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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昨日警告,将下调美国主权信用评级展望。中国持有大量美国国债,那么中方对投资的美国国债安全是否感到担忧? 答:我们注意到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将美国主权信用评级展望由“稳定”下调至“负面”。美国国债是美国政府的信用反映,是美国国内和国际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品种。我们希望美国政府切实采取负责任的政策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011-04-20/safe/2011/0420/4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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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境内居民购汇年度总额将由现在的5万美元大幅提高至20万美元,请问是否属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此消息完全没有根据,我局现阶段无调整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的政策计划或安排。 2011-03-15/safe/2011/0315/4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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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改革: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易纲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要紧紧扭住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与改善人民福祉的中心任务,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让更广泛的开放助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是外汇管理改革的战略目标 国际收支平衡是我国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是保持社会总供求基本平衡和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标志。因此,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既是外汇管理的核心职责之一,也是长期以来外汇管理改革所要实现的战略目标。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应对发达经济体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国际收支不平衡挑战,我国采取了一揽子综合性政策措施。一是重视发挥价格机制的引导作用,持续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二是综合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央行票据等数量型对冲工具,抑制流动性过剩。三是加强外汇管理,开展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启动跨境资金异常流入应急预案,强化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加大对违规银行和企业的处罚力度。实践证明,这一政策组合及相关措施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对保障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在应对危机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于我不利的“怪圈”。发达国家实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实际上是开动机器印钞票。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中国商品,国内大量价廉物美的商品流向国外,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却留在国内,耗费的资源能源也记在中国头上。同时,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出现“双顺差”,外汇资金大量流入,银行、企业和居民都不愿持有外汇,就在市场上卖给中央银行,造成外汇储备增加。外汇储备虽能投资于海外资产,但因发达经济体实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投资经营和保值增值难度越来越大。虽经努力,外汇储备投资经营获得了较好收益,但总体讲投资环境并不乐观。 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还不十分牢固。特别是随着我国加速融入世界经济,通过资本管制来缓解收支失衡的空间越来越窄,短期内虽仍有效,但长期实行,效果会减弱,影响正常的贸易和投资活动。这虽是我国经济发展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有现象,但与我国经济发展较多依赖投资和外需、国内储蓄投资关系没有理顺、人民币汇率弹性不足、资本流出渠道不畅息息相关。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改革,实事求是地推进制度创新,打好外汇管理改革攻坚战。 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优化经济结构是根本,理顺体制机制是关键。简言之,就是要“扩内需、调结构、减顺差、促平衡”,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方针。从改革实践看,采取这一能够相机抉择的综合性措施,就好像开出一剂“中药方”,比起极端或激进的措施效果更好。其主要依据是一个完整的宏观经济分析框架,“中药方”里有多种元素,它们在调整逻辑上是一致的,机制上是互相配合的,实践中可以形成政策合力。实践显示,近年来我国采取扩大进口、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扩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措施,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明显改善。2012年,我国经常项目顺差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07年的10.1%降至2.3%,处于国际公认的合理水平区间。 二、现阶段外汇管理改革的着力点在于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规模不断扩大,要求我们不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需求。 为此,我们解放思想,在全面开放经济框架下重新审视外汇管理工作,在2009年率先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逐步从较为依赖审批和核准的管理方式转变为重点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逐步从事前逐笔审核转为事后核查和重点查处;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逐步从按交易行为和业务性质监管转为以经济主体为单位进行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逐步从事前排查经济主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转为事后举证查处违法违规经济主体;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逐步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五个转变”是对传统外汇管理理念的重要扬弃。从提出到实施经历了一个适应过程,比如有人担心“五个转变”会使外汇管理工作失去“抓手”,外汇管理部门失去“权威”,对改革心存疑虑。近年来,随着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的推进,外汇管理部门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本观念明显增强,人们从改革中看到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五个转变”渐入人心。在“五个转变”促进下,我国外汇管理方式呈现明显变化,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步入改革的“快车道”。在深化改革中,我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积累了有益经验。 坚持简政放权,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外汇管理部门已分6批取消61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全部门审批事项的73%。我们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外汇管理法规的长远设计和规划,着力构建适应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需要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一方面大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做好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简化;另一方面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提高外汇管理透明度,加强社会对外汇管理行政权力运用的监督。2009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共废止外汇管理法规近700件,极大地促进了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围绕政府和市场关系,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调节作用。在改革中,我们主动调整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外汇管理措施,尽量避免增加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管理成本。例如,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开展货物贸易核销制度改革,允许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基础上,加快完善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夯实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丰富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和品种,提高外汇市场自我出清能力,等等。上述改革措施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广大市场主体的期盼,获得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评价。 着力改进服务,不断提高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改进服务始终是外汇管理工作的基础。近年来,我们更加重视基层调研,根据群众意见实事求是地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在推出每一项改革措施时,我们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努力降低银行、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例如,近两年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但凡守法合规企业均能充分享受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政策便利,仅简化凭证和流程一项就平均为每家企业节省工资费用约7万余元,银行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时间也由平均每单26分钟缩短为9分钟。 坚持底线思维,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红线。外汇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防范外部风险内部化。近年来,我们始终将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从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技术手段和队伍建设等入手,加强监测分析,完善事后监管,健全风险预案,稳步提升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能力,切实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同时,我们把防范风险放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首要位置,不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稳步推进多元化经营,适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优化海外机构经营平台,切实保障了外汇储备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三、进一步全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工作要点 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一战略目标,大胆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大力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坚持把推进改革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重点。要紧扣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中长期工作规划,对外汇管理各项重要任务进行梳理,确定实施步骤、时限以及分工,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改进和完善外债管理体制,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入研究“托宾税”、无息存款准备金、外汇交易手续费等价格调节手段,抑制短期投机套利资金流出入。扩大外汇市场开放,放宽交易范围,增加交易主体,丰富避险保值产品,逐步建成一个成熟发达的多层次外汇市场体系。 坚持把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关键。要密切跟踪形势变化,针对潜在风险,加快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平台和指标体系,充实以逆周期调节为主的政策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调,不断丰富和完善监管协调的合作形式和机制,着力形成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的监管合力。坚持多元化和分散化投资,管好和用好外汇储备,加大优质资产配置,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实现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经营目标。 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增强服务意识,善于换位思考,促进政策调整与市场主体商业运作模式相衔接,为守法合规市场主体尽可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优化流程和手续,通过改进服务来深化改革,切实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降低外汇管理的社会成本,真正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试点等方式,鼓励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创新。 坚持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着力加强外汇管理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大法规清理力度,切实推动管理重点从 “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转变。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外汇管理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 (原文刊载于《求是》2014年第1期) 2014-01-03/safe/2014/0103/4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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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 在我国,什么样的交易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原则上,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不论是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计价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居民”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非中国居民”既包括境外个人,也包括境外机构。“经济往来”指与经济相关的所有收入与支出,包括商品的买与卖、服务的提供与使用、捐赠与受赠、各类金融投资与被投资等活动,其强调的是活动发生时的流量情况。“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指金融投资与被投资活动发生后的“债权”及“债务”情况,其强调的是存量情况。 2. 哪些非中国居民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海外华人华侨也要申报吗? 答: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居民发生经济往来的非中国居民也需履行申报义务。现阶段,非中国居民与中国居民间的收支统计数据主要从中国居民一方进行采集,外汇局暂时还无针对非中国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要求。但随着此类交易规模和种类不断增长,仅通过中国居民一方采集数据的困难及社会成本将越来越大,难以有效保证数据质量。因此,新《办法》中增加了对在我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的申报要求。未来,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制定并出台关于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具体要求。 对于海外华人华侨,因其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外,经济利益中心已不在中国,应视为非中国居民。海外华人华侨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居民发生经济往来,且从中国居民难以获得高质量统计数据时,才需履行申报义务。但其在中国境外与其他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均不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范围之列,不用申报。 3. 申报主体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目前,申报主体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是直接申报,即申报主体直接向外汇局申报。这主要适用于各类大型机构(金融与非金融机构),要求及时向外汇局申报自身的大额涉外货物、服务、股票和债券投资、存款、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交易情况。二是间接申报,即在办理业务时,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局间接传递申报信息。这主要适用于中小型机构及个人,是外汇局结合其涉外经济往来特点,减轻申报负担的一种安排。相关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 4. 什么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答:新《办法》明确规定将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通俗地讲,具有对应债权方与债务方的资产是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存贷款、贸易信贷、其他应收付等。该资产对债权方是金融资产,对债务方是负债。与之相对应的是非金融资产,指无对应债务方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宝石及无形资产等。为方便申报主体理解和操作,我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中,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该概念进行了详细说明。 5. 新《办法》实施后,中国居民个人对外金融资产将如何申报? 答:近年来,我国居民个人主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进行对外金融投资。对该类投资活动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存量数据主要通过QDII托管银行进行间接采集。目前,外汇局尚无关于居民个人主动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存量的要求。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的对外金融投资渠道将更加广泛,金融资产规模也将不断增长。为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新《办法》首先从完善制度着手,明确了境内居民个人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义务。将来会视形势发展,本着抓大放小、尽可能减轻申报负担的原则出台相关细则。 6. 申报主体不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新《办法》规定,相关机构和个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外汇局如何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答:目前,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新《办法》实施后,外汇局将在此基础上,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在新《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内容、采集渠道等进行规范,明确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申报义务和途径。近期,外汇局已根据新《办法》所明确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统计范围,修订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未来,外汇局会继续根据外汇业务发展和统计需要,及时对具体申报规范和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是加强数据采集系统建设,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夯实基础。加快开发与新《办法》相配套的数据报送系统,向银行和其他申报主体提供便利的申报渠道。在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处理方面,尽快实现由基本电子化向全面电子化的转变。 三是加强培训与核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将对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对报送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及时跟踪数据质量,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8.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用途是什么,新《办法》是否对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答:按照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因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主要是用于外汇局对外汇形势与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与分析,以及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等涉外宏观统计数据。 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与数据来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局不主动向以上管理部门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该数据也不能作为这些部门打击及惩罚不法行为的依据。 9. 新《办法》实施后,更多主体将被要求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这是否与促进对外投资便利化政策相矛盾? 答:两者并不矛盾。一是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促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的外部经济风险变得越来越高,只有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才能成功防范潜在风险,为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创造条件。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纷纷通过扩大统计范围、增加统计要素、提高统计时效等方式加强了对涉外交易的统计要求,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世界各大经济组织也相继调高了关于涉外交易的统计标准。我国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的举措,符合当前的国际惯例。三是新《办法》实施后,外汇局将研究制定科学的配套细则,通过优化渠道、简化流程等手段,尽量减轻申报负担,使申报更加顺畅和快捷。同时,外汇局还将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相关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使公众了解我国的涉外经济发展情况,为合理制定投资策略、规避风险提供数据支持。 2013-12-31/safe/2013/1231/4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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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进一步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外汇局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这些年来,外汇局不断深入推进外汇管理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清理法规,简政放权。目前,在直接投资项下已基本实现了可兑换,直接投资项下绝大部分跨境资金收付与汇兑无严格限制。但由于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建立于1994年汇率并轨及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后,在具体的管理环节、管理流程上仍有进一步简化、优化的空间。 今年以来,外汇局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和具体管理流程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于近期正式推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旨在通过大力缩减事前审批环节,实现以登记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在提升防范风险手段的同时,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登记原则,取消了大部分常规性业务的事前核准,通过登记方式设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与汇兑额度,银行主要依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二是便利化原则,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现有的管理环节,简化企业申请材料,以统一的标准化格式申请表取代现行业务申请书,简化流程,降低成本;三是风险可控原则,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为切实提高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本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四、请简要介绍本次政策调整后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流程? 答:此次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得到大幅简化并优化。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到外汇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外汇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准确地在系统中备案。 五、《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进行投资的有关核准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转增资、再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银行凭外汇局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所涉资金划转,会计师事务所也可凭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二是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管理。《通知》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的外汇局核准手续和所设全资附属企业的验资询证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设立全资附属企业的,被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后,即可由银行凭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 六、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在验资询证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权益确认不可或缺的手续,目前验资询证的程序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向银行询证后,持银行出具的信息到外汇局询证,外汇局核对无误后出具询证回函,会计师事务所凭此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通知》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办理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调整为会计师事务所直接通过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可凭外汇局网上回函意见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可凭外汇局登记信息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由此,验资询证全部实现了网上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到外汇局现场询证,大大便利了验资询证手续。 七、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的程序进行了哪些简化? 答:根据《通知》,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业务时,无需进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核准和资金入账核准;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企业无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八、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有何变化? 答:《通知》对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进行了梳理和优化,调整后,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存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别用于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用于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接收境内再投资的外汇资金)。 九、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后,外汇局将如何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相关数据统计? 答: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通过登记设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流入限额以及相应的结汇条件,由银行查询外汇局相关登记信息后直接为企业办理。银行办理业务后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反馈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和汇兑信息供外汇局开展事后核查监测。管理流程的优化,既能进一步促进直接投资便利化、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又能有效提高外汇管理效率。 在减少事前审批事项的同时,外汇局进一步健全了包括综合分析、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监管等为主要内容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机制,强化了对银行和企业办理直接投资业务整个流程的合规性与备案信息反馈的要求。这样有利于外汇局集中精力做好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工作,更好地把握跨境资金流动态势、有效防范和应对宏观金融风险。 十、请简要介绍本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后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业务的职责? 答:政策调整后,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业务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业务的合规性审核,二是就相关业务办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备案。 银行在办理业务合规性审核时,主要以外汇局登记信息确定的收付汇及结售汇额度为基础,同时也需依据真实性原则审核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为了便于银行办理业务合规性审核,我们在《通知》中后附了操作指引,银行业务人员可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办理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2012-11-21/safe/2012/1121/4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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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二是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明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涉担保事项。 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是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 六是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取消3年换证要求,证券公司按年度将外汇业务有关情况向外汇局报备即可。 《通知》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完) 2014-01-24/safe/2014/0124/4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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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消息称,外汇局在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方面积极探索,并有一个办公室专门负责这项工作。请问这项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答: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民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企业实力稳步提高,经济运行整体向好。与此同时,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经济往来和联系不断加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人民银行、外汇局高度重视发挥外汇市场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在做好货币政策调控和外汇管理工作的同时,不断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走出去”战略,并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机构内,成立了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办公室(SAFE Co-Financing),负责创新外汇储备运用这项工作。创新运用业务是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相关操作均按市场化原则和条件开展,各项安排符合一般行业惯例和规则,尊重市场选择和意愿,维护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开展委托贷款工作以来,通过调节外汇市场资金供求,为我国金融机构及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扩大对外经贸往来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和融资环境,较好地促进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扩大了外汇储备投资范围与领域,进一步促进了多元化经营管理;同时,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实现了外汇储备保值增值。 2013-01-14/safe/2013/0114/4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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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0日上午,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抗震救灾相关的外汇服务和支持工作。 外汇局党组号召全系统干部职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依靠和配合地方政府,按照所在地人民银行党委的统一部署,有序有效地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为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及灾区重建,外汇局积极采取措施,建立支持抗震救灾的政策“绿色通道”,一是保障外汇赈灾捐款汇划畅通、及时到位。二是便利灾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三是给予地震灾区内中资企业对外融资支持,简化灾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手续。四是经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适当减免地震灾区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费用。五是确保各外汇业务系统稳定运行以及各项外汇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六是稳妥做好地震灾区的国际收支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完) 2013-04-21/safe/2013/0421/4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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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促进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在整合近年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大幅简化管理流程,便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 二是简化和规范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管理。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事项标准化、格式化,简化相关申请材料,并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经营所涉外汇账户的管理。 三是规范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须在完成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后,才能办理后续相关外汇业务。 四是提升监管手段,有效防范风险。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要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查询登记信息,并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备案或反馈信息。 《通知》的出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促进投资便利化和加强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有益探索,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2-11-21/safe/2012/1121/4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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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整合完善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项下的外汇管理政策,在内容上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是以登记管理为核心,大幅简化业务手续和审核材料。企业按要求办理了境外上市相关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无需再经外汇局核准。二是规范境外上市企业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其境外股份的资金汇兑等业务,为相关业务办理提供明确可循的依据。三是结合外汇局正在进行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改进并完善境外上市项下数据采集及统计监测的制度和手段,在增强业务办理便利化程度的同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完) 2013-02-07/safe/2013/0207/4780.html