国双园”,中泰、中柬、中越、中老、中印尼等多个产业园区合作顺利推进;中老合作的通信卫星发射成功;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投入运行,港口物流信息中心、航线及航线服务项目启用,水上训练基地开工;中国-东盟信息港项目加快建设。今年3月,在李克强总理主持下,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正式建立,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全方位合作。 古老的海上丝绸之路,镌刻着中国和东南亚人民风雨同舟、守望相助的不朽记忆,它所承载的“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丝路精神,是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正在焕发出强大的时代活力。今天,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和东盟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互利合作的新机遇、新动力、新亮点。我们深信,只要秉承丝路精神,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一定能够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成为自由畅通的发展之路,互利共赢的共享之路,互学互鉴的合作之路,和谐共处的和平之路,民心相通的友谊之路。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当前,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正处于新旧增长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推动建设创新、开放、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是各国面临的重要任务。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经济运行的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我们将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适度扩大总需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良好发展预期的组合政策,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走势,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东盟共同体已经于去年底建成,中方对此感到由衷的高兴。东盟制定了《东盟2025:携手前行》愿景文件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三大共同体发展蓝图,正在向着东盟一体化的目标迈进。谋和平、促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任务。中国将坚定发展同东盟的友好合作,坚定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中心作用,支持东盟在国际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方愿与东盟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审视双方关系,扩大共识与合作,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共筑更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在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共同推动包容性发展。中方愿与东盟各国一道,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同东盟各国及东盟整体的发展战略进行对接,落实好“2+7合作框架”,实施好双方战略伙伴关系第三份五年行动计划,以更加务实的合作实现更高水平的共赢。中方将大力支持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东盟东部增长区等次区域合作,帮助东盟缩小内部发展差距,推进共同体建设。政治互信是友好关系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中方愿与东盟保持高层交往,深化政治互信,推进商签“中国-东盟国家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将双方发展友好关系的政治意愿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打造经济互补发展的重要引擎。东盟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外来资金、设备、技术有迫切需求,中国在产能领域具有资金、技术、施工、管理经验等多方面优势。几天前举行的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发表了《中国-东盟产能合作联合声明》。中方愿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根据东盟国家不同需求,采用直接投资、工程承包、技术合作和装备进出口等多种合作方式,积极推进中国-东盟产能合作。中方将继续支持中马“两国双园”,中泰、中柬、中越、中老、中印尼等产业合作园区建设,带动东盟国家产业升级和工业化水平提升。 第三,加强经济经贸合作,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尽快取得成果。经济经贸合作是中国-东盟关系的重要基石。双方要积极落实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相关议定书,推进货物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提升经济技术合作水平。中方将在广西设立国际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口更多的东盟商品。建设好中老、中越、中缅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推广“两国一检”通关新模式,推动标准互认推广,降低非关税壁垒。中方愿与东盟一道,共同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谈判进程,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第四,加强互联互通建设,让双方民众获得更多实惠。东盟正在修订《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中方倡议制定东亚和亚洲互联互通规划,推动区域互联互通水平迈上新台阶。要加强陆上互联互通,继续推进中老铁路、印尼雅万铁路、中泰铁路等项目,共同推进国际骨干通道建设;加快构建以南宁为重要节点,向南贯通中南半岛,向北连接亚欧大陆桥,有机衔接“一带一路”的南北陆路新通道。加强海上互联互通,共建北部湾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加强民用航空合作,推进空中互联互通。建设好中国-东盟信息港,携手共筑信息丝绸之路。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依托,实施泛北部湾合作路线图,积极推进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中越“两廊一圈”合作。 第五,加强金融领域合作,为经济合作提供有力支撑。中方愿与东盟各国一起,充分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作用,为本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提供融资支持。加大货币互换合作力度,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各国货币之间多种形式的货币交易。推动建立征信合作,加强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共享和违约惩戒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对跨境银行卡犯罪、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以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载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交易途径,建设人民币同东盟国家货币的市场交易中心。 第六,加强人文交流合作,不断丰富双方友好关系的内涵。国之交在于民相亲。中方愿与东盟共同办好今年“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年”各项活动,逐步扩大互派留学生规模,实现2025年双方互派留学生达到30万人次的目标。明年是“中国-东盟旅游合作年”,我们愿与东盟国家加强跨境旅游合作,实现2020年双方人员往来达到3000万人次的目标。双方还应落实《中国-东盟文化合作行动计划》,用好中国-东盟企业家联合会等平台,进一步发挥中国-东盟青年联谊会等机制作用,携手推动共同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有句古话:“功崇惟志,业广惟勤。”东南亚也有句谚语:“再高的塔也是从地上起来的。”“一带一路”建设是造福沿线各国人民的伟大事业,我们要通力合作,一步一个脚印,积小胜为大胜,把愿景转化为成果。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作为中国与东盟合作打造的互利共赢平台,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一定能够为构建更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我衷心祝愿各位来宾在本次博览会和峰会期间工作顺利、身体健康!祝愿第13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16-09-13/shandong/2016/0913/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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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当向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填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件1)。 (二)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前,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材料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格式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主报告人。 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增加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关托管人备案信息(格式见附件3)。 (三)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做好主报告人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额度分配,切实履行额度管理有关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其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公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情况。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若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取得的投资额度未超过基础额度的: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之和仍未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若已取得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已获批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八、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或批准的投资额度。 九、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本金锁定期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之日起计算。 上述所称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所证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上述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并分别开立账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十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复文件。 (三)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通知书以及托管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十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出至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每只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十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依据本通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可由托管人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每日为其办理相应的人民币汇入、汇出境外的手续。其他产品或资金可在锁定期结束后,委托托管人办理有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十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十九、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向主报告人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主体信息登记。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 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二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报告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变更主报告人的,由新的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主报告人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二十一、托管人应当在业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账户开销户信息,投资额度、资金跨境收付信息,以及境内证券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 二十二、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资函〔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投资额度备案表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2016-09-05/shandong/2016/0905/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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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意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具体规定,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意见》的制定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坚持人选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切实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意见》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准确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把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规定,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意见》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及时报告党中央。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二、深化日常了解。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谈话方法,提高谈话质量,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三、注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四、加强动议审查。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五、强化任前把关。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六、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通报。 2016-08-31/shandong/2016/0831/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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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 4744 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 4744 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 13816 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 9085 亿元人民币。 2016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503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688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5054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938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6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1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7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95亿美元,初次收入顺差48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1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1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073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363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4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66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830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8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4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856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794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94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6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1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10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85亿SDR,储备资产减少976亿SDR。 按SDR计值,2016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4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61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718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108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6年三季度 2016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4,744 11,503 贷方 2 44,989 122,032 借方 3 -40,245 -110,529 1.A 货物和服务 4 4,507 12,103 贷方 5 39,785 108,674 借方 6 -35,278 -96,571 1.A.a 货物 7 9,140 24,146 贷方 8 35,116 95,220 借方 9 -25,976 -71,074 1.A.b 服务 10 -4,633 -12,043 贷方 11 4,669 13,454 借方 12 -9,302 -25,496 1.A.b.1 加工服务 13 313 897 贷方 14 316 904 借方 15 -2 -7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42 163 贷方 17 80 254 借方 18 -37 -91 1.A.b.3 运输 19 -766 -1,923 贷方 20 571 1,611 借方 21 -1,336 -3,534 1.A.b.4 旅行 22 -4,195 -11,084 贷方 23 1,982 5,574 借方 24 -6,177 -16,658 1.A.b.5 建设 25 56 158 贷方 26 193 581 借方 27 -136 -423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43 -396 贷方 29 70 195 借方 30 -213 -591 1.A.b.7 金融服务 31 18 50 贷方 32 47 145 借方 33 -29 -9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97 -1,139 贷方 35 13 39 借方 36 -409 -1,17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38 684 贷方 38 424 1,251 借方 39 -186 -567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65 720 贷方 41 942 2,806 借方 42 -678 -2,08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1 -66 贷方 44 13 35 借方 45 -34 -10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3 -108 贷方 47 21 59 借方 48 -64 -167 1.B 初次收入 49 320 -305 贷方 50 4,686 11,783 借方 51 -4,366 -12,088 1.C 二次收入 52 -83 -296 贷方 53 518 1,575 借方 54 -601 -1,87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4,744 -5,688 2.1 资本账户 56 -13 -22 贷方 57 2 16 借方 58 -15 -39 2.2 金融账户 59 -4,731 -5,66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3,816 -25,05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093 -5,138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669 -11,59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576 6,459 2.2.2 储备资产 64 9,085 19,388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9 17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34 -346 2.2.2.4 外汇储备 68 9,032 19,717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5,815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2016年前三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上半年人民币计值的正式数与三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初步数累加得到。 4. 2016年前三季度初步数由2016年上半年正式数与2016年三季度初步数累加而成。其中,2016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6年上半年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6年三季度 2016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712 1,747 贷方 2 6,750 18,548 借方 3 -6,038 -16,801 1.A 货物和服务 4 676 1,839 贷方 5 5,969 16,518 借方 6 -5,293 -14,679 1.A.a 货物 7 1,371 3,669 贷方 8 5,269 14,473 借方 9 -3,898 -10,803 1.A.b 服务 10 -695 -1,830 贷方 11 701 2,046 借方 12 -1,396 -3,876 1.A.b.1 加工服务 13 47 136 贷方 14 47 138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 25 贷方 17 12 39 借方 18 -6 -14 1.A.b.3 运输 19 -115 -292 贷方 20 86 245 借方 21 -200 -537 1.A.b.4 旅行 22 -629 -1,684 贷方 23 297 847 借方 24 -927 -2,532 1.A.b.5 建设 25 8 24 贷方 26 29 88 借方 27 -20 -6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2 -60 贷方 29 10 30 借方 30 -32 -90 1.A.b.7 金融服务 31 3 8 贷方 32 7 22 借方 33 -4 -1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0 -173 贷方 35 2 6 借方 36 -61 -17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6 104 贷方 38 64 190 借方 39 -28 -86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0 109 贷方 41 141 427 借方 42 -102 -317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10 贷方 44 2 5 借方 45 -5 -1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6 -16 贷方 47 3 9 借方 48 -10 -25 1.B 初次收入 49 48 -48 贷方 50 703 1,790 借方 51 -655 -1,838 1.C 二次收入 52 -12 -45 贷方 53 78 240 借方 54 -90 -28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712 -856 2.1 资本账户 56 -2 -3 贷方 57 0 2 借方 58 -2 -6 2.2 金融账户 59 -710 -85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2,073 -3,79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314 -780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550 -1,765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36 984 2.2.2 储备资产 64 1,363 2,941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3 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5 -53 2.2.2.4 外汇储备 68 1,355 2,992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890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6年前三季度初步数由2016年上半年正式数与2016年三季度初步数累加而成。其中,2016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6年上半年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6年三季度 2016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510 1,248 贷方 2 4,835 13,259 借方 3 -4,325 -12,011 1.A 货物和服务 4 484 1,314 贷方 5 4,276 11,808 借方 6 -3,791 -10,494 1.A.a 货物 7 982 2,623 贷方 8 3,774 10,346 借方 9 -2,792 -7,723 1.A.b 服务 10 -498 -1,309 贷方 11 502 1,463 借方 12 -1,000 -2,771 1.A.b.1 加工服务 13 34 98 贷方 14 34 98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5 18 贷方 17 9 28 借方 18 -4 -10 1.A.b.3 运输 19 -82 -209 贷方 20 61 175 借方 21 -144 -384 1.A.b.4 旅行 22 -451 -1,205 贷方 23 213 606 借方 24 -664 -1,810 1.A.b.5 建设 25 6 17 贷方 26 21 63 借方 27 -15 -4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5 -43 贷方 29 7 21 借方 30 -23 -64 1.A.b.7 金融服务 31 2 5 贷方 32 5 16 借方 33 -3 -1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3 -124 贷方 35 1 4 借方 36 -44 -12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6 74 贷方 38 46 136 借方 39 -20 -6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8 78 贷方 41 101 305 借方 42 -73 -227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 -7 贷方 44 1 4 借方 45 -4 -1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 -12 贷方 47 2 6 借方 48 -7 -18 1.B 初次收入 49 34 -34 贷方 50 504 1,280 借方 51 -469 -1,313 1.C 二次收入 52 -9 -32 贷方 53 56 171 借方 54 -65 -20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510 -612 2.1 资本账户 56 -1 -2 贷方 57 0 2 借方 58 -2 -4 2.2 金融账户 59 -508 -61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485 -2,718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25 -557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94 -1,261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69 704 2.2.2 储备资产 64 976 2,108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2 2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4 -38 2.2.2.4 外汇储备 68 971 2,144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636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 2016年前三季度初步数由2016年上半年正式数与2016年三季度初步数累加而成。其中,2016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6年上半年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6-11-07/shandong/2016/1107/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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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6年三季度国际收支形势有何新变化? 答:一是经常账户顺差有所增长,与当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5%,处于合理水平。2016年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712亿美元,环比增长11%。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71亿美元,环比增长9%。随着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缓慢回暖,货物出口和进口均有所增长。服务贸易逆差695亿美元,环比扩大25%,主要是季节性因素影响,7月、8月为出国旅游旺季,三季度旅行逆差629亿美元,环比增长26%。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含净误差与遗漏)为2073亿美元,主要是境内主体积极配置对外资产。具体来看,对外资产方面,对外直接投资资产净增加550亿美元,环比收窄14%;据不完全统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港股通等对外证券投资净增加超300亿美元,对外贷款净增加超400亿美元。对外负债方面,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增加236亿美元,表明我国长期投资环境仍具有吸引力,同时,随着企业去杠杆化告一段落,证券投资和贷款负债项下净流入也有所恢复,如境外机构购买境内股票和债券净流入超400亿美元。 总体来看,我国经济仍将保持中高速增长,以货物贸易为主导的经常账户仍将保持顺差,对长期资本的吸引力也仍然较强。随着人民币正式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不断推进,包括国内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进一步开放,一方面,国内主体合理安排跨境投融资的主动性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国际投资者投资我国资产的需求也会明显提升,这些因素会共同引导我国跨境资本呈现有进有出、双向波动的局面。 2016-11-07/shandong/2016/1107/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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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开展法规清理,2009年以来已宣布废止和失效近900件外汇管理法规文件。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29号),再次废止和失效法规文件27件。 一是按照完善制度供给、简化管理的原则,逐条分析法规条款内容,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管理等。所涉相关业务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办理,如个人用汇仍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办理,监管要求没有变,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的原则没有变。 二是按照建立逻辑一致、简明清晰政策框架的原则,加强法规“底账”梳理,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如关于1998年年底清理中央单位半封闭帐户、2005年开展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2010年和2011年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等的通知。 前述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进一步提升了便利化水平,便于市场主体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狠抓改革攻坚,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支持银行完善展业自律机制、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等展业要求和责任,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健康外汇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11-07/shandong/2016/1107/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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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的实施,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协议》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但是,《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除外。 二、在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下列规定的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9项;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 (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此外,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部分规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协议》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四、国务院将根据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开放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6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序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1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电信服务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运输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内地投资设立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可以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演出经纪人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广东省独资设立娱乐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 6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179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二、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和承办资格;境外机构在华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进行。 三、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会议和展览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7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六条第四款: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空运支持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2016-06-03/shandong/2016/0603/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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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第七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联合开幕式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这是开幕式后,与会人士合影。新华社记者 姚大伟 摄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记者 杨依军 张钟凯 伍岳)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第七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6日在钓鱼台国宾馆开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特别代表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国务委员杨洁篪和美国总统奥巴马特别代表国务卿克里、财政部长雅各布·卢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美双方参加对话和磋商的各部门代表约500人参加开幕式。 刘延东在致辞中说,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机制成立6年来,实现长足发展,双方共达成400多项成果共识,参与交流项目的两国民众2700多万人,为两国民众增进了解、加深友谊、积累信任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中美双方正按照两国元首重要共识,努力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我们要以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为指引,与美方一道加强务实合作,认真落实磋商成果,筑牢中美关系的人文基础;注重开拓创新,搭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妇女、青年等领域更多平台,完善两国人文交流机制建设;坚持“滴水”精神,持之以恒地鼓励交流、倡导互鉴,推动人文交流可持续发展,让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精神深入民心,为中美关系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能量。 汪洋在致辞中说,中美建立高级别、全方位的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是两国关系走向成熟的体现,符合两国乃至世界的共同利益。在双方努力下,对话内容日益丰富,成果逐年增加,前七轮经济对话累计达成469项成果。习近平主席在本次会议联合开幕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本轮对话寄予厚望。我们愿与美方共同努力,加强宏观经济政策沟通协调、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全球经济治理等重点议题深入沟通,凝聚共识,释放中美合作共赢强有力的信号;围绕金融、气候变化、省州合作等领域加强磋商,力争取得更多务实成果,书写中美增进互信、管控分歧、拓展合作的新篇章。 杨洁篪在致辞中说,习近平主席的重要讲话为中美双方工作团队指明了努力方向。我们要从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全球层面重大问题坦诚、深入交换意见,增进相互了解,加深战略互信,为两国关系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妥善处理敏感问题;拓展双边各领域合作,加强在地区热点上的沟通,深化在全球性问题上的共同行动,为两国人民带来更多实惠,给世界创造更多公共产品。 克里表示,美中两国元首在致辞中展现了推动美中关系和两国合作继续向前发展的坚定决心。美中在应对气候变化、埃博拉疫情,促进海洋保护,解决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在当今全球化时代,美中必须加强沟通、增进信任、深化合作,为两国及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贡献。希望双方工作团队为此作出共同努力。 雅各布·卢表示,美中经济对话机制已取得积极成果,加强了两国经济纽带,使两国人民受益。中国仍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致力于结构调整转型。美中作为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其经济政策不仅决定两国各自发展前景,也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本轮经济对话中,双方将就一系列经济、金融、财政政策及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深入交流,共同促进两国及世界经济实现可持续、强有力的增长。 6月5日,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北京与美国国务卿克里共同考察由故宫博物院和美国世界建筑文物保护基金会合作进行的故宫乾隆花园修复工程。新华社记者 姚大伟 摄 本轮对话与磋商开幕前,刘延东和克里共同考察了由故宫博物院和美国世界建筑文物保护基金会历时15年合作的故宫乾隆花园修复工程。 6月6日,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第七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开幕。开幕后,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汪洋、美国财政部长雅各布·卢共同主持中美经济对话。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 摄 开幕后,汪洋与雅各布·卢共同主持了中美经济对话,双方就宏观经济政策与形势、开放的贸易与投资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杨洁篪与克里共同主持了中美战略对话。 6 月6日,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气候变化问题特别联合会议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特别代表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国务委员杨洁篪同美国总统奥巴马特别代表国务卿克里、财政部长雅各布·卢共同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 马占成 摄 同日,汪洋、杨洁篪、克里、雅各布·卢还共同主持了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气候变化问题特别联合会议。杨洁篪与克里共同出席了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结对签字仪式和中美“蓝色海洋”公共宣传活动。 6月6日,出席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特别代表国务委员杨洁篪与美国总统奥巴马特别代表国务卿克里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共同出席中美“蓝色海洋”公共宣传活动。新华社记者 张领 摄 2016-06-08/shandong/2016/0608/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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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跨境交往中个人货币兑换的正常需要,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管理。 《规定》体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外币兑换服务的改革思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政放权,取消事前市场准入管理,外汇局不再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实施事前准入许可。二是转变监管方式,要求银行将外币代兑机构、自助兑换机管理前移和内化至内控管理中,合规、审慎开展外币兑换业务,外汇局重点加强对银行的事后和内控检查。三是明确业务范围,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主要定位于银行柜台业务的延伸,增强市场服务能力,丰富个人货币兑换的便利渠道。四是完善业务管理,防范洗钱风险,强调个人持外币现钞在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兑换人民币现钞时应遵守限额要求,不影响目前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限额以内的正常结汇。五是推进法规整合,整合并废止了外币兑换业务的3部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6-05-27/shandong/2016/0527/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